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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93 比较奥斯丁和哈贝马斯的观点,我们发现二者都认为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的核心差别在于,以言行事的言语行动与其结果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而以言取效则不存在这种“约定俗成”的关系而是依赖于偶然的脉络。我将在后文论证指出,正是因为“约定俗成”与“偶然”之间的界限难以作出清晰区分,所以将直接导致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行动,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之间的界限难以作出清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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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95 通过区分以言行事行动和以言取效行动,哈贝马斯进一步区分策略行动和沟通行动,他说:“我把这些言语行动称为沟通行动,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另一方面,我把这些言语行动视作策略行动,在其中至少有一方的参与者试图通过他的言语行动对对方造成以言取效的后果。”(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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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97 策略行动和沟通行动之间的区别对于形式语用学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一个言语行动既能用于相互理解也能用于策略性的目的。哈贝马斯批评奥斯丁没有发现这个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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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799 奥斯丁没有把这两个例子区分为不同类型的互动,因为他倾向于把沟通行动也就是达致理解的行动,等同于用言语行动协调的行动。他没有看到沟通行动或者言语行动可以用作其他行动的协调工具。“沟通的行动”(也就是用言语行动协调的行动)不能和我所介绍的“沟通行动”相混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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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01 对于哈贝马斯上述观点,我想从两个方面探讨其得失:第一,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行动的划分是否成立;第二,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谁更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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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03 如前所述,哈贝马斯与奥斯丁都认为,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主要区别在于以言行事行动与其后果之间存在着“约定俗成”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动与其后果之间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集中在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如果哈贝马斯能够证成上述观点,那么他就可以反推出沟通行动的确与策略行动存在界限分明的区别,并由此最终证成沟通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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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05 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呢?如果一个言语行动的效力保障来自于稳定有效的外在社会规范或者强力,那么这个以言行事的言语行动和结果之间似乎就的确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比如在加油站里工作人员说“不准抽烟”,或在公共场合有人提醒说“不准吐痰”,此类言语行动的结果(一般而言)是抽烟者把烟掐了,吐痰者不再吐痰——但是这种约定俗成的关系不仅了无新意,而且由于它所依据的是外在的规范和强力而非理性论辩,所以无助于对沟通行动理论的澄清。哈贝马斯当然不会这么没有创意。相反,他认为问题恰恰产生在以下情况,如果言语行动的权威性既不是直接地源于规范的社会力量(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或者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这些与制度化相连的语言行为),也不属于偶然促使同意的潜能(比如表达意志的命令句中),那么言语行动是从哪里得到力量来调节互动行动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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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07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达成理解的沟通行动里,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动的过程可分为三个层面:1.听者了解了这个陈述,也就是说,他把握了陈述的字面意义;2.通过回答“是”或者“不是”,听者给出自己的立场;3.在达到一个已经获得的同意的结果里,听者根据约定俗成的确定义务(conventionally fixed obligation)指导他的行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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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09 为什么一个听者在没有外在规范的强制下,依然能够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行动,这种约定俗成的力量来自何方?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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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11 以“窗子开着呢”这句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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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13 如果没头没脑地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就像早期语言哲学家讨论语义真理时所做的那样),它就是一个以言表意行动,或者说是一个记事性(constative)言语行动,表述的是“窗子开着”这么一个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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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15 可是,在日常对话中,我们很少这么没头没脑地说话,否则我们就会被指责为“不可理喻”。设想一个场景,屋里都是人,我走进门突然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屋里的人肯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说:“一般而言,对于记事性言语行动的意义后面并不跟随特殊的义务。”(56)如果要想使这句看似没头没脑的话变得可以理喻,我们就必须引进情境(situation)这个概念作为补足,引进情境的结果不仅是使沟通行为得以成立,更主要的是,它使独白变成了对话,使原本是以言表意的行为成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我们可以设想如下几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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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17 场景1:天气很凉,我走进屋说:“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关上,这显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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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19 场景2:天气很热,你想开空调,可是这时我说了一句:“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也许是“窗子开着,如果你要开空调,先关上它”。也许是“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具体意思是什么,我实际想要导致的言语行动后果是什么,全凭当时的语境、对话双方的共同背景,以及听者对这句“窗子开着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隐含意思的理解而定,这里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也绝非可以进行任意诠释——它仍然具有具体的规定性,只不过其强度不如哈贝马斯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义务”——义务这个字眼约束力太强,我更愿意说成是“情境反应”。这种“情境反应”的力量不是来自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而是日常语言以及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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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21 事实上,对于场景2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构想:假定对话双方是一对夫妻,丈夫是说话者,妻子是听者,丈夫生性节俭,一向主张尽量少用空调以节约用电,两人此前曾为此多次口角,因此当丈夫走进房间说:“窗子开着呢!”就不仅意味着“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而且还有通过这个言语行动谴责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费电?”——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言取效的言语行动,而且在这个特定的情境里面,我们可以预见到随之而来的“情境反应”:夫妻再次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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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23 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语行动后面的确伴随着“约定俗成”的结果,但却无法证明只有以言行事行为才具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结果。