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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70 这种制度与内阁制最大的不同是,它不仅拥有“单一首长”的特征,这个首长通常也是由全体公民共同直接投票所选举出来的(唯一的例外是美国,但它虽采取“选举人团”的间接形式,不过由于选举人必须遵守“委任”精神,也就是只能按照选民意志来投票,事实上也隐含着直接选举的性质)。相对地,内阁制首长的产生则拥有间接性质,特别是在多党制而必须组织联合政府的国家中,选民在投票的时候更是不知道未来谁会出任内阁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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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72 更重要的是,由于总统制国家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式的制衡设计,也就是将权力大饼均分为行政、立法与司法三大块,然后让这三个部分形成彼此牵制,或至少是各管各的关系,这使它不可能出现如内阁制般“倒阁”或“解散国会”的设计;因为后种设计不啻暗示着,在某种情况下(例如由单一强势政党组织多数政府或出现不稳定的少数联合政府),行政或立法机关可能具有压倒对方的优势,从而改变不同权力机关间的“均衡”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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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74 进一步说,正因总统被赋予不可挑战、甚至受任期保障的行政权,从某个角度看,他跟所谓“民选的皇帝”几乎没有两样,只差不能终身任职也不能世袭传承罢了。事实上,在美国最初进行总统制设计时,主张中央集权的汉密尔顿曾建议总统终身制,后来因为联邦派反对而规定了四年的固定任期,但最终并没有设定连任限制(在1947年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确认连任以一届为限之前),这暗示着终身制并非不可能或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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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76 当然,美国最初对总统连任限制不加规定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它是第一个总统制,也是第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缘故;从当时美国制宪领袖的成长背景,以及18世纪末期全世界都还处于君权时代的历史环境来看,贵族政治的传统还深入人心,所谓“终身制”似乎也并非是个完全不理性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更好人选的话,何不让现任者再干下去),更何况已经有四年一次的重新选举机制作为制衡。尽管如此,由于美国的独立本来就具有反殖民与反贵族的思想背景,“权力必将使人腐化”的民主观念逐渐成为共识,更重要的是,诸如华盛顿与杰斐逊等开国元勋的以身作则也留下相当珍贵的宪政习惯,于是在华盛顿于1789年当选首任总统,到1951年前述宪法第22条修正案开始生效的162年间,总统连任仅限一次便成为美国一个不成文的政治传统;除威尔逊总统企图打破此惯例但未能成功外(1919年底的严重中风迫使其打消念头),唯一突破传统的便是小罗斯福(从1933到1945年共担任了三任又三个月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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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78 不过,相较于内阁制国家的政府随着国会大选而出现的内阁更迭——它理论上也有固定任期,但若出现解散国会的状况,就必须重新大选而导致任期中断,但只要同一个政党不断获得执政地位,其党魁也可以持续担任行政首长而没有次数上限(限制主要来自政党内部对于党魁任期的规范);固定任期与连任限制显然是总统制国家特有的制衡设计,其原因是总统拥有包括国家元首、行政首长、三军统帅与首席外交官等广泛权力,比起内阁制首长来权力要大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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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80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总统虽有任期限制,但从全世界实施总统制的国家来看,到底总统一任可以干多久,其实并没有共识,一般规定大多是在4~8年之间(由于模仿美国的缘故,4年成为最多选项,但没有特别道理);其次,到底要对总统施以何种连任次数的限制,同样也没有共识。例如在以仿效或抄袭美国为主的中南美洲(不包括加勒比海地区),在20个国家中就有19个选择了总统制,但其中有10个国家根本不允许总统连任,也就是一生仅能够当一次总统,还有4个国家虽允许再任一次,但不能以连选连任的方式出现,另外有5个国家则允许连选连任一次(跟美国一样);由此可见,对总统的任期限制是相当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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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82 当然,由于总统是总统制国家的政治核心,因此制衡考虑主要环绕总统来设计也是可以想象的;不过,除了通过任期来限制其权力外,总统制国家也让立法机关拥有可以牵制总统的部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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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84 首先,相对于总统拥有的不完整立法权(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裁量的形式呈现),国会不但被赋予相当全面的立法能力,同时可以经由正式立法来追认或修改(也就是抵制)总统发布的命令,甚至在通过立法时还可清楚地说明法律的用意与基本原则,以避免行政机关自行解释或为所欲为。其次,国会也拥有诸如宣战权、条约批准权、若干行政官员的任命同意权,以及推翻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建议等,可说具备了与总统相当平行的制衡地位。尽管如此,一旦总统与国会多数成员属于同一政党的话,后者是否能有效提供牵制总统的力量,也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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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86 总之,相对于内阁制国家“行政与立法合一”(因为主要行政官员都由国会议员来兼任)的制度,以及让立法与行政机关相互牵制的制衡设计,总统制国家坚持“三权分立”(行政与立法人员完全分离)的制度,主要以各管各的分割权力方式来达到制衡的目的。这些不同制度间的差异性,是我们一定要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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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8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坊间最近出现一种所谓“双首长制”的说法,其定义相当模糊,同时也经常引发政治争议,我们有必要在此对这种制度作个简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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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90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先把“双首长制”这个名词丢到垃圾桶里,尽管学者们对于这种制度称呼不一,但不管是“半总统制”(意思是国家元首具有类似总统的权力)还是“混合制”(直接点出这种体制同时具备了内阁制与总统制的双重特征)的说法,都比所谓“双首长制”来得好,主要原因是:内阁制也有双首长特征,那么是不是也可以称为双首长制呢?其次,我们所以不特别突出与说明这种政治设计的原因是,所谓“制度”必须具有长期持续使用的固定性才行,相应地,前述混合体制则显然具有“过渡性”的特征(也就是暗示着它会继续演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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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92 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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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94 如果大家了解法国为什么起自1958年的“第五共和”时期率先采用这种制度的话,应该会明白我这么说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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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96 正如在前章第二段所提到过的,法国在“第三共和”与“第四共和”时期陷入因为复杂多党内阁制所带来的政治动荡中,不仅使它在二次大战时遭到几乎亡国的悲惨命运,政党的不断倾轧也让它始终无法凝聚重回大国地位的力量;正因如此,戴高乐等人希望通过强化中央集权来解决这个困境。