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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罗尔斯和西蒙斯在面对无政府主义挑战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我们可以一言以蔽之地回答说这是因为两者的问题域根本不同。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国家的起源”也即国家正当性问题一直是核心问题,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康德都曾经对此深入研究,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七章标题即为“论国家的成因、产生与定义”,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八章也曾专论“政治社会的起源”。但是自从效益主义兴起(这条线索可以追溯到休谟),国家的起源问题就逐渐被贬抑成虚构的问题,政治哲学的讨论重心只剩下国家的功能及其效果也即国家的证成性。这种问题意识的转变直接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在洛克那里,政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分别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讨论的,这种泾渭分明的正当性/证成性区分被模糊化,正当性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也被偷梁换柱成“为什么需要国家”——也即国家证成性的问题。这个混乱到了当代政治哲学愈演愈烈,罗尔斯虽然是一个坚定的反效益主义者,但是在“正当性”问题上却出人意料地与效益主义者有着更多的共同语言,可以说罗尔斯在双重意义上否定了洛克主义:一方面罗尔斯不再追问国家的起源问题——也即洛克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另一方面罗尔斯也不在“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个意义上追问“国家证成性”。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这个代表设置,把(洛克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和证成性这两个问题中和、变形成“什么类型的国家是好国家”——对此西蒙斯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挑选的是国家的最好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30)这也正如德雷本所说,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者不是在选择哪种形式的政治制度(比如极权制还是自由民主制),而就是在宪政民主社会的背景下选择具体的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原则,因为宪政民主社会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国家形式——“当今世界里只有傻子才不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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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放弃或者贬抑“起源”、“谱系”的进路,转而强调制度本身的“特性”、“效益”与“实用”的视角转换,正是现代性最为突出的特性,列奥·施特劳斯将它一言以蔽之地总结为“现代反对古代”、“青年人反对老年人”。如果说在正当性这个概念凝结的是“古老的就是好的”保守思想,那么在证成性这个概念凝结的则是“新鲜的就是进步的”现代精神。在一个以贬低和克服传统为己任、彻底面向未来的现代世界里,构成一个个体乃至一个社会的“同一性”的本质根据不再是它曾有的过去——无论是出身、血统还是起源,而是它业已成就的事业和即将拥有的将来。在我看来,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正当性概念日趋衰微,逐渐融解、吸收进证成性概念的时代背景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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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初始状态问题。初始状态对于社会契约论者之所以重要,正是为了论证国家的必要性以及国家的起源问题。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状态不同,它是用来证成正义二原则的,是否需要政治社会以及国家是如何起源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原初状态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原初状态在各方面都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乃至康德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康德本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近于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其中,个体单凭自己的能力无法保证自然权利,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并加入政治社会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康德才会说人们有义务脱离自然状态并接受由强制性法律规约的公民社会的成员资格。与之相比,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远没有霍布斯和康德那么恐怖,霍布斯说任何类型的国家都强过没有国家,洛克却认为国家宁缺毋滥,既然自然状态不一定比所有可能的国家形态都恐怖,那么人们就没有“义务”必须离开自然状态。退一步说,即使洛克主义者同意人们“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对洛克主义者来说这也只是证明了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却没有“正当化”特定的某一个国家,这是因为,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并创建公民社会,与如何离开自然状态并且创建社会是不一样的——在洛克看来并不是每一种创建社会的方式都是正当的,只有来自每一个人的认可才能够赋予政治社会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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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无视无政府主义的挑战以及不探讨自然状态,归根结底是因为罗尔斯对公民资格的认定与洛克主义者不同。