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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表面印象不足为凭。大洋国的报告员考察归来后,报告的历史证据中包括《旧约》所述以色列的历史。哈林顿利用《旧约》自有其哲学上的意义。将犹太人的政治制度用作政治模型,却完全去除神学的含义,此中政治先于宗教的暗示远远大于明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17世纪绝对君权论者提出的君权神授的观点,哈林顿在反驳时宣称,以色列人在愚蠢地接受了君主制之前,实行的是一种混合型共和政府制度,那个制度完美无缺,因为是由上帝亲自设计的。至于读者仔细研读了《旧约》后,是否会相信,以色列的土地法出色完善,产生了安宁稳定、军力强大的国家所必需的共和体制下的自耕农,那就要另当别论了。哈林顿设想大洋国有一种公民宗教,其信条众人服膺,绝无争议,有利于政治生活;这种宗教信条与其说是神学理念,不如说是政治原则。最引人注意的是,设想如何构建政治实体,这是亚里士多德式和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思想观,但哈林顿在这样设想的同时,又反复坚持一个柏拉图式的观点,即大洋国建立的秩序以理性为突出特点。大洋国的秩序与自然相一致,而自然之所以有序,正因为它是理性的。哈林顿谨记波利比奥斯的理论,希望他建立的共和国能逃脱波利比奥斯所说的衰落的循环。鉴于马基雅维利和波利比奥斯的观点,他不能肯定他的共和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避免命运起伏的影响。理性主义的观点是,如果共和国构建得当,可以永葆千秋。这种把宇宙论与政治相联系的方法在文艺复兴时期相当普遍,是不折不扣的哲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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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一种政治制度可以永生不朽在立论上有困难。基督教的世界观有强烈的历史感。世界是在时间中创造的,是过渡而非永恒,到时间结束时,上帝会降临,来亲自主持最后的审判。17世纪中期,许多神智并不昏乱的人真心相信自己生活在世界末日,基督复临指日可待。哈林顿不相信这些,但在这种思想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他坚称他的共和国如无意外可以持续到世界完结之时,当不令人吃惊。他夸下如此海口,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听起来狂妄已极。其实哈林顿的希望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意图差别不大,他甚至把霍布斯的名言改头换面,说构建共和国的艺术可比作上帝构建宇宙的艺术。但是,哈林顿坚持说,创建不朽的共和国要靠被霍布斯贬为不是科学仅是权术的治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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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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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国》是个乌托邦故事,经常被归入莫尔的《乌托邦》(Utopia)、培根的《新大西岛》(New Atlantis)或康帕内拉的《太阳城》(City of the Sun)所属的那一类文学体裁。但是,如评论家所说,哈林顿对斯图亚特王朝垮台的分析是师从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是历史著作。历史学家在争论某些社会群体的财富是否引发英国内战的主要原因时,常会借鉴哈林顿的分析。英国士绅阶层是在上升还是在衰落?或者是该阶层的有些成员发达,有些成员没落?这些是研究社会史与经济史的几代历史学家为之纠缠不已的问题。从政治理论家的角度来看,让哈林顿跌了跟斗的不是他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了解(或误解),而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政治制度的成功。它使哈林顿跌了个双重的跟斗,在许多方面也耍了美国共和国的创建者。哈林顿的论述基于一个简单的思想:政府最重要的经济任务是找到资金来承担国防费用,而政府找钱的方法决定了它的命运。既然英国内战的一个起因是查理二世企图不经议会首肯就征税以供给他的军队,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认为,军事需求与课税基础不相匹配是造成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哈林顿和马基雅维利、培根及杰斐逊一样,希望他的共和国的公民主要由乡绅阶层和自耕农组成,他说只靠这一点就能实现政治稳定。这也是建立自由政府的唯一途径。独立的自耕农自备武器,随时可以组成民兵,这是斯巴达和罗马共和国的理想公民的近代英国版。哈林顿相信,只有在依靠公民-战士的共和国中,才有可能实现政治自由;由征募来的兵员或雇佣军组成的常备军与自由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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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诺威王朝治下英国的情况证明这个思想已经过时。