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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有一个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突出,即代际问题,这也会影响不同选民的投票倾向。考虑到西方发达民主国家沉重的公共债务危机,一种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现在活着的这代人正在努力把债务转移到尚未出生的那一代人身上。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欠了太多的公债,那么这些公债由谁来支付呢?如果目前的政策没有变化,答案只能是下一代!所以,尚未出生的一代可能正在遭受在世一代的“暴政”。此外,还有其他的代际冲突。比如,从年龄构成来说,老年人群投票时往往更看重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年轻人群投票时则希望有更多的成长机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政治上整体可能会趋于保守。如果把投票的左右倾向作为因变量,把人口的年龄作为自变量,进行数量分析,大家可能会看到这样的结果:年龄较大的投票者整体上更倾向于保守,年龄较小的投票者整体更倾向于激进。这是投票行为背后的代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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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别选民的投票倾向也存在系统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更多女性政治家执政的话,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可能会变得更加温和。这种说法尚需实证研究的检验。很多人的生活经验是,男人跟女人在不同问题上的立场、思考和理解问题的视角很不一样。西方有本畅销书题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讲的是男女差异在感情与家庭关系中引起的摩擦。有研究表明,男女选民在投票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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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社会分裂的传统研究中,城乡分裂也是导致选民立场不同的一种重要类型。但对于现在的西方主流国家来说,这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次要了。主要原因是,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城乡差别已经很小,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很低。很多人还住在农村或城市郊区,但他们从事的是跟农业无关的活动,他们的收入来源也不取决于农业。但是,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城乡因素仍然是影响选民投票的重要因素。城乡差异的背后,是职业的差异和观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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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更接近解释投票行为的社会学模式,即将投票行为与选民的团体成员身份联系起来,认为选民会采取一种与其所属团体的经济社会地位相似的投票模式。此外,还有几种较为主流的解释投票行为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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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政党认同模式。这一模型认为,选民投票主要取决于政党认同。选民认同哪个政党,他就倾向于投该党的票——至于该党在此次选举中提供何种政策、推出哪位候选人,都是次要的。这一理论认为,不仅选民的政党认同非常稳定,而且还具有世代之间的继承关系。比如,在美国,一个支持共和党的选民,很有可能来自一个支持共和党的家庭——至少他的父亲很可能是一位共和党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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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理性投票模型。这一模型把选民视为经济人,他会把政治家(候选人)提供的公共政策视为自身效用函数的一部分。在比较不同政党和候选人的政策之后,他会根据理性计算原则,从自身福利的最大化出发来进行投票。所以,投票既非一种心理认同,亦非一种习惯,乃是一种理性行为。这一模型是把理性选择学派的理论应用于选民投票行为的研究,安东尼·唐斯和詹姆斯·布坎南等都从这一视角讨论投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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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是支配型意识形态模型。这一模型认为,选民会根据自己主导性的意识形态立场来投票。这种理论强调的是政治观念对于政治行为的塑造。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其实普通选民根本无力对重要的政策议题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与选择。至于何种政策会导致何种结果,多数选民更是无力思考。在这种情况下,选民会根据意识形态立场来投票,这在政治上是一种简便的做法。比如,在英国,受自由市场意识形态支配的选民会把选票投给保守党,而主张政府干预意识形态的选民会把选票投给工党。有时,选民的意识形态立场与政党偏好是重叠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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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不同选举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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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选民投票行为的基本情况后,可以来分析不同的选举制度。一般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议会或议员的选举制度,总统或行政长官的选举制度后面还会简略介绍。粗略地说,议会选举制度有三种主要类型。这三种选举制度各不相同,政治后果也不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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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多数决定制(plurality system)。多数决定制就是得票最多者当选,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简单多数决定制,即在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胜出(first past the post,简称FPTP)。比如,某个选区选一个议员,ABCD四人竞选,A得了35%,B得了25%,C得了20%,D得了20%。根据得票最多者胜出的规则,A当选。这种规则不需要当选者获得至少50%的选票,而只需获得相对最多的选票。到目前为止,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不少国家在议员选举中都采用简单多数决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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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绝对多数决定制(majority system),要求当选者至少需要获得50%的选票。当然,存在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下,第一轮投票可能很难产生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这就需要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在上述案例中,就是对A、B两人举行第二轮投票。通常,第二轮会产生一个达到50%得票率的绝对多数候选人。与相对多数决定制相比,绝对多数决定制的好处是当选者至少获得了50%的选票支持,具有更高的合法性,但这种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成本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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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具有绝对多数决定制特征的选举制度是选择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又译偏好投票制。在这种投票制度下,选民投票时被要求给所有候选人排序。比如,选票上有A、B、C、D、E五个候选人,选民需要做的是给五个候选人排序,即区分出1、2、3、4、5的次序。然后,清点选票时需要统计每个候选人得到选民第1、2、3、4、5排序的得票比率。现在假定A获得所有投票第一选项的比率为40%,B获得所有投票第一选项的比率是25%,C获得20%,D获得10%,E获得5%。