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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对罗尔斯与西蒙斯的在正当性问题上的差异作出全面而正义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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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概念层面上罗尔斯并不否认正当性与“正义”(也即证成性)存在差异,而西蒙斯却未能正确理解正当性与证成性在这个层面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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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罗尔斯之所以在观念层面上未曾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原因在于罗尔斯的问题域和西蒙斯不同,罗尔斯所关注的是宪政民主国家框架内的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而不是民主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就此而言西蒙斯对他的指责多少显得有些关公战秦琼。我们或许可以用一种更为公允的表述来指认两者的差异:西蒙斯探讨的是民主社会的统一性(unity)问题,而罗尔斯探讨的是宪政民主社会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54),统一性问题响应的是来自外部的挑战,而稳定性问题则要首先解决特定社会内部的问题。从大尺度的世界史着眼,统一性问题在时间上和逻辑上均优先于稳定性问题,尤其是在今天这个“诸神之争”此消彼长、历史尚未终结的全球化时代,历史的真实处境和问题意识告诉我们“统一性”问题并未过时,坚持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的区分依然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愿意认为严格区分正当性/证成性是必要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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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罗尔斯之所以缩小正当性和正义的差异,更重要的理由在于他认为正当性与正义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恶劣的后果,特别是在政治正当性日益成为“纯粹程序性的民主正当性”之后,它会允许有一定范围的不确定的不正义存在,这是罗尔斯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他试图通过公共理由来弥补和纠正这个错误,由此导致的理论后果就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与正义(以及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融为一体。对于他填平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和正义之间的鸿沟的良苦用心我表示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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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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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西蒙斯在正当性/证成性问题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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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民主制国家能实现最大程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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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罗尔斯担心一个拥有程序正当性的民主国家可能依然不能保证正义。正义仅仅是国家证成性的一个面向,除此之外,国家证成性还包括维持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提高和促进人民的生活福利等等。尽管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民主国家因其更能体现被统治者的意志而具有更多的政治正当性,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挣扎在贫困线上的黎民百姓来说,“不自由毋宁死”只是一个奢侈的愿望,个人意志能否得到体现绝非性命攸关的考虑,相反,能否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确保社会安定才是庶民百姓、普罗大众更为关心的问题。就此而言,国家证成性特别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等效益问题要比正当性更为重要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上世纪90年代前后以亚洲四小龙为首的东亚新势力的崛起,使更多人坚信,建立一个强大而富有效率的国家远比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更加紧迫也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并且,像新加坡这样的父权加行政主导的国家在事实上也同样赢得了人民的普遍支持和信任——尽管这种信任和支持不是导致新加坡政府拥有政治正当性的“因”,而是新加坡政府所具有的政治证成性所导致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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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国家能力”(state capability)愈益成为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更重要标杆。更有甚者,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能力便足以构成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比如克里斯托夫·莫里斯(Christopher Morris)就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认为在现代世界,国家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国家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55)类似的观点在中国大陆也日益得到一些新左派学者的呼应和认同。我绝不否认国家证成性(或者国家能力)的重要性,我甚至认为无论在逻辑意义上还是现实意义上国家证成性都要优于国家正当性,但是我仍然坚决反对将国家证成性和正当性不加区分、混为一谈的做法,不仅因为这种做法究其根本乃是一种“范畴错误”,它的危险更在于使我们丧失了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无法正确解释政治义务,无法确保个体基本的政治权利,并在实践中可能沦为替一些非民主国家乃至暴政国家作辩护的工具。以上世纪80年代的韩国为例——其典型特征是经济增长迅猛、人民生活安康同时又缺少基本的民主制度保障,我会认为它虽然具有国家证成性,但却没有国家正当性,其臣民因此也就只具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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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不仅非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强调国家能力,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弗朗西斯·福山最近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国家建设”。他的理由是自从冷战结束之后,孱弱国家或者失败国家就已经成为国际秩序的乱源所在:这些国家无视人权,制造人道主义危机,引发大规模的难民潮,攻击邻邦。福山由此断言,无论是对单个社会还是全球社会,国家的衰弱都不是乌托邦来临的前奏而是灾难的先兆。不过福山与莫里斯的推论逻辑正相反对,福山不但没有像莫里斯那样认为国家正当性因此就仅只体现在对政治秩序的维护上,恰恰相反,他认为国家能力必须要以国家正当性为前提。福山的问答逻辑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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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是谁造成了全球范围的贫穷、艾滋病、毒品乃至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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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孱弱国家和失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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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治疗国家孱弱和失败的良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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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市场经济和自由主义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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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兜兜转转,还是落到“历史终结论”的基本立场:只有自由民主制度才能救世界。福山的最后结论是,自由民主制度不但是现代政治唯一可能的正当性源泉,而且还能够强化国家的能力——经济发展与民主制存在着相当紧密的联系,换句话说,福山认为民主制度不但能提供政治正当性,也能促进政治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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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的这个观点并不新鲜,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一直以来就坚持认为非民主制度将会导致饥荒和贫穷,而民主制度不仅赋予国家以正当性而且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约翰·格雷批评这类观点,他指出高效率和正当化的国家必须要体现出地方性的知识与价值,这是因为不仅法律和教育体系具有地方文化历史的特殊性,就连经济制度也并非可以简单复制。格雷虽然在正当性问题上犯了“范畴错误”,没能正确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但格雷对地方性知识和价值的强调却自有其合理性。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在此对森的“以民主促发展”的理论作深入分析。我想指出的是,如果森和福山的观点成立,则(自由)民主制将不仅比其他政治制度更具有政治正当性,同时也更具有政治证成性,倘如此,(自由)民主制度将在理论上取得空前的至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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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2002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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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讨论请参阅本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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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ohn Rawls,1971,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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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ank Lovett,“Can Justice Be Based on Consent?”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 12,No.1,2004,p.80。我们将在后文看到,罗尔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探讨正当性问题和正义问题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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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urton Dreben,“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edited by Samuel Freema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17。德雷本认为正当性的问题是当代(美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它的主旨是“在什么条件下人们可以恰当地接受一条法律为正当的,即使他不认同这条法律,即使他认为它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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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书,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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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xxxix.中译文参考万俊人译本。罗尔斯在TJ的第三部分曾经处理过稳定性问题,但显然他对此并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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