职业常备军并未如雇佣军威胁古典城邦以及中世纪晚期的城邦那样,对近代的民族国家构成威胁。筹措军费也不是那么棘手的事情;1707年联合法案通过后组成的不列颠王国可以筹到钱款而不致引起民乱,有高效的中央银行,可以发行低息公债。拥有自己的田地和武器的独立农夫战时参军打仗,平时回家种田,如果这是国家拥有经济而又高效的军队的唯一办法,也是正直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因素的话,哈林顿的理论本该是中肯有理的。但人们一旦清楚地看到,可以不必俯就雇佣军首领的贪欲而通过其他方法来建立有效的军队,对手持武器的自耕农这个主张的痴缠即成为怀旧政治的一部分;这种怀旧在卢梭的《论政治经济学》(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中明显可见,在自杰斐逊之后的美国政治中更是时有所闻。现代的英军和美军都不是“组织有方的民兵”,但谁也不能肯定地说,那是造成英国、美国或其他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美德与公民自由缺失的元凶首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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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洋国》来说,历史不作美的另一个方面是休谟指出的。哈林顿称,查理一世概念中的英国君主制注定要灭亡。他认为,封建时代后,建立非绝对君主制,即有议会的立宪君主制,是不可能的。历史上只有一种宪制能维护自由,那就是平民共和国,《大洋国》就是以它为范本的。所有其他类型的政权都令人憎恶,尤其是罗马帝国和奥斯曼帝国那种奴役人民的政权。在那样的政权下,独裁者拥有绝对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国家的收入。独裁者很容易被禁卫军推翻,在罗马帝国是古罗马禁卫军(praetorian guard),在奥斯曼帝国是土耳其禁卫军(janissaries)。禁卫军能谋杀在位的独裁者,扶植另一个独裁者上台,这显然对稳定构成了威胁。不过,那种政权的主要问题不是不能持久,而是完全没有自由。哈林顿把问题说成了在平民共和国与暴君制之间的选择。查理二世统治晚期和18世纪早期,人们重新燃起了对哈林顿著作的兴趣,主要是因为担心暴君制会成为实实在在的危险,而不是因为信服哈林顿提出的平衡概念的具体内容。英国王室不仅没有气数将尽的样子,反而很有可能在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统治下成为法国那样的绝对君主制。詹姆斯二世的宏图大计到底有多大的成功机会,这个问题尽可以争论,但当时人们的确非常关心能否避免皇家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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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指出,昔时的混合型政权远未消亡,而是以封建后的形式重新振兴了起来。它在汉诺威王室的英国得到发扬光大,英国人甚至相信,他们的政府乃超越理性的神意所赐,不容革命者怀疑。汉诺威王室的成功靠的是哈林顿心目中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在发放信贷时唯政府之命是从,官员任命制度确保“国王的人”能够进入议会,因而使关于税赋问题的争执能得到对国王有利的解决。哈林顿无法想象,政府除了议会为了具体的用途勉为其难地批准的拨款之外,还能支配别的资金。既然别人都“靠自己过活”,国王也理应如此,他自己的钱应该足以支付政府的日常开支;这个思想根深蒂固,难以消除。战争是特殊事件,靠课税募资;税收由议会掌握,军费是议会批给政府的临时拨款,所以议会在表决批准军费之前才坚持要求政府必须先解决它的各种不满。1689年后,原则虽仍在,事实却全非。大臣们学会了对议员好言哄劝,贿赂收买,许以高官厚禄,结果发现议会也并非那么难以驾驭。赞助任命制确保了政府的有效运作。与莱克格斯的斯巴达相比,英国的政府稳定但不符合道德;按休谟向往的那种稳定、繁荣、随和、不走极端的社会的标准来看,英国的政府却非常成功。8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Fable of the Bees)对共和美德本身进行了极为猛烈的攻击;实质上,他的论点是,造成经济增长繁荣的正是人的缺点与恶德,信奉哈林顿理论的乡村辉格党人(Country Whigs)若是得逞,会带来普遍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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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杰农·西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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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70年代晚期,洛克的保护人沙夫茨伯里伯爵企图阻止查理二世的弟弟,信奉天主教的约克公爵,继承王位,其间哈林顿的思想再次得到借重。不过,重申共和原则的最著名的著作当数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论政府》。该书和《大洋国》一样热诚地鼓吹自由政府,但西德尼比哈林顿更加信任贵族。西德尼生于1622年,是莱斯特伯爵的次子。