不仅如此,以上分析还凸显出奥斯丁本人的一个困惑,即所谓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区分也许只是出于方法论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因为所谓“约定俗成”的结果其边界本来就是模糊的。尽管在概念(逻辑)层面上我们可以勉强加以区分,但是落实到经验层面,尤其是日常对话中,这三种言语行动方式相互渗透、彼此交织的例子却是比比皆是。对于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而言,要想使得沟通理性获得与工具理性对等的地位,就必须确保在逻辑层次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否则终究难逃理想主义甚至乌托邦的指责。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句简单的“窗子开着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为,遑论其他更为复杂的日常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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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25 哈贝马斯或许会反驳说,以言行事的结果和言语行动之间存在的“约定俗成”的关系是一种内在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关系。一个言语行动之所以会具有以言取效的后果取决于偶然的情境,而不是像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稳定联系。譬如上述例子中夫妻之间因为“窗子开着呢”这句话而发生的争执就是在“偶然”的情境之下产生的后果。对此,我的回答是,既然我们都认同“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则情境或者脉络的引进就是无法避免的。而情境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非普遍必然”也即“偶然”的意思在其中。事实上,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哈贝马斯也是模棱两可的。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二部中他引入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的补足概念,恰恰表明了这一点。我甚至认为,生活世界在沟通行动理论中的地位要比有效性宣称更为重要和基本。在语用学中,不仅脉络和情境是达成理解的必要因素,说话者的“意图”同样如此。否则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动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就是从语用学向语义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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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27 以上分析意在表明,在语用学的层面上,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即便能够在“形式”上进行区分,但在“经验”层次上却始终无法达到应有的稳定性。虽然这一点对于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并不一定构成致命伤害,但却足以动摇其普遍语用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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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29 然而哈贝马斯的理论宏旨却不仅是要指出沟通行动的独立性,他更要指出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是更为原初和优先的言语行动。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原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57)他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听者无法理解说话者的意思,则这个有着策略性目的的说话者就无法让这个听者按其所愿望的方式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那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语言使用”并不是语言的原初使用,而是包含在以言行事的言语行动之中。(58)这个论证相当简单,不过也非常有力,我们的确无法想象,如果听者连“窗子开着呢”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什么都未曾理解,怎么可能会有其后关窗子等等一系列的结果性反应。所以当哈贝马斯得出结论说策略行动(所谓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是沟通行动的寄生产物时,似乎也是顺理成章。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却可以得出几乎完全相反的结论: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沟通行动是策略行动的功能性的结构组成因素。作为目的性的动物,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不只是为了理解而沟通,我们之所以要达成理解,正是因为我们需要通过理解来达成理解之外的其他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沟通行动不仅难以作为一个自足的言语行动存在,而且是作为一种功能性因素附属于策略/目的行动,即使我们能够将其从策略行动中剥离出来,其稳定性也令人担忧,我甚至会认为它随时有滑落到策略行动的可能。换句话说,我认为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沟通行为的发生缺乏充足的动机资源,哈贝马斯始终没有说明,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中,人们通过沟通行动追求的究竟是自我利益、他人利益还是群体利益,抑或什么利益都不追求,只是纯粹的坐而论道,以知识性的相互理解和道德性的相互关怀为目标?有趣的是,哈贝马斯曾经说过另外一番话:“语言是为理解而服务的沟通行动的媒介,可是行动者与他人达成一致理解是为了协调他们彼此的行动,为了追求他们特殊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目的性的结构是所有行动概念的基础。”(59)这段话显示出哈贝马斯本人对沟通行动独立性地位的摇摆态度。看来不仅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之间界限分明,它们二者谁更原初在哈贝马斯这里也是语多含糊。如果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尚处于含糊和争议状态,则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的有效性就颇值得怀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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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3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65]
1703303832 五 沟通行动的可能后果:了解、理解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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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34 审议民主成功与否的另一关键是通过沟通行动能够达成“相互理解”或者“共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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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36 所谓沟通行动,按哈贝马斯的解释,就是导向达致理解(oriented to reaching understanding)的言语行动。哈贝马斯从三个层面来解释“达致理解”这个概念:1.在最低限度上,对话双方至少以同样的方式了解(understand)字面表达的意思;2.要理解(understand)说话人想通过这个言说做什么事情,听者就得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行动是可以被接受的;3.当听者接受一个言语行动时,说话者和听者是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同意:规范正确性,命题真理性以及表达的真诚性。(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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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38 我把第一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了解”,把第二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理解”,是因为从义理上说,沟通行动理论要达到的目的是相互“理解”而非相互“了解”。虽然对应于中文的理解与了解,英文统统用“understand”表达,但凭着我们的语言直觉,二者存在义理差别却是显而易见的。日常对话中,我们说“理解万岁”不说“了解万岁”,说“因了解而分手”不说“因理解而分手”,粗粗看来,似乎没有道理可言,但是仔细捉摸就会发现这里其实蕴含着我们对于世界的理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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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40 张三和李四离婚,作为朋友,我们当然要询问究竟。张三掰着手指给我说了一二三点理由以及种种前因后果是是非非,我“了解”到足够的信息,可是依然不“理解”:为什么就非得离婚不可呢?——我还是无法在这些信息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关联(这种关联不是因果性的或者形式逻辑的,而是一种生活逻辑)。可是对于另一个人来说,也许张三刚刚列举了一个理由,他就理解了:没错,是得离婚,尽管他了解的信息还没我多,可是仅有的信息已经足够让他建构起一种逻辑。这里我想说的是,理解是一种带有亲和性的建构能力,理解者把握建构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勾连,在追寻被理解者的逻辑与思路时驾轻就熟,对一个有理解力(恰当的说法也许是,对一个在某件事情上有理解力)的人,也许你只说出若干个信息,他便理解了,在此意义上,理解所基于的共同背景(background)和深层情绪(deep mood)要深广许多;而了解则不然,多数情况下,了解只是对信息做量上的掌握,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平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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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842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达到以下两个初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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