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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Habermas,1996,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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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Habermas,1996,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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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转引自Habermas,1996,p.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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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Habermas,1996,p.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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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上书,p.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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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Habermas,1998,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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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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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关于公私领域的划分以及国家中立性的论题,政治哲学界中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限于篇幅,本书不拟对此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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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Erik Oddvar Eriksen等人正确地指出,中立性原则在交谈伦理学中被运用的方式有别于自由主义。“在交谈伦理学,这个原则自身不是道德上中立的原则,就它按照所有都拥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被贯彻而言。结果,它排除了那些不符合这个原则的立场。进一步的,它并不指定在形式上平等地对待所有被容许的立场,就像在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概念中,所达成的目的是各种倾向公平的聚合,各种倾向之间没有理性的方法去区别对待,所以所选择的策略就是去推卸有争议问题的公共论辩。(Ackerman1989,Rawls1993)中立性的话语理论原则只是说每个人都必须被平等地考虑和尊重,因此更好的论证就将取胜。国家的任务是去鼓励就有争议的论题进行理性论辩。在话语理论版本中,差异不只是被容忍和接受,而且被视为理性论辩的条件。中立性和公平与确保沟通的相互尊重以及平等的条件有关系,而不是预先决定哪些东西被认为是有效的。(Baynes1995:223)这是法律程序与论证程序之间的互动,前者的任务是将平等的权利赋予所有人,后者则确保更好地论证取胜,并以此作为政治决定的有效性基础。”参见,Erik Oddvar Eriksen and Jarle Weigard,Understanding Habermas,2003,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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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参见李俊增,《多元分歧与止当性》,《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第11期,2004年12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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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in The Good Polity,edited by Alan Hamlin & Philip Pettit,Basil Blackwell,1989,p.33.译文参考石元康,《两种民主与两种理性》,见许纪霖主编,《知识分子论从:全球正义与文明对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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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The Good Polity,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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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同上书,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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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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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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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London:Heinemann,c1984-c1987)Vol.1,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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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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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同上书,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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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J.L.Aus tin,How to Do Thingswith Wor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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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Habermas,1984-7,Vol.1,p.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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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同上书,pp.29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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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哈贝马斯在三个世界的划分基础上,在有效性的宣称以及布勒的语用学功能的帮助下,把言语行动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记事的。对应于客观世界的事态,是关于真理的宣称,其功能是用来表达事态的。例如,老师说“我向你保证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要批评这个言语行动,就意味着对由说话者给出的关于真理宣称的批评。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关于真理的宣称,如果他认识到说话者有很好的理由宣称他的命题为真。2.表情的。对应于主观世界,是关于真诚性的宣称,用来表达说话者主观世界中的东西,例如,老师说:“我希望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动,就意味着对说话者的真诚性的批评。说话者可以接受这个关于真诚性的宣称,如果说话者能够向听者确保他的确是在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如果听者仍然怀疑说话者的真诚性,那么说话者就只能在他随后的一致性行为中来展不他的真诚性。3.规范的。与社会世界相关,是关于止确性的宣称。这类言语行动是用来规整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的互动的,比如老师说:“我请你打开窗子。”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动,他就是在挑战这个言语行动的规范正确性。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宣称,如果听者认识到使这个言语行动有效的规范脉络。4.命令式。与客观世界相关,是关于权力的宣称。这类言语行动是说话者以听者必须如此这般的方式指称他所欲求的状态。比如,老师命令学生说:“开窗。”使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动的原因在于,说话者可以强迫听者去做,比如借助于惩罚。哈贝马斯特别指出,前三种类型的言语行动属于沟通行为,而后一种类型即命令式则是策略行为。在一个成功的沟通行动中,听者必须首先理解言语行动,然后必须还把这个言语行动作为有效的行为接受下来。这意味着听者可以根据有效性宣称中的命题内容为真性、真诚性和正确性来批评和控制这个言语行动。还举前面的例子:老师要求学生开窗,这时候老师有两种选择,或者采取沟通行动的方式,或者采取策略行动的方式。策略性的行为意味着,老师可以通过金钱诱惑或者强力来迫使学生开窗;而沟通行为则意味着,老师首先是以言语行动来协调行动,并且学生可以对老师让学生开窗这个命令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学生理解这个请求、认为它是有效的而且也开了窗,那么这个社会互动就是一种成功的沟通行动;相反,如果老师让学生开窗但双方没有达成相互的理解,则就是一个策略行为的例子,比如老师可以威协学生去开窗,而这时候强力就是使社会互动协调一致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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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Habermas,1984-7,Vol.1,pp.2 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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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Habermas,1984-7,Vol.1,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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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同上书,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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