他为镇压1641—1643年的爱尔兰叛乱出了力,在内战中站在议会派一边,在马斯顿沼泽(Marston Moor)战役中受了重伤。自1646年起,他成为议员;他曾被任命为审判查理一世的委员会成员,但他不顾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拒绝参加。从1659年到1677年,他在欧洲大陆上自我放逐。回到英国后,他投入了反对查理二世夺取绝对权力的斗争。他反对暴政的激进政治观点在一本访客留言簿上的一句题词中得到了很好的总结:“这只与暴君为敌之手持剑寻求自由的安泰。”(Manus haec inimica tyrannis, Ense petit placidam cum libertate quietam.)9“黑麦屋阴谋”暴露后,西德尼遭到逮捕,负责审判他的特立独行的杰弗雷斯法官根据一个被买通的证人的证词和西德尼所著文章中的几段文字判他有罪。1683年12月,西德尼被处决。到1689年,他得到死后平反。《论政府》作为文学作品乏善可陈,常被批为“语无伦次”、“散漫繁芜”。许多评论家说,只是因为西德尼为共和事业献出了生命,这本书才有了名气。10此论未免过苛。西德尼当然是为共和事业牺牲的,但即使他没有被处死,《论政府》充盈的力量和愤怒也会深深地吸引读者。它的缺点是重复太多,但没有多少著作比得上它那洋溢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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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70年代,查理二世日益专横跋扈,不得人心。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先祖论》被找了出来为国王辩护。我们已经知道,菲尔默的论点简单明了,也容易从历史中找到佐证,霍布斯或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菲尔默的读者习惯于从《旧约》中吸取关于政治的思想。哈林顿坚持说以色列是由上帝间接统治的共和国,走的也是这个路子。他说,上帝派摩西来为他的选民构建政治制度,还派了米甸人叶忒罗(Jethro the Midianite)为摩西当助手。就连霍布斯也在《利维坦》中用大量篇幅来表明,他的政治权威观与上帝通过先知发号施令、作为绝对君主间接统治以色列人的情景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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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认为,政治从上帝将统治权赐予亚当开始。它为各种君权神授理论共有的自上而下的权威观提供了基础;权威在实质上是绝对的,非绝对权威是在有限范围内行使的权威,由具有无限权威的人授予。法官应忠于职责,不僭越权限,但他们没有权利拒绝遵照国王的旨意下达判决。绝对君权的辩护士从未说过,国王的任何命令,无论多么邪恶,均须一丝不苟地执行,虽然西德尼硬说这是菲尔默的观点。即使对绝对君主也可以不服从,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抵抗。绝对君权论者也同意,国王也须受自己定下的法律的约束,直到他决定将其废止;但他们坚持,国王有权废止法律,之后便不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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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的《论政府》和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一样,是对《先祖论》的反驳,但这两部著作的意义在于它们倡导的正面理念。西德尼对菲尔默的批判并未比洛克提出更多的理由,甚至可能就是洛克建议他写的。他的论述简单易懂。菲尔默的《先祖论》主要论述了三个主张:不存在自然的自由权利;平民政府既不符合自然,又危险;国王是实在法的制定者,不可能受实在法的管辖。对于这三点,西德尼的反驳和洛克一样,说国王不是父亲,政治权威不是父亲对子女的权威,而是以民众的同意为基础的;平民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国王只有遵守政体的宪政法规,才拥有对民众的权威,而宪政法规的天然监护人是国民大会或议会。西德尼的正面理念清楚明了,脚踏实地,能像杰斐逊对“自由帝国”的憧憬一样,在读者心中激起热情与焦虑参半的感情——热情地希望自己摆脱专制统治,焦虑地担心自己可能被征募去参加名为解放战争却看似与帝国主义扩张别无二致的征伐。西德尼奋勇捍卫新教,说它是自由人和好公民的宗教。按照现代的标准,他过于草率地把其他种族的政治潜力一笔抹杀,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卑怯软弱的亚细亚人”天生要受暴君统治。西德尼和哈林顿都认为,衡量好政府的标准是看社会是否像古罗马人或撒克逊祖先那样能攻善战。他也和哈林顿一样相信,自亨利七世以来,贵族的力量大为减弱,某种形式的“平民政府”是暴君统治以外的唯一出路。但是,西德尼把重新崛起的贵族视为共和政府的中坚力量,期冀贵族发挥比哈林顿想象的更积极的作用。西德尼和马基雅维利一样强调指出,最自由、最有活力的社会处于不停的动荡之中,但动荡不会给社会造成破坏,反而是社会保持自由的条件。他指出,1680年的希腊人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生活倒是很和平,他们居住的市镇荒凉破败,人烟稀少,没有贸易。雅典与斯巴达抗击波斯国王的那段时期,希腊动荡不已,随时有陷入阶级战争的危险,但它是自由的。