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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德主张人天生拥有自由权和财产权,为了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每一个人都有义务(obligation)脱离自然状态并接受由强制性法律规约的公民社会的成员资格,惟其如此“每个人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对于康德来说,证成国家的必要性——也即国家的存在对于自由、权利和正义的实现是必要的——就蕴含着有义务参加公民社会并且接受社会强加的责任。这个论证也被康德同时用来正当化特定的国家。西蒙斯指责康德的论证步骤过于跳跃,比如说为什么我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并和他人共同生活在公民社会之中,而不是仅仅有义务尊重他人人格以及权利(无论是在公民社会之中或者之外),等等。简言之,西蒙斯认为康德似乎从未真正解释和论证过从证成性是如何推出正当性的,也就是说,从断言国家是保护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到断言特定的某一个国家有权利统治那些处在其权威所及的领地中的人,这中间存在一个推论上的断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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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蒙斯的这两个批评并不如他本人所认为的那么不言自明,其背后关涉一些根本性的政治哲学论题。从第一个批评出发我们可以追问的是: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必须响应吗?无政府主义对政治哲学构成真正的威胁吗?从第二个批评我们可以追问:需要预设自然状态吗?如何规定自然状态?谁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更加正确(或者有效),康德的,还是洛克的?进一步的,在洛克的概念图式(其当代代表人物为约翰·西蒙斯)和康德的概念图式(其当代代表人物是约翰·罗尔斯)之间是否存在一种结构性的差异,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它们之间的差异描述为库恩意义上的“范式转换”?显然,这个问题将迫使我们对两种理论的根本前提和基本原则作一整体性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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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范式转换——从洛克主义到康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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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应对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吗?对于多数政治哲学家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不仅存在,而且紧迫。这是因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共识是政治社会或者国家乃是人为产物而不是自然产物,如西蒙·库辛(Simon Cushing)所说:“如果政治社会中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自然的,那么举证的负担就落在无政府主义者身上,而且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就不会是证成国家。”(26)现在既然认定政治社会的生活是人为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响应无政府主义的挑战,而举证的责任将落在那些主张应当有国家的人身上,在这个意义上证成国家也就成为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也正因为此,诺齐克才会说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在于“究竟是否应该存在任何国家?”可是对康德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来说,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却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列,这似乎有悖基本的理路。如何合理地解释其中的矛盾,结合西蒙斯和库辛等人的观点,我认为有三个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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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康德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的理论框架与洛克主义者的理论框架和问题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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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康德主义者对初始状态的看法与洛克主义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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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罗尔斯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解也和洛克主义者不尽相同,而这又指涉到政治社会之本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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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无论是TJ中关于“良序社会”的描述,还是PL里强调的“宪政民主国家”,罗尔斯的学说自始至终针对的都是那些“已然接受了生活在某种形式的国家的必要性”(西蒙斯语)的人。而为了响应社群主义者如迈克尔·桑德尔等人的批评,PL时期的罗尔斯更进一步把康德意义上的“作为拥有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性主体之能力的个人理念”转换为“公民的理念”,把公平式正义的“全能教义”转换为公平式正义的“政治观念”,在理路上“不触及所有形式的教义(宗教的、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及其漫长的发展传统和解释传统”(27),在效力上也只限定在以宪政民主社会为代表的良序社会,它既不试图追溯到“非良序社会”,更遑论“前社会”。与此相反,洛克主义恰恰就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全能教义”,它不仅预设了一整套的关于道德个体的哲学观念,而且还要响应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并且比较民主社会和其他政治制度的优劣,当然也无法绕过无政府主义这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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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一次访谈中说:“我认为,公平式正义只是试图解决某些虽然很根本但仍然是特定的问题,它的范围是有限的。”(28)在PL中这一范围的限度就是如何建立起宪政民主社会的正义,这是一种内部的正当性,罗尔斯并不费心费力地去响应为什么是宪政民主社会而不是极权主义社会这样的问题。德雷本说:“我们把今天这个(美国)社会视为理所当然,只有傻子才会不想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罗尔斯的一个优点在于他不浪费时间去讨论民主制或者极权制(的优劣)。他生活在这个国家,这个国家有很多缺点,但也有确定无疑的理想。我们从这个理想出发。”(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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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罗尔斯和西蒙斯在面对无政府主义挑战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我们可以一言以蔽之地回答说这是因为两者的问题域根本不同。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国家的起源”也即国家正当性问题一直是核心问题,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康德都曾经对此深入研究,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七章标题即为“论国家的成因、产生与定义”,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八章也曾专论“政治社会的起源”。但是自从效益主义兴起(这条线索可以追溯到休谟),国家的起源问题就逐渐被贬抑成虚构的问题,政治哲学的讨论重心只剩下国家的功能及其效果也即国家的证成性。这种问题意识的转变直接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在洛克那里,政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分别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讨论的,这种泾渭分明的正当性/证成性区分被模糊化,正当性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也被偷梁换柱成“为什么需要国家”——也即国家证成性的问题。这个混乱到了当代政治哲学愈演愈烈,罗尔斯虽然是一个坚定的反效益主义者,但是在“正当性”问题上却出人意料地与效益主义者有着更多的共同语言,可以说罗尔斯在双重意义上否定了洛克主义:一方面罗尔斯不再追问国家的起源问题——也即洛克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另一方面罗尔斯也不在“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个意义上追问“国家证成性”。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这个代表设置,把(洛克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这两个问题中和、变形成“什么类型的国家是好国家”——对此西蒙斯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挑选的是国家的最好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30)这也正如德雷本所说,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不是在选择哪种形式的政治制度(比如极权制还是自由民主制),而就是在宪政民主社会的背景下选择具体的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原则,因为宪政民主社会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国家形式——“当今世界里只有傻子才不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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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放弃或者贬抑“起源”、“谱系”的进路,转而强调制度本身的“特性”、“效益”与“实用”的视角转换,正是现代性最为突出的特性,列奥·施特劳斯将它一言以蔽之地总结为“现代反对古代”、“青年人反对老年人”。