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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78 [2] William Orange,1533—1584,即詹姆斯二世女儿玛丽的丈夫威廉三世,绰号为“沉默者威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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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80 [3] 他们两人共享英国王位,故如此称呼。——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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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82 [4] 古时在亚非一带作贝币用。——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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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84 [5] 指托马斯·胡克,北美英国殖民地的清教徒牧师,有“美国民主之父”之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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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86 [6] 不是后来的两篇《政府论》。——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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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88 [7] 产于墨西哥的一种仙人掌,可提取致幻剂。——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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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93 论政治:从霍布斯至今(下卷) [:170332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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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95 论政治:从霍布斯至今(下卷) 第十四章 共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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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97 宪法与立宪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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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099 霍布斯驳斥了传统共和主义最为珍视的两个思想:第一,自由政府可以实现;第二,自由政府的最大成就是避免了暴君制。他说,暴君制“不过是为人憎恨的君主制”,而人若想在和平中生活,就必须放弃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政府治下的自由在君士坦丁堡和在卢卡城是一样的,指的都是法律管不到的事情。国家只在一个意义上是“自由”的,那就是,它是主权国家,不臣服于另一个国家。对于共和派提倡培养、鼓励人民的公民美德,鼓吹创立混合或平衡宪法的观点,霍布斯的回答是:最应有的公民美德是严格守法,混合型宪法是企图分割主权的危险行为。既然主权的实质在于它的绝对性与不可分性,所以限制或分割主权必定导致无政府状态。洛克与霍布斯不同,他确信,不仅为人憎恨的君主制是暴君制,而且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超越了合法的限制,就都沦为了暴君制。然而,洛克同意霍布斯的一个观点,即人一旦进入公民社会,就放弃了在自然法下随意安排自己生活的自然自由。根据这种传统的自由观,有了政府后,人需要放弃一些自由,换回来的是安全、可预见性、繁荣以及对余下的自由的保证。政治自由是对自然权利的保护,不是政治安排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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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01 本章将介绍共和派对上述观点的回应,包括立宪主义者对建立稳定、守法、非暴政的政府的希望和对共和国政府的成就——公民自由——的关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古代的一些支持宪政体制和共和制政府的论述。柏拉图的《理想国》(与他的《法律篇》不同)讲的不是宪政政权;该书尽管采用了共和国的标题[1],其实并非对共和国的赞扬。它讲的是一个高尚正直的牧羊人如何操纵羊群的愿望与思想的故事,并未论述具有公共精神的自由人民借以自我治理的制度会如何运作。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自始至终关心的都是立法权威的分配以及公职的裨益与责任,其间考虑到了种种因素,从政治生活应以何为目标,到公民应具备何种资格,再到宪政安排如何帮助避免停滞。亚里士多德关注的焦点是公民美德、政治正义和稳定,他眼中的公民美德基本上是维持公正稳定的政权所需的公民素质。詹姆斯·哈林顿爵士对亚里士多德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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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03 亚里士多德坚持说,公正的宪法能够保证政府是法治,而不是人治。这个理念历经17世纪绝对君权论的冲击、霍布斯的嘲讽和20世纪对魅力型领导人的痴迷,一直存在了下来。亚里士多德关于希腊人、男性、土地拥有者和贵族家庭的优越之处的主张已烟消云散,但他在《政治学》中阐述的政治社会学流传至今。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务实明理历久弥新;受其影响,不同流派的共和主义思想在许多问题上都意见一致。不仅亚里士多德,还有波利比奥斯与西塞罗,再加上评论他们学说的人,大家都在不断探索创立混合型政体的思想,以及该采取何种办法来建立一种政治制度,能够平衡不同团体的利益,避免出现一人、几人或多人暴政。