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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我们对世界施加影响,并且为我们所做出的各种进步承担了许多责任。[137]罗马廊下主义的责任概念与基督教/西塞罗主义对行动者的道德独立性的信念结合起来,在弗格森的目的论中确立了自由意志概念的中心性。尽管没有哪个单个的行动者能够改变事件,每个个人都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有用的角色。[138]尽管如此,这一能动性也仍然被设定在神所规定的自然秩序的框架之中。人类的进步或多或少是可预测的,并表现出某些指向周全之计划的普遍形式。尽管具有目的论的方面,这种方法在下列方面预见到了19和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即强调整体压倒要素,穿透表面深入结构;探求普遍的规范和抽象的规则;最后,假定人类具有“作为结构性力量的内在的,基因遗传和被决定的机制”,而这种力量限定了这种结构的潜在范围。[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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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的目的观念被牢固地确立下来,并且我们的进步表明了一种神圣的目的。[140]尽管用了种子及其有限潜能的比喻,弗格森的模型并非决定论式的。人类的宏大设计已经被上帝预先确定并且通过人类的努力来完成,在此意义上,进步是有目的的。历史是一个自然决定的过程,产生于人类内在的特性,但为人类的意志和能动性所表达和调节。[141]弗格森的“进步的目的论”在强调“我们人类”的自我创造以及它作为被造物的最高形式所有的地位上,也是人类中心论的。[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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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善可以同时是世俗的或神圣的追求,所以当人努力与上帝之心交接之时,人类在其制度、发明和习俗上都趋于完美。我们进步的冲动并不区分崇高和平庸、绝对或相对,但表现为追求卓越的普遍欲望。[143]弗格森将我们那些更为普通的进展看成是追求道德完美的基据。历史是被我们改善自身以及我们的物质环境的持续驱动所无意地推动的。这个进程是不间断的,因为完美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成就。[144]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一样,上帝被设想为宇宙的磁铁,不能达致但是永远吸引着我们趋向“他”并且迫使我们努力和发展。[145]进步是一个为了与神圣的建筑师交接而永无止境地奋斗的过程。[121]在这一点上,弗格森的目的论很反常,因为它不是决定论的,因为他的完美概念关注的是手段而非目的。[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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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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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是第一批发展出一套系统的理论,来解释个人的次级理性和自虑行为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流逝将自身塑造成适应性的社会模式和进步性秩序的思想家之一。尽管弗格森的理论不像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学说那么广为人知,但他的学说更加详尽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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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的工作基于设计论证,但弗格森还是通过描述自然法则如何渗透进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展现了一个有关社会秩序的详细且复杂的雏形的社会学。我们的制度、安全、生存、繁荣、幸福、道德进步甚至历史自身都可归因于自然法则,它借助人类行动者以及他们与物质世界的互动发挥均衡调节的作用。社会具有智慧的结构,这种结构超越分散的个人能力,但是随着时间反映出我们这一物种为神所激发的天赋。弗格森详细描述的似乎是一种“神意论功能主义”,[147]这一功能主义揭示了展现在社会,文化,技术和政治结构中的基础性心理结构的普遍模式。弗格森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基于设计原则,但也预见到了19世纪社会学之走向的模型,并且就这一点而言,他的作品代表了社会科学发展上的一个临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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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指笛卡尔式的理性主义。哈耶克对前笛卡尔和后笛卡尔的理性概念做了如下区分:“对中世纪的思想家来说,理性主要指认识他们所遇到的真理,特别是道德真理的能力,而非从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F.A.Hayek,《理性主义的种类》(Kinds of Rationalism),见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Economic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67,页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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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布斯、伯恩斯坦和伊恩·罗斯(Ian Ross)认为,弗格森不可能受到维科著作的影响。Duncan Forbes,《科学的辉格主义:亚当·弗格森和约翰·米勒》,前揭,页658;Bernstein,《亚当·弗格森和进步观念》,页104;罗斯为R.Hamowy的书所写的序言,《苏格兰启蒙运动和自生自发秩序理论》(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the Theory of Spontaneous Order,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7),页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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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arry,《自生自发秩序的传统》(“The Tradition of Spontaneous Order”),页12—14以及Lee Cronk,《自生自发秩序分析和人类学》(“Spontaneous Order Analysis and Anthropology”),见Cultural Dynamics,Vol.1 (3),1988,pp.282—308,页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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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an Ross,“Hamowy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序言’”,页ix及各处。有关自生自发秩序主题的更多资料参见参考书目,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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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Cronk,《自生自发秩序分析》,前揭,页84 以及Hayek,《人类行为的结果》(“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s”),页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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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ehmann,《亚当·弗格森》,前揭,页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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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amowy,《自生自发秩序》,前揭,页3—4;克朗科(Cronk)和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定义依据的是对社会进程中的“恒常性和可预测性”的观测。Cronk,《自生自发秩序》,页282;哈耶克,《规则和秩序》,页11。弗农(Richard Vernon)在他的“未意图的后果”一文中详述了不同思想家使用“未意图后果” 的不同含义,见Political Theory,Vol.7 (1),February,1979,页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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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ichael Polanyi,《自由的逻辑:反思和回应》(The Logic of Liberty:Reflections and Rejoinders,London:Kegan Paul,1951),页112。亦可参见A.Bognor,《社会进程的结构:对艾利亚斯·诺伯特社会学的评论》(“The Structure of Social Processes:A Commentary on the Sociology of Elias Norbert”),见Sociology,Vol.20 (3),August,1986,pp.387—411,页391以及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前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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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引自Hamowy,《自生自发秩序》,前揭,页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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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ognor,《社会进程的结构》,前揭,页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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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Forbes,《科学的辉格主义》,页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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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Robert K.Merton,《有意社会行动的未意图结果》(“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Purposive Social Action”),见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1,1938,页89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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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chneider,《苏格兰道德学家》(The Scottish Moralists),页x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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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R.Nozick,《自然状态》,见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asil Blackwell,1974,页18—19。“间接”这个术语也和自生自发秩序类型的解释相关。Hamowy,《自生自发秩序》,前揭,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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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mith,WN,IV.ii.9,页456。《道德情感论》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短语。IV.i.10.页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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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Ullmann-Margalit,《看不见的手的解释》(“Invisible-Hand Explanations”),页26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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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Lehmann,《评论》,页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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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哈耶克自己明确地承认这一点。关于苏格兰学派总体上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影响的详细讨论,参见Christina Petsoulas,《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及其起源,他的自生自发秩序观念与苏格兰启蒙运动》(Hayek’s Liberalism and its Origins,His Idea of Spontaneous Order and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New York:Routledge,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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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Ferguson,Essay,页119。重点为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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