正如库辛所指出的,对洛克主义者来说,没有人天生就是一个公民,一个人只有通过认可才能成为公民,而对PL时期的罗尔斯而言,个体不仅不是天生就是非社会的,恰恰相反,人是“作为公民被理解的”,无论他们选择成为公民与否,他们是被理解成某一特定的社会的成员,对他们的同胞拥有并非“自我赋予”的责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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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辛对比洛克政治理论和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结构性差异后指出,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有四个核心的前提,这也是西蒙斯区分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基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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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洛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由于自然状态并不必然要比国家形态更难以忍受,所以人们就没有义务一定要离开自然状态,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人们也可以选择退出国家重归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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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德实在主义:道德义务的限度是被自然法建立起来的,而自然法是客观、自明、前社会的道德实在。自然法保证了正当性的客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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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可是获得社会或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这保证了正当性的主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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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恰当的环境下,来自成年人的认可是创造一个拥有权利的人为道德实体(也就是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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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对,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却假设了如下三个事实:我们社会中的成员资格是被给定的;如果我们不属于这个社会我们就不知道我们将会怎样存在;作为政治体的社会没有目的,而在这一方面,联合体和个体则不然。(34)库辛把这三个事实命名为“社会嵌置”(social embeddedness)主题,认为这是罗尔斯理论用来反对社会的认可理论建构论题的基础,并且作为结果也是反对西蒙斯所提出的洛克主义对证成性和正当性之区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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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用“民主的公民”取代康德式的个体,意在尽量剥夺附加在个体身上各种全能教义的负担,使他们能够在合乎理性的多元主义背景下以平等的身份去自由、理性地运用公共理由进行公共论辩。可是问题在于,尽管罗尔斯反复强调他的问题论域是在宪政民主国家之中,但是现实中如过江之鲫的移民浪潮足以证明,即使是在宪政民主国家中“社会成员资格”也并不都是先行给定的,而是有相当部分由主体自愿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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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冯·塔登在1989年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的德法贝尔福特会谈上发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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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入境比率维持在7—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各国面临着身份认同发生改变的危机;如果他们不能提供任何超出纯粹种族起源的整合基点的话,它们就将不再能够被理解为单一文化的社会。这些情况迫使我们回到那个把burgers理解成citoyen的观念;与传统的民族归属观念相比,这个观念更加开放也更少限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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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登区分德语“burgers”和法语“citoyen”明显带有卢梭的思想烙印,这两个词语虽然都可以译为“公民”,但是前者也可以译成“市民”或者非政治意义上的“公民”,而后者则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36)。这也让我们进一步回想起卢梭对臣民和公民的经典区分:所谓臣民就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而公民则是“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在移民浪潮愈演愈烈的今天,如果把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国家的身份认同仍旧局限在“传统的民族归属观念”或者罗尔斯意义上的“封闭的成员资格”,不仅无法因应时代的变化,而且还会造成理论解释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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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的分析中,我将试图对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做一区分,并且指出对公民资格的起源及其性质的不同理解正是导致罗尔斯和西蒙斯的正当性理论产生龃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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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成员资格vs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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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诸领域》中,沃尔泽在历数民主制度投票行为之诸般缺点后,笔锋一转指出:“虽然如此,选票仍然是重要的,因为它既表明成员资格,又表明成员资格的具体意义。”(37)此言可谓一语中的,就本书所关注的主题来说,不管是政治正当性还是政治义务都直接关涉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所以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身份自然成为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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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或多或少触及这一问题,例如,按照认可理论的观点,成员资格只可能通过某种形式的认可(宣誓加入国家或者投票行为)获得,而按照公平游戏理论的观点,只要一个人自愿地参与政治活动并且自愿地主动接受来自制度的好处,就表明他是一个局内人,因此也就拥有成员资格。