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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波利比奥斯对推动政治变化的力量的描写,如果对它的理解不过分拘泥,还是颇有说服力的。它为罗马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靠才能成为领袖的人(至少起初)和群众打成一片,亲密无间,而靠世袭继承王位的人则高高在上,引人嫉恨。上层阶级会因为国王,或国王们(波利比奥斯知道,斯巴达和罗马曾实行过集体君主制)的傲慢无礼而奋起反对。国王(们)被推翻后,取而代之的贵族掌握了统治权。对贵族政府最常见的批评是它会堕落为寡头制,贵族制的现代版本——现代民主世界中占据权位的选举贵族——也常常遭受同样的批评。波利比奥斯不太能服人的论点是,寡头统治被推翻后必然出现民主。他说,民众对国王的暴政仍记忆犹新,因此不会出现从寡头制向君主制的逆向循环。然而,此论没有坚实的实践经验作基础,把雅典和罗马异乎寻常的经历当作了一般原则。其实,愤怒绝望的公众拥立独裁者,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不过要为波利比奥斯说句公道话,“寡头制-民主制-独裁制”的循环也许是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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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不再拥护民主,转而追随单一的领导人,这种现象早在尤利乌斯·恺撒赢得了罗马民众的衷心爱戴之前就一直存在。它也不总是坏事。修昔底德说,伯里克利掌权时,雅典名义上是民主,实际上却是君主制;但修昔底德对此没有意见。雅典人为亚西比德所倾倒时,问题不在于民众只追随一个人,而在于亚西比德心术不正。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假使当时有梭伦或克里斯提尼这样的人,雅典的公民大会一定会同意将权力交给他,以使雅典不致落入亲斯巴达的寡头统治者手中。可惜这样的人没有出现。当屋大维于公元前27年登上皇位,成为奥古斯都皇帝的时候,罗马人很可能因希望他能结束杀戮和内战而对他欣然接受。尽管此事比波利比奥斯成书晚了120年,但仍和他的分析密切相关。导致罗马共和国最终灭亡的危险早已显现出来。罗马征服东地中海,使政治和社会精英阶层获得了巨额财富,一个幽灵随之抬头——带兵的将军可能会利用这笔财富收买野战军和城里民众的支持,以武力夺取政权。像尤利乌斯·恺撒这样富有而又果敢的领袖,成功发动政变的可能性显而易见。罗马民众很可能觉得,与其受整个贵族阶级的剥削压迫,还不如只受一个人的独裁统治。发生此种政变的可能令波利比奥斯忧心忡忡。到西塞罗于公元前44年撰写《论责任》之时就曾抱怨说,波利比奥斯的担忧已经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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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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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在最辉煌的时期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平静。它的军队是睥睨天下的雄师;它的上层阶级大公无私、清正廉明;它的百姓安居乐业、兴旺繁荣。这引起了两个问题:罗马的制度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波利比奥斯和其他人对罗马制度的描述有多可信?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包括同样的最重要的一点,即罗马人对自由的理解,以及自由在确保政府的合法性方面的作用。要明白个中缘由,需要后退一步,细看罗马的情况。混合型共和国保证了稳定,那是自由制度的稳定,不是像三个世纪前的波斯帝国那样的稳定。罗马没有僭主、寡头或暴民来威胁民众的自由。罗马的公民不是奴隶,统治他们的是法律,不是僭主的个人意志。罗马人愿意为他们的自由而战,正如德马拉图斯告诉大流士说,斯巴达人会为捍卫自己的自由战斗至死一样。这种自由有法律的规范,与无法无天的放纵迥然不同。罗马和斯巴达都不遗余力地对公民灌输自我纪律这一对自由制度来说必不可少的要素。由于斯巴达和罗马均高度军事化,人们也许会以为,罗马人的纪律只是训练有素的士兵的纪律而已。亚里士多德对斯巴达人的纪律也曾作过类似的评论。然而,在原则上,自我纪律的意义要广得多,它是法治赖以维系的重要因素。罗马人将自由(libertas)视为法律规范下的自由;自文艺复兴时期起,这一观念被共和派奉为圭臬。马基雅维利在《论李维》中讨论罗马之伟大时对罗马人的自由观赞赏有加,还因它的启发在《君主论》结尾处呼吁美第奇家族把意大利从蛮族手中解放出来。他渴望意大利人重获的自由是罗马人随着共和国的消亡而失去的自由。这种自由激励了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是现代共和制度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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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自由不包括的含义与它的含义同样重要。它不是现代的个人自由和经济的放任自流(laissez-faire)的概念,也不是雅典民主中的自由。罗马的思想家坚信,由普通人直接进行统治必定导致混乱。雅典人按财富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罗马人则把这个办法推到了极致。