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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即使他不参与合作,也能从该体系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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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他已经从该体系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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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上述思想运用到政治社会就会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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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社会会被看作是一个互利的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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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从政治社会的安排中获益(国家安全、法律保护、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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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们有一个公平游戏义务去尽他们自己的职责,或者更确切地讲,去遵守政治社会的法律以支持他们的社会制度,只要这些制度的运作是正义的或近于正义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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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完公平游戏理论的主要特点后,程炼随即指出这一理论有两个重要的优点。第一个优点是,“与自愿主义说明相比,它能够提供政治义务的一般辩护”。(13)理由是自愿主义充其量只能说明极少数人的政治义务,而公平游戏却似乎能够解释政治义务的普遍性:既然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从社会安排中获益,那么公平游戏原则就能约束我们。公平游戏理论的另一个优点是,它把公民-国家的关系转换成了公民-公民同胞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对政府的义务”其实是“附着在他对他的公民同胞的义务上的”,程炼认为这种处理要比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更能抓住要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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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炼赋予公平游戏理论的这两个优点,本书在一定程度上都持保留意见。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优点”。为佐证这个论点,程炼举西蒙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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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游戏原则之下,审慎的许诺对于获取义务是不必要的。一个人可以在无需尝试和无需知道他在履行一个产生义务的行为的情况下,受到这个义务的约束。既然只要在正确的环境下获利就可以产生义务,那么在正确环境下获利的一个人就可以不知情地受到约束。这是与认可理论的说明的一个重大差别,后者强调了审慎许诺的必要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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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炼的上述立论与引文均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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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程炼过于简单地把公平游戏原则与自愿主义相对立,似乎这是不言自明的区分,但事实上公平游戏原则与自愿主义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聚讼纷纭的论题,例如安尼森(Richard Arnerson)和科洛斯克主张公平游戏原则是非自愿主义的,而西蒙斯和罗尔斯却认为公平游戏原则若能证成政治义务就必须包含自愿主义因素。程炼把公平游戏原则与自愿主义简单对立的原因在于,他误将自愿主义和认可理论相等同,既然学术界一般公认公平游戏原则有别于认可理论,所以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出公平游戏说明不同于自愿主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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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程炼援引西蒙斯的观点论证公平游戏理论比认可理论优越时,会误导读者认为西蒙斯认同公平游戏原则的优点。而当我们细查西蒙斯的文本,就会发现在程炼所引述的这段话中,掐头去尾遗漏了两句最为关键的话,在这段引文的开头西蒙斯很明确地指出,这只是“在支持者看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为我们的政治联系提供了一个普遍的解释”。(16)而在这段引文的末尾,西蒙斯指出他的目的仅仅“只是指出可能被看成是公平游戏解释的几个优点;至于这些‘优点’是否为真则仍需再看”。(17)事实上,我们将会看到,正是西蒙斯本人尖锐地指出公平游戏必然要有自愿主义的因素存在。具体地说,受益者必须要自觉并有意地“主动接受”(accept)好处而不是“纯粹接收”(receive)好处,如果获利者缺乏这种自觉性(willingness)和有意性(knowingness),公平游戏原则就会存在重大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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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炼的这两个误读一个是概念性的,一个是资料性的,两者都关乎公平游戏原则与自愿主义之间的关系。某种意义上,对这一关系采取不同立场直接影响是否承认公平游戏原则能够说明政治义务。由于政治义务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域,政府提供的好处多为“公共利益”(public goods),如国防安全、环境保护、法制和社会秩序等,基本上都是一些无法自愿接受或者主动拒绝的好处,因此科洛斯克和安尼森等人倾向认为,即使这里没有自愿主义的成分,单凭受益就足以产生义务,因为“一个人不可能自愿地主动接受一个他不能自愿地拒绝的好处”。(19)与此相反,《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以及西蒙斯等人则坚持认为公平游戏原则在解释政治义务时必须要有自愿主义的因素。而正是由于公共利益不存在由受益者“主动接受”的问题,所以公平原则也就不能说明大多数公民的政治义务。显然,公平游戏原则与自愿主义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公平游戏解释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再作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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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虽然“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从社会安排中获益”(20)乃是一个事实,但从这个事实判断到推论出“公平游戏原则就能约束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为至少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公平游戏原则本身可能是无效的,要么在把公平游戏原则运用到政治领域时需要太多的条件限制以至于它不能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因此,我们只有在对政治义务的特性做深入分析之后,以及在彻底澄清运用公平游戏原则的条件限制之后,才可能从“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从社会安排中获益”这个事实的认定推论出公平游戏原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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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平游戏理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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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公平游戏原则能够解释普遍政治义务的哲学家一般都被以下现象所深深吸引: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多数公民都感到自己对国家负有某种政治义务;另一方面,现存多数国家中的多数公民也的确从国家获益。从这两个现象出发,一个看似自然的结论是,要想证成大多数公民负有政治义务,公平游戏理论似乎就是最好的选择。