对于政治义务的认可理论和公平游戏解释,西蒙斯说得很明白:“两者都是‘以义务为中心’的解释,也正是如此两者都强调义务产生的本质上的自愿主义。对两种解释来说,自愿行动乃是我们政治联系的根据,尽管认可理论坚持审慎许诺的需要,而公平游戏不强调审慎许诺的需要。”(38)正因为以上两种获得成员资格的方式都预设了个体自主行为的必要性,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是属于自由主义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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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身处自由主义传统的罗尔斯为什么会认为公民资格的获得与个体的自愿行为无关而是与生俱来的?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政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不是自愿的组织而是一种封闭的存在:“我们是慢慢在社会世界内存在的,我们不是、确实也不能随意地进出这个社会世界。”(39)在罗尔斯这里,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资格的获得与个体的认可行为是没有关联的,宪政民主社会内的投票行为也与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资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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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立场颇让人感到奇怪。唯一的合理解释是,由于罗尔斯把PL的问题域严格限制在宪政民主国家这个“合乎理性的多元主义社会”内部,无意比较宪政民主国家与其他类型的政体(比如极权主义国家)的优劣高下,所以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资格是否自愿获得就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傻子才会不想生活在(美国)这样的社会”。虽然罗尔斯这么做有其道理在,但本书认为正是因为悬隔了成员资格的自愿性和政治社会的自愿性,使得罗尔斯最终未能在理论层面上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并且这种对自愿性问题的悬隔使得罗尔斯至少在表面上与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观点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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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PL中的罗尔斯一样,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也认为成员资格绝对不是个体自愿行动的后果,而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像是海德格所说的“被抛者”,在未能进行自我选择之前就已经拥有了属己的肤色、语言、父母、家庭、文化传统、国家以及成员资格。在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眼里,自由主义者都是些“无父无母”的反传统者,他们扭曲人类的历史,“不但使每个人忘记了祖先,而且使每个人不顾后代,并与同时代人疏远。它使每个人遇事总是只想到自己,最后完全陷入内心的孤寂”。(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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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曾经指责TJ中的个体主义观是“无负担的自我”,麦金太尔则主张一种“嵌置式的自我”(embedded self)观,认为“我的生活经历总是嵌入在我从中得到我的认同的那些社群的经历之中”(41),这一表述与PL时期的罗尔斯相去不远,此时的罗尔斯也认为“民主的公民”是深深嵌置于他身处的政治领域之中,而政治领域也不同于“联合性的领域”,后者在许多方面是自愿性的,政治的领域则不是自愿性的。我相信罗尔斯在PL中所作的调整的确是为了应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但这不意味着他已然接受了社群主义的观点,因为二者的最大差别在于,罗尔斯所说的政治领域特指“宪政民主社会”,而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政治领域则没有特别限定哪种政治制度——它既可以是君主立宪制也可以是自由民主制。更进一步的,在我看来,罗尔斯本无需如此认真地对待社群主义者对他的人性观的批评,这是因为,举凡我们认为正义是某一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满足正义的客观条件——资源中度匮乏,以及主观条件——人们相互冷漠。安内特·拜尔说:“关于正义起源的说法首先是要澄清正义的发明旨在解决什么问题。一俟我们认为,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们对可易手之物的吝啬,那么,解决方案的大致轮廓也就清楚了。”(42)换言之,如果人们在主观上对于可易手之物毫不吝啬,正义就丧失了存在的主观条件,正义这个概念就丧失了存在的理由,变成了纯粹的利他主义或者仁爱问题。因此,就概念定义来说正义就是染有“自利”原色的个人品德和社会价值,尽管这种“自利”不同于纯粹的利己主义,但却是处在自向动机和他向动机的交界处并且更偏向于自向动机,但凡讨论正义问题就必须要以人的自爱自私或者相互冷漠作为逻辑起点,这是概念自身的应有之义,与作者个人立场无关,甚至也无需预设某种特定的哲学人类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正义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道德观”乃是一个分析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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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书的主旨,我认为对成员资格和政治社会性质的不同认定是导致罗尔斯与西蒙斯分道扬镳的最根本因素之一。更进一步的,罗尔斯的“社会嵌置”主题的错误根源就在于没能在概念上严格区分成员资格(membership)和公民资格(citize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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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资格(成员资格)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再次成为理论界的焦点,正如威尔·金里卡所指出的,就理论层面而言,这一论题的复兴是政治话语自然演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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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民身份概念似乎要整合正义的需要与共同体成员资格(membership)的需要,它们分别是1970年代和1980年代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公民身份一方面与个人权利观念紧密相联,另一方面又与对特定共同体(community)的隶属观念密切相关。因此,它有助于澄清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的争论中真正紧要的东西。(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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