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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alter Lippmann,美国新闻评论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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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annah Arendt,美国政治理论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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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它拼法接近的英文词somnia是含有睡眠意思的组合词的后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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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据说是苏格拉底说的。——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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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hn Wain,20世纪英国诗人、小说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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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从霍布斯至今(下卷) 第二十三章 帝国与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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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与帝国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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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伟大帝国的兴衰是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期间最令人瞩目的政治现象之一,帝国的概念也因之改变。我们借以理解政治事件的概念经常由于那些事件而发生变化;法国大革命改变了关于革命的性质与结果的思想;过去一直被视为单纯的混乱或回归先验原则的保守运动现在成了某种全新的、无法预测的运动的开端,只有导致了社会与经济变革,才能算作“真正的”革命。在美国、英国和法国,妇女和没有财产的穷人逐渐被纳入政治代表制度,这赋予了民主概念新的意义。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多数人任意统治的民主被重新界定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对全社会负责的职业政治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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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建立帝国的事业使人们对帝国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想法。现代形式的帝国主义只是昙花一现。“争夺非洲”到了19世纪末才变得激烈起来;英国殖民帝国的版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达到巅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即缩小到几乎为零。20世纪帝国主义的前身要追溯到很久以前。16世纪到19世纪期间,近代帝国逐渐建立,回过头去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与古代帝国的巨大差别。典型的情况是宗主国对遥远的海外领土实行军事和政治上的控制。建立帝国的动机不难想象。国家极力扩大领土的原因自古皆然,有时是为了经济与军事安全,有时是为了经济掠夺,有时则仅仅是为了扬威立名。近代帝国的突出特点是,它们是众多领土的组合,不像罗马帝国那样,形成一个单独的统一国家。这个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帝国都是海洋帝国,而古代的帝国中,只有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帝国”和称雄亚得里亚海及爱琴海的威尼斯帝国属于海洋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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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纷纷到地球的另一边去建立殖民地和贸易站,确定对那些土地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关于发达国家有权统治不发达国家人民的新思想也随之出现。有些较强硬的思想变成了19世纪“科学”种族主义的理念,有些仅仅重复了2500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点,说不同的民族有的适合搞政治,有的则适合做奴隶。1有些从种族角度或以“教化的使命”为理由为帝国的辩护仍然保留了西班牙为解释它凭什么统治信仰泛神教的印第安人所提出的理论的宗教含义,而别的理论则完全从世俗角度出发。19世纪晚期,种族的理由更加突出;原来被视为向遥远的野蛮人传播基督教的努力现在被描述为“白种人的负担”。这个思想当时非常普遍。“白种人的负担”这个短语来自拉迪亚德·吉卜林的一首诗,那首诗写于1899年,是为庆祝美国夺取了西班牙帝国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领土而作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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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时期的帝国有着显著的区别。罗马帝国在全盛时期是统一的国家,各行省处于国家的统一领导之下。近代帝国中,只有法国曾试图把海外领土纳入行政区。19世纪的俄国和美国遵循了古典模式,它们在陆上实行扩张,俄国向东,美国向西,并把新获得的领土以及当地居民纳入统一的国家,在美国的情况是联邦国家。美国和俄国都不认为自己是法国帝国、西班牙帝国和大英帝国意义上的帝国。美国“帝国”与俄国帝国截然不同,因为它是名副其实的“自由帝国”。《美国土地法令》(U. S. Land Ordinances)颁布于1787年,比美国宪法还早几个月;它规定,新领土必须是单独的州,享有与最初的十三州同等的权利与地位。东部各州的殖民者若向西移民,不会丧失任何权利。直到美西战争后,美国才获取了菲律宾、夏威夷和波多黎各等海外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后来的发展各不相同;菲律宾实现了独立,夏威夷成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州,波多黎各“联邦”则是奇怪的混合,一方面享受作为美国一州的许多权利,但严格按法律来说是美国的属地,在国会中没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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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雅典帝国是由名义上独立的国家组成的邦联,那些国家维持着实质上的自治,对雅典的依附主要体现在向雅典纳贡,以换取建立共同的防御体系。