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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关于合法国家的论述明理服人。也许有人遵循功利主义的传统,对于合法性的概念嗤之以鼻,认为唯一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是:一个正派人是应该遵从地方的政治和法律安排,还是应该起而反抗,或迁居他方,或像梭罗那样对其置之不理?但是,这回答不了一个多少人一直寻寻觅觅力图找到答案的问题,那就是,规则制定者是否有权制定规则?换言之,对合法性持怀疑态度的人必须暂且搁置怀疑,思考一下地方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是否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则获得了制定与执行法律的权力。找到了对此问题的答案后,再来思考诸如产生了具有实际合法性的政府的规则是否公正、这些规则能否产生促进普遍幸福的政府等道德与治理领域的问题。至于人是如何真正得到制定规则的权力的,如前所示,卢梭的回答实质上是说,权力来自国家的规定,而国家应具有无懈可击的宪政制度,是我们(作为既关心自己的家人也关心整个人类的理性和道德、合理关切自身利益的人)希望成为其一员的国家。这样,卢梭对国家的合法性这个功利主义一贯不予重视的问题提供了答案,同时也采用了功利主义的说法,说如果达不到他为合法性设立的标准,就以功利主义的考虑为准。如果有可能成为公民,爱弥儿就是好公民,如果没有这个可能,他就是个好的功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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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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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著作中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特点只是间或显露峥嵘。此前没有提到过的立法者即是一例。卢梭说,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人民想要它如此;但先要有国家,才能有人民。尚未存在的人民不可能凭意愿造一个国家出来,但国家又是人民作为法律实体存在的前提。卢梭和马基雅维利一样,援引了半神话人物的立法者,如摩西,还有以自己的人格力量和令人心悦诚服的远大眼光把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了人民的罗慕路斯[7]。卢梭自己绝不支持伟人政治,也无意为近代意义上的独裁开绿灯。立法者关于未来的设想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接受。这与马基雅维利关于初创国家需要超人式领袖的观点大不一样。卢梭提出的立法者概念弥补了合法性理论在逻辑上的一个缺口,他在攻击格劳秀斯关于人民可以将自己全部奉献给绝对统治者的论点时曾指出过这个不足。39立法者面临着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他要提出一套根本性的法律,但这套法律只有在人民批准后才真正成为法律。尽管如此,卢梭还是亲手为所谓的“民主独裁”打开了大门。他承认,立法者需要求助于神的启示或其他类似的权威来源,用今天的话说,需要展示领袖魅力;拿破仑、墨索里尼、希特勒、菲德尔·卡斯特罗的崇拜者都说,他们的崇拜对象就具有这样的魅力。卢梭没有认识到,但别人看到了,集开国元勋与人民公仆于一身的人物几乎可以为所欲为;罗伯斯庇尔和继他之后的恶人就是抓住了这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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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前半部讨论合法性,后半部探讨罗马的制度,这两部分的关系令人不解,因为它们的内容似乎属于完全不同的两本书。一些评论家认为,卢梭讨论罗马共和国机构制度的那些章节全是废话。此言差矣。至少,卢梭试图表明,全体人民的主权可以与将政府限于少数人的必要性相调和。雅典人失败了,因为公民大会巨细无遗地事必躬亲。罗马人成功了,因为他们把人民主权与由选举出来的贵族管理的政府结合在了一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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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政府做不到这一点。英国人只是在每五年一次投票选举议员的时候才能享受自由;在那一刻,他们是公民,但其余的时候,他们的自由被制度的骗局剥夺了。卢梭说,鉴于英国人行使自由时的全力以赴,不必为此太过惋惜。41对这个问题做任何评论都是多余的。人民只有亲自参与制定法律,才能算行使主权者的立法权力。卢梭崇拜罗马共和国的制度,他和马基雅维利一样,认为那些制度提供了平民共和国的框架,让男性公民(妇女、外国人、经济上不能独立的人不在其列)参与国家的大部分事务。普通人参政是被动的,反应性的,不是积极主动的。领导国家、参加元老院中的辩论、担任行政职务,这些都是选举出的贵族的事,其他人只管批准或否决他们提出的建议。然而,关于卢梭为何如此重视罗马共和国制度的细节,人们好奇之余可能会和卢梭在日内瓦的敌人得出同样的结论。有好几百万人口的国家无法复制公元前146年的罗马共和国的做法,但日内瓦可以。