现在,“这些筋疲力尽的民族苟延残喘,栖身于荒凉的城市废墟中,没有任何值得彼此争执的东西,也没有精力去反抗盛气凌人的主人每天对他们的伤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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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对须经民众同意的政府的捍卫同样强硬有力。政府要么靠强力维持,要么靠民众同意。后者为合法,前者是暴政。西德尼比后来的共和党人提早一个世纪指出,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执政官的权力都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随时可以将自己赋予的权力收回。哈林顿认为,政府的基础是土地保有权制度,这决定了哪些措施可行,哪些不可行。西德尼比他更加大胆,认为人民有很大的操作余地,可以做到按照自己的选择建立政府而不致造成整个国家的解体。《论政府》专门有一节讨论这个问题,里面说:“上帝让人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选择了某种政府形式的人民也可以废除它。”12西德尼和洛克一样坚信,重建合法政府是发动叛乱的唯一合法理由;不能为了叛乱而叛乱,更不能借叛乱来实现某人成为暴君的野心。暴君政府是至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出现暴君,就应当抵抗他,推翻他。西德尼强调,人民有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任何形式的政府,但对于合法的政府,不能吹毛求疵,妄加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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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从未提出过有关最好的政府形式的观点,这并非他的疏忽。《论政府》指出,虽然暴君制是绝对最坏的政府形式,但是没有哪个政府形式是绝对最好的。好政府因时地而易;需要保持灵活,因为世事难料,必须随机应变,争取最好结果。尽管如此,他仍不止一次地表示过对在可行的情况下建立贵族共和国的偏爱。西德尼将贵族视为政治力量的重要来源。归根结底,他与哈林顿观点的差异也许并不大,因为西德尼心目中的贵族与哈林顿描述的议员阶级非常相似,它实行按才选拔,使人民心悦诚服,绝无西德尼在书中通篇痛斥的钻营拍马、倚仗皇家宠幸作威作福的小人。西德尼不厌其烦地多次重复“有德能者居之”(detur digniori)这句拉丁文警句;这条原则应当是分配政治权力的基础。丹比(Danby)和克利福德(Clifford)之流[8]算不上贵族,不过是禄蠹,只会贪污腐败。他也认为,所有的好政府都是一人统治、几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的某种混合,但对于这个为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奥斯所积极倡导的传统观点,他尽管同意,却不像他盛赞英勇的撒克逊贵族那样激情洋溢。在攻击菲尔默之余,他还坚持指出,色诺芬和其他批评雅典民主的人并不真的想要君主制政府,他们想要的是秩序井然的贵族制政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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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与同时代其他作家一样,为捍卫自己的观点毫不犹豫地援引上帝、自然和经验为根据。关键是他采用了洛克式的前提——上帝创造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若是说人必须放弃理性,臣服于号称有绝对权威的统治者,那是对上帝的侮辱。西德尼有一段名言,杰斐逊曾经借用,激进派更是反复援引;他否认上帝使得“有些人生来头戴王冠,而所有其他人却生来背负枷锁”14。唯有上帝具绝对权威,凡人皆无此可能。直到19世纪,这一直是政府须靠人民同意这个论点的基础。未经人民同意就建立政府等于多重犯罪,它不仅是传统或古典意义上的暴君统治,而且是对以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类的侮辱。上帝赋予人的自由不是霍布斯式的无法无天的自由,如霍布斯所说:“有权得到任何东西,甚至于彼此的身体。”西德尼同意洛克的观点,人只要稍用理智即可明白自然法的基本法则,自然法规定的义务不会因政府的建立而减弱,反而会得到加强。这既为抵抗非法权威的理论提供了基础,也阐述了政府的目的和服从政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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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府并不维护人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所有自由;人一旦置身于公民社会的法律之下,就意味着自己不再能任意做出选择。霍布斯说人必须放弃一切自由,菲尔默说人本来就没有自由;西德尼的观点与他们都不一样,他认为,人应尽量少放弃原有的自由,而最好的政府也是最少插手人民事务的政府。如果说西德尼的这些观点证明他秉承了自由的传统,那么他对腐败的批判和对公民的忠诚、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战斗精神的颂扬就证明他是不折不扣的共和派。若干年前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两种传统互不相容,要么强调公民美德,要么强调个人自由,二者不可兼得。