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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的“帝国”(empire)一词出自拉丁文的“imperium”,该词的最初意思只是“指挥”。早期罗马人驱逐了国王,这在罗马政治中具有强大的象征意义,所以后来的罗马统治者才自称皇帝;他们这样做并非像亚述和波斯的国王那样,是为了夸耀自己比世界上的其他国王更伟大、更有力量(尽管他们对此当之无愧),而是为了避免“rex”(国王)这个称号。罗马人和希腊人一样,认为国王制代表的政治形式比较原始野蛮。这种挑剔讲究其实是装腔作势,与罗马人保留了没有实权的元老院,以及罗马皇帝采纳东方习惯,让臣民将自己当作神来膜拜的做法同属一类。罗马在形式上仍是共和国,尚无皇帝的时候,即已成为并被普遍视为帝国。波利比奥斯叙述和解释罗马的著作翻译为《罗马帝国的崛起》(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再恰当不过,但它是由罗马共和国创造的帝国。虽然在罗马的统管下存在着地方政治实体,但是那些实体的命运掌握在罗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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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定义较难确定,但可以根据一个实体是否充分达到了必要的条件来判断能否称其为帝国。总的来说,帝国必须比与其接触的大多数国家都大,必须由多个民族或多个种族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政治权力中心,由该中心准许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中央也可能派遣代理人或代表去负责地方的治理。按照这些标准,神圣罗马帝国正如那句著名的嘲谑所说的,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它是个松散的邦联,地方统治者在当地的权威与合法性经常比选举出来的皇帝更加稳固有效,所以,它的帝国称号可说是牵强到极点,马克西米连和查理五世等出奇能干的皇帝统治时期是例外。中世纪中期,规模较小但凝聚性较强的国家的国王完全可以自称为“皇帝”(imperator sibi),以强调他们不效忠于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城邦也可以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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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神圣罗马帝国既非神圣,亦非罗马,更非帝国,但它达到了利奥三世教皇在公元800年圣诞日那天为查理曼加冕时怀有的目的,自那以后,人们对这个目的一直未有稍忘。皇帝的任务是协调对基督教世界的保护。基督教世界不是政治实体,而是宗教概念;它的成员是基督徒,基督教世界指的是拉丁基督教的势力范围。它的敌人在公元800年时是摩尔人,后来是奥斯曼帝国,虽然对西尔维斯特教皇来说,迫在眉睫的威胁是伦巴底人的入侵。伊拉斯谟写了不少文章,恳求基督徒统治者谋求和平,不要征战不休;他说,如果一定要打仗,应该发兵去打土耳其人。3公平地说,伊拉斯谟希望最好完全不打仗;1229年,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皇帝腓特烈二世没有靠战争,而是用钱买下了耶路撒冷等圣地,伊拉斯谟也和腓特烈二世一样认为,外交和金钱的诱惑能够达到单纯的武力达不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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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及征服和殖民化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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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西印度群岛与美洲大陆,开辟了绕过好望角通往亚洲的航线后,建立新形式的帝国遂成为可能。建立新帝国与古代建立帝国的事业不同。欧洲列强在遥远的地方骤然接触到经济、技术和政治发展水平与自己差异很大的不同民族,这给它们与当地人民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许多没有先例可循。具体来说,它引发了关于定居者和殖民者声称对殖民地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说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土著居民世世代代在那片土地上从事狩猎和采集的活动,但从不把它视为欧洲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既然按假设,土著居民和来自西方的殖民者不受同一个实在法制度管辖,那么文明的新来者如何对待文明程度较低的原住民这个问题就只能依照自然法或万民法来解答。自然法和万民法中的有些内容可以提供解答,但只能解答一部分。这方面两个最古老的问题是:谁对海盗和在确定的法律管辖范围以外抓到的其他罪犯有管辖权?救助陌生人的义务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土著像海盗那样违反了自然法,他们应当受到惩罚,包括被没收财产;即使他们没有违反自然法,他们也没有权利拒绝向需要帮助的陌生人伸出援手,如果殖民者可以算作后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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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开始讨论这些问题的是西班牙人。