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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第121页。事实上,罗尔斯在不同文本中曾经用“代表的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思想试验”(Thought experiments)、“显示的工具”(Expository device)、“选择的设置”(Selection device)以及“启发式的设置”(Heuristic device)等说法去描述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功能,由此可见他早就意识到了德沃金等人的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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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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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哈贝马斯曾经明确指出,罗尔斯必须要更严格地区分证成问题(questions of justification)与接受问题(questions of acceptance),以及“被证成的可接受性”(justified accpptability)与“实际的接受”(actual acceptance)。哈贝马斯并不是在洛克主义的立场上对罗尔斯进行批评,作为康德主义者哈贝马斯同样也没有在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作出严格区分,因此在我看来哈贝马斯的这段表述重点在于,强调假然认可只能解决证成问题但无法解决接受问题,所以由“虚构的人民代表”在原初状态中通过假然认可所达成的“被证成的可接受性”是不稳定的,只有现实中的平等公民经过自由、理性的公共商谈才能达成的“实际的接受”才具有稳定性。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请参见Jürgen Habermas,“Recognition Through the Public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CII,No.3,March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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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Rawls,1996,x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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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John Rsawls,1996,p.145.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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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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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罗尔斯的publicreason一般被翻译为公共理性,但是鉴于罗尔斯的主要意思是,当宪政民主国家的公民在讨论宪法根本和基本政治原则时所援引的理由必须是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因此在论辩的背景下把public reason翻译成“公共理由”似乎比“公共理性”更恰切。这个翻译要感谢石元康教授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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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Rawls,1996,p.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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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Rawls,1996,pp.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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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种种》,引自万俊人编译《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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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这里特指PL时期的罗尔斯,对于TJ时期的罗尔斯和西蒙斯之间的区别则还要加上假然认可vs实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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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Simmons,“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in Ethics,July,1999,pp.75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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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同上书,pp.7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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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Simon Cushing,“Justification,Legitimacy,and Social Embeddedness”,in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37:2003,p.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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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Rawls,1996,p.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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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万俊人等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7页。在TJ中罗尔斯也清晰地指出了这一点:“如果可能的话,做到下一点我就满足了: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见Rawls,1971,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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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BurtonDreben,2003,p.328。威廉.A.盖尔斯敦认为罗尔斯把民主,更准确地说是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视为其理论的出发点,不去比较民主和其他政治体制的优劣高下,会让人们认为他陷入了一个辩论的假然概念模式(hypothetical-conceptual mode):如果我们接受民主,那么A,B,C……N就会成为我们的承诺。盖尔斯敦认为这是一种于理论和实践都不利的民主教条主义(democratic dogmatism)。我认为盖尔斯敦的这个批评在相当程度上是成立的,这不仅因为,如盖尔斯敦所说,政治哲学的传统任务——界定和捍卫政治组织形式之间的优劣差异——在今天仍然意义重大(参见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佟德志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 05年,第5 8—61页),而且由于罗尔斯将理论的问题域严格限定在一个封闭的宪政民主社会中,也导致了他的整体论证方式有循环论证的嫌疑。更进一步的,罗尔斯的理论也无法正确和有效地阐明政治义务、正当性这些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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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Simmons,1999,p.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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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Burt on D reben,2003,pp.328-329。虽然《政治自由主义》时期的罗尔斯将“自由主义的正当性”视为首要问题,但是罗尔斯试图回答的是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关于正当性的争论,而不是比较自由民主制与其他政体之间的正当性。这一区分不能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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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Simon Cushing,“Justification,Legitimacy,and Social Embeddedness”,pp.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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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同上书,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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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Rawls,1996,p.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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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Habermas,1996,pp.465-466,译文参考童世骏的中译本,三联书店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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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参见童世骏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译本中的注,第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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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译林出版社2002年,褚松燕译,第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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