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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从未提出过有关最好的政府形式的观点,这并非他的疏忽。《论政府》指出,虽然暴君制是绝对最坏的政府形式,但是没有哪个政府形式是绝对最好的。好政府因时地而易;需要保持灵活,因为世事难料,必须随机应变,争取最好结果。尽管如此,他仍不止一次地表示过对在可行的情况下建立贵族共和国的偏爱。西德尼将贵族视为政治力量的重要来源。归根结底,他与哈林顿观点的差异也许并不大,因为西德尼心目中的贵族与哈林顿描述的议员阶级非常相似,它实行按才选拔,使人民心悦诚服,绝无西德尼在书中通篇痛斥的钻营拍马、倚仗皇家宠幸作威作福的小人。西德尼不厌其烦地多次重复“有德能者居之”(detur digniori)这句拉丁文警句;这条原则应当是分配政治权力的基础。丹比(Danby)和克利福德(Clifford)之流[8]算不上贵族,不过是禄蠹,只会贪污腐败。他也认为,所有的好政府都是一人统治、几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的某种混合,但对于这个为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奥斯所积极倡导的传统观点,他尽管同意,却不像他盛赞英勇的撒克逊贵族那样激情洋溢。在攻击菲尔默之余,他还坚持指出,色诺芬和其他批评雅典民主的人并不真的想要君主制政府,他们想要的是秩序井然的贵族制政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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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与同时代其他作家一样,为捍卫自己的观点毫不犹豫地援引上帝、自然和经验为根据。关键是他采用了洛克式的前提——上帝创造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若是说人必须放弃理性,臣服于号称有绝对权威的统治者,那是对上帝的侮辱。西德尼有一段名言,杰斐逊曾经借用,激进派更是反复援引;他否认上帝使得“有些人生来头戴王冠,而所有其他人却生来背负枷锁”14。唯有上帝具绝对权威,凡人皆无此可能。直到19世纪,这一直是政府须靠人民同意这个论点的基础。未经人民同意就建立政府等于多重犯罪,它不仅是传统或古典意义上的暴君统治,而且是对以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类的侮辱。上帝赋予人的自由不是霍布斯式的无法无天的自由,如霍布斯所说:“有权得到任何东西,甚至于彼此的身体。”西德尼同意洛克的观点,人只要稍用理智即可明白自然法的基本法则,自然法规定的义务不会因政府的建立而减弱,反而会得到加强。这既为抵抗非法权威的理论提供了基础,也阐述了政府的目的和服从政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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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府并不维护人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所有自由;人一旦置身于公民社会的法律之下,就意味着自己不再能任意做出选择。霍布斯说人必须放弃一切自由,菲尔默说人本来就没有自由;西德尼的观点与他们都不一样,他认为,人应尽量少放弃原有的自由,而最好的政府也是最少插手人民事务的政府。如果说西德尼的这些观点证明他秉承了自由的传统,那么他对腐败的批判和对公民的忠诚、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战斗精神的颂扬就证明他是不折不扣的共和派。若干年前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两种传统互不相容,要么强调公民美德,要么强调个人自由,二者不可兼得。西德尼想得没有那么复杂细致,但如果有人向他提出这个观点,他一定不以为然。他的思想的继承人中不乏名人,杰斐逊只是其中一个。邦雅曼·贡斯当撰写他那篇把古人与今人的自由相对比的名文,不是要提倡必须完全放弃古人关于公民自由的观念。15贡斯当和穆勒一样,认为强烈的公民意识一旦消失,个人自由即危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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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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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贡斯当的分析的精准程度,必须先了解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思想,弄明白卢梭为何灰心地宣称,近代商业社会的人当不了斯巴达和古罗马社会的那种公民。孟德斯鸠名叫夏尔-路易·德·塞孔达,是拉布雷特的孟德斯鸠男爵,出生于1689年。塞孔达家族是波尔多地区的贵族,孟德斯鸠一生中很多时间都用来管理他在那里的大片土地,但他也在波尔多地方的最高法院(parlement)做过几年法官,担任“戴臼形圆帽的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Parlement是法院,是省级政府的一部分。