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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接受第二个结论。我认为公平游戏原则能够解释大多数的社会义务的产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免费搭便车者”的现象,但是它在解释政治义务时却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而焦点正集中于公平游戏原则所必须具备的自愿主义因素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质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龃龉。我认为那种以牺牲公平游戏原则的自愿主义性质为代价,换取论证普遍的政治义务的做法是无效的,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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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洛斯克-阿尼森版本的公平游戏解释其实已经背离了公平游戏原则的基本精神,他们将不得不重新面对诺齐克的质疑:“不管一个人的目的是什么,他不能如此行动:先给人们利益,然后要求(或强取)偿付。任何一个群体也不能这么做。”我不认为科洛斯克和阿尼森能够很好地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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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洛斯克-阿尼森版本的公平游戏解释其实已经蜕变成为某种形式的“感恩原则”或者“自然责任解释”,而不再是公平游戏理论。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公平游戏理论因此是和国家的证成性发生关联,而不是和正当性发生关联。如前所述,国家证成性是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国家,它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工具或者手段能为公民提供什么样的好处和效用,而这正是公平游戏解释在论证政治义务时所给出的理据——公民由于接受了国家的好处,所以负有相应的政治义务。由于国家正当性与政治义务存在概念上的关联性,一个能够证成普遍政治义务的理论也必然能够证成国家正当性,科洛斯克-阿尼森版本的公平游戏解释因为只与国家证成性有关,无法证成国家正当性,因此也不能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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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然公共利益是不能被“自愿地主动接受也不能自愿地主动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提供公共利益的主体不能被自愿地主动接受或者拒绝,事实上,对那些政治义务的承担者来说,他们除了关心获得公共利益,还关心对提供公共利益的主体进行自由选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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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设想以下两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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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1:张三经商失败,面临破产的境地,此时李四和王五均有意借钱给他,由于李四与张三素来有隙,而王五则是张三的好友,所以张三选择王五作为他的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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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2:张三行走河边时不慎落水,不巧他是一个旱鸭子,危急关头李四偶然路过并施以援手,张三幸免于难。可问题在于,李四与张三向来不和,若是平时张三一定不愿意受惠于他,但是在这个极端例子中,即使张三千百个不乐意,他也接受了李四的帮助并因此负有回报李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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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景2中,张三之所以接收(接受)来自李四的恩惠,是因为他处于极端弱势和无助的境地,根本无从选择。我们可以想象,但凡张三拥有一定的选择能力和空间就一定会舍李四而取王五,即使两者所给予的好处都是一模一样。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同样如此,如果公民在接受公共利益的时候就像落水的张三那般弱势与无助,则公民就不得不对任何“救其于水火之中”的国家或政府感恩戴德,如此科洛斯克和阿尼森的论证就是成立的。如果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并不像落水时的张三那般无从选择,对“施惠人”身份的辨别和认同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毋庸置疑,几乎所有的公共利益都是个体所欲的对象,但是并非所有所欲的东西都是个体可以不加选择地接受的。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恰恰因为公共利益是无法自觉地主动接受或拒绝,所以提供公共利益的主体的正当性才应该成为重点考虑的对象。不过这样一来,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解释就转变成为认可理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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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许诺是否具有道德约束力,以及如何具有道德约束力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作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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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ciprocity,中文一般翻译为“互惠”,我更倾向于译成“相互性”。这是因为reciprocity是一个核心的伦理学和政治学概念,一旦将之译为“互惠”,就会成为一个目标性的概念,比较而言,“相互性”这个概念更加形式化,也能更好地承担起理论“起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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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imon Blackburn,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0),p.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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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诸生活世界或者生活形式这样的类终极性概念只能算作权宜之计。拉姆塞(Ramsey)在批评维特根斯坦时有一个颇让人提神的说法,大意是所谓“与料”(the given)其实是一种搪塞之词(摘自《哥德尔》,王浩著;康宏逵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98页)。而我认为,在当今哲学背景下,和“与料”处于同一逻辑地位的概念还有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语法”以及现象学传统的“生活世界”。拉姆塞的批评颇值玩味,它告诉我们在哲学问题研究中,轻易不要引生活形式之类的终极性概念,因为一引生活形式这种“叫停模式”(stopping model),看似什么问题都解释了,但其实很可能什么都没解释。相反,如果我们转换思路,将生活形式或者生活世界作为哲学研究的独立课题,对之进行有效分析,也许会开创出别开生面的哲学视野。我相信这项工作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哲学课题,但却非本书所能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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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59—5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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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休谟,《人性论》,第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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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上书,第575—5 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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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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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上书,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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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L.A.Hart,“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in Philosophical Review,1955,Vol 64,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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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awls,“Legal Obligation and FairPlay Obligation”,1964,pp.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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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程炼,《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哲学门》2000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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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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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程炼,《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哲学门》2000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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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书,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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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immons,1979,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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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书,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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