西德尼想得没有那么复杂细致,但如果有人向他提出这个观点,他一定不以为然。他的思想的继承人中不乏名人,杰斐逊只是其中一个。邦雅曼·贡斯当撰写他那篇把古人与今人的自由相对比的名文,不是要提倡必须完全放弃古人关于公民自由的观念。15贡斯当和穆勒一样,认为强烈的公民意识一旦消失,个人自由即危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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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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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贡斯当的分析的精准程度,必须先了解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思想,弄明白卢梭为何灰心地宣称,近代商业社会的人当不了斯巴达和古罗马社会的那种公民。孟德斯鸠名叫夏尔-路易·德·塞孔达,是拉布雷特的孟德斯鸠男爵,出生于1689年。塞孔达家族是波尔多地区的贵族,孟德斯鸠一生中很多时间都用来管理他在那里的大片土地,但他也在波尔多地方的最高法院(parlement)做过几年法官,担任“戴臼形圆帽的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Parlement是法院,是省级政府的一部分。像大部分政府职位一样,院长的位子是可以买卖的;孟德斯鸠的叔父买到了这个职位,孟德斯鸠又从叔父那里继承下来。它不是闲职,但孟德斯鸠接受的教育使他能够胜任;他毕业于巴黎一所以学业要求严格而著称的学院,又在索邦大学修习了三年法律。不过,他对他的工作感到厌烦,尽管正是他的工作使他积累了他在《论法的精神》(L’esprit des lois)中显示出来的渊博的法律知识。他的儿子对这个位子没有兴趣,将它卖给了别的家族。然而,领地必须保留在家族之内;孟德斯鸠看到儿子明显地不会有继承人之后,安排让女儿嫁给一位远房亲戚,继承了家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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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最注重的是丰富的文学与知识生活。他于1728年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之后马上开始了长达三年的英国、意大利和德意志之游。这段游历启发了他,为他提供了撰写《论法的精神》的大部分灵感。后来的20年间,他在巴黎文学圈子里活跃非常;他和《百科全书》的几位编辑交上了朋友,也为《百科全书》撰写了一些词条。他的主要著作中,《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rs)匿名出版于1721年,《罗马盛衰原因论》(Considerations on the Causes of the Greatness and Decline of the Romans)写成于1734年,《论法的精神》发表于1748年。1751年,《论法的精神》被列入罗马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lumières),这在启蒙运动时代不啻为荣誉的标志。1755年,孟德斯鸠在巴黎与世长辞。《论法的精神》甫一出版,即被赞为杰作,虽然它不像孟德斯鸠计划的那样结构严密。人们经常摘用该书的概要,却不把它看作一部有着清楚连贯的主题的著作;孟德斯鸠提出的概要尽管条理不够分明,却使人不仅对他的思想,而且对今人的许多政治与道德理念都了解得更加透彻。至于该书的创造性,虽然称某部著作为某个体裁的开山之作并不能说明什么,但是《论法的精神》无疑奠定了现代政治社会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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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影响巨大,还因为它有好运相助。苏格兰的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刚开始类似的研究,读到它自是深有会心而称赏不置。它从苏格兰又跨越大西洋,传到美国的学院;当时,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在美国的学校中很受欢迎,新泽西学院的校长,教过詹姆斯·麦迪逊的约翰·威瑟斯彭牧师,就是其中之一。孟德斯鸠对政治文化的分析启发了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去研究美国这个年轻共和国的道德、习惯和风俗,写出了有史以来关于政治制度运作的最有教益的著作。托克维尔说,一涉及政治问题,他就必然会想到孟德斯鸠的论述。《论法的精神》在法国的影响比较复杂。对于希望推动绝对君主制向着英国式立宪君主制发展的改革者来说,它提供了鼓励与安慰,但程度有限。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的政权不欢迎对宪政改革开展自由公开的讨论,孟德斯鸠自己也不赞成抄袭别国的制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经济和对外关系,适度改善本国原有的制度通常比照搬别国的制度更加明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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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孟德斯鸠的著作,见识他无所不知的头脑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实乃一大乐趣。