像通常一样,宗主国官方唱的道德高调与去国万里的征服者和殖民者的行为相差颇大。原则上,西班牙皇家政府希望像管理本国农民那样对待美洲的臣民,也就是说,设立保护人管理他们,让他们向保护人缴纳贡赋,或为其服劳役,但不把他们当作奴隶。保护人的责任是向土著灌输基督教信仰,保护他们不被盗窃和袭击。普遍认为,皇家政府可以像对待从摩尔人手中光复的西班牙土地上的居民一样,把管辖权与经济特权赋予它选中的任何人。权力一般来说大多赋予西班牙军人,但有时也赋予美洲印第安人,包括蒙提祖马二世[1]的女儿们。这种所谓的“赐封制”(encomienda system)在墨西哥一直保留到19世纪初墨西哥实现独立。事实上,只有西班牙殖民者从赐封制中得到了好处;美洲印第安人则因备受虐待或感染他们对其没有抵抗力的外来疾病而大批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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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殖民化道德问题的作家中,最著名的是16世纪早期学识渊博的法学理论家弗朗切斯科·德·比托里亚。他1509年至1523年间在巴黎教书,自1526年起转至萨拉曼卡教书,直至1546年辞世。他是多明我会修士,信奉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仇视宗教改革和伊拉斯谟等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等人希望天主教变得更加开明,但反宗教改革运动最终断送了他们的希望。查理五世经常对比托里亚移樽就教,特别是关于如何对待美洲印第安人的问题,但也向他请教其他问题,比如该如何处理亨利八世想和查理五世的姨妈——阿拉贡的凯瑟琳——离婚的问题。比托里亚向查理五世提出的建议并不总是顺耳之言。他坚定捍卫绝对君权,但也绝不肯为适应当权者的需要而歪曲合理的法律。他说,西班牙不能以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赠予为理由而声称对美洲印第安人有统治权,因为教皇没有世俗统治权,更遑论使他有资格做出赠予的普遍统治权。教皇的世俗权威只限于保护基督教信仰。他可以宣布罢黜异端国王,号召臣民起来反对被他罢黜的国王,但他不能取代世俗当局。4对于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拥有普遍的世俗统治权,所有其他世俗统治者都不过是皇帝代理人的观点,比托里亚也不同意。尽管如此,他还是为西班牙攫取新发现的土地,统治当地的人民,提出了相当充足的理由。不过,他的论点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他没有说西班牙征服者有为所欲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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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托里亚采用了经院哲学的论述手法,以托马斯主义神学为论述的基础;现代读者因此而觉得他的著作晦涩难解。也许更重要的是,随着荷兰和英国崛起为帝国,出现了关于法律与国际法的新思维,不再那么依赖罗马法和万民法的思想。即使如此,今天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讨论依然是在比托里亚学说的范围内展开的。比托里亚认为,严格来说,不存在惩罚违背自然法行为的普遍权利,但有尽力保护无辜者的义务。即使无辜者没有求助,也有义务干预;不仅如此,甚至当他们拒绝帮助的时候也有义务干预。大多数人对于家庭暴力会采取这种观点。对比托里亚理论的疑惑非关原则,而是涉及具体的事实。作为尽职的多明我会修士,比托里亚坚持说,基督徒有向所有人宣讲福音的权利(ius predicandi),这是多明我会创立的初衷。任何人只要阻止传教,就等于宣战。另外,来到西印度群岛的西班牙人是使节,有权得到相应的待遇。还有一个转折更加强了这个论点的巧妙性:惩罚性的打击只有做到了使无辜的人不再受到伤害,并保护了皈依的教徒不致遭受危险,才算达到了目的。这个条件提出了两个可能性:一个是驱逐坏人,一个是夺取对他们土地的管辖权;第一个是实际上做不到的,所以第二个就是合法的。这样,比托里亚通过把阿奎那关于正义战争的观点扩大到新的领域,为征服和殖民化找到了理由;并非所有人都认为这个观点有理,但它成了正统托马斯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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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极端的观点是,只要是异教徒,就是基督教文明的敌人,征服奴役他们是理所应当。比托里亚抵制的正是这种绝对的主张,而且他有阿奎那的权威作靠山。阿奎那说,异教徒统治者是合法的,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异教徒就对他们发动战争。此论的含意是,不应打扰加勒比和南美洲的统治者。一种主张认为,加勒比印第安人天生是奴隶,征服他们后应当使他们回到被奴役的状态,那才是他们的适当地位;这个主张的唯一基础是亚里士多德偶尔提到的“对人的猎捕”(man-hunting)。然而,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宣称,战争的一个合法目标是把不愿服从自己注定要做奴隶的命运的人打入隶籍。他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但也受到了质疑。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萨斯在1542年写了一本书,描述了加勒比印第安人遭到的令人心碎的残害,书中突出描写了印第安人的温和无辜,也强调了西班牙征服者的野蛮残忍。