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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政治的本质在于,没有他人的合作国王就无法统治国家,甚至按当时的理解连十分有限的国家功能都难以执行。国王必须征询他人的意见,这些人包括贵族、教会的权势人物,最后还有能够出钱的各城镇的代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出一个新型机构:议会。议会的发展历史很复杂,每个欧洲国家的情况都不一样。例如法国就有两种议会,一种实质上是法律机构,另一种叫三级会议,是咨询机构。国王们需要议会批准税收政策,有时还需要议会支持皇室的对外政策。臣民们重视议会,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渠道,可以向法律施加影响,还可以为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失索取赔偿。英国议会的历史或许是最复杂的,同时也是最有意义的,因为在现代早期,欧洲大部分议会组织都被废弃了,直到19世纪才作为实现民主的手段重新恢复——极成功地保存下来的英国议会即是样板。议会可以当作政治创造性的一个近乎典型的例证是因为它能处理当时出现的紧急问题。并未经过预先的策划,议会就变成了民主的基本手段。然而直到很久以后,议会才引发人们去思考关于它的代议制功能之类的抽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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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政治的第三个因素最为重要,它与宗教有关。宗教就是一种文明对存在问题的信仰和知觉。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宗教是一种公民宗教,教会的成员和国家的成员没有分别:同一套机构执行着今天我们西方人区分得一清二楚的两种功能。在古典时期,人生的意义在于表现自己的理性和为共和国服务。当公元4世纪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上升到主导地位时,宗教的情况就全然不同了。一个出生在雅典或是罗马的人,他的出身已经决定了他的宗教身份。但一个人只有通过有意识地接受一套信仰才能成为一个基督徒。另外,基督教是一种写成文字的宗教,这就激励了教徒去接受教育,学习文化。部分地由于这一原因,基督教很快变成了一个包括信仰、情感、戒律、礼仪在内的复杂体系,需要通过包括哲学思考在内的大量的智力探索,才能使这个体系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信仰是一种脆弱的东西,需要有人来保护它的纯洁性或是正统性,因为人类的误解能力,或者说理解得过了头的能力是非常强的。凭借《新约》中相对有限的材料来阐释基督教的信仰,这是教会几个世纪以来的工作,而且重要的是,这项工作从未停息。从最初一代的圣保罗书信起,该工作贯穿了基督教兴起后的几百年。到公元430年圣奥古斯丁去世时,基督教的基本结构已经得到详尽阐释。(同时还出现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上层结构,它往往能衍生出异端邪说。)非正统信仰分裂基督教的危险当然是导致基督教发展史上那种不宽容的主要原因,宗教裁判所则成了不宽容的标志。但正是这种破坏正统的威胁带来了不少基督教文明中的思想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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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的阐释中我们看到基督教是一种对道德提出严格要求的宗教。人类是宇宙创造者的作品。人类犯了罪,辜负了上帝的信任,但上帝派耶稣来拯救了人类。人生是一场考验,有的人死后会得到永生。另一些人,也许是大多数人,会受到另一种命运的煎熬。对后一种命运有过许多揣测——中世纪对地狱苦难的探索为数个世纪的人类生活定下了基调。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灵魂的监护人,替上帝守护自己的灵魂。死亡并不能摆脱这种可怕的职责,因为死后还要接受审判。不管是高贵者还是下等人,皆受此影响。后面将会提及,希腊和罗马哲学是精英化的哲学,只有英雄和哲学家能实现完满的人性,而奴隶——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妇女,只是理想人的低等翻版。基督教则常把这个说法颠倒了过来:只有下等人最接近想象中上帝要求的那种爱的精神。尤其是妇女,她们热衷于传播和平和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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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推崇古代共和国精神的人物——以马基雅维利和尼采为代表——将基督教信仰的这一方面看作一种柔弱的虔诚,有悖于勇士的刚强和看重荣誉的精神。不管如何评价这一观点,我们切不可得出结论说,中世纪的基督教共和国就是十分爱好和平或软弱顺从的国家。教会的确曾努力在敏感暴躁又争吵不休的君王和贵族中提倡和平与谦恭,但教会也的确号召过十字军圣战,多数十字军战争的目的都是通过主力部队夺取耶路撒冷。尽管教会反复宣讲着《罗马书》第十三篇——其中圣徒保罗规劝信徒们服从当权者的权力,欧洲仍经常发生动乱和反叛。基督教对政治生活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人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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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强调在上帝面前每个人的价值是相等的。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是否具有普遍理性,而在于是否具备对抗邪恶的个人品性。哲学家们发现很难解释品性这个概念,他们倾向于回溯到古典时期的说法,将人的道德世界看作理性与情感之间的抗争。