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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31 公共交谈是理性和意志之间的协调机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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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33 综上所述,尽管在经验上宪政国家与民主可以是分离的,在概念上宪政国家与民主可能是矛盾的,但哈贝马斯却试图在规范的意义上建立在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建立在哈贝马斯对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同源性论证上,以及对宪政民主国家和人民主权所作的程序主义理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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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35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简单就哈贝马斯的法之正当性理论做一小结。哈贝马斯之所以将正当性的评价对象从国家/政府转移到法律上,原因之一在于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多元异质特性。在后形而上学的多元社会里,国家不可能建立在厚版本的价值共识之上,法律从而成为国家实施正当化统治的唯一工具。同时,由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特点是实证性,其正当性源泉无法诉诸神学或者各种形而上学的理论,而只能直接来自于法律形式本身,也即所谓的“正当性来自合法性”。哈贝马斯的主要任务是要同时响应实证主义法学和价值相对主义的挑战。他提供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民主原则把法之正当性与民主过程相联系,强调在宪政民主国家中,立法乃是个体意志通过理性交谈所达致的“理性的意志”,它既不是各种政治利益团体自由博弈的结果,也不是某些神秘或者神圣权威的意志表达。我们可以用哈贝马斯本人的话来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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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37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通过捍卫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由人权保障的法治(rule of law),来回答正当性的问题。人民主权的原则是以确保公民的公共自主性的沟通权和参与权所体现出来的。法治则体现在那些确保社会成员的私人自主性的古典基本权利上。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性和公共自主性的工具而获得正当性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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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39 在面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挑战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虽然在具体战术上有所差异,但基本的战略意识却是惊人的相似,二者都希望通过划界来解决价值多元主义的难题:罗尔斯试图区分非公共领域(允许存在多元异质、彼此不可调和的整全性观点)与公共领域(人们可以就共享的正义概念建立起重叠的共识),哈贝马斯试图区分伦理领域(允许存在关于美好生活的相互竞争的观点)与道德领域(可以应用严格的程序主义并且公平的达到普遍原则),其目的都在于把价值多元主义打入非政治的冷宫,将它驱逐出公共空间。目前看来,上述努力并未获得意想中的成功。就像桑德尔所说的,当我们考量当代有关认肯行动、收入分配、公平纳税、医疗保健、移民、同性恋者的权利、言论自由与恶语伤人、极刑等问题的争论,或者在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选举权、控诉权等问题上的投票分化以及最高法院的不同意见,就会发现“能够称得上没有在正义问题上产生分歧的微乎其微”。(34)政治领域并不是一个可以与价值多元主义相分离的中立领域,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在道德与宗教上存在多元主义,而且在正义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合乎理性的多元论事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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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41 哈贝马斯曾经批评罗尔斯的“公平式正义”是“实质的而非程序的”,但是他本人的程序主义民主理论也无法保证绝对意义的价值中立,(36)而必须预设一些“实质性”的因素,比如自由、平等公民之自主结合的自我立法。哈贝马斯把这种程序主义的民主的核心观念界定为平等权利和相互承认。(37)根据民主原则,只有那些在立法过程之公开论辩中被所有公民所同意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而只有那些确保每个人最大程度的平等自由的法律才可能通过这一测试,这是确保民主决策之正义性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那些更具实质性的议题,比如自由主义者所说的“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与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则要交付公民在立法过程中自行审议来确定。由此可见,尽管哈贝马斯从未自称自由主义者,也不愿过多承担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证据负担”,但是既然把平等权利和相互承认作为其程序主义的核心观念,则他与自由主义所具有的亲和性就已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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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43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63]
1703303744 三 审议民主与民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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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46 哈贝马斯的理论直接刺激了审议民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约叔亚·科恩就直言不讳他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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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48 自从写完了这篇文章的这一节的草稿之后,我读了艾尔斯特(1986)及曼宁(1987),他们两个人都提出了极为相似的想法。尤其是艾尔斯特对公共审议的心理的处理这点上,特别是这个样子。……这个重叠可以从艾尔斯特、曼宁以及我都从哈贝马斯那里取得资源得到说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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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50 根据科恩的总结,审议民主这个形式概念共有五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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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52 1.审议民主是一个持续进行的以及独立的联合体,其成员可以期待它在无限期的未来不断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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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54 2.对这个联合体中的成员来说,只有在平等的成员之间的自由审议才是正当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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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56 3.