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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当然是这种寻求明事理的大众的一部分。他相信存在一些时刻,那时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比如军队里的军官必须服从他们的长官。但是在理性占优的公共领域里,运用一个人的理智是至为重要的;那同一位军官——康德用直接切合于美国伊拉克战争的言语接着说——“作为学者而对军事业务上的错误进行评论并把它提交给公众来做判断时,就不能正当地加以禁止了”。康德的写作受限于他那时代,如他对军官的评论所暗示的,他将理性的运用与总人口中的少数人联系在一起,他们的专业工作状况迫使他们运用逻辑和论证为他们所做的决定辩解。不过,如哈贝马斯坚称的,康德的学者概念不“仅仅是学院性的”。因为一旦公共领域形成,它会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读报、参与公共讨论、进行投票而扩大。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不单体现在学者共和国里,也体现在所有娴于理性的人的公开运用理性当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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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就有了两种迥然不同的方式,可以规定一个社会是开放的意味着什么。照一种方式看来,真理总是脆弱的,需要克服自满;一个自由社会将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当至理箴言被表述出来时,言者不会因其异端遭受迫害。而且即便那不受欢迎的思想是错误的,密尔坚信它也需要与假设它正确时等量的保护,因为社会永远不能预知,互争短长的哪一种观点最终会被证明是正确的。因而一个开放社会是献身于公民自由观念的社会:政府完全应当对意见监管彻底置身事外。恰如国家不应对产业厚此薄彼一样,它也不应对意见厚此薄彼。当审查制度被禁止,大众传播工具如报纸和大众传媒等获准各司其职的时候,开放的那些条件就得到了满足。在民主国家,多数派可能有数量优势,但它未必有正理优势。一个社会越是向少数派观点开放,无论那些观点碰巧是什么,它本身就越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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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竞争观点看来,公众不是已经成形的某种东西,它的意见待机而发。公众是社会的一部分,它像社会一样是人工的创造物,不是自然的意外产物;印刷机之类的技术可能为它的兴起创造了条件,但它不可不通过自身的意向行为自我形塑。意见被表达出来还不够,它们也必须是通达事理的,而确保它们通达事理的最佳方法就是鼓励人们倾听与他们习惯听到的想法不一样的那些想法。在这过程中,政府不能也不应消极无为;它有供其支配的手段去教育公民,它应当运用那些手段把他们教育好。政府不是体育比赛中拒绝偏袒的裁判员。它最好被理解成导师,给人们提供资源,不是要帮助他们赢得对他人的斗争,而是要提升他们的为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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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公众”意义上的争论大概比欧洲发生的那一场晚来一个世纪。当它到来的时候,它呈现为两方相持的形式:一方在托克维尔和密尔的影响下,主张大众是开放社会的障碍,另一方主要本着启蒙运动哲人的精神,主张公众是形成中的产品,需要栽培和改进。如媒体评论员埃里克·阿特曼指出过的,采纳前一立场的是美国的杰出报人沃尔特·李普曼,他的《公众舆论》(1922)一书借助新发展起来的心理科学,断言公众太受刻板成见思维的引诱,太容易被宣传所操纵,不能理性地行动。现代社会是个大众社会,因此,政府官员为了制造同意,“发现自己在愈益有意识地决定他将允许公众知晓什么事实,在什么背景下知晓”,李普曼如此说道。民主仍能在这些状况下继续存在,但它永远不会以诉诸理性为基础;放低我们的眼光,全力确保在被象征和刻板成见主宰的世界上的立足点,启蒙将会到来,如果它实在该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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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杜威,美国那时最著名的哲学家,先是1922年在登于《新共和》杂志的一篇文章中回应了李普曼,又在五年后出版的《公众及其问题》一书里论说得更透辟。像之前所有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杜威尚文化而轻自然:“人所独有的一切都是习得的,不是天生的,”他写道,“以人性方式、起人性作用的学习不只是通过原始能力的提炼获得额外技能。”杜威接着说,我们生活在他所谓的“伟大社会”里,他用这个词表示现代形态的社会组织的急剧扩张,而那种组织在20世纪头十年正是美国这类社会的特点。当我们不再耕田种地,不再和乡邻共享村庄草地的时候,我们如何给我们的“原始能力”添补东西呢?他的回答是,我们不得不依靠各种大众传播,而后者需要健全、活力充沛的公众:“若没有在事关公众的一切后果方面的公开传播(publicity),就不可能有公众。妨碍和制约公开传播的任何东西,都会限制和扭曲公众舆论,遏抑和扭曲社会事务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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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今日最广为人知的身份是进步主义教育之父。但杜威的教育观直接来自他的政治哲学。教育如同传播,是在现代状况下形成公众以便它能履行其责任的一种途径。杜威不否认心理学教我们懂得人类非理性的潜势。但他也相信,社会学这门同样新兴的科学也教我们懂得,包括学校和出版社在内的公共机构能够借由经验教会人们奋力实现他们自身集体确定的目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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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普曼和杜威之间的任何争辩在当时都势必万众瞩目,这也是它迄今仍有回响的一个原因。哈贝马斯借重杜威作为思想前辈,认为自由主义需要开放的、未遭扭曲的沟通。他的思想又启发了一些当代报人,他们相信新闻界不该止于报道新闻,而有义务协助促成一个对消费新闻准备得更充分的明事理的公民集体。