可惜西班牙的征服活动并未因他的呼声而有所收敛。人在贪婪的驱使下经常会接受无理的强辩,拒绝合理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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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讶的是,查理五世皇帝安排了1550—1551年的所谓“巴利阿多里德辩论”(Valladolid controversy),让观点截然对立的塞普尔韦达和拉斯卡萨斯当面辩论。西班牙在新世界建立了殖民地后,需要为其非自卫的军事行动树立合法性。查理五世希望为西班牙的征服找到法律依据,担心如果不这样的话,法国人、英国人和荷兰人就不会尊重西班牙在新世界获取的领土;其实,无论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那几个国家都不会尊重西班牙的斩获。教皇把新世界的一半赠予西班牙,但那并不能满足西班牙的需要,特别是就连比托里亚这样的天主教徒思想家都认为教皇的赠予无效。无论如何,教皇的礼物都不能令西班牙满意,因为它阻断了西班牙通往太平洋的道路,而且像英国这样的新教国家是不可能把教皇的赠予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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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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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世纪中期开始,管辖权和所有权这两个孪生问题让著书立说的人们伤透了脑筋。海洋帝国的崛起引起了关于国家与个人在公海上权利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带出了外国和外国人在按照欧洲标准属于“无主”地或荒地上的权利问题。国家自古就在公海上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古代的观点是,任何国家都理所当然地有保护本国船只、打击海盗的合法权利。人类公敌非海盗莫属,在任何地方遇到海盗都可格杀勿论。但是,对海盗有刑事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声称对公海有所有权。公海无法设限,无法把擅入者驱逐出去。公海在根本上不同于河流与湖泊;关于内陆水域,普遍接受的规则是,沿岸国也拥有河流或湖泊,界线根据与隔水相望的另一国之间的中点划定。另一条得到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合法的规定要受实际情况的限制。罗马人可以宣称拥有沿岸水域,也拥有直布罗陀海峡,因为海峡两边的土地都在他们的完全控制之下。公海辽阔无垠;对渔民可以用猎人来作比方,猎人追捕猎物时经过的土地是无主的,或者说在否定意义上属于社区,意思是,它由在土地上狩猎的人们集体所有,但它的任何一部分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既然只能在公海上航行,不可能占据公海,所以没有人对公海有所有权,尽管大家都可以在上面航行、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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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提出何种辩解,北美和南美大陆的殖民化反正都会发生。尽管如此,定居者建立殖民地还是引起了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那就是,土著也许没有开垦自己居住的土地,但他们祖祖辈辈都在那片土地上狩猎,夺走他们的土地是合法的吗?一种观点认为,土著居民是土地的拥有者,外来定居者在道义上有义务向他们购买土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著居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所有权,无须他们准许就可以合法地拿走,只要留给他们够用的土地即可。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问题:当地人民为什么要和欧洲殖民者做交易?对此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一条古老的斯多葛派理念说,自然法规定,只要自身生存不受威胁,就应该让陌生人使用自己用不着的资源。然而,这个理念并不适用,因为这个斯多葛派理念中的“陌生人”是需要帮助的人,与资源拥有者相比处于劣势,而殖民者无论在意图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既不是沉船的水手,也不是困羁的旅客。这条原则被故意扭曲来生搬硬套到殖民地的头上,说定居者有自然的权利,可以占据土著居民用不了的土地,如果野蛮人企图赶走定居者,用战争手段来降服他们乃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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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戈·格劳秀斯比比托里亚几乎正好小100岁;国际法的历史总是将他们二人相提并论。格劳秀斯重申了比托里亚依据的斯多葛派理论;他也支持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3世纪中期颁布的原则,即文明人对野蛮人有自然的管辖权,比托里亚则不肯接受这条原则。然而,格劳秀斯最注重的是要否定各国有权对海上统治权提出主张。