不过,制度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想在本来就乱纷纷的政坛里凝聚共识更是件难事,最后他们只能采取折中的途径,也就是在大体保留内阁制与多党体系特征的前提下,强化总统这个本来应属“虚位”性质的国家元首的权力;办法是让人民直接选举总统,缩小副署范围,并让总统拥有国防与外交等方面的干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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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098 国家元首权力的扩大,使这种设计似乎同时拥有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双重特征,因此被称为“混合制”似乎也无可厚非;但个人认为,“半总统制”或许更能说明我们对这种制度所特别强调的“过渡”性质。换言之,所谓半总统制其实只是从内阁制过渡到总统制过程中的休息站罢了,采取此种设计的国家(包括法国在内)无不以迈向总统制作为修宪的最终目标。对此,我们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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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00 司法审查:经常被忽略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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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02 在讨论如何通过制度来限制政客们的权力时,相对于行政与立法机关,宪法与司法机关经常扮演着被忽略的角色;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宪法”常被称作“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什么意思?它对宪政运作的过程究竟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再者,司法机关虽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与把关者,但从制衡角度来看,它的地位又应该如何设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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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04 面对上述一连串问题,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宪法之所以经常遭到人们的忽视,主要原因是:宪法虽总是通过法律形式展现出来,却根本是个政治妥协的产物。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排解人际纷争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它就算够不上是个“真理”,最起码也必须是个讲得过去的“道理”;可惜(同时也荒谬得不得了)的是,相对于一般民法或刑法的尽可能符合上述原则,理论上作为国内所有法律“母法”的宪法却经常离这个原则相当遥远。如果大家有兴趣去比较一下的话,将会发现,在所有国家的宪法里,不精确、阙漏或曲解之处经常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除少数维持专制君主制者之外,全世界98%以上的国家都拥有一部标榜人民至上的宪法,但能确切落实者只是相对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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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06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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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08 正如海伍德所说的:“宪法变迁不过是权力与政治权威的重新分配”。由于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往往并非政治稳定下的产物,而是为了因应政治或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例如政治革命或社会转型);更关键的是,尽管人民权利的保障是讨论宪法内容时的重头戏,但形塑制度无论如何都是宪法的工作焦点。进一步说,通过制宪或修宪所带来的政治变动,表面上看起来可能只是某种制度选择的问题,但因制度本身隐含着权力如何分配的意义,于是在宪法变迁过程中也就必然会出现得利者与失利者;当然,由于扩张与掌握权力是所有投身政治者的最大目标,这也使修宪过程成为竞争激烈的角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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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10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难得出两个结论:首先是没有任何一部宪法是完美无缺的,再者,正因为如此,所有宪法便都有再解释的必要。由此亦衍申出所谓“司法审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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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12 事实上,不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国家,虽然一般学者都把观察其制衡设计的焦点放在行政与立法机关的互相牵制上,但“司法独立”或“法律至上”,无论如何都是此种制衡能否达成的前提。其原因是:由于制衡设计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政客们不守法的话,这些设计当然也就形同虚设。由此便可以发现,法官们正扮演着两个非常重要的政治角色:第一,他们必须确保政客们都能够遵守现行规范(虽然多数政客特别在面对可能不利自己的审判时,一定会高呼这是政治迫害);第二,他们必须有效地去履行解释宪法的神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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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14 当然,宪法之所以需要再解释不仅仅是因为其不完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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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16 对此,我们有必要补充说明三个重要观念。首先,宪法需要解释的原因在于它是以文字来表述的。有人或许会问:这么说真有点奇怪,宪法如果不用文字来表述,又该怎么来表达呢?当然,用文字表述确实是宪法最好的表达方式,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文字虽然是人类所发明的表意工具,发展迄今也有上万年的历史,但它实际上还没有真正成熟,亦即尚未达到充分准确无误表意的地步;换句话说,我们所想的与所说的还是远比能表达出来的东西多得多。正因为文字本身的不成熟,出现“法律漏洞”是在所难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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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99118 再者,文字运用能力的明显不对称也是一大挑战。正如我们观察到的,由于想增加精确度以减少漏洞,法律所使用的文字也比一般大众所使用的语言来得难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漏洞或许被补起来了(又或者根本没有),但多数人民由于文字理解力的限制,跟法律的距离更遥远了,反而让那些政客有机会“知法玩法”或通过诡辩曲解法律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反正人民也搞不清楚。这时候,法官能不能适时出来主持公道便相当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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