如果说在正当性这个概念凝结的是“古老的就是好的”保守思想,那么在证成性这个概念凝结的则是“新鲜的就是进步的”现代精神。在一个以贬低和克服传统为己任、彻底面向未来的现代世界里,构成一个个体乃至一个社会的“同一性”的本质根据不再是它曾有的过去——无论是出身、血统还是起源,而是它业已成就的事业和即将拥有的将来。在我看来,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正当性概念日趋衰微,逐渐融解、吸收进证成性概念的时代背景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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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初始状态问题。初始状态对于社会契约论者之所以重要,正是为了论证国家的必要性以及国家的起源问题。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状态不同,它是用来证成正义二原则的,是否需要政治社会以及国家是如何起源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原初状态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原初状态在各方面都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乃至康德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康德本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近于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其中,个体单凭自己的能力无法保证自然权利,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并加入政治社会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康德才会说人们有义务脱离自然状态并接受由强制性法律规约的公民社会的成员资格。与之相比,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远没有霍布斯和康德那么恐怖,霍布斯说任何类型的国家都强过没有国家,洛克却认为国家宁缺毋滥,既然自然状态不一定比所有可能的国家形态都恐怖,那么人们就没有“义务”必须离开自然状态。退一步说,即使洛克主义者同意人们“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对洛克主义者来说这也只是证明了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却没有“正当化”特定的某一个国家,这是因为,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并创建公民社会,与如何离开自然状态并且创建社会是不一样的——在洛克看来并不是每一种创建社会的方式都是正当的,只有来自每一个人的认可才能够赋予政治社会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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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无视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以及不探讨自然状态,归根结底是因为罗尔斯对公民资格的认定与洛克主义者不同。正如库辛所指出的,对洛克主义者来说,没有人天生就是一个公民,一个人只有通过认可才能成为公民,而对PL时期的罗尔斯而言,个体不仅不是天生就是非社会的,恰恰相反,人是“作为公民被理解的”,无论他们选择成为公民与否,他们是被理解成某一特定的社会的成员,对他们的同胞拥有并非“自我赋予”的责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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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辛对比洛克政治理论和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结构性差异后指出,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有四个核心的前提,这也是西蒙斯区分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基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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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洛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由于自然状态并不必然要比国家形态更难以忍受,所以人们就没有义务一定要离开自然状态,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人们也可以选择退出国家重归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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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德实在主义:道德义务的限度是被自然法建立起来的,而自然法是客观、自明、前社会的道德实在。自然法保证了正当性的客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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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可是获得社会或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这保证了正当性的主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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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恰当的环境下,来自成年人的认可是创造一个拥有权利的人为道德实体(也就是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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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对,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却假设了如下三个事实:我们社会中的成员资格是被给定的;如果我们不属于这个社会我们就不知道我们将会怎样存在;作为政治体的社会没有目的,而在这一方面,联合体和个体则不然。(34)库辛把这三个事实命名为“社会嵌置”(social embeddedness)主题,认为这是罗尔斯理论用来反对社会的认可理论建构论题的基础,并且作为结果也是反对西蒙斯所提出的洛克主义对证成性和正当性之区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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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用“民主的公民”取代康德式的个体,意在尽量剥夺附加在个体身上各种全能教义的负担,使他们能够在合乎理性的多元主义背景下以平等的身份去自由、理性地运用公共理由进行公共论辩。可是问题在于,尽管罗尔斯反复强调他的问题论域是在宪政民主国家之中,但是现实中如过江之鲫的移民浪潮足以证明,即使是在宪政民主国家中“社会成员资格”也并不都是先行给定的,而是有相当部分由主体自愿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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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冯·塔登在1989年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的德法贝尔福特会谈上发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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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入境比率维持在7—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各国面临着身份认同发生改变的危机;如果他们不能提供任何超出纯粹种族起源的整合基点的话,它们就将不再能够被理解为单一文化的社会。这些情况迫使我们回到那个把burgers理解成citoyen的观念;与传统的民族归属观念相比,这个观念更加开放也更少限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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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登区分德语“burgers”和法语“citoyen”明显带有卢梭的思想烙印,这两个词语虽然都可以译为“公民”,但是前者也可以译成“市民”或者非政治意义上的“公民”,而后者则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36)。这也让我们进一步回想起卢梭对臣民和公民的经典区分:所谓臣民就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而公民则是“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在移民浪潮愈演愈烈的今天,如果把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国家的身份认同仍旧局限在“传统的民族归属观念”或者罗尔斯意义上的“封闭的成员资格”,不仅无法因应时代的变化,而且还会造成理论解释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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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的分析中,我将试图对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做一区分,并且指出对公民资格的起源及其性质的不同理解正是导致罗尔斯和西蒙斯的正当性理论产生龃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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