但在我看来,这一思路隐含了两个错误的哲学观念:其一,认为心理上的政治义务感可以扩展成为实质的政治义务;其二,把政治义务理论看成是对现实政治现象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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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观念,就像西蒙斯所指出的,“即使多数人感觉有这样的义务,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种感觉是被证成的,或者认为这种感觉是正确追踪到真实的义务,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指称一些道德推理的理路来支持它们”。(21)因此探讨政治义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相当小心地去审查“仅仅从义务感出发来为道德义务作辩护的判断”,因为“感觉可能仅仅是‘错误的意识’或者对某人唯一知道的权威错置的模糊情感。解决政治义务的问题必须包括回避对感到有义务这种错误方式,以及直接考查可能形成我们政治义务的判断的被认肯的道德论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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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观念,科洛斯克有一句话恰好可以作为注解,他说一个政治义务理论“应该至少表明为什么我们对某些现存政府是有义务的”,这句话的潜台词似乎在主张,我们应该先行承认我们对某些现存政府负有义务这个事实,然后再构思一个理论去论证它。对于科洛斯克的这种思路,程炼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循环论证:“他用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义务的存在(例如参加国防的义务)来例证他的公平原则,又用他的公平原则来捍卫政治义务的观念。”(23)这种循环论证的思路体现出科洛斯克思想的保守性。一般认为公平游戏理论的最大优点在于有助于解决“免费搭便车者”(free-rider)的问题,但当它以“多数人都接受过国家的好处”为理由去论证政治义务时,却很有可能沦为压迫个体自主性以及为现实政治秩序辩护的工具。政治理论的意义不在于为现存的社会政治秩序作辩护,而在于反思各种建制化的、习以为常的意识形态和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去追求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就此而言,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改写苏格拉底的那句名言:一个未经反思的政治生活是一个不值得过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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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讨论公平游戏解释的所谓“第二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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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罗伯特·保罗·沃尔夫所说:“政治义务所带来的讯息是,那些纯粹接收国家好处的人——基于对他们公民同胞的公平——有义务去主动接受国家的权威。”(24)沃尔夫的这段话除了提请我们注意“纯粹接收”与“主动接受”的概念差异外,另一个重要的提示是,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理论是基于公民“对他们的公民同胞的公平”,而不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个论证逻辑里面,权利/义务的主体双方从“公民-国家”转换成“公民-公民”。我们知道,此前的政治义务理论,无论认可理论、感恩原则还是身份原则,在证成政治义务时,都是基于公民-国家的关系。例如认可理论强调公民对国家的认可和同意才导致了政治义务,感恩原则强调国家对公民从小到大的抚养、教导之恩产生了政治义务(或责任)。(25)但公平游戏理论的着力点不在于公民相对政府的义务,而是公民相对公民同胞的义务。对此哈特和罗尔斯都曾经清楚地表述过,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经指出:“当一些人根据规则参加一种互利的合作冒险,由此以为所有人产生利益的必要方式限制他们的自由时,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对他们的服从中获益的人有类似的服从。”(26)程炼敏锐地把捉到这一点并且指出:“一个人对政府的义务充其量是附着在他对他的公民同胞的义务上的,因为政府的功能完全依赖于那些限制自己自由的人们的服从。在此意义上,‘政府给予的利益’实际上指的是公民同胞通过他们的服从而创造出来的利益。”(27)程炼颇为赞赏这一转换,他认为这种把公民和政府的关系转化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处理“要比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更能抓到要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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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炼并没有为这个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论证。我认为这个“优点”是颇值得商榷的。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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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政治义务从公民/国家的关系转化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常恶劣的后果。比如在一个互利但不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里,如果大多数人都参与了社会合作,基于公平游戏原则他们就有权利要求其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约束和限制,这样一来,国家/政府就会推卸甚至逃脱应负的道德责任,将之转嫁给那些服从法律、参与合作的顺民身上,国家/政府反倒成为最大的受益人和“免费搭便车者”。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几乎所有的公平游戏理论家都主张,社会合作体系的正义性与互利性乃是运用公平游戏原则的客观必要条件。之所以强调互利,是因为政治义务的基本发生场域乃是以个人主义为基本预设的社会环境,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对于多数社群主义者或者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义务是一个无需废话的论题,只有在个人主义的脉络里它才成其为问题,而个人主义对于人性的基本预设就是自我关注(self-regarding)。之所以强调正义,是因为一个互利但却不正义的合作体系即使为多数公民提供了一些公共利益,但只要它缺乏基本正义性或者压抑、剥夺了大量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选举权,那么公民也不会基于公平游戏原则而负有政治义务。很明显,一个互利并且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是公平游戏原则得以应用的必要条件和客观环境。或者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理性的民主的政治共同体”才可能运用“公平游戏解释”。(29)罗尔斯的立场也更加明确,他认为只有在“宪政民主制”的国家里才能用公平游戏原则来解释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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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是互利且正义的,也不等于这个体系具有正当性。(30)我们在第3章曾经指出,由于公民所负有的政治义务与国家/政府所拥有的统治权利具有逻辑关联性,因此如果一个政治理论能够成功地论证政治义务,则它同时也应该能够成功地论证国家的统治权利。传统的公平游戏原则把公民-国家的关系转化为公民-公民同胞的关系后,国家/政府的角色从政治义务的考量中隐退,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用来证成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原则并不能用来证成统治权利,更不能用来证成国家的正当性。这直接导致公平游戏原则存在理论不完备的问题。事实上,我认为公平游戏原则更多的是与国家证成性而不是国家正当性存在关联,这或许是传统的公平游戏理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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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出现以上问题,一个可能的修正方案是,在考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时,必须同时兼顾公民-国家以及公民-公民同胞这两重关系,与此同时,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必须被考虑在内。这样一来,在考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时就必须要同时追问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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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受惠者,是否同意或认可了施惠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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