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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政体类型与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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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政体类型与政治参与是什么关系呢?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不同政体类型下的政治参与差异很大。民主政体、威权政体和极权政体之下政治参与的不同特征,请参见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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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 不同政体类型下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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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张小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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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民主政体下政治参与的数量和程度是适中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关心政治,实际上有大量的人不太关心政治,可能多数公民只是参与几年一度的重要投票。比如,他可能主要参加的是总统或国会议员选举的投票,州长或州议员选举的投票,以及跟自己更相关的本地市镇长或学区委员的投票。其余的政治活动,他通常都是不参加的。他每天过着普通的、世俗的、与政治保持一定距离的一种生活,这是一种正常状态。在民主政体下,政治参与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如果他想积极参与的话,政治制度给他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但如果他不想积极参与的话,他完全可以做一个政治消极公民。这是他的个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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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主政体下的政治参与者是自愿的,没有人可以强迫他。当然,个别国家有强制投票的规定,法律规定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这也仅限于选举投票。大部分国家都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一个人可能从来都不参与政治,他照样可以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得很好。在这种政体之下,政治参与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对决策者与公共政策施加影响。从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看,比如左右两派斗争非常激烈时,通常会有更多的选民去投票,因为这些选民希望自己的选票能够发挥一些影响。总之,在民主政体下,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多是一种影响公共决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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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政体下的政治参与程度要比民主政体低很多,大量民众没有卷入政治参与活动。即便有政治参与,通常情况下这种政治参与有可能是被操纵的。按照黑格等人的看法,威权政体下的政治参与,主要目标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力,是为了制造民主的假象。二战以后,民主政体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所以所有政府、政党与政治领导人都倾向于把自己标榜为“民主”的。比如,即便是伊拉克前政治领导人萨达姆·侯赛因也要搞出一个投票选举的形式,而他在“总统选举”中能够获得超过99%的选票。这一高支持率,是任何民主政体下的政治领导人望尘莫及的。所以,威权政体的特征是政治参与程度比较低,很多政治参与是受操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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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威权政体不同,极权政体是一种高度动员的政体类型,所以该政体下政治参与程度是很高的。但这未必就是好事。比如,在希特勒的纳粹德国,政治参与程度就非常高。今天留下的历史档案和影像资料显示,希特勒可以在一个10万人的政治集会上做演讲,下面的听众表现极其亢奋,很多人的表现是发自内心的。这种政治参与的特点是高度的组织化。希特勒和纳粹党通过政党与政治团体的方式把大量的普通民众组织起来,使其卷入高度参与的政治过程。极权政体下的政治参与,往往与改造社会有关。比如,希特勒一直主张雅利安人的种族优势,犹太人应该被消灭掉,让德国成为一个更纯粹的国家——诸如此类的种族主义理论。然而,极权政体下的高度政治动员和高度政治参与的做法,实际上不过是为了展示统治者的权力而已。极权政体的特点是存在着受到政府或政党严格控制的高度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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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投票与选举权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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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就是选举投票。民主政体下的公民通过投票来选择反映自己政治偏好的政治家,投票是公民控制政府和落实问责制的基本形式。在选举中,一边是候选人或政治家,另一边是选民。理论上讲,政治家的政策应该反映选民的政治偏好。换言之,政治家通过给选民提供符合其政治偏好的政策,来换取选民的投票支持。上文已提及,《民主的经济理论》作者安东尼·唐斯把政治家视为厂商,把选民视为消费者,政治家在政治市场上通过提供适宜的政策来获得选民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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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市场上,消费者通常用脚投票来改变厂商。比如,有人长期使用某品牌的牙膏,后来他发现这个品牌的牙膏不够好,或者他发现了更好用的牙膏品牌,就开始换用另一品牌的牙膏。这就是消费者的一种选择。正是通过这样一种过程,消费者给厂商制造了压力:如果你的产品质量不够好或性价比不高的话,我随时会用脚投票。