像大部分政府职位一样,院长的位子是可以买卖的;孟德斯鸠的叔父买到了这个职位,孟德斯鸠又从叔父那里继承下来。它不是闲职,但孟德斯鸠接受的教育使他能够胜任;他毕业于巴黎一所以学业要求严格而著称的学院,又在索邦大学修习了三年法律。不过,他对他的工作感到厌烦,尽管正是他的工作使他积累了他在《论法的精神》(L’esprit des lois)中显示出来的渊博的法律知识。他的儿子对这个位子没有兴趣,将它卖给了别的家族。然而,领地必须保留在家族之内;孟德斯鸠看到儿子明显地不会有继承人之后,安排让女儿嫁给一位远房亲戚,继承了家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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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最注重的是丰富的文学与知识生活。他于1728年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之后马上开始了长达三年的英国、意大利和德意志之游。这段游历启发了他,为他提供了撰写《论法的精神》的大部分灵感。后来的20年间,他在巴黎文学圈子里活跃非常;他和《百科全书》的几位编辑交上了朋友,也为《百科全书》撰写了一些词条。他的主要著作中,《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rs)匿名出版于1721年,《罗马盛衰原因论》(Considerations on the Causes of the Greatness and Decline of the Romans)写成于1734年,《论法的精神》发表于1748年。1751年,《论法的精神》被列入罗马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lumières),这在启蒙运动时代不啻为荣誉的标志。1755年,孟德斯鸠在巴黎与世长辞。《论法的精神》甫一出版,即被赞为杰作,虽然它不像孟德斯鸠计划的那样结构严密。人们经常摘用该书的概要,却不把它看作一部有着清楚连贯的主题的著作;孟德斯鸠提出的概要尽管条理不够分明,却使人不仅对他的思想,而且对今人的许多政治与道德理念都了解得更加透彻。至于该书的创造性,虽然称某部著作为某个体裁的开山之作并不能说明什么,但是《论法的精神》无疑奠定了现代政治社会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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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影响巨大,还因为它有好运相助。苏格兰的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刚开始类似的研究,读到它自是深有会心而称赏不置。它从苏格兰又跨越大西洋,传到美国的学院;当时,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在美国的学校中很受欢迎,新泽西学院的校长,教过詹姆斯·麦迪逊的约翰·威瑟斯彭牧师,就是其中之一。孟德斯鸠对政治文化的分析启发了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去研究美国这个年轻共和国的道德、习惯和风俗,写出了有史以来关于政治制度运作的最有教益的著作。托克维尔说,一涉及政治问题,他就必然会想到孟德斯鸠的论述。《论法的精神》在法国的影响比较复杂。对于希望推动绝对君主制向着英国式立宪君主制发展的改革者来说,它提供了鼓励与安慰,但程度有限。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的政权不欢迎对宪政改革开展自由公开的讨论,孟德斯鸠自己也不赞成抄袭别国的制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经济和对外关系,适度改善本国原有的制度通常比照搬别国的制度更加明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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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孟德斯鸠的著作,见识他无所不知的头脑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实乃一大乐趣。本章只看他对三大题目的贡献:第一是他对不同形式的政府(一人、几人或多人统治)及其驱动力的分析。第二是他对古典城邦过时的原因的解释。杰斐逊提出,可以把多个“共和区”(ward republic,即小型的地方自治政府)组合起来创立奉行古典共和国公民美德的近代民族国家。他提此建议的一个原因就是想绕过孟德斯鸠的这个论点。第三是孟德斯鸠关于如何在当时的世界实现政治自由,又不必重建古典城邦的论述;他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运作,分析了权力分立,并解释了权力分立却不分裂的制度如何维护了国王与庶民之间的力量平衡,而这个平衡正是英国的稳定、繁荣以及它特有的公民自由所依赖的基础。在此必然要顺便提及孟德斯鸠此论对暴君制、合法的绝对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三者间区分的意义,以及对现代自由民主的影响,不过只能是匆匆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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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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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以泛论法律的性质开篇。