即使是最底层的阶级也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但基本上只限于投票选举官员和通过法律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只有富有的骑士阶级才有资格担任公职。此外,共和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也是自由的。既然共和国不受外国统治,它的居民就是自由国家的自由公民。每个罗马人都不受其他罗马人的压迫。《使徒行传》中圣保罗和罗马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故事表明,这一点十分重要。奴隶照例是没有自由的,但奴隶的存在更突出了自由人可免受其他人任意虐待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尽管居住在各行省的公民在罗马没有投票权,但他们也是自由的。用今天自由开明、注重个人的标准来衡量,罗马社会远非自由社会。国家对人民的要求相当繁重;私人领域没有清楚的界限来保护其不受公家的侵入;道德监察官有权以行为不检为由罢免官员,甚至褫夺其公民权。但所有自由的罗马人都拥有一种后人所谓的消极自由——除了行为不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之外,他们不会受到任何侵害。社会地位够高的罗马公民还享受一种形式的积极自由,即有权担任公职,参与制定国家的法律。14罗马共和国的垮台并不影响罗马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主权,但罗马共和制度的许多形式尽管在帝国时期得到了保留,却成了一纸空文。在罗马帝国中,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仍然有天壤之别,虽然许多公民是得到了解放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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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利比奥斯和在他之后的好几代人都认为,在罗马宪政制度内,执政官代表君主制的内容,元老院代表贵族制的内容,公民大会代表民主制的内容。现代的美国读者也许会想用这个框架去套美国宪法,但需要非常小心。波利比奥斯所想的不是现代的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权分立。他肯定想到了需要实现权力制衡,而三权分立的原则正是旨在加强权力制衡的;但他并未想到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力这种做法。罗马宪制的组织形式并非行政部门向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立法部门负责,独立的司法部门与行政和立法部门分开。罗马的冗杂制度糅合的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素;现代人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职的概念,罗马人是没有的。分权的概念直到孟德斯鸠才明确成形,可能就连孟德斯鸠对此概念也不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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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利比奥斯也觉得罗马的政制太无条理。执政官负责指挥在外作战的罗马军队,任期只有一年,一共两位,彼此可否决对方的决定。执政官也有权否决受他们领导的官员的任何决定。成为执政官就登上了罗马权力的顶峰。罗马共和国早期,贵族与平民反复缠斗的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平民是否有资格担任执政官?执政官是选举出来的,所以虽然没有多少罗马人能达到候选人的资格,但执政官在一定程度上要对人民负责。竞争执政官职位有官职序列(cursus honorum)的管理。执政官候选人必须担任过财务官和司法官,以确保竞争有序,候选人有行政经验,并且因达到了一定的年龄而行事稳健。尽管如此,有意问鼎执政官宝座的人数仍然比实际的位子多,主要家族间通过幕后谈判来确定选举结果遂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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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由来自社会最高阶层的人组成,议员均须担任过一次或多次政务官。元老院议员最初由国王任命,后来由执政官任命。开始时有100个议员,到了共和国晚期,增加到300人;恺撒成为独裁者后,更是增至900人。最后这次扩大其实是尤利乌斯·恺撒对元老院的打压,因为如此臃肿的机构不可能履行元老院一直以来行使的行政职责。元老院议员没有薪金,所能从事的经济活动也十分有限,否则就会失去议员的地位。早先,这意味着做议员必须拥有土地,不能是商人,后来发展为只有富人能做议员。执政官不在罗马期间,行政权完全由元老院掌握,它监督税收和开支,也处理对外关系。大部分时间内,元老院主要负责军事和对外关系。不同机构权力分工这一现代概念形成的时间很晚;1787年,创立美国宪法的费城大会已经召开,詹姆斯·麦迪逊还设想要由美国的参议院行使古罗马元老院行使的那些行政职能。15在外打仗的将军如果和元老院搞不好关系,军需供给就无法保证,援兵也迟迟不到,总之处处掣肘。作为最后一着,元老院可以收回将领的领兵权,但如果议员这样做没有充分的理由,反而会被指控犯下不爱国的行为。