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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目的的进路”,也即国家证成性所追问的是:“为什么需要国家?”换言之,国家作为一个工具或者手段能为公民提供什么样的好处和效用?与“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个问题具有逻辑等值地位的表述是:“为什么不要无政府状态”,如果我们无法证明国家能为公民带来比自然状态更多的好处,那么无政府就是可欲且应当的。因此,国家的证成性其实与“无政府主义”的问题直接相关,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作更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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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进路”,也即国家正当性所问的问题是“国家是如何产生的?”或者“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什么样的限制性条件?”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的回答各有不同。古代社会的正当化方式多为历史的或者发生学的描述(description)和说明(explanation),现代之后尤其是契约论传统则更多地是指逻辑和概念意义上的限制性条件,也即哲学上的证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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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对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差异做一初步厘定,即正当性是从“发生的进路”追问国家的谱系、来源或者国家由以产生的程序性条件;而证成性则是从“目的的进路”评价国家的功能和效用——这是道德评价国家(或者政治权力)的两种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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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接受这一概念区分框架,就会发现格雷对福山的批评实在有些不着边际:因为福山谈论的是国家的正当性,而格雷更多谈论的则是国家的证成性。倘如是,那也就再次印证了维特根斯坦对于哲学问题的一般理解:绝大多数的哲学争论其实都是基于概念混乱所导致的无谓之争,一旦我们澄清了概念之间的关系和语言的用法,哲学的误解和争论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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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迄今为止我们对正当性/证成性所作的概念区分只停留在理论假设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在概念史上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来这样区分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其次,如此严格区分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是否必要,它具有什么样的理论意义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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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概念史上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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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这样定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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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意谓着对于一个政治秩序所提出的被肯认为对的及正义的(right and just)这项要求实际上存在着好的论证;一个正当的秩序应得到肯认(recognition)。正当性意谓着政治秩序之被肯认之值得性(worthiness to be recognize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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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首先把正当性的评价对象限定在“政治秩序”,其次强调正当性就是要为政治秩序寻找一个“被肯认”的道德基础。从这个定义出发,哈贝马斯梳理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三种层面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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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源神话(myth-of-origin)类型。“在早期文明,统治家族借助于原始神话来证成他们(的权威地位)。”在这个层面上,正当化的对象主要是统治者本人,比如埃及的法老或者中国的皇帝,而正当化的方式则是叙述“神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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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不仅统治者本人需要被证成,而且政治秩序也需要被证成”。这一目的的实现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以及哲学来完成的。在这一层面的正当化过程中,论证(argument)代替了叙述(nar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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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代之后,尤其是随着卢梭和康德哲学的兴起,“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问题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者上帝这样的实质原则,这些实践问题关乎规范和行为的证成(理据)。……既然终极的根据不再可能获得,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理性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就成为原则”。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层面的正当化抽空了所有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阶段的正当性包含两个亚类型:a.从康德到卡尔-奥托·阿佩尔的超验方向的理论;b.从霍布斯、洛克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传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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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以上三种层面的正当性是一种历时性的关系,其中“被取代的正当性阶段,无论其内容为何,在向后一较高阶段的正当性过渡的时候都会被‘贬值’;并不是这一种或者那一种理由、而是这一类型的理由不再令人信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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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哈贝马斯的观察基本无误,那么从中我们至少可以引申出以下两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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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起源神话说”、“实质的宗教或伦理理论”到“理性的形式原则”阶段,政治正当性的根据和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基本走向是正当性的“外在的客观基础”日益萎缩,而“内在的主观根据”则逐渐占据根源性位置。这一点与本书此前提到的帕特里克·莱利以及约翰·夏尔的观点基本一致。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从外在的客观根据转变成为内在的个人主观根据,适足反映出古代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差异性。