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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1:天气很凉,我走进屋说:“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关上,这显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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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2:天气很热,你想开空调,可是这时我说了一句:“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也许是“窗子开着,如果你要开空调,先关上它”。也许是“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具体意思是什么,我实际想要导致的言语行动后果是什么,全凭当时的语境、对话双方的共同背景,以及听者对这句“窗子开着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隐含意思的理解而定,这里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也绝非可以进行任意诠释——它仍然具有具体的规定性,只不过其强度不如哈贝马斯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义务”——义务这个字眼约束力太强,我更愿意说成是“情境反应”。这种“情境反应”的力量不是来自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而是日常语言以及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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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场景2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构想:假定对话双方是一对夫妻,丈夫是说话者,妻子是听者,丈夫生性节俭,一向主张尽量少用空调以节约用电,两人此前曾为此多次口角,因此当丈夫走进房间说:“窗子开着呢!”就不仅意味着“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而且还有通过这个言语行动谴责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费电?”——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言取效的言语行动,而且在这个特定的情境里面,我们可以预见到随之而来的“情境反应”:夫妻再次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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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语行动后面的确伴随着“约定俗成”的结果,但却无法证明只有以言行事行为才具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结果。不仅如此,以上分析还凸显出奥斯丁本人的一个困惑,即所谓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区分也许只是出于方法论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因为所谓“约定俗成”的结果其边界本来就是模糊的。尽管在概念(逻辑)层面上我们可以勉强加以区分,但是落实到经验层面,尤其是日常对话中,这三种言语行动方式相互渗透、彼此交织的例子却是比比皆是。对于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而言,要想使得沟通理性获得与工具理性对等的地位,就必须确保在逻辑层次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否则终究难逃理想主义甚至乌托邦的指责。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句简单的“窗子开着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为,遑论其他更为复杂的日常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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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或许会反驳说,以言行事的结果和言语行动之间存在的“约定俗成”的关系是一种内在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关系。一个言语行动之所以会具有以言取效的后果取决于偶然的情境,而不是像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稳定联系。譬如上述例子中夫妻之间因为“窗子开着呢”这句话而发生的争执就是在“偶然”的情境之下产生的后果。对此,我的回答是,既然我们都认同“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则情境或者脉络的引进就是无法避免的。而情境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非普遍必然”也即“偶然”的意思在其中。事实上,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哈贝马斯也是模棱两可的。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二部中他引入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的补足概念,恰恰表明了这一点。我甚至认为,生活世界在沟通行动理论中的地位要比有效性宣称更为重要和基本。在语用学中,不仅脉络和情境是达成理解的必要因素,说话者的“意图”同样如此。否则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动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就是从语用学向语义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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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意在表明,在语用学的层面上,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即便能够在“形式”上进行区分,但在“经验”层次上却始终无法达到应有的稳定性。虽然这一点对于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并不一定构成致命伤害,但却足以动摇其普遍语用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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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哈贝马斯的理论宏旨却不仅是要指出沟通行动的独立性,他更要指出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是更为原初和优先的言语行动。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原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57)他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听者无法理解说话者的意思,则这个有着策略性目的的说话者就无法让这个听者按其所愿望的方式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那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语言使用”并不是语言的原初使用,而是包含在以言行事的言语行动之中。(58)这个论证相当简单,不过也非常有力,我们的确无法想象,如果听者连“窗子开着呢”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什么都未曾理解,怎么可能会有其后关窗子等等一系列的结果性反应。所以当哈贝马斯得出结论说策略行动(所谓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是沟通行动的寄生产物时,似乎也是顺理成章。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却可以得出几乎完全相反的结论: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沟通行动是策略行动的功能性的结构组成因素。