这部分使人有些迷惑,怀疑孟德斯鸠的用意也许不只是为法律唱赞歌那么简单。“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7野兽也许遵守自然法,也许不遵守;至于人类,他们具有独特的能力,可以选择是否遵守神授法或自然法,但他们经常不愿依法行事。18于是,人的生活就会便生不测,这是自然的报复,是要让人记住,轻率孟浪必然致祸。对具有分析头脑的现代人来说,这混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一种是管理着世界运作的物理法则意义上的自然法,另一种是人类理应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意义上的自然法。当然,无视前者是轻率鲁莽的,比如,若“藐视”万有引力法则,径自从高楼上的窗户纵身而出,后果将十分严重。至于无视后者也会带来惩罚,人们尽管坚持认为需要政府,对此观点却都不能同意。与本书的题目比较相关的是,孟德斯鸠对政府的起源采用了彻底的自然主义观点,所以他关于实在法起源的观点也是自然主义的。对于实在法,他将它分为管理自主国家之间关系的国家法、管理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政治法或宪政法,以及管理公民彼此间关系的民法。任何现代撰著者也都会如此划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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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他没有按照常用的三分法,把政府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而是提出了共和制、君主制和暴君制的区分。他还把政府的性质与精神区分了开来。共和国的性质是主权在于全体人民,由人民行使;在君主制国家中,法律由一人决定,但他通过居间机构,根据确定的法律来治国;而在暴君制下,一个人大权独揽,没有法律,一切全随他自己的高兴。共和国的精神,或称驱动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精神是荣誉;暴君制的精神是恐惧。乍看起来,这似乎就是现代概念中君主制与共和国的区分,然则非也。孟德斯鸠划出暴君制这一类,说明他考虑的绝不是领导人经选举产生的国家与领导人靠世袭继承的国家之间这种普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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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心的是国家的“精神”。雅典是民主共和国,斯巴达是贵族共和国,由世袭的双国王统治;但关键是两者都是共和国。英国的贵族相对独立,在政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英国和法国都是君主制国家,奥斯曼帝国是暴君制国家。孟德斯鸠不反对亚里士多德把政府分为一人统治、几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的几类,但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以及所有其他古典思想家都没有弄明白君主制的性质,仅把讨论的范围限于单一统治者个人的优缺点。20这种方法未能发掘君主制统治的驱动原则,仅仅勾画出了这个或那个君主制国家的次要性质。亚里士多德将波斯和斯巴达都归为君主制,其实前者是暴君制,后者是共和国。古希腊思想家从未见过任何类似近代君主制的国家。城邦经常是一人统治,但那或者是短暂的一段暴政,或者是人民自愿服从于某个特别出类拔萃的领导人,比如雅典民主巅峰时期的伯里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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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的驱动精神不可与国家的目的混为一谈。共和国的驱动精神是美德,君主制是荣誉,暴君制是恐惧。孟德斯鸠所谓的“美德”与马基雅维利声称罗马共和国兴盛时期的罗马公民所具有的美德非常相似;它是一种公共精神,不是道德上的正确。政治制度的驱动精神并不决定它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与征服;斯巴达虽然以作战为目标,却无意扩张;雅典的目标是贸易与殖民。三者都是共和国,尽管几世纪后,罗马变得迥异于前。近代君主制国家中,法国尤其长于追求光荣和高级文化,英国的君主制却是个异数,因为它的目的是实现公民的自由。共和国最自然的形式是民主形式,或至少是平民形式,因为共和国的主权者是人民。在较小、较简单的共和国中,人民无须代表,直接进行自我治理;无论何种共和国,其定义都是人民掌握主权。共和国的规矩是“人民喜欢的即为法律”21,这与查士丁尼“皇帝喜欢的即为法律”之说恰好相反。卢梭和康德也阐述了这个观点:任何按宪法治理、始终致力于实现共善的国家,其恰当名称都应是共和国,哪怕行政权是掌握在君主手里。