但随着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教派的出现,不管新教徒还是天主教徒都逐渐意识到,必须从“意愿”的角度来衡量现代人类,当然这不是指意愿的表层含义如随心所欲之类。基督教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政治征服和凡尘俗事转向内心世界的修养。现代社会产生的过程也就是逐步构筑这样一个社会的过程: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对内心世界的关怀能够完全与他们在外部世界的活动相适应。现代社会当然是一个充满动态的社会,而从这一点来看个人主义也许已经是强弩之末。但在我们身边还可以找到个人主义的残余,例如介绍通过内心满足获得幸福的通俗读物,以及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人权思想。假若没有基督教神学的曲折发展就不可能产生这些读物和人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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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改变了罗马帝国,使新的精神萌芽能在罗马的国家和军事力量衰亡的过程中破土而出。罗马帝国在西方变成了罗马天主教会;帝国诸省变成了主教管区;罗马皇帝式微而教皇却不断扩权;关于罗马创建者罗慕路斯的神话逐渐让位给“上帝之城”的创造者耶稣;罗马法的精神被用来解释《旧约》与耶稣的启示之间的关系。《圣经》的经文指导着人类的生活。耶稣说:“你是石头彼得,在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会。”[3]圣彼得的继承者们作为罗马的主教建起了一个横贯欧洲大陆后来又延伸到全世界的帝国。国王的就职仪式变为宗教加冕典礼,这就在神圣的教会和王权之间建立了一种同盟。教会使婚姻既成为神圣的纽带又成为一种社会契约。到了11世纪,教皇已经具有不下于任何世俗君主的权力,能够控制重大的国家事务。欧洲从精神上被一个握有绝对权力的君王统治着,他的使臣们负责管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连欧洲的建筑都是如此:城市里遍布大教堂,从地中海到波罗的海海岸的每一个村庄也都耸立着教堂。此后,教皇的势力扩张得超过了限度,世俗君主们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力。1309年以后,教廷受法国国王的控制在阿维尼翁[4]度过了许多年,直到下一个世纪才回到罗马。但教廷已经对欧洲政治结构产生了无法消除的影响:和贵族阶级一样,教会也成了君主们建立王国时必须平衡的另一股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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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词除了个人自由外,还有民族自主、民族独立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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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欧洲的一种爱情风尚和爱情观,指骑士式的对贵妇人(常是已婚者)的爱恋像臣子忠诚于君主。这种爱近于宗教狂热,首先见于12世纪普罗旺斯的宫廷行吟诗人的作品,后来传遍欧洲,对西方文化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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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16章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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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于法国沃克吕兹省,1309——1377年为教皇都城,史称阿维尼翁教廷。阿维尼翁当时为罗马教廷藩臣领地,阿维尼翁教廷中法兰西人占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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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历史与边界 第五章 建立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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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确定中世纪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分界线,大多数学者都会选择16世纪。但一个世纪的时间太长,历史学家常在晚至法国大革命甚至更晚的欧洲国家中发现据认为属于封建制度的特征。“现代国家”这个词可以涵盖许多种不同的政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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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问题的焦点。1517年马丁·路德蔑视教皇并将自己的文章钉在维滕贝格教堂大门上,从此以后中世纪晚期心有不平的异端汇聚成羽翼丰满的分裂教派。宗教决定政治,因为多数人最关心的是获得永久的拯救,各个社会群体都难以容忍上帝所嫌恶的信仰。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和反宗教改革运动激起了极大的信仰热情。这一时期的英国政治与殉教者紧密相连,他们努力保卫祖国不受异教侵害,或是反过来,防止祖国被教廷的迷信所蛊惑。这种宗教热情的政治意义是,当时的公民社会被看作是信徒的联合会。