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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其实正是我们在下一章里头要讨论的;不过,这里可以先简单地说明一些相关概念。众所周知,欧洲自从17与18世纪的启蒙时代以来,自然科学的研究便有着极其明显的进步,其中最震撼人类心灵的一般认为是生物学的进步。特别是达尔文在19世纪提出所谓的“进化论”后,不仅得到赫胥黎(其所著的“天演论”在经过严复翻译后,对19与20世纪之交的中国影响甚大)等学者的大力支持,诸如“生存竞争”与“适应环境”等说法也广为流传;不过,我们更关切的是这种自然科学原则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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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欧洲国家间竞争愈来愈激烈,于是有人开始将上述自然界的适应与淘汰原则用到人群身上,从而形成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国家或民族是个有机体,因此不仅会如自然物种般兴衰起落,甚至国家间也会出现生存竞争现象,一旦某个国家被证明缺乏适应能力,将导致国破人亡的悲惨下场。因此,为强化国家的竞争力,就必须像个人锻炼体魄般去强化其有形存在,例如提高总体财富、人口数量或政府与军队效率等。当然,土地多寡更是重要;相对于中古时期经常因为王室联姻或贵族分封导致领地范围经常变动,人民对领主的变动也习以为常,如今则即使是一丁点儿土地遭占领都会被解读成国家的生存正蒙受威胁。正因为这种不科学又不理性的观念,以欧洲为主的强国不但带头到处劫掠一大堆不必要的土地,甚至引爆一连串纠纷与冲突,包括20世纪前半叶的两次大战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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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只有被承认才能存在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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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前面的讨论后,我们可以简单地作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历经漫长的历史发展后,由于人类生活内涵与社会需求的转变,人类在进入定居性社会生活阶段后所创造出来的一些制度概念(例如政府、土地与人民)也跟着这样的趋势,而作出定义上的修正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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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从提供简单管理与保全公共品功能的政府角色,变成广泛介入人民日常生活(甚至重组其生活)的政府角色,从基本上以“点—线”关系大致区隔不同群体生活范围的土地概念,变成清楚地以法律划定界线甚至进行饥渴式掠夺的土地概念,以及从只担任消极服从(缴税并且不反抗)角色的人民,变成与国家紧密结合为一体的人民等,这些都凸显出若干政治概念的变与不变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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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现代国家与过去所存在过的政治单位比较起来,其最大的差异点还是在于“主权”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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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6世纪法国学者博丹的看法,所谓主权指的是在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了十诫与自然法之外,此种权力基本上不受任何限制。不过,更关键性的转折点,或许还是得推1648年为结束三十年战争、经过六年谈判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根据斯特雷耶(Joseph R.Strayer)的看法:“和会中所通过的每一项法案,几乎都强调主权国家的重要性,例如它承认每一个日耳曼公国都有权自己决定与谁结盟以及向谁宣战,这项规定等于实际上承认(神圣罗马)帝国已瓦解成三百多个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进一步来说,正如卡立(Rene Albrecht-Carrie)所言,所谓“主权”,就实质意义而言,是对任何更高权威的否定(主要指基督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换言之,欧洲君主自此不对任何人效忠,而他们的行为与决定也不对任何人负责,否则他们就不是个名实相符的君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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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特别是中欧)君主国家所以强调主权,是由于其领主一方面得应付连年不断的兼并战争,但辛苦征来的税收却被两个理论上的更高权威(教会与帝国)分享,以致心生不满。正因如此,所谓主权的最关键概念应该是“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就是让所有国家都能够自由处置它们领土上的人民与财富;不过,既然有前述外部干涉例证可循,对于这种好不容易通过共识才争到的权力,欧洲君主们自然希望它一方面可以成为国际永久惯例(亦即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同时更希望所有目前存在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都能接受这个原则;为保证此期盼得以兑现,于是借由相互“承认”以取得主权便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讲得更清楚一点儿,只有在接受其他国家都具有主权独立地位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能够相对地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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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例如1933年签订的《美洲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便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存在不受其他国家承认的影响”;换句话说,国家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所谓承认不过是确认既存的事实而已;但是,有更多学者主张,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新的国家,“只有在获得承认后才具有真正的国际人格”,因为没有相互承认的国家间很难存在什么密切联系,一个承认不足的国家(也就是承认该国的其他国家不多)在国际上的活动空间往往也会受到许多严格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国际法并没有积极地规定,只有获得多数国家承认才能够获得国际法人地位,但实际看来,国家的国际活动范围还是受到此种惯例的消极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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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主权的“国际性质”开始高于其“国内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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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说,比起国家进行饥渴式土地掠夺的不理性,主权观念其实是个更奇怪且更无法理解的想法。