只要一个国家靠人民的同意维系,治国的目的是促进人民的利益,那么就存在公共“事务”(res publica),也就是全社会的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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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一个想法部分地预示了可说是美国共和国创始人最重要的成就。他提出,如果由平民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必要时能团结一致,就可既保持古代城邦的民主美德,又发挥单一国家的行政和军事效率。虽然孟德斯鸠是在讨论这类国家的军事能力的时候谈及这种可能性的,但是军事能力并非他提出此一想法的唯一原因。他和许多其他人都认为,平民共和国容易发生派别内讧,因而走向自我毁灭。共和国越大,这方面的危险也就越大,所以,抵御外来侵略的能力与避免因内部派别分裂而自毁长城的能力之间有互为抵消之势。“联盟”的好处在于,它不仅比成员各自单独行动更能有效地自我保护,而且成员们也能够联手镇压某一个成员国内的派别内乱。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援引了孟德斯鸠对利西亚联盟(Lykian League)的讨论,孟德斯鸠赞扬利西亚联盟为构建得最好的联盟。虽然杰斐逊对《论法的精神》的杂乱无章颇多微词,但是他自己提出的在“共和区”基础上建立共和国的思想可能就是来源于斯。美国联邦主义的一个本质性特点是双重主权的思想,但这个思想不可能存在于利西亚联盟的制度观念中,因为古典思想中没有近代的主权概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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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威依靠法律并受法律限制的温和政府与统治者个人意志乃唯一治国原则的暴君制政府之间,孟德斯鸠做了严格的区分。他同样严格地区分了古代共和国公民与政体的关系和近代公民与政体的关系。他这样做不是批评今人不如斯巴达人;那是卢梭的风格,不是孟德斯鸠的风格。孟德斯鸠非常清楚近代时代的优点,无意将其全盘否定。但很容易看得出《论法的精神》为何会使得皇家审查官心生不安;孟德斯鸠说,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君主制国家中,“每个人都几乎是好公民”,这很容易使人以为,他表面上说要展示近代君主制国家是多么统治有方,其实是意在讽刺,甚至隐含贬义。事实上,他此言似乎是发自真心,但他也非常清楚,斯巴达的公民必须随时准备为国捐躯,而近代的观念则比较放松,公民只要遵纪守法,随和友善,诚实不欺,与人合作,就是好公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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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并不提倡民主。事实上,他宣布,他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热爱自己的政府的理由,这等于是自我禁制,不为任何具体的政府形式做宣传。只能假定,他这样说的时候,没有料到《论法的精神》会在奥斯曼帝国广泛流传。孟德斯鸠也不鼓吹在近代欧洲重建共和国形式的政府;他读过哈林顿和西德尼的著作,赞赏西德尼的观点,还引用过他的话,但认为哈林顿的论述完全不得要领。英国人为建立民主共和国闹腾了10年,但最终还是只能接受命运的安排,实行了应势而生非常成功的政府形式,尽管很难说清英国的政府形式应该算是哪一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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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近代的人为何无法重拾古代的政治美德,原因多种多样,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在一个层面上,孟德斯鸠率先提出了贡斯当的观点,即近代世界比古代城邦为人提供了更多的私人乐趣。如果今人遵守古人的纪律,会失去诸多乐趣,而古人却没有这方面的损失。这个说法并未评判今人与古人孰优孰劣,但对英国乡村辉格党人的意识形态与卢梭对近代世界表示的不满提出了一定的怀疑。不能说因为今人享受近代世界提供的乐趣,他们就是坏人,即使今人因此而不像古人那样对祖国忠诚无限。古人与今人的这种对比是否绝对可靠,那是另一回事。伯里克利声称,雅典人是忠于国家的好公民,同时也有丰富的私人生活;可能伯里克利——或修昔底德——那时已经想到了贡斯当提出的问题,并认为正确的回答是,公共与私人生活“同样重要”,不是只能“二取其一”。贡斯当自己也持二者“同样重要”的观点。25孟德斯鸠举了斯巴达和罗马为例,却没有提到雅典,后来贡斯当也把雅典当作古代共和国中的异数,这也许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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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深的层面上,孟德斯鸠看到,即使对伯里克利的观点做出最乐观的解释,雅典实行的也不是近代的自由主义;它坚持维护意识形态的一致性,雅典的每一个公民都处于所有其他公民的监视之下,政府着力在每一个参政公民的心中培育对城邦的绝对忠诚。那样的气氛会使现在的人感到窒息;无论如何,那种方法只有在很小的国家内才能奏效。