拒绝接受社会共有的信仰就等于是一种精神上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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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政治发源于两种对立的运动:国家一方面以某些方式走向分裂,另一方面又以别的方式走向统一。中央集权的君主获得了集中的王权,但与此同时个人和既有的阶级也得以捍卫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有的权益就被纳入新出现的“权利”一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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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时段,贵族是一种越来越不安定的因素。他们组成了一个武士阶级,除了互相争权夺利什么也不做。整个欧洲的内战和地方的纷争几乎会将历史拖回到原始状态。1485年都铎王室掌权之前持续了三十年的英国玫瑰战争主要是由伺机攫取权力的贵族们发动的,但后一个世纪法国的宗教战争却是贵族野心和宗教狂热的共同产物。1642年后的英国内战和与之同时发生的德国三十年战争被有些人看作是从中世纪的地方主义向中央集权的现代国家漫长过渡的一个阶段。内战通常会激发人们对极权统治的向往。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人才打得起仗来,所以应当将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一个最高统治者手里。大家都遵奉最高统治者的法令,和平就有了保障。然而,这个统治者很可能会滥用他的权力。人们显然对潜在的专制主义感到担忧。所以在莎士比亚的《亨利四世》第二场中,哈尔王子谈到他父亲的死时保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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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们,你们的悲哀中带着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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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英国王宫,不是土耳其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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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政治活动以宫廷为中心,而宫廷很快就不再是中世纪那种流动的朝廷,而是在一个或几个宏伟的宫殿里固定下来,成为奢华和高雅生活的典范。一类叫做“朝臣”的新型人物出现了——他们的目的是升官,他们的专长是献媚。贵族被吸收进朝廷,他们于是发现必须经过学习才能像旧日那样继续充当君王的顾问。这可是一个危险的角色。在现代早期,叛国罪名目繁多,参与权力游戏的达官宠臣常常离断头台仅有数步之遥。那些在血统上可能成为王室继承人的贵族则更是身处险境。伊丽莎白一世曾被迫同意处死苏格兰女王玛丽,因为只要她活着就会被罗马天主教叛乱分子当作拥戴的目标[1]。在外面的世界,尤其在城市里,由于印刷术的发展而得以流行的小册子和传单使公众舆论发生动荡。到17世纪,这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开始在政治中发挥独立的作用。克伦威尔的军队中有许多优秀人物,他们对上帝和君王有一套成熟的看法,能够简洁明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1647年在普特尼举行的军中辩论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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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理由认为现代早期的宫廷生活充满邪恶和戏剧性事件,例如托马斯·莫尔[2](“我是国王的忠实仆人,但首先是上帝的仆人”)、安妮·博林[3]、简·格雷郡主[4]、埃塞克斯[5],还有其他许多被处死的人物,他们都是文学家描述的对象。玩政治游戏需要以生命为赌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初。从那以后,只有在革命的传奇戏剧里从政者才会像先前一样,要冒死亡和坐牢的风险。在现代实现了自由民主的国家,政治家肯定不会因为从政而被处死。在现代社会,只有专制政权才会靠行刑队或绞架来维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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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初期从政要冒很大风险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不安全感。在现代民主国家,从理论上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基本上是和睦协调的,但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事实。其实权力本身必然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划下一道鸿沟。对统治者来说,与被统治者建立亲密无间的关系,对他们无话不说,这实在是一件危险的事情;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必会被大众的希望和担忧牵着鼻子走。专制体制将统治者描绘成神,以此来看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距离。