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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William A.Edmunson在一篇书评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参见Law and Philosophy 2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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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转引自Simmons,1999,p.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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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Simmons,1999,p.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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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上书,p.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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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Simmons,1999,p.764。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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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怀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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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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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Riley,198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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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体的自愿行为之所以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乃是因为还存在正当性的客观性因素,例如无论洛克还是罗尔斯,都强调只有在不违反公民基本权利或者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可能是正当的。否则,契约论的认可理论就会蜕变成韦伯意义上的“态度解释”,而这将会给极权主义等邪恶政体的正当性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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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也有学者(如英国的Ernest 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性脉络中与白由民主等量齐观的政治正当性原则,我个人认为,首先,在正当性问题上民族主义只能作为民主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品;其次,把政治正当性建立在极端的民族主义上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民族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木书无法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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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蒋庆在《王道政治是当今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一文中提出,王道政治有三重合法性(蒋庆的合法性与本书的正当性同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以及人心民意的合法性,这三重合法性要同时具有,否则统治权威将面临合法性危机。我承认这是一个引人入胜近乎完美的思路,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今天的中国似乎已不存在实现三重合法性的脉络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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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Simmons,1999,p.752.我将在后文对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作出区分,并指出基于证成性而负有的道德理由乃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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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Simmons,1999,p.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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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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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马克斯·韦伯,《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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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第3章 政治正当性/证成性概念框架下的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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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监狱。黎明来临之前,克里托匆匆赶到一间牢房内。此时,苏格拉底尚在酣然大睡。克里托这位古道热肠的雅典人带来一个不幸的消息,德洛斯的雅典战船即将在当日抵达,根据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极有可能在次日被处死。克里托满怀哀伤,试图说服他的朋友逃离雅典。可是苏格拉底谢绝了克里托的好意,不仅如此,善辩的苏格拉底为了说服他的朋友,还列举出一大堆理由来证明他为什么要服从城邦的判决,即使这一判决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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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的论证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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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邦之于苏格拉底就好比养育他成长的父亲、母亲,是城邦以及法律的保护才使得苏格拉底“得以出生,受到抚养和教育”,比起父母和先祖来说,国家甚至要“更为尊贵、更为可敬、更为神圣,它受到众神和所有有理智的人的尊敬”。因此,“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的母邦,你就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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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便城邦对苏格拉底所做的事情是不正义的,但是城邦让苏格拉底和他的同胞“分享了所有的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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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何雅典人到了成年,认清了城邦的政治组织和法律之后,如果仍旧不满,都可以带着财产到他愿意去的任何地方,但是与此同时,如果任何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仍旧选择留下来,城邦就有理由认为他这样做是在事实上“允诺”按照城邦的旨意行事,这是一种自愿订立的契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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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为慷慨赴死所作的自我辩护被公认为政治义务理论的定调之作,从中不难看出此后两千年各种政治义务理论的基本雏形和论证思路:从角色义务、感恩原则、公平游戏原则一直到认可理论。维特根斯坦说:“哲学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偏食:只用一类例子来滋养思想。”(2)发人深省的是,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提供的是一个复合论证,而后世的哲学家大多只是从其中的某一条原则出发,希望藉由单一原则或者模型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这种思想偏食的取向其实有悖苏格拉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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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拒绝克里托的出逃建议中不难看出,苏格拉底主要是从“服从”雅典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而甚少从服从的对立面——雅典城邦所具有的“支配权利”进行论证。这一追问的思路有其合理性。如前所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的论断,承认在政治社会中“人对于人的支配”不可避免,也就意味着承认“人对于人的服从”是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的一个追问就是:这种支配或者服从的道德理据究竟何在?在公民与城邦(或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框架内,上述追问其实就是在探究统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问题,而这又直接导向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逻辑后果。倘如是,从统治权利或者政治义务入手去探讨政治正当性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思路。那么,优先从服从的角度(政治义务)而不是从支配的角度(统治权利)去考查政治正当性的合理性究竟何在呢?我认为,尽管在理论上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但是政治正当性不只是一个自我赋予的头衔,而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因为承认的给出者是被统治者,所以从被统治者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出发考查正当性就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雅典的民主制已经埋伏下这条思路的苗头。启蒙之后,下行的正当性理论逐渐被上行的正当性理论取代,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了根源性的位置,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政治义务而不是从统治权利出发探讨政治正当性是一个相对比较牢靠的理论起点,这一点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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