其原因正如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说,自从历史之维进入视野,自然权利的观念就被抛弃;而事实与价值分野后,价值的客观来源更无从说起,由此导致价值主观主义与虚无主义的滥觞。(14)正当性的客观外在基础——无论它是超自然的神学根据,还是自然的目的论根据——既然求之而不得,就只能转而诉诸主观内在的根据,个人的意志或者自主性就此成为道德原则与价值主张的阿基米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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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叙述神话故事”到“追溯论证的终极根据”,直至“证成的形式条件”,不仅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和根据发生了巨大转变,而且正当化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依旧可以从中看出一以贯之的思路,即正当化是从“发生的进路”出发,诉诸政治秩序的血脉、谱系或者产生的限制性条件以“作为自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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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方式的这种一以贯之性在第一和第二层面表现得尤其明显。正像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在原始神话层面,“叙述”是正当化的主要方式,人们通过叙述统治者的血缘和家族谱系,由此来显示(show)其权威地位的正当性。虽然哈贝马斯仍旧把“正当化”笼而统之地归入“证成”(理据)范畴,但叙述显然不同于论证和证成。一般认为,证成是一种“辩护性”(defensive)的概念,它总是出现在意见相左的时候(15)。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证成是“说给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听的,或者是当我们犹豫不决的时候给自己的论述。证成假定了人与人之间或我们自身的内在意见存在冲突,而寻求去说服他人或我们自身关于我们的要求和判断所建基其上的原则的合理性。证成是被设计来用理性调解‘不同意见’的,它首先是由参与讨论的各方所共同接受的意见开始的”。(16)叙述虽然也可以用来说服他人,但是“辩护性”并不是“叙述”的结构性组成成分,“意见相左”也不是“叙述”得以产生的外在环境,叙述更接近于说明,是把现成的知识传达或者传授给世人听。原始神话阶段的正当化方式是一种历史的或者发生学的描述和说明,它显然有别于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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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性的第二层面即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宗教、哲学、伦理学理论提供政治正当性的阶段,“论证”虽然取代“叙述”成为正当化的主要方式,但这种“论证”方式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道德证成,它突出体现在对政治权威的起源的关注上。我们看到,尽管在古代西方和传统中国,论证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有不同的方法和途径,但究其根本都是用谱系学的方法去探究政治权力卓尔不群、独一无二的渊源和血脉,以此证明其统治资格的“正统性”,比如西方的“君权神授”以及中国的“奉天承运”(天命)。而在君主制下,不仅政治权力的超自然来源成为统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内部的血脉相连也成为政治正当性的根据,所谓“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17)秦末汉初,陈胜、吴广起义时,一个极富煽动性的口号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句话之所以振聋发聩,此后两千年不绝于耳,正因为它在挑战一个古代政治社会的典范性思路: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家族谱系,在于血脉,在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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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发展到第三层面,就正当性的根据而言,神话与宗教的力量早已解魅,自然、天命、上帝这样的终极基础也不再令人信服;就正当化的方式而言,也从追溯“神话起源”、“血脉、谱系”演变成寻找“产生的限制性条件”。既然终极的外在根据不复可能,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只要政治权力是通过“程序上”或“形式上”合理的途径获得的,它就被称作是具有正当性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阶段的正当性并不如哈贝马斯认为的那样被彻底地抽空了“实质的和质料的因素”,它没有完全被化约为“纯形式”,而是保留了个人自主性作为道德的根据,由此发展出洛克式的“自愿主义”传统,以及康德式的自愿主义传统,后者又与“理性主义”传统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关于洛克主义和康德主义的区别我们将在第六章再做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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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从概念史的角度看,对政治权力的正当化虽然与证成有诸多重叠,但也存在较为明晰的差异:正当化或者是说明,或者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证成,更为重要的是它始终是从“发生的进路”,也即从政治权威和制度由以产生的起源、血脉谱系或者限制性条件来表明或论证其权威性。这一“发生的进路”如此之特殊,足以使它与“目的的进路”等量齐观成为道德评价国家的两种进路:即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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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洛克传统中的正当性与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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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阿伦特在《论暴力》中批评因为混用正当性与证成性“造成了误导和混淆”,此后近三十年当代主流政治哲学家并未对此做出响应,事实上比阿伦特稍晚一些的许多著名政治哲学家,比如约翰·罗尔斯、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依然认为一个国家具有正当性就等于这个国家在道德上被证成。(18)直到1999年,当代的洛克主义者约翰·西蒙斯发表题为《证成性与正当性》的论文,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问题才逐渐开始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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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斯以斩钉截铁的口吻这样写道:“国家的一般特性或者美德是一回事;国家之于任何特定主体的权利的本性又是另一回事情。”(19)所谓“国家的一般特性或者美德”,西蒙斯指的是国家证成性;所谓“国家之于任何特定主体的权利的本性”,西蒙斯指的是国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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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斯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主流思想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同义混用,“混淆了我们应该(而且的确就是如此)用来道德评价国家的两种核心方式”,并且直接导致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实践议题的混乱,“比如我们是否有道德义务遵守法律”。(20)有趣的是,在西蒙斯的文章里只字未提阿伦特,而阿伦特的论著中也丝毫不见关于洛克主义的片言只语。一个是典型的洛克式自由主义者,一个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者,尽管在政治哲学的问题取向和理据大相径庭,但在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这一点上却是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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