相比之下,李普曼的倾向依然太精英化,不会有众多明目张胆的当代拥护者,但是他有关公众的非理性的思想仍在学术界流传,他对一般公众的理性的鄙视指导着有些报人,他们非常乐意给公众提供他们以为公众想要的“软”新闻。对信息意味着什么的讨论,如今更是因互联网等新传播工具而火上浇油,每当我们探讨它,我们就是在参与李普曼和杜威的那场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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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意义的另一场同样重要的争论,在李、杜之争的同时发生了。这次直接聚焦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它对言论、集会、宗教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上。虽然第一修正案在启蒙运动时期已经写成明文,意图规定在世界上最开放的这个社会里“开放”所表示的意思,它却不曾受过司法解释,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继而威尔逊政府采取措施管制言论和行为。有两位思想家竭尽所能为我们理解言论自由在美国社会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设定框架,他们都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也属于自由主义传统曾经造就的最出色作家之列。由于他们是在最高法院不倾向于赞成言论自由的时代撰文支持它,我们常常忘了他们的论证多么与众不同。一位是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内战老兵、冷峻的现实主义者,他认为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不让政府审查意见。另一位是路易斯·布兰代斯,领袖群伦的进步主义者、社会改革家、理想主义的早期犹太复国主义者,他相信言论自由的目的是提高人们之所闻、所言的质量。这里我们在美国背景下又发现了对公众是开放社会之友还是之敌的早先欧洲争论的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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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艾布拉姆斯是个左翼煽动者,由于反对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他联合他的同志们散发传单,抗议伍德罗·威尔逊1918年向俄国派兵的决定。根据1917年的《反间谍法》,他被判有罪,理由是他的行为可能损及战争努力;他向最高法院上诉,结果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霍姆斯持有异议,这有点出人意料,因为正是他在先前的案子中赞成《反间谍法》,理由是对社会秩序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可以被管制(即霍姆斯对“在剧院欺骗性地大呼失火”发表评论的那个案子)。我能理解其来有自,如果你相信某种东西是对的,你会希望确保别人也相信它是对的,霍姆斯此时推理说:“但是当人们认识到时间击败了许多争长论短的信念的时候,他们可能渐渐地比相信他们自身行为的特有基础更深地相信,孜孜以求的那终极善最好是靠观念的自由贸易来达成——真理的最佳检验是思想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让人接受的那种力量,而真相是他们有把握得偿所愿的唯一基础。”像密尔和李普曼一样,霍姆斯对公众的非理性忧心忡忡。但他是个太了不起的自由主义者,不相信防止人们听到错误观念是政府之责。还是让市场去干这活吧,霍姆斯推论说。在观念的自由市场上,不良观念——霍姆斯说艾布拉姆斯言论的特点部分就是“一个不出名的人写的糊涂传单”——将被逐出流通,就像低等物种不会挺过生存斗争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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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代斯赞同霍姆斯在“艾布拉姆斯案”上的异议。八年后他将有机会表达他本人对言论自由的看法,其时安妮塔·惠特尼因帮助建立了共产主义劳动党,根据1919年的《有组织犯罪法》被判有罪,她上诉到最高法院。出于技术原因,布兰代斯参加了全体一致维持原判的审判庭,但是他在这个案子中的协同意见成了他对言论自由的最著名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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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我们国家独立的那些人相信,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自由发展他们的才能,政府中的协商力量应当胜过专断力量。他们重视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的自由……他们相信,照你所愿地思考、照你所思地说话的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所不可缺的手段;没有言论和集会自由,讨论是徒然无谓的;有了那些自由,讨论就提供了通常足够的防护,抵御有害学说的散布;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惰性的民众;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责任;这应是美国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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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段话所显示的,布兰代斯对自由政治体系应当努力实现的公民目标具有坚定的想法,因而十足是个康德或杜威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他的目的不但是要促进自由,还要视自由为发展公民能力的机会。有害思想会有的——谁也不怀疑那一点。但审查不良思想不是国家之职,清除它们也不是市场之任。提升公共论说的水平是对愚昧公众的最好解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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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言论自由的这两种取径中,霍姆斯的那种最后会更得势。不难理解何以故。