他于1609年发表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陈述了一个普遍的观点,即公海是所有人的通行地,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宣布对公海有统治权。这个观点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不过格劳秀斯的动机是要否定葡萄牙对东印度群岛的领土要求。当时,英国人不接受海上自由的原则,他们认为,英伦三岛周围的海域属于英国;几乎整个17世纪期间,英国人一直和荷兰人在北海打来打去。18世纪初,双方同意以火炮的射程为限来界定领海管辖权,这实现了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完美契合,也为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得到普遍接受的“三海里领海界限”提供了基础。国家间因企图改变这一规定发生过冲突,包括英国与冰岛之间有些滑稽的三次“鳕鱼战争”,因为冰岛扩大了它的领海范围,英国却拒绝承认。1958年成立的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多年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公约,承认了各国在离岸200海里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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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他1625年发表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中,提出了关于人对无主的或无法拥有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的完整理念。5关于新来的定居者获取财产权的问题,格劳秀斯为霍布斯和洛克的回答提供了基础。他提出,通过耕垦来使用土地确定了自然的所有权,法律应当予以承认。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公民社会中权利的意见截然不同,但他们都不赞成土著的权利,都支持殖民者的权利。很难说他们是否预见到了后来的事,但许多评论家都认为他们完全明白自己所持立场的含意。霍布斯认为美洲印第安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把他们的生活状况描绘得凄惨不堪。可以争论说,如果以尽可能温和的手段征服他们,给他们建立稳定的政府,那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改善;对征服进行抵抗乃不智之举,是误把危险的无政府状态当作“自由”。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坚定地认为,受正直高效的政府保护的稳定的财产权是文明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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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最初全世界都和美洲一样。如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所说,财产权自简单的消费品开始,继而发展到土地,最后包括了相当于货币的东西,这个过程对社会进步至关重要。如果劳动是获得所有权的最初条件,那么在荒原上四处游荡、靠狩猎和采集勉强为生的美洲印第安人就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尽管他们对他们杀死的鹿和捡拾的橡子有所有权。想想连打零工的英国人吃的、住的、穿的都比美洲内陆“人口众多的大国国王”要好,可见土地被定居的农夫占领不是坏事。6洛克这个论点一箭双雕。关于当地的印第安人,它的含意是,他们并不真正拥有被夺走的土地;关于英国政府,它暗示说,殖民者的财产权比英国贵族的财产权更扎实,因为贵族只在自己的土地上打猎,根本不能说他们在土地上劳动过。一些比较同情印第安人的美洲殖民者利用洛克的这个论点提出,如果英国贵族的财产权能得到法律承认,那么印第安人的财产权也应该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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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阿多里德辩论的关键是:加勒比印第安人是否有自治能力?抑或他们是天生的奴隶?塞普尔韦达说他们是天生的奴隶,与西班牙人相比正如女人对男人、婴儿对成人、凶暴的人对温和的人。7古典传统把世界分为希腊人和野蛮人,或罗马人和野蛮人。在近代国际法中,这个观念逐渐演变为文明人彼此之间的义务与文明人对未开化的人的义务的区别。这个区别最初用来对是否应该对异教徒守信这个老问题提出新解。中世纪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有些人采用了西塞罗在《论责任》中提出的不必对海盗守信的论点,说同样不需要对异教徒守信。海盗的行为超出了自然法的规定;没有道德原则、缺乏基督徒言出必践的精神的异教徒也是一样。对未开化的人,文明人除了遵守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守则之外,不必给他们任何权利。然而,1758年发表了影响巨大的《万民法》(Droit des nations)的瑞士理论家埃默里克·瓦泰尔谈到文明人和未开化的人之间对比的时候,没有捍卫,而是谴责了西班牙对中美洲的征服。8瓦泰尔认为,尽管中美洲的人信奉多神教,但他们有着真正的文明,因此,对他们的征服根本就是非法的。格劳秀斯把征服说成是因美洲印第安人违背了自然法而对他们进行的惩罚,以此来为征服辩护;瓦泰尔对这个观点进行了驳斥,提出的理由简单有力,他说,可以使用这个借口的人太多了,比如,先知穆罕默德就征服了亚洲的大片地方来强制推行他心目中的正确宗教。