因为国家的存在本来就具有主观(控制一定范围的土地)与客观(人民大体接受或无法反抗政府的统治)等两个面向,从过去的历史看来,只要拥有两个条件,国家便毋庸置疑地存在了;但主权观念显然暗示有第三个要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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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这个概念无可否认地是当前世界的共识,但依旧值得挑战。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如果一个人能呼吸而且心脏还继续跳动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因为大家都不觉得他“是个人”,就认定他“不是人”呢?或者认为他“根本没有资格到户外活动”呢?抑或,如果有更多人承认他“是个人”的话,他是否就因此而更可能“像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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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答案应该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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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与分权:现代国家构成背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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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最后要讨论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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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多数国家在行政层级上都会区分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缘故。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大多将组织集中在国家的首都,除负责统筹决定全国性事务并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磋商外,通常也必须根据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来协调各地方之间的关系。从权力划分角度来看,有时国家会将大多数决策能力集中到中央政府身上,这也就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应地,如果地方根据法律而负担更多权责或义务的话,可能便倾向所谓“地方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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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认为,一个国家所以采取中央集权制度,可能是以下两个理由所导致的:首先是为了强调“全国的统一性”,因为强势的中央可确保政府贯彻整个国家的集体利益,不至于因为各地方争权夺利而造成分崩离析的结果,同时由中央统一制定并执行法律的话,也有利于人民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其次则是为了保障“国内的平等性”,由于地理或社会因素的现实限制,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不可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条件,若放任地方分权的话,将使得那些因缺乏资源而居于弱势的地方因为得不到照顾而无法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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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采取地方分权制度则可能基于另外两个理由:首先是“对地方要求的响应性”,由于地方政府在地缘关系方面更贴近人民,因此理论上更应该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其次则是由于“政治发展的正当性”所致,特别是从主流的民主观点来看,地方分权可以通过权力划分来获得对中央制衡的效果,而且,由来自地方的民意代表直接响应地方民意的需求,比起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来说,无论如何都比较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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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方面所谓“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两种制度,实在很难说到底谁好谁坏,另一方面通过简单的概念说明来了解国家所以采取其中一种制度的理由,也有助于我们明白当前各国政府运作过程中的差异,以及它们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例如中央集权可能导致忽略地方需求,而地方分权又可能深化区域发展差异等等。不过,我们在这儿讨论的重点并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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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存在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几乎大多数国家内部都存在区域间发展差异的问题。但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条件差异(包括语言、风俗习惯或社会需求)这么大的不同区域,却处于同一个屋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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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让我们再一次从人类组成社会的理性假设出发,亦即:一群人由于有“共同生活需求”,因此才决定组成社会。从这个角度思考下去,就算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与家庭生活背景,因此需求也不可能百分之百一样,但愿意共组社会的事实还是代表着他们间能找到共同点所在。例如,拥有三百多个种族与五百多种语言的印度尼西亚之所以动荡不断,便在于其国内的异质性实在太高了。但是,差异性如此高的一堆人为什么又会在一起呢?其原因跟殖民时期经验与后殖民初期的发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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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来自莫名的侵略扩张野心,或者像前面所说的,将领土大小当作国家力量的一种计算标准,其结果都使当前人类社会的规模远高于处理共同生活之理性选择范围。其中,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夏威夷群岛通过公民投票结果正式成为美国的一州)外,大多数都是依循“武力说”的国家建立途径而被聚拢在一起,由此也导致在大部分国家当中,都存在所谓“少数族群”生存发展被忽视的争议;说实话,不管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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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另一个同样也必须被承认的现实是:无论少数族群的发展受到何种程度的忽视,国家的多族群特性却依旧被保持下来。所以如此的原因有三:首先是这些少数族群可能缺乏反抗的意志与能力;其次是中央政府或许真的提供了足够的福利与公共品,以致超过这些族群的反抗成本;最后,则可能是由于操控集体民族主义所带来的结果所致。特别是最后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里作更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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