从结果来看,没有一个候选人得第一选项的选票率超过50%,那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第一选项得票比率最低的候选人E划掉,投E第一选项的这部分选票根据他们的第二选项,把选票分别分配给排名靠前的A、B、C、D四人。然后,再重新统计他们四人的选票。以此类推,直到其中一位候选人的得票率达到50%为止。这种选举制度目前主要在澳大利亚众议院选举中采用。美国政治学者霍洛维茨在研究高度分裂社会的制度设计时认为,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塑造跨族群的选举激励。[13]因为在偏好性投票制度下,候选人不仅要谋求自己主要选民群体的支持,而且还要努力成为所有选民群体最不讨厌的那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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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比例代表制的基本原则是要尽可能让代表的结构更好地反映整个社会选民的结构。比例代表制最流行的投票方法是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比如,某个选区可以产生10个议员名额,现在有A、B、C、D、E五个政党去竞争这10个议员名额。假如每党都提出一个包括10个候选人的政党名单,然后,所有选民根据政党名单来投票。比如,最后A党获得40%选票,B党获得20%选票,C党获得20%的选票,D党获得10%的选票,E党获得10%的选票,那么该选区议员席位分配的最终数量为:A党4席,B、C两党分获2席,D、E两党分获1席。在具体操作上,是这四个政党排名最靠前的4至1位候选人当选。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国家较多,以色列、北欧国家及东欧国家在内的多数欧洲国家、拉美国家等都实行这种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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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假设每个政党都得到了整数比率的选票,但实际上每个政党得票数量不会是整数。所以,这里还涉及很技术性的问题,即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下如何确定从选票到席位的计算规则。目前主要有两种计算规则,即顿特公式与最大余数法,参见表6.2。计数公式的不同,也会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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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顿特公式与最大余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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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David M.Farrell, Electoral Systems: A Comparative Introduction, 2nd ed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1,pp.68-70, table 4.1 and table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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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6.5的两次不同选举中,每个选区均有5个议员席位,选民数量均为1000人,分别有蓝党(Blue)、红党(Red)、橘党(Orange)、绿党(Green)和彩党(Psychedelic)参加竞选。从选票结果来看,蓝党、红党、橘党、绿党和彩党分别获得360、310、150、120、60张选票。尽管这五个政党所获选票相同,但由于选举计数规则的不同,最后五个政党所获席位数存在差异。按照表6.5上部所示,顿特公式更强调每个席位对应的平均选票数量。所以,结果是蓝党、红党和橘党分获2、2和1个席位;而最大余数法强调的是先去除每个席位对应的足额选票数量,称为黑尔选举限额(Hare quota),在该案例中就是每个席位对应的200张选票,然后在余数选票中对政党再次进行排序。按照这一计算公式,结果是蓝党、红党、橘党和绿党分获2、1、1和1个席位。两者相比较,顿特公式更有利于大党,而最大余数法更有利于小党。这个案例也说明选举公式会影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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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例代表制中,选区规模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总的来说,选区规模越大,比例性就越高;选区规模越小,比例性就越低。如果一个选区的席位数量由10个变为20个,更多政党就有机会当选。如果一个选区的席位数量由10个变为5个,通常只有较大政党才有机会当选,小党当选可能性会降低。那么,如果每个选区的席位数量变为2个呢?比如,现在智利的议员选举就采用这种制度,结果是每个选区第三党当选机会大幅减少。这样,就有利于两大主要政党或两大主要政党联盟的形成。这也可以看出选举制度安排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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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混合型选举制度,也就是把多数决定制与比例代表制结合起来。目前有大量国家采用混合型选举制度,其目标是结合多数决定制与比例代表制的优点。比如,德国国会选举中,一半议席由简单多数决定制产生——全国划为240个选区,每个选区只产生一个名额;一半议席由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产生,总共也是240个议席,全国为一个大选区,当选政党须达到总选票数量5%的当选门槛。目前,日本、泰国等大量国家都采用这种混合型选举制度。当然,从混合型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如果多数决定制产生议席的比例较高,整个选举制度则越接近于多数决定制;反之,则越接近于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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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选举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选举制度直接影响政党体制的类型。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其早期研究中提出了一项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的定律,学界称之为“迪韦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后来,迪韦尔热本人将其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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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独立的政党……(2)两轮绝对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彼此存在政治联盟关系的政党;(3)简单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两个政党的体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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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韦尔热认为,由于简单多数决定制下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机械”因素和“心理”因素都使得小党较难当选,选民倾向于把选票投给大党。此外,政治家也倾向于加入大党而非加入小党或组建新的政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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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对“迪韦尔热定律”的认同程度是比较高的:从选举制度到政党体制存在着一种明确的影响机制。不少学者认为,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容易导致极化多党制,从而不利于民主政体的稳定。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比如,美国政治学者阿伦·利普哈特认为比例代表制要优于多数决定制,并把比例代表制视为协和主义民主或共识民主模式的关键制度。[16]当然,利普哈特这种观点也遭到了激烈的批评。比如,乔尔·赛尔韦和卡里斯·坦普尔曼的研究认为,比例代表制更容易导致族群冲突与政治暴力。[17]霍洛维茨则给族群或宗教高度分裂的社会推荐偏好性投票制,他认为这种制度有利于激励政治家去赢得不同政治集团的支持。而这种投票制被视为多数决定制的一种类型。那么,究竟何种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塑造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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