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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30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沉默都具有认可的效力。生活中有很多沉默或者是因为无知,或者是出于恐惧,或者是在表示无声的抗拒,所以关键在于首先要找到一些形式上的限制条件来规定哪些“沉默”在表达认可——也即它不仅具有自觉、自愿的性质,并且能够由此产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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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32 西蒙斯认为默示行为要被视为认可,至少要满足以下五个形式上的条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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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34 1.认可在这种场合中是合适的,而且个体对于所表达的认可有充分意识,这一情形必须是非常清晰的。换言之,那些潜在的认可者必须是清醒的,并且意识到正在发生的一切,他没有误解整个情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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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36 2.当征询反对意见或者异议时,必须要确保有一段确定的合理时间让反对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并且潜在的认可者必须要了解或知晓表达异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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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38 3.异议的表达如果不被接受必须要以某种方式让潜在的认可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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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40 4.表达异议的方式必须是合理的以及理性上易为的,比如说不能强行规定只有倒立10分钟才表示你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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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42 5.表达异议的结果对潜在的认可者不是绝对有害的,比如说异议者不会因此冒监禁的危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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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44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要全部满足这5个条件,沉默才可能被视为是认可的表达。西蒙斯提出这5个条件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避免洛克版本的“非意向性”,确保“默示认可”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他明确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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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46 只有在默示认可被处理成审慎的承诺(deliberate undertaking)的时候,认可理论的真实效力才能被保留。因为只有在认可能够作为义务的清晰根据时,只有在认可的方法能够保护个体不在无知或者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成为政治上有束缚力的时候,政治义务的认可理论解释才是有吸引力的。很显然,如果我们允许默示认可能够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给出,那么认可理论所拥有的这些本质特征就会丧失。(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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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48 西蒙斯对默示认可的形式化定义非常清楚准确,它也的确在理论上有效地避免了将一些并非表达认可的“默示”错误地等同于认可。可问题在于,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哪怕是所谓的自由民主社会里,存在这种作为“审慎的承诺”的默示认可吗?如果存在,我们可以找到多少这样的默示认可例子,它们的数量足以多到为大多数公民的政治义务和政府的统治权利奠定基础吗?在明示认可只能确保极少数人对国家负有政治义务的情况下,一旦默示认可也不能证明绝大多数人负有政治义务,西蒙斯担心我们将被迫二中择一:或者放弃“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洛克政治哲学中的核心主张,它也是认可理论得以成立的主要前提;或者接受哲学上的无政府主义这个结论,也即,没有一个现实中的社会或政府是道德上正当的,没有一个现实中的政府有权利发布命令并要求服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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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50 因此探讨默示认可的现实案例成为当务之急。如前所述,洛克为默示认可所提供的现实例子——如定居者、旅行者、享用土地和政府的好处等等——均已一一遭到否定,现在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民主社会的投票行为是否构成了认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不同的民主制度对于投票行为的前提预设和理解都不尽相同,但是以下讨论将不特别关注民主制度的不同类型,而是谈论在一般意义的民主制度中的投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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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52 民主,按照卡尔·科恩(Carl Cohen)的定义,是“一种社会管理体系,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33)显然,在这个定义中占据关键地位的概念是“参与”。如科恩所指出的,“对参与的分析可以进一步阐明民主”。(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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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54 在民主社会中,政治参与的形式很多,投票只是其中一种但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参与形式。就投票制度与本书主题的关联性来说,其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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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56 第一,只有通过投票产生出来的政府才能真正以人民的名义行事。“以……名义”这个表述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问题,无论最终诉诸的是上帝的旨意还是人民的名义,它都将赋予政治权力以正当性。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制度中的政治参与机制也即投票机制被普遍认为要比其他的政治制度更能体现出人民在政府行为和政策制定中的参与程度,也正是因为如此,民主制度被普遍认为要比其他政治制度更好地体现出民意,因此也就更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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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58 第二,进一步的,公民通过投票这个行为不仅对某个具体政府表达了认可,而且也对组织政府的抽象制度及其政治过程表达了认可或赞同,由此公民也就负有服从法律和政府的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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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60 如果以上两个观点均成立,那么民主制度中的投票制度就足以为国家和政府所具有的正当性以及公民所负有的普遍政治义务提供理据。