元老院在理论上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权,但它的决议(senatus consulta)除非被推翻,否则具有法律效力。元老院向由保民官召集的公民大会提出立法建议,经公民大会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刑事案件由公民大会,而不是元老院来审理。元老院颁布法令,要求公民大会审理死刑案件,大会必须听审。波利比奥斯说,罗马人民拥有终极权力,这是他们自由的一部分。从狭隘的法律意义上说,此言不差。罗马人民选举政务官、批准法律,还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则在特别任命,由富裕公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审理)。然而,如波利比奥斯所强调的,更加重要的一点是,政制中每一个部分都需要其他部分的同意方可有效运作。执政官不敢惹怒元老院;人民虽然本身没有权力,但他们在选举中做出的选择可以决定谁飞黄腾达,谁壮志难酬;元老院如果未能为前线将士保证后勤补给,就会名声扫地。不同部分之间的平衡是罗马政制最突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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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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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知道这个故事:圣保罗就要遭到几个罗马士兵鞭打时,亮出了自己的公民身份:“我是罗马公民。”从中可以推想,公民权利包括免受执法士兵的野蛮对待。人们也一定记得电影中和无数历史题材的油画中健壮的罗马军团士兵的形象。政治思想史高度推崇罗马公民,却很少谈及公民身份涉及的各种复杂的权利和责任,或不同公民的不同地位。这并不令人惊讶。罗马历史学家的著述只论及人数很少的精英阶层,被忽视的普通公民只是无名的士兵、农夫或城中大众的一员。波利比奥斯的读者都熟悉罗马的公民制度;这个制度历经几世纪的演变发展,三言两语是无法说清的。然而,必须说明它的两三个关键要素。罗马人自知达到了希腊城邦没能实现的成就。他们不断扩大势力范围,先是从罗马城及后方扩展到全意大利,然后又扩张到整个已知世界。在此过程中,他们把被征服的民族也纳入了他们的公民权利和责任的制度。由此产生了两个结果。在消极意义上,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征服的民族不受罗马的剥削,因而避免了剥削导致的不满、逃税,甚至公开的叛乱造反。在积极意义上,它向各行省中愿意效忠罗马、才高志远之士开放了从军和从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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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罗马人明白,给被征服地方的居民以公民身份这一政策有各种好处,但是他们对此仍十分谨慎。罗马的公民资格和希腊城邦一样,是以国家的军事及财政需要为标准而制定的。17岁到60岁之间的所有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罗马军队是公民组成的民兵,不是常备军,也不是雇佣军,所以要等到打仗时才组建军团。但一旦入伍,服役期可能会长达18年。军团战士不是志愿兵,尽管到了共和国晚期,因人力奇缺曾经号召大家志愿参军。战局吃紧时,甚至奴隶也奉主人之命参军打仗。罗马还定期举行人口普查来确定公民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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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总的来说,罗马公民大致分为三“级”(ordines):议员级、骑士级和平民级。议员和骑士组成了家境富足、教育良好、雄心勃勃的贵族阶级,平民位于他们之下。世袭贵族过去垄断着政治权力,但后来被迫同意让先前没有权力的平民获得投票权(ius suffragii)和担任公职的权利(ius honorum)。到西塞罗的时代,世袭贵族已是为数寥寥,在政治上也不再有影响力可言。平民根据经济地位、缴税额和是否从军分为五个阶层。监察官负责划分各个阶层,因此对决定每个罗马人的社会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骑士阶层的人可能会被降级,理由各种各样,包括胆小怯懦、躲避职责,或人品不好。完全失去公民身份的情况十分罕见,但并非从未发生过。监察官还将公民分成35个部落,这些部落是征兵的单位,也是选举、立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司法系统的基础。部落按地区划分,每个部落又按照财力和年龄进一步分为10个百人团。46岁以上的人组成的百人团叫老年百人团。在这350个百人团以外,还有18个骑士百人团。百人团制度结合了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特点:一个百人团算一个投票单位,按内部的简单多数意见投一票。经济条件最好的百人团人数比经济条件较差的百人团少,所以富裕公民的票比相对贫穷的公民的票分量重。富裕公民的军事负担也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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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团战士自带甲胄和武器,如有必要还自带马匹。