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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09 (58)Simmons,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Authority,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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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11 (59)同上,西蒙斯在这里把政治权威与政治正当性作为同义词互换使用,在其他论及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各种文本中(如此前提及的《证成性与正当性》)也一再重中了政治权威(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性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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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13 (60)Simmons,Political Authority and Authority,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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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15 (61)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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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17 (62)同上书,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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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19 (63)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7—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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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21 (64)根据托马斯·雅诺斯基的研究,当代哲学家和法学家在探讨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一般有以下三类观点:1.奥斯丁的观点,即权利基于义务,反之亦然;2.边沁的观点,即权利界定于义务,反之亦然;3.权利与义务是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参见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314—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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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23 (65)莱克斯·马丁(Rex Martin)最早提出这个术语,根据他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都属于义务论者。而大卫·科普则称这种义务论者的观点为“传统的”观点。(参见Rex Martin,“Two Models for Justifying Political Authority”,in Ethics,1,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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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25 (66)斯塔克(Cynthia Stark)认为一个正当性理论就是为政治原则和制度捉供型据的理论,而一个有正当性的原则或制度就是那种被证成的原则或制度。与此相对,一个义务理论就是为公民为什么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被要求去服从有理据的原则或制度捉供解释。据此,斯塔克认为1.正当性是义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2.由此得出,在对政治权威作证成的时候,正当性在逻辑上先于义务;3.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出,政治原则或制度的理据并不能为国家的统治建立起压迫的权利,公民也只有在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这些(被证成的)规则时,其被迫去服从国家的规则才是有理据的。斯塔克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其主要原因仍在于没有正确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如我们在第2章所指出的,正当性的确是对国家或政府所作的道德证成,但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道德证成,这种特殊性是以使得它与证成性并列成为道德评价政治权力的两种进路。参见Cynthia A Stark,“Hypothetical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No.6,Jun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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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27 (67)William A.Edmundson,“Legitimacy Authorit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in Law and Philosophy,17:1998,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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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29 (68)William A.Edmundson,“Legitmacy Authorit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in Law and Philosophy,17:1998,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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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31 (69)Cynthia Stark,“Hypotheticai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No.6,June 2000,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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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33 (7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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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35 (71)转引自转引自Cynthia stark,Hypothetical Coins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参见网络资源http:// www.bu.edu/wcp/papers/poli/polista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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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37 (72)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54页。虽然一般认为假然契约不存在自愿的成分,但是石元康教授认为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或者“原初状态”中的假然立约者仍旧有选择的空间,而不是被那些环境条件逼迫得毫无选择的余地的话,则假然认可仍在某种意义上包含自愿的成分因而也仍是契约论。否则,假然认可或者假然契约就是更接近于效益主义的论证,因而也就是从证成性而非正当性的角度入手探讨政治制度或原则。我感谢石元康教授的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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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39 (73)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5—2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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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41 (74)关于公民身份的获得及其本性我们将在第6章作更进一步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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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43 (75)罗杰·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王皖强译,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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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45 (76)Francis Fukuyama,2004,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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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5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52]
170330325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第6章 再论正当性与证成性:洛克主义与康德主义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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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53 通过前面三章对政治义务理论的仔细审查,我们已经在政治正当性、政治证成性和各种政治义务理论之间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解释框架,并且充分展示了这一解释框架可能带来的理论效果。本章将回到在第2章末尾所遗留的那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政治哲学主流如约翰·罗尔斯、托马斯·内格尔等人没有在概念上明确地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这究竟是罗尔斯等人的理论失误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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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55 在第2章中,我们指出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期,当正当性发展到第三阶段后正当化的方式集中在寻找产生政治权力的“限制性条件”上,这种限制性条件并不像哈贝马斯所认为的那样是纯程序性的,而是有着实质的道德基点也即个体自主性原则。从个体自主性出发,一种可能的进路是康德式的自愿主义,另一种进路是洛克式的自愿主义。本书认为,正是这两条进路的不同发展导致在正当性/证成性之区分问题上截然不同的结果,当然罗尔斯之所以忽视正当性和证成性的区分,除了康德主义的影响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他所处理的问题域和洛克主义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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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257 本章的基本结构如下,首先我会对正当性、证成性与正义这三个概念作一个简单的分析,然后我将介绍罗尔斯对正当性问题的阐述。第三,我会介绍西蒙斯对罗尔斯的批评,我将指出由于西蒙斯没能充分意识到罗尔斯观点的微妙复杂,所以他对罗尔斯的指责虽然部分正确但也不乏偏颇之处。第四,本书认为罗尔斯之所以会混淆正当性与证成性,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他没能正确区分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以及他对政治社会本性和政治哲学功能所做的独特理解。第五,我将指出尽管罗尔斯混淆了正当性与证成性,但是他依然有相当强的理由来为这个“疏忽”作自我辩护。最后,本书认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所以会从正当性转变成为证成性,是因为洛克主义的问题感和方法论被康德主义所取代的缘故,从正当性到证成性,体现的正是政治哲学从洛克主义到康德主义的范式转换,但这一范式转换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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