在各国就自然法的详细内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格劳秀斯的观点无异于准许强者打着崇高原则的旗号去征服弱者。当然,比托里亚和塞普尔韦达一定会说这样的共识确实存在,至少存在于开明的人士当中,而这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关于谁是开明人士是否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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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泰尔赞成英国人去北美殖民,因为当时北美没有文明。简而言之,北美的野蛮人没有履行自然法规定的义务,没有耕种土地使其有所产出。根据自然法,他们拥有他们的土地,却没有所有权,也无权阻止殖民者定居,只要殖民者的行为“在公正的界限内”。尽管如此,他仍然赞许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宾夕法尼亚的贵格派教徒的做法,他们不是从土著居民那里干脆把土地抢过来,而是想尽各种办法向他们购买土地。“公正的界限”的定义可以定得对土著居民十分不利。美国法学理论家经常借鉴瓦泰尔的观点,但杰斐逊始终坚持说,印第安人必须选择要么变为自耕农,要么被赶到荒野中忍饥挨饿。事实上,他有时甚至设想把印第安人赶到加拿大,再夺取加拿大,以确保把他们饿死。杰斐逊之所以产生这些恶狠狠的念头,不是出于单纯的种族仇恨,而是因为在美国革命和1812年的战争中,印第安人作为英军的附属部队多次打败过美军。9不过,瓦泰尔论述的一个优点却削弱了他有利于土著的论点;他一丝不苟地把自然法与万民法区分开来,又进一步区分出国际习惯法中的不同要素。这样,复杂的发达国家彼此间的来往和它们与尚未出现政治活动的简单社会中人民的来往之间的对比就更加鲜明。后者不是“文明”社会,无法遵守条约,和它们接触的发达社会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与其打交道;文明人有道德上的义务不采取过分的行动,仅此而已。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对比文明人有权得到的自由和适合于“野蛮人”的良性暴君制时,一个主要依据就是这个主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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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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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殖民化提供合法性方面,文明人与未开化的人之间的区别起着特殊的作用。这个思想最初来自亚里士多德,它最古老的版本非常简单: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理性自治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别,而且差别大到足以使统治者大权独揽。亚里士多德以此为基础,列出了由绝对君主(panbasileus)统治城邦的条件。它的近代版本是:帝国有权利,可能也有义务,把文明之福带给未开化的人。文明之福有不同的程度。最起码,基督教国家应传播宣扬基督教信仰;更高一层,它们应根据人类文明的标准依法治理受它们统治的土著;最高的境界是,它们应把治下的土著变成深色皮肤的欧洲人,使他们理解并接受欧洲的文化和政治理想。建立帝国是为了教化土著,这个思想是何时出现的并不清楚,但到了19世纪末,它已经成为帝国主义思想中的常见内容。这个思想大行其道的原因似乎是当时列强对非洲的争夺,因为这个思想的中心是种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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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18世纪,它更经常是遭批评者攻击的目标,而不是受严肃的思想家捍卫的主张。但是,在为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和普通殖民者做出的辩护中,这个思想经常得到援引,因此引起了反响。孟德斯鸠之后,人们常说,文明发展的步伐非常缓慢,把一个社会的制度移植到另一个社会难于上青天,指望一个社会推行外来的制度如同推行土生土长的制度一样顺利是异想天开。伯克的《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被认为是暗中反对帝国主义的论文,伯克多年来也一直抨击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了帝国。伯克的基本思想简单明了:人无法根据简单的理性计划改造自己的社会,更不能干涉另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的运作,因为那会给那个社会带来不可预见也不可控制的后果。这样的后果经常是恶性的,而非良性的。无论如何,殖民者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野蛮残忍和贪得无厌,而不是对土著福利的真正关心和无私奉献。康德在《永久和平论》(Perpetual Peace)中指出了口头关心和实际虐待之间的巨大差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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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务实的反对意见并不否认文明程度不同的人民之间的鲜明对比,虽然伯克对东印度公司所作所为的描述明显地表示,比起从事贸易,它更热衷于大规模地抢劫和掠夺。法国百科全书派思想家德尼·狄德罗则对这种对比冷嘲热讽,直接给教化的使命这一论点拆台。