审议民主是一个多元的联合体,成员关于他们自己的生活有着不同的倾向、确信和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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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58 4.因为民主联合体中的成员把审议程序视为正当性的源泉,所以对他们来说,审议过程与民主决策结果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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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60 5.在审议民主中,各成员之间要承认彼此具有审议的能力,也就是他们具有参与理由的公共交换的能力,以及按照这种公共理性所产生的结果进行行动的能力。(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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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62 科恩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关于审议民主的严格定义以及理论架构目前也还没有达成具有高度共识的结论性意见。但是几乎所有审议民主的理论家都会同意一点,那就是审议民主要比此前的各种民主类型更具有民主正当性。科恩指出,“当且仅当(民主决定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公民之间通过自由和理性的同意所得出的时候,它才具有民主的正当性”。(40)詹姆斯·鲍曼和威廉姆·雷格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宽泛的定义,审议民主指的是那种从公民的公共审议中产生出具有正当立法的观点。作为正当性的规范解释,审议民主唤醒了对理性的立法、参与型政治以及公民自治的理念。”(41)而此前的那种“合计的”或者“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规则越来越被视为不能履行民主正当性的规范要求。就像金里卡所说的,“通过合计的民主模式所产生的投票结果只具有最弱意义上的正当性。它提供了确定输赢的机制,但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的机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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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64 审议民主的出现标志着对民主本性的了解从“经济型”走向“论坛型”(艾尔斯特),从“以投票为中心”走向“以对话为中心”(金里卡),从“个体利益和意见的简单合计”走向“集体利益和意见的转换与成型”,从主体哲学的“认可”走向主体间的“共识”。围绕着审议民主所产生的各种讨论正迅速成为当代民主理论的主流议题,由于本书篇幅以及主题所限,我们不可能对此做一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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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66 在我看来,究其根本审议民主或者说哈贝马斯的审议政治理论若想获得真正成功,就必须解决两个最为基本的理论问题:第一,相对于工具理性而言,沟通理性的独立性与优先性是如何可能的?第二,通过沟通理性能够达成共识吗,这种共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两个具有根源性地位的问题,只要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他一些对审议民主的质疑即使或多或少说出了些什么也都是在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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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68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64]
1703303769 四 沟通理性具有独立性与优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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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71 在哈贝马斯看来,虽然沟通理性一直处于“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毁”的境遇,但是沟通理性的存在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我完全同意这个判断,问沟通理性或者说沟通行动是否可能就如同我们问知识是否可能一样荒谬。因此,发问的方式就必须转换为“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说得更清楚一些,我们的问题是,在言语行动分类中沟通行动能否取得与策略行动对等乃至优先的地位?惟其如此,我们才可以将沟通行动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中的一个独立的、稳定的、具有自主性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沟通理性以对抗工具理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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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73 要区分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动和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沟通行动,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沟通行动常常被用作策略行动的手段,两者经常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行动都是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动的案例,也就是说存在着无数非直接理解的言语行动。要克服上述两个困难,哈贝马斯认为必须证明以下这个观点:“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原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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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75 要想澄清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就必须援引奥斯丁的理论,尤其是他对以言行事行动(illocutionary acts)和以言取效行动(perlocutinary acts)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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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77 奥斯丁三分言语行动类型,除以言行事行动和以言取效行动外,还有以言表意行动(lo cutionary acts)(44)。以言表意行动是陈述某个事态,比如“下雨了”;以言行事行动是通过陈述某事去做事,其公式是“通过说X我做Y”(In saying X,I was doing Y),比如通过向你说对不起我对你道了歉;以言取效行动则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后通常还能对听者、说者或者其他人产生相应的确定后果(certain consequential effects),以言取效行动的公式是“利用说X我做了Y”(By saying X,I did Y)。奥斯丁虽然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动,但实际上他并不很关心这三种行动的严格界定,也不完全拘泥于三种行动的字面意思,而认为“In saying X,I was doing Y”和“By saying X,I did Y”这两个公式的区分并不可靠。(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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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79 奥斯丁的理论引起后人许多争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以言表意行动和以言行事行动的区分,二是以言行事行动与以言取效行动的区分。后一个区分与本书的论旨有直接关系,因为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沟通行动对应于以言行事行动,策略行动对应于以言取效行动,因此要想论证沟通行动的原初性,就得首先论证以言行事相对于以言取效的原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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