正如启蒙运动的主要理论家合理化了仁慈的专制君主的角色那样,布兰代斯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对于像美国这样信奉个人自由的社会来说,似乎太居高临下了。美国人倾向于不信任政府干预经济,这意味着他们更可能不信任政府干预思想和讨论的事务。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人民怠惰,那是他们的决定,深思熟虑的或不假思索的决定,想让他们振作的任何举动都干涉了他们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即便那种生活方式冲撞了自由主义者及其改进人性方面的思想。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干涉思想,如果那意味着政府不能阻止人们闻听什么,它也意味着政府不能鼓励他们闻听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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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想方法颇有些道理:我们见过政府为害个人良心事务的太多例子,对它能做多少好事不抱多大信心。然而从布兰代斯或杜威之类人的观点看来,起初的意见可能是草率的,因为最可代表我们之所思的东西,将是我们有机会同别人一起思考和交锋之后所持的见解。这就是公共机构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它们帮着把我们带出自然状态,带入一种社会状态,在前一状态下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情绪化的,在后一状态下我们的意见更可能成熟定型。只要政府是个民主政府,它在这个过程中就是一种极可贵的资源,不容投闲置散。如果言论自由意味着政府应当鼓励公民运用他们作为说话者的全部能力,那就需要超出自由放任主义的某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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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与言论自由问题》一书中,哈佛法学教授凯斯·桑斯坦通过比较商业管制和言论管制阐明了这一点。在亚当·斯密时代,自由主义者相信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务须避免的东西。但在整个19世纪,自由主义者逐渐理解到,他们追逐的目标,即个人避免对他人的专断性依赖,以便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的能力,最好是靠调控商业来达成,而不是靠给予工业资本家自行决定权。言论不也同样如此吗?桑斯坦问道。如果言论自由的目的是帮助个人独立思考,好让他们表达的观念真是他们自己的,难道创建桑斯坦所说的言论“新政”不该是必要的吗?也就是不该承认政府有一种主动的责任,去维持造就一个开放、开明的公民集体的那些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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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起言论自由论战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追求开放,最好是靠管制言论呢,还是靠听任它不受限制地运行?其中之一涉及少数群体觉得受了冒犯和侮辱的那种种言论。另一起涉及管制可用于政治竞选的金钱数额以使言论自由竞技场更为平等的各种努力。二者都说明,通往开放社会的最佳途径不是仰赖抽象原则的那条路,而是根据各项政策推进人类发展的实际程度来评判政策的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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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论”是指说出一些话,或者展示一些符号,让某个群体——通常是被污名化的少数群体——感到有辱人格。最突出的例子可以在欧洲找到。比如,意大利、法国、德国和奥地利都规定,否认大屠杀是非法的;不管言论自由在那里表示什么意思,它不表示可以鼓吹曾经让纳粹在德国掌权的那种极右主义。这样的法律并非凭空而来。欧洲人有管制渎神之语的悠久法律史,虽然几乎所有渎神法都仅仅视冒犯基督徒为非法,但它们已因欧洲穆斯林得获新生,后者认为,羞辱他们的言论,比如一家丹麦报纸刊载的把先知穆罕默德漫画化的卡通,也应该受到管制。由于常常没有像美国宪法所含的那么坚实的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欧洲各国政府倾向这一命题:以平等的尊重对待所有群体,胜过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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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管制仇恨言论的法律不那么常见。但它们的确存在,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在扩张,因为各州、市镇、大学校园,间或乃至联邦政府,在应对攻击同性恋的言论或歧视妇女和非裔美国人的语言时,发展出要严惩针对他们的无礼讪议的一些政策。典型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422.6款,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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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借法律之名而为,任何人不得在自由行使或享用联邦宪法或本州法律保证他或她拥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时,因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出身、残疾、性别或性取向,或因他或她认为他人具有以上特征的一项或多项,而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故意伤害、恐吓、干涉或威胁任何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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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者——特别是宗教保守主义者——知道他们对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看法;他们担心反对女性主义或同性恋权利的人将因表达他们的意见被控犯罪,所以反对那些法律。