拜占庭帝国是东方的罗马帝国,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组织结构。从巴比伦到塞琉古,各个帝国的发展格式大同小异,都是通过征服邻国来获取领土,然后设置省级总督。奥斯曼帝国在扩张中把塞浦路斯和克里特两个岛屿收入了囊中,但这不能算是真正的例外。它先是占领了东地中海沿岸的土地,然后才攫取了在陆地包围之中的海上岛屿;它从未寻求过建立海外据点,无论是为了便利贸易,还是为了给远离祖国港口的舰队或商船队提供安全。奥斯曼帝国最后的扩张是向北进行的,企图越过巴尔干控制黑海以北的地区。近代欧洲国家发展成帝国是拜全球海上贸易的发达所赐,也因为它们掌握了大量的资本,亟欲谋利;这些帝国的兴衰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也是造成20世纪期间无数较小规模暴力的罪魁祸首。近代早期的贸易本质上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与此同时,在美洲对贵金属的大规模开采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而开矿本身同样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随着欧洲人手中流动资本的积累,资本家需要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这个过程于是自动加强。这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的开端,也标志着表现为远洋帝国的近代帝国主义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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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概述过去的帝国概念,转而讨论第一波欧洲扩张造成的殖民化在何时何地可以算是合法,然后集中注意三个主题:第一个是从自然法的角度对殖民化的论述,认为发达社会为了履行“教化的使命”,有权征服欠发达或不发达的社会。这个思想(有些尴尬地)与种族等级制的观点相联系,而种族等级制的观点已经被彻底批倒,所以,这个思想居然如此轻易地得到广泛接受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同样难以置信的是,早在18世纪,启蒙运动思想家就已经对这种观点做出了全面的谴责。第二个是列宁的著名论点(列宁是从英国的自由经济学家J. A.霍布森那里借鉴来的),即帝国主义是先进工业国家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尽管可以预知它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第三个是弗朗兹·法农在他的著作中提出的主张,认为殖民帝国是一种特别可憎可怖的压迫形式,反抗殖民帝国的斗争是决定性的自我成长的行为。在讨论这一思想时,我们将考虑民族国家的思想和民族主义在1945年后的世界中异乎寻常的强大力量,并略微涉猎赛义德·库特卜论述的民族主义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至于今天的世界是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之后的世界,还是新殖民主义和新帝国主义的世界,就由读者自己来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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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帝国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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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人把国家扩张视为天经地义,也许这就是最古老的帝国思想。如果21世纪的美国像许多批评家所说的,是一个帝国,那并非因为美国人仍然乐意承担白种人的负担,或和西奥多·罗斯福一样,希望看到世界被干脆利落地分为几个国家的势力范围,而是因为商业和军事竞争如霍布斯所说,是“永不停息的不断争取权力的斗争”。如果修昔底德的叙述准确的话,雅典人对此问题的看法是:强者为所欲为,弱者俯首听命。这是自然法则,人只能接受。古希腊和古罗马没有国界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出现要等到宗教改革后民族国家的兴起,特别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Treaty of Westphalia)结束了三十年战争之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主权国家有全权任意对待自己的人民,自卫是采取军事行动唯一合法的理由。建立殖民地是近代帝国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这些帝国的终结如此血腥、拖得如此之久的原因之一,但殖民地的建立在古代并未引起道德上的不安。而且,古代帝国并非以殖民地为基础。古时的殖民地与近代的不同,与原来的城邦没有紧密的政治关系,而是独立的新实体,在行为上也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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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6世纪到前4世纪的撰著者关于帝国的思想秘不可测。在译文中,波斯的君主国一般都被称为“帝国”,但当时的作家不像今人那样,把帝国、多民族王国、联邦,以及由不同部落组成的临时性松散联盟仔细分开。希腊观察家注重的是希腊的小型自治城邦与被臣民视为半神的国王统治下幅员辽阔的巨大王国之间的对比。希腊人认为,把统治者捧到神的地位是荒谬的,甚至是亵渎神灵,就连亚历山大大帝在试图迫使他的希腊军队实行波斯的跪拜礼时都遇到了抵抗。波斯是典型的多民族王国,但在现代人看来,它达到了帝国的标准。它在萨迪斯设有中央政府,地方统治者基本上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波斯统治下的许多实体在处理内部事务方面仍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希腊观察家对波斯的兴趣可以用专注入迷来形容,因为波斯对希腊是无时不在的军事威胁,它疆土辽阔,处于国王代理人的专制统治之下,在许多方面十分高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波斯的财政效率给它带来了灭国之祸,因为马其顿的腓力国王和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看到,可以用波斯国库中的资金来保证他们的大军东征西讨的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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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的“帝国”(empire)一词出自拉丁文的“imperium”,该词的最初意思只是“指挥”。早期罗马人驱逐了国王,这在罗马政治中具有强大的象征意义,所以后来的罗马统治者才自称皇帝;他们这样做并非像亚述和波斯的国王那样,是为了夸耀自己比世界上的其他国王更伟大、更有力量(尽管他们对此当之无愧),而是为了避免“rex”(国王)这个称号。罗马人和希腊人一样,认为国王制代表的政治形式比较原始野蛮。这种挑剔讲究其实是装腔作势,与罗马人保留了没有实权的元老院,以及罗马皇帝采纳东方习惯,让臣民将自己当作神来膜拜的做法同属一类。罗马在形式上仍是共和国,尚无皇帝的时候,即已成为并被普遍视为帝国。