政治行为的出现恰好否决了这种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的历史就是探索可行策略的历史,这些策略被用来缩短——尽管不能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距离。例如在希腊城邦和共和时期的罗马,一种热心公益的精神可以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提供一个共同行动的基础。同样,在中世纪的王国,君主是诸侯的领导者,诸侯又对自己的下属负责。统治是一种道义关系。国王要采取所谓“谋略”——包括残酷和伪诈的手段——与外部有权势的对手周旋,但至少在原则上国王不需要对自己的人民采用谋略。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出现,统治者越来越需要用权谋来管理骚动的臣民。现在的许多臣民都受过教育,自己有确定的宗教和政治观点,这就可能使他们转而支持一个新的政权。一方面,个人主义社会具有多元化倾向;另一方面,统治者必须凭借抽象的法律条文在大国中维持秩序。在这样的条件下,“新型的政治”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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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治首先出现在意大利的城邦,那里的市民共和制已经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僭主的统治——这些精于谋略的投机家运用不受制约的权力维持了和平。中世纪的君王是上帝认可的神授帝王,其权位和宗教地位都是比较稳固的。与中世纪君主相比,意大利的领主(signore)就不得不处处提防,谨小慎微了。他的统治不稳固,本国有权势的家族若与邻国公开联手或暗中勾结,随时都可能将他推翻。此时出现了“治国术”(有人这样称呼新型的政治),它把传统的对正义的关注变成了一种表面文章,而将心思全都转向了为如何掌握权力出馊主意。如何掌权一直是传统的治国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通常只是一个从属的部分。这样的君王现在已经完全沉湎于“谋略”之中,而谋略中最重要的部分也许就是如何动用管理手段使得臣民效忠于君王的利益。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是专论这种策略的一本手册。马基雅维利所阐述的策略后来被博特罗总结为“执政者的理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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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政治变成了一个全新的概念,至少新在它被彻底地理论化了。当时的人们有时把这种新的政治观念看作一种现实主义(如马基雅维利所称的政治的“有效真理”),有时又把它看作腐败堕落时代的一种标志。衡量腐败的标准是古典共和的传统,这传统由西塞罗定义,并由罗马后期和中世纪的许多继承者传承下来。传统的政治观念是,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正义,并在整个城邦中提倡美德,因为道德才是和平和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石。对古典共和的看法激发了一种思想传统,后来被现代初期出现的“执政者理由”之类新政治观念所超越。古典共和思潮大量保存在哲学家、乌托邦思想家和政论手册作家的著作中。这一思潮存留下来,又以各种形式反复出现在错综复杂的现代政治思想史中。富有雄心的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中阐述了这种国家概念,使其得以流传。对一去不复返的共和时代的怀念与现代早期的忠君意识形成对照,并成为18世纪启蒙运动批评“旧秩序”[7]的主导思想。用共和主义的语汇来说——这也是许多谨慎的中产阶级成员的看法——君主制看上去奢华、好战、剥削成性,是对人性的玷污。的确,君王和僭主看起来并无太大区别。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8](1651年)中批评了这种共和主义理论。他说,这样的理想主义在欧洲使年轻的学者盲目听从野心家的驱使,导致成千上万的人流血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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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探讨的是一些新问题,宗教争端或贵族野心可能把一个现代国家拖入内战是其中之一。他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人的个体属性。即使是个人之间在宗教、德行、政见等方面的争端也可能导致毁灭性的冲突。正是现代人在观念上的多样性(现代君主国过于庞大,无法开展古代城邦式的公众活动)使得古典模式的共和主义变成仅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美妙回忆而已。霍布斯对这些问题的结论是,所有的人仅在一个看法上能够统一观点,即死亡,尤其是突然的死亡,是最大的恶。霍布斯提出的理论上的解决方法大体上已经在现实中发生:每个国家必须有一个最高权力[9],足以强制实施为保障大家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协议。在霍布斯之前,法国律师让·博丹在《共和六书》(1576)中曾探讨过最高权力(主权)的问题。博丹说,主权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绝对、永久的权力,拉丁文称作maiestas”。但博丹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而霍布斯则强调作为个体的人——对荣誉的热爱和对死亡的恐惧在撕裂着他们。最高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事实上,人民只有推举最高统治者为自己的代表之后,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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