古代和近代的批评家都认为,当雅典的公民大会表现特别恶劣的时候,雅典即不再是温和的政权;近代批评家则可能觉得,即使在雅典表现最好的时候,也会令人备感压抑。此论可以与孟德斯鸠关于商业的评论联系起来看。古典共和国鄙视体力劳动,对商业活动心存怀疑;为防止居民对经商赚钱产生兴趣,它们不得不组织各种公共比赛和节日庆祝活动来让大家有事可做,还必须加强社会舆论对赚钱的贬斥,以防微杜渐。这方面,希腊城邦中经济生活最活跃的雅典又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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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非常清楚,生活受到如此严格规范的“人民”只占全体成人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使在激进的民主城邦中,也只有经济独立的男性才能参政。只有男人,而且是有足够财产因而与共和国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男人,才有公民资格。民主制与贵族制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人们必然会想到以几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的标准来划分,但亚里士多德提倡建立的政体奉行贵族标准,尽管“多数人”仍不是公民,但有“更多的”人是公民;这就留出了回旋的余地。克莱塞尼兹为雅典制定的民主宪法把投票权赋予了所有四个公民阶级,但规定只有前三个阶级的人有资格担任公职。以为在公民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一定会导致代表制或议会制民主,这是近代的观念。下面会看到,关于近代社会能够达到的政治自由只能是霍布斯式和洛克式的“否定性”自由这一点,有许多赞成的论点,其中之一就是,可以保证每个人都有不受虐待的自由,但是,不能让每个人都拥有对如何治理他或她的真正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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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平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争取平等的激情;这个思想自然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古代,这种激情的本质是政治性的,不是经济性的,是争取平等政治地位的激情。它也许产生了经济方面的后果,如迫使富有的人承担军费,让他们出钱举办节日庆祝和体育比赛,等等。但它不是争取机会平等或提升社会地位这样的近代理想;近代的理想主要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理想,政治并非首要因素。孟德斯鸠认为,古典城邦和古典式的正直公民已成为历史,逝者难追,但罗马至少留下了一项开明的欧洲人不能放弃的遗产,那就是坚持自己有法律权利,不应遭到随意的虐待,不应受任何人心血来潮的草率决定的制约。虽然不能重建罗马共和国,但可以确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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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述法治的意图并不完全清楚。读了他对暴君制、君主制和英国的特殊情况的描述后,很容易将其理解为对法国绝对君主制的攻击,其实不然,尽管他确实批评了法国君主自我毁灭的倾向。孟德斯鸠相信,君主与贵族同兴同衰。他批评亚里士多德,说亚氏不明白,君主制需要“中间的、下属的和依附于它的力量”,没有这种力量的政府不过是暴君制而已。26英国君主的巨大成功是他做到了通过“居间”机构治理国事;这样的制度将地方贵族与国王联系在一起,把他们变成了国王在全国各地的耳目。法国君主剥夺贵族的职能,赐予他们金钱与财政特权以为补偿,做得太过分了。此举实为不智;对社会有用的贵族不会遭到民众的仇恨,但无用的贵族会引起民愤。发挥作用的贵族支持他们所帮助的政府,无所事事的贵族则会对政府心生不满,起到颠覆性而非支持性的作用。唇亡齿寒——“无君主即无贵族,无贵族亦无君主。”27——这个事实并不能保证贵族能够顾大局,看长远。问题不是法国君主想当暴君,他们没有那个意图,他们只是不想在管理国事时受人干涉。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制的驱动力是管好国家的愿望,一个世纪后的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L’ancien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中提出了同样的主张。但是,如果君主制自挖墙脚,多好的愿望也救不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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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的暴君制与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区别体现了暴君制与君主制在精神上的区别。虽然国王的权力在原则上是无限的,但他必须在一个以荣誉、等级和地位为基础的社会中行使权力。