那里的小议会很可能觉得,卢梭几乎是在不加掩饰地煽动下层中产阶级造世袭贵族的反,恢复大议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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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卢梭无此意图,就很难明白他到底有什么目的。他若只想指出罗马人和斯巴达人有他们自己的公民概念,他们的公民义务比我们的更加严格,那么根本用不着讨论罗马人的投票程序。即使卢梭有此目的,仍然需要解释他为什么要讨论公民信仰在这样的政体中的作用。维系共和国的力量是道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个理念并不陌生,孟德斯鸠的论述使它成为普遍的信条,卢梭也将它纳入了自己的理论。拥有强有力的集体道德甚至比拥有良好的法律还要重要。(卢梭在这里想到了那句老话:“共和国靠的是好武器和好法律。”)卢梭很欣赏罗马的道德监察官(censor morum)制度。监察官有权谴责并惩罚违背美德的行为,尽管那类行为不构成对刑法的违犯。道德规范要有效,需要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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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最后的结论是,应该有一种纯公民信仰。在推证这一结论的过程中,他发表的那些离经叛道的言论足以让《社会契约论》被烧毁好几遍。这样的公民信仰无可挑剔,虽然它是自然神教,不是基督教。从肯定的方面来看,它的信条包括“有一个强大、明智、仁慈、先知的神,也有来生;公正的人得到幸福,邪恶的人受到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从否定的方面来看,它不接受不宽容的行为。最后,卢梭令人心惊地提出,如果有人声称皈依了公民信仰,其行为却与之南辕北辙,就应把他作为叛徒处死。公民信仰这个概念与莫尔的乌托邦人的信念非常相似。卢梭在得出结论之前指出,实现社会团结不能靠罗马天主教,因为天主教徒把忠诚分享于教会与国家之间;各个多神教教派既迷信又残忍,使各城邦互相为敌,造成无尽的战争;真正的基督教也不行,因为它是属于个人内心的宗教,不是在公共广场上起作用的宗教。由真正的基督徒组成的社会不仅不会是完美的社会,而且不再是人的社会。他们会在野心家手里沦为受奴役的人,如果他们是真诚的基督徒,他们就不会反抗,因为他们关心的是来生,而不是今世。尽管卢梭论述的切入点比较奇怪,但他的论点实际上与洛克的观点十分接近,也与现代西方社会的观点相差不远。他的论点的实质是,关于生命意义的终极真理,可以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并把自己的信念与某个类似的宗教信仰联系起来。内心的宗教本质上属于私人范畴。现代美国人的各种宗教信仰多如牛毛,任何其他西方民主国家的公民均望尘莫及,看来美国人是真正体现了卢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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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卢梭对近代世界的吸引力是一个令人费解的谜。恕我不能同意卢梭对英国议会的嘲弄,他的合法性理论其实与围绕着代议制政府和议会制度建立起来的近代自由民主国家完全一致。这样的国家是一种形式的选举贵族制。无论国民大会的具体名称如何,其成员均由民众选举,国家仅仅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民众的意志,但它的法律是符合卢梭的原则的。虽然民意代表机构投票通过的法案只有在女王或总统签署之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但是更深层的道理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人民承认它是法律。如果人民不予承认,它就只是一纸空文。按照卢梭的意思,最好每年举行一次公民投票,来重新批准宪法,重新选举政府;应该说,隔几年正式来一次即已足够,因为在自由民主国家中,政府和人民的互动代表了人民对政府非正式的认可,而且这个过程是连续不断的。卢梭对这个说法肯定不以为然。他认为,近代国家没有古典城邦那样坚定明确的政治承诺。他巴不得人们能抛弃所谓的文明(即商业、艺术、精致的社会生活、科学和技术),重拾美德;当然,谁都希望能够既保留这些被卢梭斥为无聊无益的东西,又实施卢梭式的政治。法国革命者认为,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与众多地方政治实体的某种结合也许是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办法;这个想法没有错。他们错在以为能够把古罗马人的美德照搬到近代的法国,为此尝到了苦果。他们的前辈,同样熟读卢梭的美国革命者比他们成功得多,真正创立了第一个近代共和国,但是美国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都比法国人有利得多。美国革命者的抱负不像有些评论家说的与法国人大相径庭,他们的成功也并非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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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omas Carlyle,1795—1881,苏格兰哲学家兼历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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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罗马勇士的盾牌呈长圆外凸形,翻转过来即可用来运送死伤战士。