波利比奥斯叙述和解释罗马的著作翻译为《罗马帝国的崛起》(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再恰当不过,但它是由罗马共和国创造的帝国。虽然在罗马的统管下存在着地方政治实体,但是那些实体的命运掌握在罗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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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定义较难确定,但可以根据一个实体是否充分达到了必要的条件来判断能否称其为帝国。总的来说,帝国必须比与其接触的大多数国家都大,必须由多个民族或多个种族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政治权力中心,由该中心准许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中央也可能派遣代理人或代表去负责地方的治理。按照这些标准,神圣罗马帝国正如那句著名的嘲谑所说的,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它是个松散的邦联,地方统治者在当地的权威与合法性经常比选举出来的皇帝更加稳固有效,所以,它的帝国称号可说是牵强到极点,马克西米连和查理五世等出奇能干的皇帝统治时期是例外。中世纪中期,规模较小但凝聚性较强的国家的国王完全可以自称为“皇帝”(imperator sibi),以强调他们不效忠于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城邦也可以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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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神圣罗马帝国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但它达到了利奥三世教皇在公元800年圣诞日那天为查理曼加冕时怀有的目的,自那以后,人们对这个目的一直未有稍忘。皇帝的任务是协调对基督教世界的保护。基督教世界不是政治实体,而是宗教概念;它的成员是基督徒,基督教世界指的是拉丁基督教的势力范围。它的敌人在公元800年时是摩尔人,后来是奥斯曼帝国,虽然对西尔维斯特教皇来说,迫在眉睫的威胁是伦巴底人的入侵。伊拉斯谟写了不少文章,恳求基督徒统治者谋求和平,不要征战不休;他说,如果一定要打仗,应该发兵去打土耳其人。3公平地说,伊拉斯谟希望最好完全不打仗;1229年,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皇帝腓特烈二世没有靠战争,而是用钱买下了耶路撒冷等圣地,伊拉斯谟也和腓特烈二世一样认为,外交和金钱的诱惑能够达到单纯的武力达不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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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及征服和殖民化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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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西印度群岛与美洲大陆,开辟了绕过好望角通往亚洲的航线后,建立新形式的帝国遂成为可能。建立新帝国与古代建立帝国的事业不同。欧洲列强在遥远的地方骤然接触到经济、技术和政治发展水平与自己差异很大的不同民族,这给它们与当地人民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许多没有先例可循。具体来说,它引发了关于定居者和殖民者声称对殖民地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说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土著居民世世代代在那片土地上从事狩猎和采集的活动,但从不把它视为欧洲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既然按假设,土著居民和来自西方的殖民者不受同一个实在法制度管辖,那么文明的新来者如何对待文明程度较低的原住民这个问题就只能依照自然法或万民法来解答。自然法和万民法中的有些内容可以提供解答,但只能解答一部分。这方面两个最古老的问题是:谁对海盗和在确定的法律管辖范围以外抓到的其他罪犯有管辖权?救助陌生人的义务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土著像海盗那样违反了自然法,他们应当受到惩罚,包括被没收财产;即使他们没有违反自然法,他们也没有权利拒绝向需要帮助的陌生人伸出援手,如果殖民者可以算作后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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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开始讨论这些问题的是西班牙人。像通常一样,宗主国官方唱的道德高调与去国万里的征服者和殖民者的行为相差颇大。原则上,西班牙皇家政府希望像管理本国农民那样对待美洲的臣民,也就是说,设立保护人管理他们,让他们向保护人缴纳贡赋,或为其服劳役,但不把他们当作奴隶。保护人的责任是向土著灌输基督教信仰,保护他们不被盗窃和袭击。普遍认为,皇家政府可以像对待从摩尔人手中光复的西班牙土地上的居民一样,把管辖权与经济特权赋予它选中的任何人。权力一般来说大多赋予西班牙军人,但有时也赋予美洲印第安人,包括蒙提祖马二世[1]的女儿们。这种所谓的“赐封制”(encomienda system)在墨西哥一直保留到19世纪初墨西哥实现独立。事实上,只有西班牙殖民者从赐封制中得到了好处;美洲印第安人则因备受虐待或感染他们对其没有抵抗力的外来疾病而大批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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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殖民化道德问题的作家中,最著名的是16世纪早期学识渊博的法学理论家弗朗切斯科·德·比托里亚。他1509年至1523年间在巴黎教书,自1526年起转至萨拉曼卡教书,直至1546年辞世。他是多明我会修士,信奉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仇视宗教改革和伊拉斯谟等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等人希望天主教变得更加开明,但反宗教改革运动最终断送了他们的希望。查理五世经常对比托里亚移樽就教,特别是关于如何对待美洲印第安人的问题,但也向他请教其他问题,比如该如何处理亨利八世想和查理五世的姨妈——阿拉贡的凯瑟琳——离婚的问题。比托里亚向查理五世提出的建议并不总是顺耳之言。他坚定捍卫绝对君权,但也绝不肯为适应当权者的需要而歪曲合理的法律。他说,西班牙不能以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赠予为理由而声称对美洲印第安人有统治权,因为教皇没有世俗统治权,更遑论使他有资格做出赠予的普遍统治权。教皇的世俗权威只限于保护基督教信仰。他可以宣布罢黜异端国王,号召臣民起来反对被他罢黜的国王,但他不能取代世俗当局。4对于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拥有普遍的世俗统治权,所有其他世俗统治者都不过是皇帝代理人的观点,比托里亚也不同意。尽管如此,他还是为西班牙攫取新发现的土地,统治当地的人民,提出了相当充足的理由。不过,他的论点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他没有说西班牙征服者有为所欲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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