反之,自由主义者在它们之中发现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承诺与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的主张之间的冲突。他们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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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赞同布兰代斯之见,开放社会的目标是鼓励人们发展他们作为公民的能力,那我相信我们必须避而不管仇恨言论。虽然这样的言论可能很无礼,它仍然代表一种就重要公共议题交流立场的努力。就像否认大屠杀的论调那样,假如观点是错的,那么暴露而非审查将更好地揭示它的错误。假如它是丑的——设想某人穿着一件T恤,上面把同性恋者称作“fags”(美国俚语)——我们不能事先弄清这评论是代表一种真诚的宗教信念呢,还是讨厌得不能容许公开表达的偏见之表现。考虑到体育、大众娱乐和明星崇拜这类竞争性的有号召力之物的无所不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很难完全把公众卷入政治讨论中。从鼓励人们思考他们周围的世界这个立场出发,执迷不悟的意见好过没有意见。即使政治极端主义可能对民主是个危害,有些时候自由民主国家必须充分信任它们自身公民的独立思考能力。在此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应置于第十四修正案的精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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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竞选资金改革的案子应该得出大不一样的结论。2007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2002年的《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有些部分违宪。那是竞选资金改革的一项法案,试图禁止利益集团在选举前数日利用它们的资金广播旨在推举或挫败特定候选人的广告。法庭以5——4的多数票认定,禁止这种广告的举动侵犯了热心于将自有资金花在这种目的上的那些人的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要求我们宁可在保护政治言论上失之于偏,也不可压制言论”,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写道。从多数派的观点看,它的判决是早期的言论自由拥护者如小奥利弗·霍姆斯等人的努力的延续——让这些事情由市场而非政府管制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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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对它的批评者来说,多数派的裁决忽视了一个明显事实:如果你听任资金充裕的集团不惜血本投入选举,好帮助它们的人胜出,你就给予了它们别的候选人无缘占有的优势,后者的观点较少可能吸引富裕奥援的财政资助。因而这个案子,亦即“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组织案”,是对言论自由的真正意谓展开的更大战争中的一场战役。此案的批评者相信,钱归钱,言论归言论,不可彼此替代。不仅如此,各种形式的言论也不相同:言语可以如宣传般用于支撑特殊集团的私利,也可以为了告知和启迪而用。所以,据竞选资金改革的支持者看来,不但限制争端各方所能花费的金额以期使各方平等是合宜的,而且在帮助选民发现谁在提供金钱及其缘由的过程中引入更大透明度也是合宜的。建立竞选资金的公平规则不是压制言论自由的一种管制,而是代表提高所言质量的一种努力。在这个领域,站在第十四修正案的坚持平等一边,比进行第一修正案的抽象解读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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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组织案”这样一桩案子,有意思的是多数派和少数派都没说他们反对言论自由;就此而言,自由主义对开放的最重要信守之一理论上被一切人等普遍接受了。不过,这个案子也说明,一切都取决于人们认为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如果言论自由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不只做决定而且做明智的决定,这个案子就是一大倒退。一则,此处所涉的言论是公司或利益集团的言论,公司可以说在经济意义上成长了,唯有个人方可说在康德、密尔和杜威等思想家所意指的发展意义上成长了。再者,从布兰代斯式视角来看,竞选资金改革代表了调节某些扭曲现象的一种举措,当筹集政治经费的过程变得无非是合法化的贿赂,财力雄厚的赞助者借此送钱给政客,换取后者在对施主很重要的一些公共政策问题上的照顾之际,那些扭曲现象势必沓来踵至。这样一种体制不仅促进不了商议,还通过助长自利的争论并美之曰信息,阻碍了把理性和启蒙带入政治讨论的努力。如果我们打算珍视言论自由,我们需要考虑人们实际上在说什么。缺乏任何公共调控的一个自由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那种言论,不是值得保护周至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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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最后的话应该留给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他生活在1872——1964年间。米克尔约翰是一位受过训练的哲学家,出生在不列颠,执教于布朗大学,在那里他最终成为学院院长(时至今日,布朗的学长辅导计划还挂着他的名字)。接下来是在大学行政部门的一段职业生涯,先是当上了阿默斯特学院的校长,然后成了威斯康星大学实验学院和旧金山的社会科学学院的一把手。米克尔约翰太理想化,脾气太坏,而且说实话,对别人的态度也太专横,不过他仍然作为一般而言的公民自由、特别言之的学术自由的坚定辩护士而驰名;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就以他的名字命名其学术自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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