打仗的一切费用都由自己承担。虽然有饷金,但是饷金中会扣去他们的食宿费用。希腊城邦的重装步兵也是由上层阶级组成的,在这一点上,罗马和希腊城邦的做法相同。罗马军团的重型步兵在战斗中处于前沿,战士们需要和斯巴达人一样勇敢无畏。服兵役和政治有着直接的关系;要想竞选公职,必须要有从军的经历。罗马的军事制度也显示了至今遗踪尚存的罗马保守主义。大部分统帅都愿意自己的兵来自乡间,而不是城市。军中战士是手拿武器的健壮农夫,这个传统从罗马传到不列颠,再从不列颠传到美国。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提到的“纪律优良的民兵部队”就是罗马式的民兵。对于从社会最贫穷的人中招募职业军人这一现代军队的做法,罗马人避之唯恐不及,而且直到公元前2世纪晚期之前,也成功地避免了这种做法。当然,与作战部队随行的有大批各行各业的平民,包括收购战利品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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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级精细的公民资格制度一直持续到公元前2世纪晚期。另外,被罗马征服的城市开始时通常没有投票权,也就是说,那些城市的居民可以享受罗马的公民权利,但无权投票。罗马靠这个办法先吸收同化了周边的近邻,然后又将公民制度扩展到整个意大利。有些城市保留了许多原有的机构和制度,它们的居民持有某种形式的双重国籍。一些人因而感到不安,正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人对“归化的美国人”满腹狐疑一样。包括西塞罗在内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效忠两个国家比只效忠一个国家更能加强公民的归属感。西塞罗的家乡阿尔皮诺城公元前316年被纳入罗马版图,当时没有投票权,直到公元前188年,那里的居民才获得投票权。西塞罗的敌人为此嘲笑他是外省人,不是“真正的”罗马人。尽管这类嘲笑只是戏谑之辞,但它显示了罗马人根深蒂固的保守心态和他们对法律与制度的起源以及个人出身的异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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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12年,这一制度发生了巨变。卡拉卡拉皇帝把公民的身份赋予了帝国内所有的自由人。此举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增加纳税人的数目,不是为了泽被苍生,让人人尽享罗马公民身份的惠益,也不是为了显示帝国政府的慷慨大度。公民身份事关重大,有此身份的人不仅不是奴隶,而且有资格享受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在罗马没有成为帝国之前,还能享受政治权利。妇女和男性公民有同样的公民权,只是不能投票和担任公职。她们有权拥有财产,也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无论是出售还是遗赠。因为罗马的政治高度依赖个人关系,所以大笔财产的女继承人十分重要,为了政治或金钱的原因结婚或离婚是罗马政治生活的一个突出特点;另一个特点是收认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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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投票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是“头等公民”(optimo iure)。然而,无投票权的公民,即“二等公民”(minore iure),也拥有重要的权利,其中特别宝贵的是若在刑事案件中不服政务官的判决,可以向公民大会上诉的申诉权(ius provocationis)。圣保罗表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得到的回答是:“你向恺撒上诉,你就应去找恺撒。”这就是圣保罗的申诉权。公民的其他特权包括不受钉十字架的刑罚、不受刑讯逼供、不受鞭刑。不过公民如果被判有罪,上诉又失败,可能会受棒刑和斩首的极刑,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不那么事关重大的公民权利包括做生意、结婚、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通过遗嘱赠予财产等权利。如果说,政治的概念源自古希腊,法制的概念就源自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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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都必须放到罗马生活中最令我们感到陌生的一个特点的背景中去看,这个特点就是男性家长在家中的绝对权威(patria potestas)。根据法律,父亲对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均拥有“父权”。父权包括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支配。女子一结婚,即从父亲的父权之下转到丈夫的夫权之下,虽然离婚并不难。不过,她生的孩子归丈夫。男性家长对奴隶的权力不容挑战,这一点自不待言。