作为目的性的动物,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不只是为了理解而沟通,我们之所以要达成理解,正是因为我们需要通过理解来达成理解之外的其他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沟通行动不仅难以作为一个自足的言语行动存在,而且是作为一种功能性因素附属于策略/目的行动,即使我们能够将其从策略行动中剥离出来,其稳定性也令人担忧,我甚至会认为它随时有滑落到策略行动的可能。换句话说,我认为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沟通行为的发生缺乏充足的动机资源,哈贝马斯始终没有说明,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中,人们通过沟通行动追求的究竟是自我利益、他人利益还是群体利益,抑或什么利益都不追求,只是纯粹的坐而论道,以知识性的相互理解和道德性的相互关怀为目标?有趣的是,哈贝马斯曾经说过另外一番话:“语言是为理解而服务的沟通行动的媒介,可是行动者与他人达成一致理解是为了协调他们彼此的行动,为了追求他们特殊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目的性的结构是所有行动概念的基础。”(59)这段话显示出哈贝马斯本人对沟通行动独立性地位的摇摆态度。看来不仅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之间界限分明,它们二者谁更原初在哈贝马斯这里也是语多含糊。如果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尚处于含糊和争议状态,则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的有效性就颇值得怀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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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沟通行动的可能后果:了解、理解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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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成功与否的另一关键是通过沟通行动能够达成“相互理解”或者“共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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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沟通行动,按哈贝马斯的解释,就是导向达致理解(oriented to reaching understanding)的言语行动。哈贝马斯从三个层面来解释“达致理解”这个概念:1.在最低限度上,对话双方至少以同样的方式了解(understand)字面表达的意思;2.要理解(understand)说话人想通过这个言说做什么事情,听者就得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行动是可以被接受的;3.当听者接受一个言语行动时,说话者和听者是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同意:规范正确性,命题真理性以及表达的真诚性。(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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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第一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了解”,把第二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理解”,是因为从义理上说,沟通行动理论要达到的目的是相互“理解”而非相互“了解”。虽然对应于中文的理解与了解,英文统统用“understand”表达,但凭着我们的语言直觉,二者存在义理差别却是显而易见的。日常对话中,我们说“理解万岁”不说“了解万岁”,说“因了解而分手”不说“因理解而分手”,粗粗看来,似乎没有道理可言,但是仔细捉摸就会发现这里其实蕴含着我们对于世界的理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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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离婚,作为朋友,我们当然要询问究竟。张三掰着手指给我说了一二三点理由以及种种前因后果是是非非,我“了解”到足够的信息,可是依然不“理解”:为什么就非得离婚不可呢?——我还是无法在这些信息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关联(这种关联不是因果性的或者形式逻辑的,而是一种生活逻辑)。可是对于另一个人来说,也许张三刚刚列举了一个理由,他就理解了:没错,是得离婚,尽管他了解的信息还没我多,可是仅有的信息已经足够让他建构起一种逻辑。这里我想说的是,理解是一种带有亲和性的建构能力,理解者把握建构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勾连,在追寻被理解者的逻辑与思路时驾轻就熟,对一个有理解力(恰当的说法也许是,对一个在某件事情上有理解力)的人,也许你只说出若干个信息,他便理解了,在此意义上,理解所基于的共同背景(background)和深层情绪(deep mood)要深广许多;而了解则不然,多数情况下,了解只是对信息做量上的掌握,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平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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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至此,我们可以达到以下两个初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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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在理解与同意之间仍旧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某种亲和性却已是昭然若揭。事实上,哈贝马斯的观点比这要强许多,他说“达致理解被认作是在言说和行动的主体之间达成同意的过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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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的达致与对话双方对共同背景的定义以及深层情绪的共享程度关系密切。对此哈贝马斯反复谈到,为了理解一个沟通行动的表达,解释者就必须熟悉它的有效性条件,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表达是可以被接受的。换句话说,听者“能够理解沟通行动的意义,唯当这些沟通行动是深嵌在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动的脉络之中”,(63)这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理论的出发点以及主要洞见所在。从这条思路出发,使得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理论的补足概念引进来。我们将在下一节着重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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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同意的关系既是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的主旨所在,也是聚讼纷纭的焦点所在,关于这一点我将从三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引申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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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达致理解是主体间达成同意的过程”,单就理解与同意的关系看,这句话似乎在说理解是为同意而服务的工具。这么说对理解稍显不公。因为有时候理解所包含的意蕴远比同意丰富,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终极性、目的性的东西。