他断然否认,文明的欧洲和欧洲以外的不文明地区之间的对比说明欧洲更加优越。他在18世纪70年代就写出了《布干维尔游记补遗》(Supplément au voyage de Bougainville),但到了1796年才出版,读过这本书的人听到“教化的使命”一语都必定会忍俊不禁;书中对一位性情压抑的耶稣会修士遇到塔希提岛上性开放的善良岛民的情形做了滑稽的描写,它尖锐地提醒读者,对于不同社会谁比谁更文明这个问题,没有合理的答案。12《布干维尔游记补遗》的大部分内容远非诙谐戏谑,而是对欧洲人行径的愤怒声讨;遥远地方的无辜人民本来过着安宁快乐的生活,欧洲人的大多数恶德他们都没有,但欧洲人残杀他们,腐蚀他们的心灵,还给他们带去了致命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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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帝国主义在促成进步方面起了什么作用,促成的是什么样的进步,这些是极具争议的问题。批评帝国主义不一定是反对进步;狄德罗对帝国主义持怀疑态度,是因为他出于人道的理由憎恶法国社会的愚蠢与残酷,但其他人注意的焦点是,一个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是否有权把进步强加给别的人民。伊曼努尔·康德是坚定的反帝国主义者,但他接受人类进步的事实,对进步的性质持有强烈的意见,并就国家在推动进步中的作用发展出了一套连贯的理论。他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中指出,历史的作用是完善人类的品质;这不能在任何个人身上而是只能在全人类身上实现。每个人都应尽量发挥自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试图强迫另一个人,或一个民族试图强迫另一个民族,使之达到自己观念中的幸福,这在道德上是可憎的。一个民族要进步,必须组成政治社会,但这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做。康德痛斥从伯里克利到马基雅维利,再到阿尔杰农·西德尼一脉相承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健康的共和国要不失时机地尽量扩张。康德在1795年写成的《永久和平论》中号召建立一个国际和平体系,由国家组成的联盟予以促进。13文明教化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不能由较发达的社会强加给欠发达的社会。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意见如同他对许多其他问题的观点一样,显示了他信奉功利主义价值观,但同时又支持自由主义的自相矛盾。毕竟,功利主义者应该同意,假设帝国主义不像边沁所说的,从来都是赔钱的买卖,那么如果帝国主义强国能够使未开化或文明程度不高的人变得文明起来,就该当仁不让。这是输出民主这一20世纪美国外交政策的突出特点在19世纪的先兆。另一方面,自由主义者则通常站在康德一边,认为外人无权把自己的文明概念强加给没有请求他们帮助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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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年,穆勒到上议院的一个委员会作证,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设立的政府辩护。他说,它是致力于“改进”的政府;许多改进是预料之中的,如提高识字率,修建公路,引进铁路,改造港口,等等。然而,在穆勒心目中,首要的改进是东印度公司开启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旨在教育印度人民学会理性廉明的自治。穆勒没有说这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改造印度的文化,但既然他接受他父亲关于印度社会充斥着迷信、奴性和腐败的观点,所以他肯定认为这个过程将颇费时日。根据穆勒在《代议制政府》中对自治的描述,印度的政治文化必须变得更接近雅典政治,更有活力,更能自我改善,然后才能实现自治。使委员会的贵族成员吃惊的是,他坚持说,一旦任务完成,英国人就应该离开;如果印度做到了自治,英国人就不应再待下去。如果英国人的作用是提供政治教育,那么,一旦学生做好了自治的准备,英国人的使命就完成了。他向上议院的委员会陈述这一自我终结的帝国使命时,委员们的反应是茫然不解。这说明,英国政治家更习惯于传统的看法,将帝国视为宗主国获取商业与军事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帮助当地人民成为理性自治的自由民主人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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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从未说过,英国自己或与几个其他欧洲国家一起负有教化的使命,因此有权获得并统治帝国。他反对一个民族违背另一个民族的意愿强行使之实现文明,对征服领土也不热心。他重视帝国的理由是,如果一个更先进的政治与经济制度管理着一个不发达的社会,这个制度就有义务改进不发达的社会,而不是像古代的希腊人或罗马人那样对它进行剥削掠夺。穆勒把改进与获得实现自治所需的技能与爱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是他与众不同的地方。他以为实际生活中的政府能够达到他为殖民地当局设立的道德高标准,未免过于乐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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