原则上,父亲可以将孩子卖为奴隶,或为了他认为于己有益的任何原因杀死孩子,当然,实际上没有父亲会这么做。罗马和雅典一个有趣的差别是,罗马的妇女并不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虽然女儿常常被用作政治博弈的卒子,但她们深受疼爱——如果诗人和演说家的话可以当真的话。现代人活到七八十岁非常普遍,因此很难设想儿女和孙辈人到中年还要听命于父亲和祖父。古时候人均寿命较短,这意味着没有几个父亲能活到对不惑之年的儿子发号施令的时候。家庭生活中父权统治的特点是“扈从制”做法的自然延伸,根据扈从制,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服务于富有的人,并成为他们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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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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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演讲、著作和私人信件与波利比奥斯和李维的历史著作一道,为后人了解古罗马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提供了最重要的史料。本书只集中谈他狭义上的政治理论,介绍他如何试图将希腊哲学用来为罗马的社会和政治目的服务,但不会涉及他对雄辩术在政治生活中作用的辩护,尽管西塞罗这方面的论述已经成为学习雄辩术的指南。《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于公元前50年代期间写成,当时西塞罗正受庞培、克拉苏和恺撒三头同盟的排挤。《论责任》写于恺撒遇刺之后。这几部著作的遭遇迥然不同,前两部的经历更是跌宕起伏。《论法律》根本没有写完;它在古代无人问津,到了中世纪却声名显赫,因为那时西塞罗的著作成了人文主义学者和法律学者的案头必读。《论共和国》成书后名声大噪,后来却销声匿迹。19世纪时找到了该书的一些片断,是从圣奥古斯丁著作的手稿中复原而成的。那是从多次书写的羊皮纸中复原文字的尝试刚开始时取得的伟大成就。然而,伟大的罗马历史学家西奥多·莫姆森却对这部著作不屑一顾,说它既无政治智慧,也缺乏有见地的思想。使西塞罗如愿以偿,大受读者欢迎的是他的《论责任》。西塞罗有个本事:他把斯多葛学派、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关于美德的思想去异存同、融合为一,将其不仅适用于罗马的政治家,而且适用于世界公民。人既是国家的公民,也是世界公民,受自然和各名族的法律管理,这个思想源自斯多葛派;西塞罗对斯多葛派的阐述在基督教欧洲大行其道,使西塞罗几乎成了教会的荣誉神父。奥古斯丁说,西塞罗是心向上帝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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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将希腊的思想巧加改动,用来支持被他理想化了的罗马共和国,诠释他心目中正义共和国的正直掌权者应当具备的道德和社会关切。对熟读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读者来说,西塞罗的规劝似曾相识,又令人诧异;似曾相识是因为《君主论》中也提到了这些规劝,令人诧异是因为西塞罗对未来的政治家如此苦口婆心、郑重其事地提出的建议,1600年后却被马基雅维利大加嘲讽。西塞罗的哲学思想来自希腊的各个学派,但他的宪制理论却师法波利比奥斯。西塞罗出生时恰值波利比奥斯去世不久,他读过波利比奥斯的历史著作,对波利比奥斯的朋友兼雇主小西庇阿极为崇敬。西塞罗和波利比奥斯的基调显然不同。波利比奥斯欢呼罗马实现的平衡,西塞罗则哀叹共和国的灭亡。西塞罗对罗马共和国政治的叙述忽而强调“宪制”,说国家正常运作靠的是良好的制度和能干却非超人的官员;忽而又强调“英雄”,说真正的伟人能够在国家濒临毁灭时挽狂澜于既倒,重整山河。西塞罗的虚荣自大是出了名的,谁都知道他自视为这样的英雄——他镇压了喀提林的谋反,难道不就是拯救了共和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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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这种论述是传统学说的特点,既强调开国复国的英雄人物,也强调稳定可靠的政府。开国英雄创立了宪政平衡的混合型共和国;维持着共和国运行的却是平凡的人。支持罗马共和国的学者并不汲汲于现代意义上的领导才能。许多现代学者坚信,政治永远处于连续不断的危机之中,可能这就是政治的本来状态,也可能是因为领导人自己的策划造成一个又一个危机,以此为由抓住权力不放。罗马共和国的理论家则专注于国家的建立与维持。在有关罗马共和国创立的许多故事中,特别是在不少近似神话的叙述中,国家甫一成立,建国者就消失了踪影,似乎是要强调,一俟国家建成,即不再需要建国者。苏拉放弃独裁官的位子是有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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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均仅存片断,不能成篇。这两部著作的价值在于使我们看到,西塞罗如何将希腊哲学和波利比奥斯的混合型政府理论合为一体,提出了建立稳定的共和国政府之道。西塞罗坚称,罗马人的“先辈之习惯”(mos maiorum)包括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智慧。