(64)事实上,正是因为人们不肯用心去实实在在地相互理解,而是对同意不同意给予太多关注,所以人们才到处签协议。人们想生活在表面上,摆脱深度的纠缠,可纠缠不肯摆脱人们。所以如果在政治过程中把焦点过多地放在同意而非理解上,不仅会对多样性、个体性以及合理的歧见造成压迫,而且最终会使我们错失理解本身。与此相对,如果仅有理解但不同意,同样也无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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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上述反驳哈贝马斯也许会立刻作出回应:“我所说的理解就是同意,因此不存在因为同意而错失理解的情况,因为二者原本就是二而一、一而二的。”的确,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同意另一个人却对后者毫无理解,可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理解但不同意”(或者接受)的情况同样比比皆是。如赵汀阳所说:“我们经常听见这样的说法:‘是的,我完全理解你,但是……’这是‘理解但不接受’的基本句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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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理解但不同意(接受)的主要原因在于理由与动机之间的差异:尽管我有充分的理由去理解你,但是基于我的情感、价值与喜好我却没有充足的动机去接受你。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虽然旨在协调洛克式的自愿主义与康德式的自愿主义并最终达成所谓的“理性的意志”,但是他对理解的非认识因素仍然重视不够,仍旧没能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建立起桥梁,未能克服理由和动机之间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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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分析“通过沟通行动达成共识”时所采取的工作方法乃是“先验论证”(transcendental argument)。所谓先验论证,简单说就是“找出预设(presupposition)的工作”(66)。在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里,当“对话双方对一个沟通性的表达达成一致意见”时,必然要满足以下三个有效性宣称:规范正确性,命题真理性以及表达的真诚性。换言之,这三种有效性宣称可以说是“通过沟通行动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的必要条件。可是问题在于,先验方法仅仅是“反思性”的方法而不是“生产性”的方法,先验方法“根本就不能生产通常意义上的知识”。通过先验方法所找出的必要条件只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知识的必要基础”,(67)却无法保证一旦拥有这些条件就必定会推演出如此这般的知识。或许对哈贝马斯来说,他自我预期的任务只是在形式上找到达成理性共识所需的“必要条件”,至于人们在现实的沟通活动中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共识,如何达成共识以及达成什么共识,在他看来不是哲学家所关心的问题,而应该交给大众自己去回答,因为在现实的公共交谈中哪些条件最终构成了达成共识的“充分条件”也许永远都没有最终答案,它向所有可能性开放。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思考永远都替代不了现实的政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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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哈贝马斯并不天真地认为所有论题都可以通过沟通行动达成相互理解乃至共识,就像罗尔斯也不认为公共理由可以运用到所有的政治论题。有一些论题将注定无法达成共识,如果这时又面临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政治决定的压力时,妥协就是必要的,多数决原则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几乎没有一个审议民主理论家会彻底否定多数决原则,它与公共交谈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此古特曼和汤普森坦承:“承认多数决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多数决在商议式视野里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的,程序对于道德冲突的和平解决是必要的,还没有人曾提议出一种比多数决(及其各种变种)更能被一般的证成的决策程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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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的独立性和优先性是可疑的,并且人们只可能在有限的论题上通过沟通行动达成理性共识,那么民主的审议模式就不可能彻底取代民主的合计模式,而只能是对后者的一种补充和修正。只要政治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形成集体意志和集体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行动,只要政治领域仍旧是利益和兴趣相互混战的战场,合计式的民主模式就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因为现实的政治环境既不能满足理想的言说情境,参与其间的人们也不可能像哲学家那样无限期的理性辩论下去,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比如投票)来作出政治决定仍旧是不二之选。我们不可能在所有的政治论题上达成全体一致的意见,除非使用欺骗或者暴政;我们也不应该希望在所有的政治论题上达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因为这是对人类生活方式丰富性和多样性的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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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审议民主理论家希望在多数论题上最终达成理性共识,但在这个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他们其实大可满足于让各种声音得以充分的发表并被倾听,因为许多研究业已表明,只要公民认为自己的论断和理由已经获得了公平倾听的机会,并且他人认真考虑了他们不得不表达的内容,那么即使最后的集体决定对他们不利,公民也会承认其正当性。(69)所以重点不在于最后是否达成了理性共识,而在于让每一个受影响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表达、聆听与对话。并且我要强调的是,无论这个表达、聆听以及对话的过程有多长,它都是为了作出集体决定这个最终目的服务的,因此即便最后的投票行为被约减到最小值,那也是最重要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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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一直都有轻视公共事务领域的传统,康德在对政治事务进行深入思考之后得出结论:甚至一帮魔鬼只要足够精明也能够解决政治问题,这个结论的确有些令人沮丧。而审议民主的提出正是为了在政治领域中重建人类的理性与尊严,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审议民主企图为民主的未来筑梦,它是“民主想象的继续展开而非民主现状的描绘”(70)。而我更愿意把审议民主比喻成一面明镜,以审议民主为镜,可以知合计民主之是非得失,它时刻提醒我们在纠缠于利益纠葛、权力纷争和各种压迫关系的政治模式之外,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存在,审议民主给滞留在现实政治中的人们(这种滞留也许永无时限)以希望,尽管这个希望看似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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