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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71 (25)Simmons,1999,p.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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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73 (26)同上书,p.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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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75 (27)Simmons,1999,p.764。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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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77 (28)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怀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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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79 (29)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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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81 (30)Riley,198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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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83 (31)个体的自愿行为之所以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乃是因为还存在正当性的客观性因素,例如无论洛克还是罗尔斯,都强调只有在不违反公民基本权利或者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可能是正当的。否则,契约论的认可理论就会蜕变成韦伯意义上的“态度解释”,而这将会给极权主义等邪恶政体的正当性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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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85 (32)也有学者(如英国的Ernest 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性脉络中与白由民主等量齐观的政治正当性原则,我个人认为,首先,在正当性问题上民族主义只能作为民主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品;其次,把政治正当性建立在极端的民族主义上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民族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木书无法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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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87 (33)蒋庆在《王道政治是当今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一文中提出,王道政治有三重合法性(蒋庆的合法性与本书的正当性同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以及人心民意的合法性,这三重合法性要同时具有,否则统治权威将面临合法性危机。我承认这是一个引人入胜近乎完美的思路,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今天的中国似乎已不存在实现三重合法性的脉络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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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89 (34)Simmons,1999,p.752.我将在后文对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作出区分,并指出基于证成性而负有的道德理由乃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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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91 (35)Simmons,1999,p.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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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93 (3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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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295 (37)马克斯·韦伯,《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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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4]
170330230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第3章 政治正当性/证成性概念框架下的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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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3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监狱。黎明来临之前,克里托匆匆赶到一间牢房内。此时,苏格拉底尚在酣然大睡。克里托这位古道热肠的雅典人带来一个不幸的消息,德洛斯的雅典战船即将在当日抵达,根据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极有可能在次日被处死。克里托满怀哀伤,试图说服他的朋友逃离雅典。可是苏格拉底谢绝了克里托的好意,不仅如此,善辩的苏格拉底为了说服他的朋友,还列举出一大堆理由来证明他为什么要服从城邦的判决,即使这一判决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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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5 苏格拉底的论证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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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7 第一,城邦之于苏格拉底就好比养育他成长的父亲、母亲,是城邦以及法律的保护才使得苏格拉底“得以出生,受到抚养和教育”,比起父母和先祖来说,国家甚至要“更为尊贵、更为可敬、更为神圣,它受到众神和所有有理智的人的尊敬”。因此,“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的母邦,你就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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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09 第二,即便城邦对苏格拉底所做的事情是不正义的,但是城邦让苏格拉底和他的同胞“分享了所有的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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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1 第三,任何雅典人到了成年,认清了城邦的政治组织和法律之后,如果仍旧不满,都可以带着财产到他愿意去的任何地方,但是与此同时,如果任何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仍旧选择留下来,城邦就有理由认为他这样做是在事实上“允诺”按照城邦的旨意行事,这是一种自愿订立的契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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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3 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为慷慨赴死所作的自我辩护被公认为政治义务理论的定调之作,从中不难看出此后两千年各种政治义务理论的基本雏形和论证思路:从角色义务、感恩原则、公平游戏原则一直到认可理论。维特根斯坦说:“哲学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偏食:只用一类例子来滋养思想。”(2)发人深省的是,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中提供的是一个复合论证,而后世的哲学家大多只是从其中的某一条原则出发,希望藉由单一原则或者模型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这种思想偏食的取向其实有悖苏格拉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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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5 从苏格拉底拒绝克里托的出逃建议中不难看出,苏格拉底主要是从“服从”雅典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而甚少从服从的对立面——雅典城邦所具有的“支配权利”进行论证。这一追问的思路有其合理性。如前所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的论断,承认在政治社会中“人对于人的支配”不可避免,也就意味着承认“人对于人的服从”是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的一个追问就是:这种支配或者服从的道德理据究竟何在?在公民与城邦(或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框架内,上述追问其实就是在探究统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问题,而这又直接导向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逻辑后果。倘如是,从统治权利或者政治义务入手去探讨政治正当性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思路。那么,优先从服从的角度(政治义务)而不是从支配的角度(统治权利)去考查政治正当性的合理性究竟何在呢?我认为,尽管在理论上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但是政治正当性不只是一个自我赋予的头衔,而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因为承认的给出者是被统治者,所以从被统治者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出发考查正当性就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雅典的民主制已经埋伏下这条思路的苗头。启蒙之后,下行的正当性理论逐渐被上行的正当性理论取代,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了根源性的位置,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政治义务而不是从统治权利出发探讨政治正当性是一个相对比较牢靠的理论起点,这一点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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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7 沃尔夫指出:“为国家辩护常被认为就是要证明普遍政治义务(universal political obligation)的存在。”(3)沃尔夫依然跟随流俗观点,不加区分地把国家证成性等同于国家正当性,认为广义的国家证成性(或曰“为国家辩护”)和公民的普遍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性。但正如我在第2章所指出的,如果我们在概念上严格区分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证成性——前者是从政治权力“发生的进路”来论证国家的权威性,并且在现代性的背景下,“个体的自主性”或者“个体意志的表达”成为政治权力具有正当性的根据;后者是从“目的的进路”去论证国家,它强调的是国家、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品质和美德,与个体的意志表达没有直接关联——那么我们就能够提纲挈领地理解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并建立起一个较为清晰有效明确的理论模式:国家正当性与普遍的政治义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关联,这种关联是由含有自愿主义因素的政治义务理论(如认可理论和公平游戏原则)所保证的;而国家证成性则与普遍的政治义务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关联,而是和公民所负有的另外一些道德责任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基于那些不含有自愿主义因素的政治责任理论,如感恩原则、身份原则、成员资格原则等等;而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解释则与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均没有直接的联系。理解这个理论模式的关键在于:首先,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国家正当性之获得必然蕴含被统治者的自愿认可,而国家证成性缺乏这一因素;其次,由于国家正当性(或曰统治权利)与公民负有政治义务之间具有逻辑关联性,所以能够成功论证政治义务的理论也应该可以成功论证国家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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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319 显然,上述概念框架并未正面回答是否存在普遍的政治义务这个问题,对此我们将在第4章探讨公平游戏理论、第5章探讨认可理论的得失问题时再予以正面回答。本章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如何在概念上区分义务与责任。第二,如何定义政治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政治义务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第三,一个成功的政治义务理论需要包含哪些特点?第四,为什么现代的政治义务理论必须要包含自愿主义的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我无意更无力全面地检讨政治义务理论,并且,本章的所有讨论都是建立在前文所获得的理论成果上,即在国家正当性/证成性的区分框架下重新梳理各种政治义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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