此言立论大胆,却难以服人。考虑到罗马共和国早期弥漫的反知识情绪,被西塞罗称赞为英明睿智的先辈也许不会喜欢他的恭维,但西塞罗借此与他的哲学思想来源巧妙地拉开了距离。对美德给予了应得的承认后,接下来就可以在没有先入为主观念的情况下考虑如何维持共和国的制度。在《论共和国》中,西塞罗借小西庇阿之口雄辩地讲述了罗马共和国最佳状况的由来,重点遂从对理想国家的哲学探讨转向了对现实世界中最好国家的建国史的叙述。小西庇阿在叙述中不点名地批评柏拉图一心只顾建立乌托邦。可以想象,小西庇阿也许的确和波利比奥斯一样,对柏拉图式的凭空猜想不以为然。西塞罗没有直接指出,政治要实现的不是理想,而是实际能达到的最好状态,所用的方法不是实行哲学的先验原则,而是对历史上的审慎行为进行分析。这些话是他借著作中人物之口说出来的。《论共和国》的结尾非常新颖,讲小西庇阿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被祖父大西庇阿带到了天堂。这是对柏拉图《理想国》中厄尔神话的再现。但与柏拉图的神话大相径庭的是,梦中的大西庇阿鼓励小西庇阿勇敢无畏、献身国家、毁灭迦太基,以此为自己争取荣耀。但与此同时,又要他切记,大地广阔无垠,苍茫人世并未留下他的声名,唯一真正值得获取的善果是在天堂中聆听宇宙的美妙音乐。无须说,尘世间成功终属虚幻的主题引起了基督徒的共鸣。19世纪之前,西庇阿之梦一直是《论共和国》留存下来的唯一片断。原因与政治无关;与奥古斯丁同时期的异教哲学家和文选编者马克罗比乌斯就这一片段写了一篇长篇评论,专门讨论柏拉图和西塞罗的宇宙论在数卜方面的差别。下面很快会介绍奥古斯丁对西塞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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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关于共和国本质和政治生活目标的理论一锤定音,确立了共和理论的传统,这个成就非同小可。西塞罗给共和国本质下的定义被后人奉为经典。Res publica(共和国)就是res populi(人民之国)。Res publica这个词几乎无法翻译,若是翻成“公共之物”既不达意也不典雅。实质上,res publica代表着整个一套制度安排,以及这种制度在追求所有人最大福祉之时赖以维持的行为准则。所以,res publica就是res populi,即人民之国。共和国除非由人民做“主人”,否则就不能算共和国。西塞罗比波利比奥斯更进一步,将正义定为真正共和国的关键特点。早在奥古斯丁说出“国家若无正义,就只是一群强盗”的名言之前,西塞罗就提出了类似的思想,说腐败的国家根本不是共和国。如果政府机构被转而用于为私人利益服务,这样的国家就不是共和国。人民之国属于全体人民,代表着共善,政治的任务就是促进这样的共善;这就引起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出现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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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共善是对幸福的理性追求,而政治必须为其创造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他不同意柏拉图仅把社会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的实用观点,认同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观点,即人本性合群,在一起共处就感到愉快,与合作产生的实际回报没有关系。尽管如此,个人利益还是可能与他人的利益或共同利益发生冲突。好制度能保护共同利益不受私人利益的侵蚀,防止个人利益的冲突产生破坏性的结果。这样的好制度究竟是什么样子,这就是政治理论研究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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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没有提出一般性的理论,主要是赞扬罗马共和国全盛时期——即公元前133年之前的时间——所取得的成就,称颂了混合型宪政的各种优点。公元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不择手段地强制推行土地改革,结果为自己招来了杀身之祸。这是几十年来罗马国内政治中第一次严重的暴力,它引发的冲突最终导致了共和国的消亡。西塞罗的叙述比起波利比奥斯的历史别有所长。书中小西庇阿讲述了驱逐塔昆国王[5]的历史,也介绍了共和国刚成立时各个机构的发展。西塞罗据此声称,罗马比斯巴达做得更好,因为罗马有机会试验摸索哪种机构最适合人民的需要。不知他这个观点如何能与他对莱克格斯的赞扬调合起来。无论如何,小西庇阿说得很对。一个伟人比吵吵闹闹的乌合之众取得的成就要大,但井然有序的实验使人得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会揭示出伟人可能会忽视的真理。波利比奥斯一定也有同感,因为他一方面宣称自己对罗马的成功迷惑不解,另一方面又对这个他自称不解的问题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说罗马的成功是经过反复试验得来的。但是,西塞罗和波利比奥斯以及其他迷信创始人作用的人一样,也倾向于认为,如果要保证国家的成功,建国者必须从一开始就将一切都安排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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