——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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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自《圣经·罗马人书》。——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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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on Giovanni,莫扎特歌剧《唐·璜》中的人物。——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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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书所引有关《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均采用何兆武先生的译本。——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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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国际法标准的确定者。——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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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omulus,罗马城创建者。——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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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从霍布斯至今(下卷) 第十六章 美国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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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不可能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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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的创立举世瞩目,令人震惊。创建了这个被恰当地称为“第一个新国家”的人们深知,他们的事业前无古人,成败难卜;也并非唯有他们有此担心。对美国革命投以怀疑眼光的保守人士约瑟夫·德·迈斯特不满地批评说,整件事情人为的痕迹太过明显——可以成立共和国,共和国也可以有首都,但一个把首都命名为“华盛顿”的共和国简直是莫名其妙。1本章同意迈斯特的前提,却不同意他的结论。美国的创立的确是人为的,是一桩高明睿智、精心实施的人为之举。尽管如此,波利比奥斯和马基雅维利一定都同意,机缘(tyche)或命运(fortuna)也起了作用。本章几乎完全不涉及1787年后的历史,而是把美国的创立作为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事件来研究。美国建国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它是一项具有高度自我意识的政治建构工程;开国者有扎实缜密的理论,但他们的成功也要归功于他们通过演说和撰著令人信服地叙述了自己的意图。他们的叙述当然只能采取当时流行的历史观点和理论概念。225年之后,美国成了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变为波利比奥斯笔下的罗马那样的霸权国,这是开国者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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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创始人(本书仅讨论托马斯·杰斐逊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两位作者)达到了西塞罗梦寐以求的成就,成立了一个非暴政的共和国。那些年间,共提出了三种关于美国形式的设想,各有各的道理。汉密尔顿版的美国是重商的君主制英国的忠实翻版,尽管北美殖民地发动起义就是为了反抗英国。不过,美国具备更多的近代化因素;它实行中央集权,重视发展军力,毫不掩饰地奉行帝国主义政策,建国伊始即设立了符合近代国家要求的财务与税收制度,而不是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临时拼凑。杰斐逊版的美国则位于可行范围的另一端,它的政治制度是由分区组成的共和制,它是民主的农业社会,在意识形态上敌视工商业,未来可能会分解为由众多小共和国组成的松散联盟。实际的美国处于这两端之间,这主要归功于麦迪逊超常的创造力和说服力。杰斐逊写出了《独立宣言》;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论文编入了《联邦党人文集》;杰斐逊和麦迪逊还做过总统。汉密尔顿死于与阿伦·伯尔的决斗时,自己的政治生涯正处于停顿期;伯尔是杰斐逊的副总统,也是汉密尔顿的死敌。