本章只看他对三大题目的贡献:第一是他对不同形式的政府(一人、几人或多人统治)及其驱动力的分析。第二是他对古典城邦过时的原因的解释。杰斐逊提出,可以把多个“共和区”(ward republic,即小型的地方自治政府)组合起来创立奉行古典共和国公民美德的近代民族国家。他提此建议的一个原因就是想绕过孟德斯鸠的这个论点。第三是孟德斯鸠关于如何在当时的世界实现政治自由,又不必重建古典城邦的论述;他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运作,分析了权力分立,并解释了权力分立却不分裂的制度如何维护了国王与庶民之间的力量平衡,而这个平衡正是英国的稳定、繁荣以及它特有的公民自由所依赖的基础。在此必然要顺便提及孟德斯鸠此论对暴君制、合法的绝对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三者间区分的意义,以及对现代自由民主的影响,不过只能是匆匆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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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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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以泛论法律的性质开篇。这部分使人有些迷惑,怀疑孟德斯鸠的用意也许不只是为法律唱赞歌那么简单。“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7野兽也许遵守自然法,也许不遵守;至于人类,他们具有独特的能力,可以选择是否遵守神授法或自然法,但他们经常不愿依法行事。18于是,人的生活就会便生不测,这是自然的报复,是要让人记住,轻率孟浪必然致祸。对具有分析头脑的现代人来说,这混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一种是管理着世界运作的物理法则意义上的自然法,另一种是人类理应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意义上的自然法。当然,无视前者是轻率鲁莽的,比如,若“藐视”万有引力法则,径自从高楼上的窗户纵身而出,后果将十分严重。至于无视后者也会带来惩罚,人们尽管坚持认为需要政府,对此观点却都不能同意。与本书的题目比较相关的是,孟德斯鸠对政府的起源采用了彻底的自然主义观点,所以他关于实在法起源的观点也是自然主义的。对于实在法,他将它分为管理自主国家之间关系的国家法、管理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政治法或宪政法,以及管理公民彼此间关系的民法。任何现代撰著者也都会如此划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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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他没有按照常用的三分法,把政府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而是提出了共和制、君主制和暴君制的区分。他还把政府的性质与精神区分了开来。共和国的性质是主权在于全体人民,由人民行使;在君主制国家中,法律由一人决定,但他通过居间机构,根据确定的法律来治国;而在暴君制下,一个人大权独揽,没有法律,一切全随他自己的高兴。共和国的精神,或称驱动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精神是荣誉;暴君制的精神是恐惧。乍看起来,这似乎就是现代概念中君主制与共和国的区分,然则非也。孟德斯鸠划出暴君制这一类,说明他考虑的绝不是领导人经选举产生的国家与领导人靠世袭继承的国家之间这种普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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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心的是国家的“精神”。雅典是民主共和国,斯巴达是贵族共和国,由世袭的双国王统治;但关键是两者都是共和国。英国的贵族相对独立,在政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英国和法国都是君主制国家,奥斯曼帝国是暴君制国家。孟德斯鸠不反对亚里士多德把政府分为一人统治、几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的几类,但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以及所有其他古典思想家都没有弄明白君主制的性质,仅把讨论的范围限于单一统治者个人的优缺点。20这种方法未能发掘君主制统治的驱动原则,仅仅勾画出了这个或那个君主制国家的次要性质。亚里士多德将波斯和斯巴达都归为君主制,其实前者是暴君制,后者是共和国。古希腊思想家从未见过任何类似近代君主制的国家。城邦经常是一人统治,但那或者是短暂的一段暴政,或者是人民自愿服从于某个特别出类拔萃的领导人,比如雅典民主巅峰时期的伯里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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