共和理论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共和理论拒绝君主制,因为公民自由与君主制格格不入;广义的共和理论则接受君主制,将其作为一种可能的宪政安排。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卢梭认为,任何追求共善的合法政权都是“共和国”,但只有人民一贯自主立法的国家才能实现古典共和国的公民自由。1公民自由是卢卡城大书于城墙之上的“libertas”,霍布斯干脆拒绝承认其为自由。卢梭的观点并不出奇;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君主制是一种形式的宪法统治,他不仅将他喜欢的扩大贵族制(或有限民主制)这种宪政形式称为“共和制”(politeia),而且给所有的立宪政权都贴上了“共和制”的标签。前面已经看到,阿奎那、马西利乌斯、巴尔托鲁斯以及他们之后的人都认为,非暴政的君主制不仅是一种形式的共和统治,而且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不应囿于20世纪对“共和”一词的用法。根据上述那些人的标准,联合王国和美国一样,都是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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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05 哈林顿、西德尼、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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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07 17、18世纪的共和主义是对近代早期绝对君主制和民族国家兴起的反应。中世纪时代的王国不堪宗教战争的重负而纷纷垮台,它们的传统社会基础也逐渐销蚀,最后,英国和荷兰出现了权力分享的立宪政权,欧洲大部则建立了官僚行政的绝对君主政权。在德意志地区,像普鲁士和萨克森这样的大国实行的也是绝对君主制。德国直到19世纪晚期才实现统一,此前,民族特征与国家主权的脱节一直是德意志人民长久的痛。英国撰著者将自己国家的民族特征视为天经地义,哈林顿和西德尼的著作中一个有趣的特点就是毫不掩饰、理直气壮的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思想。西德尼是托马斯·杰斐逊最喜爱的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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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09 本章以詹姆斯·哈林顿和他的《大洋国》(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开始,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结束。《大洋国》英国色彩非常鲜明,尽管据说它从马基雅维利和一位名叫多纳托·贾诺蒂的研究威尼斯历史的史学家那里吸收了关于制衡与中和的思想。孟德斯鸠关于何种政权会在何种环境中发扬光大的思想在欧洲和美洲都颇有影响。他声称,依靠公民美德的古典民主共和国已经过时;他也捍卫温和的立宪君主制所保证的自由,这开启了有着深刻社会学内容的自由思想传统,自贡斯当[2]、基佐[3]和托克维尔一直流传至今。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著作激励鞭策了美国的国父们,杰斐逊称颂他和洛克同为捍卫自由的斗士。西德尼因他的《论政府》丢了性命。他被指控参与了“黑麦屋阴谋”,企图暗杀查理二世和他的弟弟——后来的詹姆斯二世,经过草草不公的审判后,于1683年遭到处决。西德尼关于混合型宪制的优胜和绝对君主制的低劣的论述可谓简捷有力,虽然从文学的角度来看,《论政府》文笔滞涩,结构拙劣,这也许是该书写作时的环境造成的。这本书值得仔细研究,不仅因为它对杰斐逊和未来的美国影响至深,而且因为它表明,从古代共和国的理论与实践中拿来的主张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基督教的自然法概念和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中汲取力量;今天,后者已经发展为普遍人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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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11 詹姆斯·哈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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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13 后人对詹姆斯·哈林顿的生平知之甚少。他于1611年出身于英国北方的一个小乡绅家庭。1647年,他进入查理一世的宫廷供职,此前从未参与过地方或国家一级的政治。他在宫中一直待到国王被处死。他这样做似乎完全是出于他个人对国王的忠诚,护国公政体也并未就此找过他的麻烦。他花了几年的时间苦苦思索君主制的垮台和如何完成建立稳定的政府来取代国王这项艰巨的任务。《大洋国》出版于1656年,献给了克伦威尔,称他为“英格兰、苏格兰及爱尔兰共和国之护国公”。当时的公共舆论变幻不定,克伦威尔自己作为实际独裁者的合法性又尚未完全确立,因此,他不想让共和政府的原则成为公共辩论的题目。其他就这个题目著书立说的作者都险些因煽动罪而受到审判,不过,哈林顿却没有受到克伦威尔手下人的骚扰,虽然据说克伦威尔不喜欢他写的这本书。《大洋国》造成了相当的轰动,但几乎所有人都对它大加鞭挞。1656年到1661年间,哈林顿写了大量的文章来为他建立世俗的平民共和国的设想辩护。反对他这个设想的有想建立圣徒统治的人,有想建立独裁统治的人,也有想恢复贵族统治的人。王政复辟后,哈林顿因图谋反对查理二世而被关押,不过很快就获释了,但他因此而身心严重受创,彻底退出了政治生活,于1677年辞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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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15 《大洋国》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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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17 《大洋国》在“初论”中提出了“大洋共和国”,之后描述了大洋国的“模型”。初论是哈林顿理论的核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古代治国法”,指古希腊和古罗马共和国实行的、由马基雅维利做了系统总结的古典治国法;第二部分讨论“现代治国法”,指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兴起的封建王国的治国原则。