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互相厌憎,虽然他们都在乔治·华盛顿的第一届政府中任职,因此不得不共同合作。非常可惜,本书无法介绍其他一些人的思想,其中一位是约翰·亚当斯。亚当斯在不同的时期是杰斐逊的拥趸、同事、对手、诤友;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代表着共和理论者当中的保守派。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美国选择了杰斐逊,而不是亚当斯。如果仅将其解释为美国决心走平民主义的道路,而不是有意识的精英主义或贵族制的道路,那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位本书未能介绍的是本杰明·拉什,这位令人钦赞的医生用尽办法保证大陆军士兵的健康,还撰文对奴隶制的罪恶发出言辞辛辣、说理动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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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学校的课本和对外宣传,好像美国是在起义取得了奇迹般的胜利后,稍做犹豫即成立起来的一个前所未有的联邦国家。它不仅是“第一个新国家”,而且是凭空创造出来的。实情却复杂有趣得多。在美国诞生的过程中,各方引经据典,争论不休。起义的殖民地人民在控诉自己遭受不公、权利被侵犯时,使用的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被排挤出英国政治的激进分子的语言。他们依靠的是克伦威尔共和国的传统,启发并激励了他们的是洛克的理论。这不是说殖民地的民兵人手一册《政府论·下篇》,虽然在塞缪尔·亚当斯的推动下,波士顿市理事会通过了一项直接从《政府论·下篇》抄来的关于政府原则的声明,而是因为洛克的观点代表了辉格党和克伦威尔式共和派的观点。2光荣革命断送了英国的绝对君主制,也消灭了天主教复辟的威胁。但是,它没有建立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的政府,没有废除英国国教,也没有实现政教分离。被称为“好事业”的英国共和主义在北美才重新获得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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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及来源:洛克与西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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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不单是一场“光荣革命”,而是比英国的光荣革命更胜一筹。埃德蒙·伯克在批评法国大革命时,赞扬了1689年英国达成的解决办法。他说,辉格党人说得对,他们发动的完全是一场防御性、恢复性的革命,目的是保护古老的宪制不受攻击,而不是确定人民有权任命威廉和玛丽做国王。3如果“我们人民”可以拥立国王,“我们人民”就可以废黜国王;这样,国王就成了被人民呼来喝去的奴仆。洛克的观点与伯克截然对立,他认为统治者本来就应该为人民服务。杰斐逊也这样说过,他在1774年的《英属北美权利综述》(The Rights of British North America)中直截了当地向乔治三世指出了这一点。4杰斐逊说:“他(指国王)只是人民的主任官,由法律任命,有确定的权限,负责协助政府这部巨大机器的运行。”他是否指望乔治三世会同意这个观点则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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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发表的《独立宣言》同样体现了洛克的精神,但可能受阿尔杰农·西德尼的影响更大。它和西德尼的著作一样,提出了以关于自然法的“哲学”理念为基础的个人的自然权利,与其相交织的还有集体自由的思想,这个思想来自以哈林顿为代表的共和派,并可进一步追溯到塞内加和西塞罗的学说,它指的是自治的公民的权利,不是臣民不受君主干涉的自由。《独立宣言》既论述了公民美德,也论述了自然权利,二者互不矛盾。只有评论家大伤脑筋,因为找不到杰斐逊论点的出处。杰斐逊自己似乎觉得这根本不算问题。有人问他,是什么启发他写了《独立宣言》?他回答说,他吸收了“时代的共识”,并列举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和西德尼的名字。5一般来说,抬出上帝的名号是为了印证君主的神授权利,不能以此来说明美国人民得到了神授的权利,能够“获得自然和上帝的法律赋予他们的在世界民族之林独立平等的地位”6,但《独立宣言》对此处之泰然。它引用历史和哲学的时候毫不担心人们会据之达成不同的结论。它列举英国人古老的自由和古老宪制的美德时,也提及了自然权利,但在现代人的眼中看来,那似乎与通常理解的自然权利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人有自然的权利,可以随时重塑机构制度的话,旧时成规的权威就不可能很大,这也是伯克对支持法国大革命的英国人的一条批评。也许可以争论说,盎格鲁-撒克逊英国的最初宪制已经体现了“自然和上帝的法律”,以此来勉强自圆其说。杰斐逊似乎有时就是这样想的,今人对此却比较难以接受。不过,西塞罗就认为,斯多葛派哲学的教诲与罗马的“先辈之习惯”别无二致,足见杰斐逊其道不孤。提到西塞罗也使我们想到,政治演说的要求与抽象哲学的要求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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