其实,政治的机制也一样。如果选民发现当选政治家的政策没有反映自己的政治偏好,选民在下一次投票中就有可能抛弃这位政治家。大家应该很清楚,政治上的问责制如果不采用这种投票形式的话,是很难操作的。有些政治家自称衷心服务于公众利益。但问题是,谁来评判他是否服务于公众利益呢?如果多数人不满意,可以把他选下去吗?只有通过这样一种选择机制,问责制才能得以落实。因此,没有选择权的问责制不大可能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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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政治参与中的投票行为和普选权,还要对此做一个简要的历史考察。人类近代民主的雏形,对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有财产资格或教育资格限制的选举权。换句话说,近代早期的民主是有钱人的民主或受教育者的民主。“议会之母”英国最早就走过这样的道路,很多其他国家也走过这样的道路。比如,你的财产要达到多少标准,或你的纳税要达到多少标准,你才能享有这种投票权。当然,一些国家还有教育资格或识字资格的限制。那么,其中的逻辑是什么呢?最早的逻辑并非财产歧视,而是在于一种理论主张——只有有财产的人才会对这个社会承担起责任。如果财产跟社会直接挂钩的一个形式是纳税的话,那么只有一个纳税的人才会对社会负担起实际的责任。所以,只有这样的人,社会才应该赋予他们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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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听这个主张,马上就会提出质疑。因为这个主张跟现代民主理念——一人一票准则——是有冲突的。但是,大家应该了解这个主张背后的逻辑。从19世纪到20世纪的不少保守主义者或保守的自由派们担心,如果没有收入者也能获得投票权,这意味着可能赋予了他们通过政治手段对有产者进行剥夺的权利。比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就把通过多数投票方式制定的累进所得税政策视为“不负责任”的“温和的抢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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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教育资格的限制,过去也有一些国家是这样做的,比如20世纪早期的智利。这种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一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或技艺。这一主张的逻辑可以在柏拉图那里找到最早的论述。柏拉图曾说:“统治是一项专门的技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参与政治,参与政治的人应该有起码的知识与技能,否则可能会造成很多问题。当然,这个说法一定会引起争议,但大家最好了解这种主张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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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的历史过程看,最早关于投票权的观念就是这样。后来,西方社会经历一些重要的政治经济变化,投票权的财产资格和教育资格限制逐步降低,直到最后完全取消。但是,即便如此,一开始普选权仅限于成年男性公民。后来,欧洲国家又经历了主张女性普选权的男女平权运动。在英国,这个运动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前后。特别是一战以后,英国妇女协会等组织开始努力争取妇女的投票权。从20世纪10年代到20年代,英国成年女性陆续获得了跟男性公民一样的投票权。此外,一些国家的某些历史阶段上,选举资格还有族群或种族身份的限制。比如,在美国和南非,黑人或有色人种的投票权最初是受到限制的,后来这些限制条件也取消了。因此,总的来说,普选权从19世纪到20世纪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开始是财产较多或与教育程度较高的成年男性公民拥有投票权,后来经历了财产与教育资格逐步取消,随后普选权又扩展至成年女性公民及少数族群公民。这样,到了20世纪晚期,民主国家的基本投票权安排就是以成年公民为惟一条件的一人一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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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选举权的普及并不是通过一个和谐而顺畅的过程来实现的。相反,这一过程中包括了大量的政治冲突、社会运动和暴力现象。一个经典案例就是英国的宪章运动。[2]大概在19世纪早期,英国已经率先成为一个符合宪政与法治标准、少数公民拥有投票权的国家。后来,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民众政治意识的觉醒,宪章运动开始兴起。宪章运动是一场普通劳动阶层要求政治改革的社会运动,起源于1838年5月8日公布的《人民宪章》,一直持续到1848年的欧洲革命,历时十年之久。作为宪章运动的政治纲领,《人民宪章》由六个政治主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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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岁以上男子享有普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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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区大小人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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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举由秘密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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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消参选财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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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予议员年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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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进行每年一度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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