哈林顿想象的大洋国“模型”预示了1787年费城大会[4]的成果;他细致入微地描述了一个完美的共和国的各种“指令”,或称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均由书中虚构的制宪大会审议而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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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19 哈林顿和马基雅维利一样,希望创立共和国时能够做到两全其美。他同意马基雅维利的意见,认为宪法必须出自一人之手,无论是摩西还是莱克格斯;《大洋国》的中心人物奥尔弗斯·梅加莱特(暗指克伦威尔)就是后来卢梭所说的一手创立共和国的神一般的立法者。但是,哈林顿也像波利比奥斯和马基雅维利一样认为,众人比一人更聪明,吸取他人的经验要比罗马人靠试错法来寻找最佳办法省时省力得多。所以,他的“大洋国”派报告员去以色列、雅典、斯巴达、迦太基、罗马、威尼斯、瑞士和荷兰联合省[5]等地考察,回来报告它们各自的优劣之处。考察得来的结果错综复杂,但这不是因为它们的基本内容有多繁复,而是因为哈林顿为它们堆上了各种文饰。如他所说,大洋共和国的“指令”不超过30条。美国宪法只有7条。欧盟在21世纪初曾试图起草过宪法,终未成功,那次努力产生了一份约700页的庞然大物,成了世人的笑料。简洁为好,信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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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21 哈林顿大力捍卫维持自由共和国的“古代治国法”。他不仅反对君主制的治国原则(他曾目睹过英国君主制最后的日子),而且批评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也暗示了对不经实验仅从哲学角度对政治高谈阔论这种做法的不以为然。《大洋国》还支持马基雅维利的自由观,反对曾说过卢卡城的自由并不比君士坦丁堡更多的霍布斯的自由观。哈林顿坚持说,在一切形式的政府中,自由政府对人最有利,自由共和国与绝对君主统治相比,二者判若云泥。3所以他开篇伊始就提出了一个鲜明的对比:“(符合法律或按照古代治国法界定的)政府是一项艺术,它建立起公民社会,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如亚里士多德和李维所说)是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相比之下,“(事实上存在或按照现代治国法界定的)政府则使一些人或少数人得以管辖一个城邦或民族,按照自己的私利来统治;因为这种政府的法律是根据一个人或几个家族的利益制定的,所以可以说,它是人治而非法治的国家”。4“现代治国法”指罗马帝国没落期间蛮族入侵后建起的封建统治。它并非除“古代治国法”之外的唯一统治形式,哈林顿还提到了君士坦丁堡苏丹的暴君统治,在那样的统治下,统治者是被统治者的人身与财产的主人,被统治者实际上是统治者的奴隶。哈林顿将其算作一种君主制,与罗马帝国相类似,无疑也类似之前的波斯帝国。土耳其和罗马帝国都不是真正稳定的国家,因为它们都容易发生禁卫军的宫廷政变。哈林顿的观点与别人恰好相反,他认为,封建制度根本不是君主制,因为国王将自己的土地分封给贵族,贵族又转封给他们的扈从。他对霍布斯的意见无法苟同,认为君士坦丁堡没有自由,无论苏丹对下人是多么放任自流,或者是多么疏于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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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23 哈林顿对“平衡”特别重视。他对共和理论的独特贡献就是将政治平衡与地产的平衡联系到了一起。他所谓的平衡的意思需要仔细分析。先来看查理一世在1642年发表的《对议会19条建议的答复》(Answer to the Nineteen Propositions of Parliament)中为英国君主制的辩护。查理一世这篇《答复》的内容令人诧异。它把英国的政制描述为混合型政体,这与查理一世自己对国王权利的观念截然相反。查理一世相信君权神授,根据他对国王权威的神学观念,国王的权威来自上帝,而不是治下人民的同意。国家的法律由国王制定,是执法如山还是网开一面全随国王的高兴。议会仅是咨询机构,国王可以召集议会,也可以不召集。国民的财产归根结底不属于他们自己,而是属于国王。国王应该按照已知的确定法律治国,因为上帝就是以可预见的、理性的方式统驭宇宙的;但国王的权威是绝对的,属于他本人,由他从父亲那里继承而来,也可由他传给后代。法国的波舒哀主教在他的《圣经经文中的政治》(Politics Taken from the Very Words of Holy Scripture)中为这一观点提出了最为缜密的辩护;在英国,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担负起了这个任务,但他的《先祖论》在政治理论史上出名不是因为它的思想有多么深邃,而是因为它被阿尔杰农·西德尼和约翰·洛克批得体无完肤。霍布斯为绝对君主制辩护是出于权宜;主权是绝对的,但它不属于个人,也不能父子相传,虽然最好能由一个人来体现,但主权与体现它的那个人无关——也与上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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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8125 虽然查理一世相信神授的绝对君权,但他在给议会的《答复》中为之辩护的制度完全不同。他的《答复》重申了关于英国政制的“混合君主制”的传统观点。好政府是一人、几人和多人的混合,是一种平衡。政府各部分应各司其职,不应越俎代庖。这不是孟德斯鸠和后来的美国人所理解的权力分立的原则。它也不可能是,因为英国议会是司法机构,是“议会高级法院”;事实上,直到2009年之前,英国议会都一直行使着司法职能。国王的大臣与谋士大多是上议院议员,所以“行政”部门也远未与立法或司法部门分开。法官自视为习惯法的监护人,这项权力他们连国王都不肯给,当然更不愿意交给议会。在“博纳姆医生案”(Dr. Bonham’s Case)中,英国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不仅声称有些自由连议会也不能推翻,而且提出了“即使君主也不能与习惯法平起平坐”的原则。5平衡的思想不是权力分立的原则,而是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它的含义是,一人、几人和多人各有各的美德,各自的贡献是果决、智慧和常识判断力。《答复》还援引了中世纪的政治体思想——头脑提供智慧,手臂提供勇气,肚腹提供营养,也就是说平民提供军需,贵族指挥军队,国王和谋臣决定政策,这是合适恰当的安排。未明言的意思是,如果一方越界干预另一方的职责,就会出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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