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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48 最后一种重要理论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集体行动理论。曼瑟·奥尔森在其引用率极高的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认为,集体行动始终存在一个搭便车的问题。比如,某地的环境污染很严重,有人想发起一个环保主题的社会运动,希望借此改善当地的环境状况。但一个重要的逻辑问题是:如果环境真的改善了,这种收益对所有共同体成员来说是利益均沾的。任何人作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总能获得总人口N分之一的收益。但是,这个争取环境改善的成本不是由所有人共同分摊的。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公民的理性选择是什么呢?——“我为什么要管这个事情呢?”所以,这里就有一个搭便车的问题。奥尔森认为,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是常见现象,克服搭便车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提供选择性激励,而一般的社会运动通常难以有效提供选择性激励。所以,后来又有人沿着奥尔森的理论路径,走到了列宁的道路上去,即通过鼓动一小部分积极分子,把他们有效组织起来,就有可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当然,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看来,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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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50 政治学通识 [:1703290471]
1703294051 9.7 市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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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53 与政治参与和社会运动密切相关的是一个社会本身的特质,所以这里还要介绍目前流行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社会”(society)这个词在英文里有两个含义,它既可以指作为整体的一个社会共同体,比如中国社会或美国社会;又可以指一个社会共同体之下的某个社团,比如很多大学社团和很多专业协会。当我们说公民社会时,首先要注意“社会”的这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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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55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专门辨析,如何理解“社会”这一概念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政治思考。其中的一个困难在于,不同语言对“社会”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有的语言定义社会时本身就含有明确的政治意涵。哈耶克认为,“社会”一词本身让人误以为所有人“存在着对共同目标的一致追求”,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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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57 如我们所知,人类合作超越个人知识界限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这种追求的范围越来越不受共同目标的支配,而是受着抽象行为规则的支配;遵守这些规则,使我们越来越服务于我们素不相识的人们的需求,并发现与我们素不相识的人同样也满足着我们的需求。人类合作范围延伸得越广,这种合作的动机与人们心中关于一个“社会”中会发生什么的设想就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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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59 在这种混乱认识中被忽视的关键差别是,小群体的行为可以受一致同意的目标或其成员意志的引导,而同样作为一个“社会”的扩展秩序,它形成了一种协调的结构,却是因为其成员在追求不同的个人目标时,遵守着相同的行为规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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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61 所以,当我们说“社会”时,更多的是指一个人类共同体的整体概念还是一个社团的概念,或者说是指一个具有一致目标的群体概念还是一种具有不同目标的人群进行自愿合作的秩序概念,就代表了很大的观念分野。这种关键概念上的语义差异,会导致政治思维方式的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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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63 既然社会的概念都充满争议,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就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公民社会大体上说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私人领域,这里既可以指不包括家庭的私人领域,也可以指包括家庭的私人领域。这里的私人领域是与政治社会相对的。所以,这个含义上的公民社会,几乎等同于整个的私人领域。第二个含义是指第三部门,一般是指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处的领域,也就是既非市场部门又非政府部门的一个领域。这种含义上的公民社会所具有的特征是,它既不受国家权力的控制,又不受商业利益的支配。上述两种解读,是比较典型的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所以,凡是属于国家控制或企业控制的社会组织,不应当被纳入公民社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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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65 爱德华·希尔斯这样定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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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67 市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的一个部分,这部分社会具有自身的生命,与国家有明显区别,且大都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市民社会存在于家庭、家族与地域的界域之外,但并未达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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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69 市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社会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其二,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其三是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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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71 尽管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精确定义存在争议,但很多人认同公民社会存在着若干主要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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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73 第一个特征是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自主性。公民社会跟私人领域有关,独立于国家权力和国家控制,因而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这也意味着,如果大量社会团体是被国家权力控制的,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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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75 第二个特征是公民社会具有比较强的组织性。公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以各种社会团体的形式呈现出来,特别是经常提及的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既不从属于政府部门,又不从属于企业机构。足球协会、慈善救助会、女童子军、少数族裔文化促进会、动物保护协会等等,就是典型的公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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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77 第三个特征是公民社会看上去属于私人领域,但它又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民社会的很多社团都会积极介入到公共领域中,它们试图影响政治社会。比如,很多NGO或NPO的存在,就是要影响政治社会。环保组织很大一部分是为了推动政府立法和政策的改变,它并非纯粹地停留在私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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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79 第四个特征是公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行动,而社会运动是集体行动的一种方式。公民社会,其实是社会运动存在的一种有利空间。公民社会则借助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更有效地影响到政治社会和公共政策。由于其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公民社会往往比个人更能影响政治社会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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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81 公民社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很多人关注公民社会与民主或公共治理之间的关系。很明显,公民社会的发达有利于公民自治能力的发展。这意味着公民获得了独立于国家或政府的组织化的参与方式,因而有利于塑造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反之,则不利于塑造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民社会越发达,就越有利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越不发达,就越不利于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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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83 按照戴维·赫尔德的观点,能否重新构建有效的市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赫尔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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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85 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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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87 亨廷顿在《第三波》中也认为,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多元化和强大的中介团体的兴起,是很多国家民主化重要而有利的因素。在评价儒教是民主转型的阻碍因素时,他这样说:“儒家社会缺乏反对国家的权利传统。……最为重要的是,儒教把社会和国家合二为一,而且并不认可自治性的社会机构在全国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合法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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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89 拉里·戴蒙德在评述第三波民主化发展的著作《民主的精神》中,高度评价了公民社会对民主转型与巩固的积极作用。他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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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91 由于公民社会之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成长,以及它们的能力、资源、自主性和主动性的增强——所有这些能够极大地改变权力的平衡……曾经轻松地处于主导和控制地位的威权政府被迫处于防守地位。……在世界的很多地方,上述独立组织的能力和数量的提升才是民主真正的本土根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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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93 市民社会固然会影响政体运转与转型,而另一面是政体类型亦会影响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总的来说,在民主政体下可能更有可能发展出一种自主的市民社会。在威权政体下,市民社会即便存在,其主要影响应该被控制在非政治领域;如果市民社会——特别是强大的公民社团组织——想要介入政治领域的话,通常会受到压制。否则,公民社会的兴盛就可能会对威权统治的合法性构成挑战。对于极权和后极权社会来说,它们更容易采用的方式是,通过政府、政党或协会等手段来控制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组织。这样,在这类社会中,好像存在为数众多的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但实际上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政治权力所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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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4095 如果说发育健全的市民社会有利于民主的运转和巩固,但非民主政体又往往不利于健全的市民社会的成长,这就使得两者的关系陷入了某种困境。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如何打破既有的政治循环?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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