对一个宁肯战死沙场也不愿临阵脱逃的人,若要求他做不荣誉的事,很可能会把他逼反。这些都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它意味着,权力只在理论上属于君主一人,实际上由君主与贵族分享。法国国王并不想把臣民变为奴隶,他不想效法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孟德斯鸠关于人民的道德(les moeurs)、价值观、希望、忠诚和归属感的观念说明了其中的道理。国王除非和臣民有同样的价值观,否则不可能温和执政;如果国王暴虐,人民就会要么沦为奴隶,要么起来革命。至于这样的王国到底有多少真正的自由,孟德斯鸠的论述措辞谨慎,但语带批评。最起码的自由是无法削减的,但它存在于社会的空隙之间,没有法律的规范。法国幅员辽阔,国家富足,各种意见五花八门,地方风俗多种多样,关于商业社会的利与弊以及任何其他问题的观点也多如牛毛。孟德斯鸠不仅是拥有土地的贵族,还是酒商,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压力有亲身感受。社会与经济的多元化维持了自由,虽然代表宪制的政治法律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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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个异数,它不是“我们所知的君主制”,而是一个以法律促进自由的国家。28英国的自由不可能是古典共和国的自由;英国是君主制,它的驱动精神是荣誉,不是美德。尽管如此,它的法律还是保障了自由。英国的诀窍在于权力分立,孟德斯鸠是以近代形式提出此一概念的第一人。国家权力包括执行法律的执行权(即现代概念中的行政权)、决定案件的处置权(即现代概念中的司法权),还有立法权。这并非洛克提出的行政、联盟和立法三权的区分。洛克的区分中没有包括独立司法权,这既是一个疏漏,也是一件怪事,尤其是考虑到他的《政府论·下篇》是多么重视由刚正不阿的法官执行确立的法律。孟德斯鸠甫一提出今天众所周知的三权分立的概念,就马上取消了其中三分之的内容,说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效的”。29此言难以理解;他的意思也许是,在理想的情况下,法官应无为而治;清楚明确的法律、确凿无误的证据和合情合理的法庭程序应该如数学定理般产生显而易见的判决结果。然而,这一思想的问题是,孟德斯鸠在讨论君主制的时候,强调法律必须有“受托人”,似乎指的就是法庭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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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有权力分立,也有不同权力之间明智的互相重叠。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社会集团掌握,所以每个集团都可以制约与之竞争的其他集团,而权力的重叠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影响议会的行为,反之亦然。孟德斯鸠说,这就是保持“平衡”的诀窍。很不幸,孟德斯鸠的旅行日志只有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部分留存了下来。若能看到他对英国印象的第一手记录,一定会给人以巨大的启迪。看到英国的政治辩论如此激烈,孟德斯鸠显然又惊又喜。英国人把批评国王和大臣视为天经地义的自由,但在巴黎,谁敢如此批评国王,马上会招致一封国王的封印密信(lettre de cachet)[9],被投入巴士底狱。孟德斯鸠访问英国时,罗伯特·沃尔浦尔爵士已经确立了他在下议院一言九鼎的地位,沃尔浦尔在议会外的敌人,特别是博林布罗克子爵,正在大力谴责沃尔浦尔为掌握下议院而使用的卑鄙伎俩。孟德斯鸠注意到了其中的讽刺,因为沃尔浦尔是辉格党人,原则上是反对国王的,而博林布罗克是托利党人,原则上应捍卫皇家的特权。然而,沃尔浦尔掌管着议会,为国王的政府服务,而博林布罗克谴责他使用的措辞全是反对查理二世的辉格党人所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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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力分立如何在英国维持了自由这个问题,孟德斯鸠的意见高深莫测。他根据英国的经验,从一个罕有的角度对威尼斯发出批评。威尼斯也许是“最安详宁静的共和国”(la serenissima),但它的居民没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自己的命运不受其他公民的左右,威尼斯没有实现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它设有“可怕的”非公开刑事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彼此告发,为此专设了一个信箱来接受检举信,信箱的开口做成狮子张开大口的形状。因为共和国的主权不像一人统治那样自然地集中于国家元首手中,而是分散在所有公民中间,所以它必须设法确保共和国作为整体能够对每个公民行使绝对权威。在这方面,世袭但按照宪法统治的君主制显出了它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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