对此许多学者都深信不疑,比如约翰·普拉曼尼兹(John Plamenatz)指出:“如果史密斯事实上当选了,那么说那些投票选择他的人没有认可他所主持的政府就是奇谈怪论……而在那些拥有一套现成的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的程序的地方,假定选举是自由的,则无论谁最后当选,任何参与这一选举过程的人也都认可了政府的权威。”(35)阿兰·格沃斯(A lan Gew irth)也主张在代议民主制里,无论人们投票与否,单单存在有(合法地向所有人开放的)参与制度这个事实就足以建构起共同体成员的认可。(36)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将投票等同于认可一定是有道理的,“(这)不是因为那些投票的人在事实上通常也都认可了,而是因为投票和认可之间存在概念上的联系。如果没有人接受投票的结果那投票还有什么意义呢”?(37)这些政治理论家认为,投票行为不仅构成了对现存政府的认可,更是对普泛的民主政治制度表达了认可,即使是那些不参与投票的人,也因为他们事实上拥有投票权而对政治制度构成了认可,格沃斯甚至断言,“政治认可”的意思是“只要一个人选择参与她就能够参与”,这就好比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服从法律,而“不管她个人是否利用她的这个机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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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62 普拉曼尼兹等人的观点在最近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民主制度中的投票行为等同于认可行为吗,这种投票行为——比如他投的是反对票——足以产生政治义务吗?第二,对于那些极少参与投票或者从来不投票的人来说,他们对政府表达了认可了吗?第三,对那些规定投票是公民的责任而非权利的民主国家(如澳大利亚)来说,投票行为还能构成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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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64 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彼得·辛格明确宣称投票与认可之间存在所谓的概念联系,但是约翰·西蒙斯、莱斯利·格林等人对此表示反对。西蒙斯指出,在自由选举中的投票行为,与参与政府部门管理、申请护照等等行为一样,只是“隐含认可”(implying consent)的行为,而不是作为“认可的标志”(sign of consent)的行为,这些“隐含认可”的行为只是在态度上表示了赞成,却不能因此对公民构成权利和义务。西蒙斯认为,自洛克以降,三百余年来多数认可理论家都混淆了作为“认可的标志”的行为与“隐含认可”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正是这种混淆导致他们主张认可能够产生普遍的政治义务,而最大的认识错误就是把投票视为认可的标志。(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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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66 西蒙斯的理由是,一个人投票通常只是表明他“附和”或者“默许”某事,表达的只是一种倾向和态度,而不是“认可”某事。西蒙斯举例论证,如果国家让一群十恶不赦的罪犯选择是被执行枪决还是静脉注射处死,结果罪犯们都选择执行枪决,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罪犯都认可被执行枪决。在这个例子里,罪犯们的确做出了选择,也赞同枪决这个形式,但这只在和另一选项相比较的意义上赞成枪决这个形式——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并不意味着罪犯们认可其中的任何一个选择,如果可能他们会同时拒绝这两者。西蒙斯认为在民主选择中投票选举候选人在某些时候就有着“类似的让人沮丧的结构”。(40)西蒙斯的论证的确指出了民主选举中存在一些弊端,以2004年的美国大选为例,在一些选民眼里也许克里与布什都非最佳人选,但是为了不获致更坏结果而被迫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终这些选民还是参与了投票。西蒙斯认为此类投票行为只是表达了投票人对于某个候选人的倾向或偏好,并且也只在相对于另一个候选人而言,却并不等于他真的认可了任何其中一个候选人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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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68 我认为西蒙斯的上述论证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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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70 第一,死刑犯的例子并不特别妥帖。对死刑犯来说无论选择哪一种死刑方式最终都难逃一死,但是对于选民来说却并非如此,选民如果对所有的候选人都不满意,除了投票之外还有其他选择,比如可以选择移民或者脱离社会(据称2004年美国大选揭晓当日,加拿大移民局的网站点击率比平日翻一番,权威人士称这是对大选结果不满的美国公民所为),此外民主社会的政府定期换届选举,那些对政府不满意的选民即使这次投票失败,也不像死刑犯那样处在一锤定音的绝望境地,因为日后他们仍有翻盘的机会。因此,民主制度的一大优点在于它永远给选民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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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72 第二,对死刑犯来说,无论他选择哪一种死刑方式,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可能他们都不会认可死刑这个抽象制度,而对于选民来说,即使他们不认可任何一个特定候选人,也不能得出他们不认可抽象意义的投票制度乃至民主制度这个结论。正如科恩所指出的,对于那些参与民主选举的人,他们可能憎恨这一结果,却不能(或者可能不)憎恨这一程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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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74 第三,西蒙斯似乎认为,只要目前可供选择的对象都不令人绝对满意,则投票行为就不能被认作是认可,这一标准无疑要求过高,也有悖我们的常识和直觉。没有人否认认可对象的性质对于认可行为的发生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但一个人认可某一特定对象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我们并不总是对最理想的对象才表达认可,在特定的具体环境中,我们可能会选择认可一些退而求其次的目标和对象,只要这种认可是一种真正的认可而非虚假的认可,则它一样对认可者具有道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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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76 在我看来民主选举的最大问题恰恰不在于人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在于各种权力角逐所导致的“虚假认可”之难以避免,我们在第二节中曾经列举各种形式的“虚假认可”,比如基于自由缺失(如被威逼胁迫、不适当的影响、被催眠后的建议、利用了囚徒困境等等),以及信息不充分(如被欺骗、立约人对诺言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于无知的状态、立约人和承诺人对于诺言的内容有极大的误解)等等。毋庸讳言,即便是在一个自由、正义的民主社会里,民主选举的投票过程中依然混杂有大量只能算作“虚假认可”的投票。(42)正是这些“虚假认可”的投票导致通过投票所体现的所谓民意被扭曲和恶意利用。在今天,无论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挟民意以令天下”都是获得政治正当性的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奈何最困难和最微妙的恰恰是真实民意的完全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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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978 虚假认可的问题首先是一个经验问题,但是这个经验问题同时会刺激我们反身思考规范问题,例如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念是否有失偏颇?究竟什么样的理念才是民主的精髓所在?这一类的追问将引领我们走向审议民主理论,不过这个问题我们将留待第7章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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