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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我们国家独立的那些人相信,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自由发展他们的才能,政府中的协商力量应当胜过专断力量。他们重视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的自由……他们相信,照你所愿地思考、照你所思地说话的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所不可缺的手段;没有言论和集会自由,讨论是徒然无谓的;有了那些自由,讨论就提供了通常足够的防护,抵御有害学说的散布;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惰性的民众;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责任;这应是美国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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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段话所显示的,布兰代斯对自由政治体系应当努力实现的公民目标具有坚定的想法,因而十足是个康德或杜威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他的目的不但是要促进自由,还要视自由为发展公民能力的机会。有害思想会有的——谁也不怀疑那一点。但审查不良思想不是国家之职,清除它们也不是市场之任。提升公共论说的水平是对愚昧公众的最好解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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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言论自由的这两种取径中,霍姆斯的那种最后会更得势。不难理解何以故。正如启蒙运动的主要理论家合理化了仁慈的专制君主的角色那样,布兰代斯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对于像美国这样信奉个人自由的社会来说,似乎太居高临下了。美国人倾向于不信任政府干预经济,这意味着他们更可能不信任政府干预思想和讨论的事务。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人民怠惰,那是他们的决定,深思熟虑的或不假思索的决定,想让他们振作的任何举动都干涉了他们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即便那种生活方式冲撞了自由主义者及其改进人性方面的思想。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干涉思想,如果那意味着政府不能阻止人们闻听什么,它也意味着政府不能鼓励他们闻听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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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想方法颇有些道理:我们见过政府为害个人良心事务的太多例子,对它能做多少好事不抱多大信心。然而从布兰代斯或杜威之类人的观点看来,起初的意见可能是草率的,因为最可代表我们之所思的东西,将是我们有机会同别人一起思考和交锋之后所持的见解。这就是公共机构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它们帮着把我们带出自然状态,带入一种社会状态,在前一状态下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情绪化的,在后一状态下我们的意见更可能成熟定型。只要政府是个民主政府,它在这个过程中就是一种极可贵的资源,不容投闲置散。如果言论自由意味着政府应当鼓励公民运用他们作为说话者的全部能力,那就需要超出自由放任主义的某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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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与言论自由问题》一书中,哈佛法学教授凯斯·桑斯坦通过比较商业管制和言论管制阐明了这一点。在亚当·斯密时代,自由主义者相信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务须避免的东西。但在整个19世纪,自由主义者逐渐理解到,他们追逐的目标,即个人避免对他人的专断性依赖,以便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的能力,最好是靠调控商业来达成,而不是靠给予工业资本家自行决定权。言论不也同样如此吗?桑斯坦问道。如果言论自由的目的是帮助个人独立思考,好让他们表达的观念真是他们自己的,难道创建桑斯坦所说的言论“新政”不该是必要的吗?也就是不该承认政府有一种主动的责任,去维持造就一个开放、开明的公民集体的那些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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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起言论自由论战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追求开放,最好是靠管制言论呢,还是靠听任它不受限制地运行?其中之一涉及少数群体觉得受了冒犯和侮辱的那种种言论。另一起涉及管制可用于政治竞选的金钱数额以使言论自由竞技场更为平等的各种努力。二者都说明,通往开放社会的最佳途径不是仰赖抽象原则的那条路,而是根据各项政策推进人类发展的实际程度来评判政策的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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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论”是指说出一些话,或者展示一些符号,让某个群体——通常是被污名化的少数群体——感到有辱人格。最突出的例子可以在欧洲找到。比如,意大利、法国、德国和奥地利都规定,否认大屠杀是非法的;不管言论自由在那里表示什么意思,它不表示可以鼓吹曾经让纳粹在德国掌权的那种极右主义。这样的法律并非凭空而来。欧洲人有管制渎神之语的悠久法律史,虽然几乎所有渎神法都仅仅视冒犯基督徒为非法,但它们已因欧洲穆斯林得获新生,后者认为,羞辱他们的言论,比如一家丹麦报纸刊载的把先知穆罕默德漫画化的卡通,也应该受到管制。由于常常没有像美国宪法所含的那么坚实的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欧洲各国政府倾向这一命题:以平等的尊重对待所有群体,胜过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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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管制仇恨言论的法律不那么常见。但它们的确存在,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在扩张,因为各州、市镇、大学校园,间或乃至联邦政府,在应对攻击同性恋的言论或歧视妇女和非裔美国人的语言时,发展出要严惩针对他们的无礼讪议的一些政策。典型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422.6款,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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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借法律之名而为,任何人不得在自由行使或享用联邦宪法或本州法律保证他或她拥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时,因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出身、残疾、性别或性取向,或因他或她认为他人具有以上特征的一项或多项,而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故意伤害、恐吓、干涉或威胁任何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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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者——特别是宗教保守主义者——知道他们对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看法;他们担心反对女性主义或同性恋权利的人将因表达他们的意见被控犯罪,所以反对那些法律。反之,自由主义者在它们之中发现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承诺与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的主张之间的冲突。他们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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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赞同布兰代斯之见,开放社会的目标是鼓励人们发展他们作为公民的能力,那我相信我们必须避而不管仇恨言论。虽然这样的言论可能很无礼,它仍然代表一种就重要公共议题交流立场的努力。就像否认大屠杀的论调那样,假如观点是错的,那么暴露而非审查将更好地揭示它的错误。假如它是丑的——设想某人穿着一件T恤,上面把同性恋者称作“fags”(美国俚语)——我们不能事先弄清这评论是代表一种真诚的宗教信念呢,还是讨厌得不能容许公开表达的偏见之表现。考虑到体育、大众娱乐和明星崇拜这类竞争性的有号召力之物的无所不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很难完全把公众卷入政治讨论中。从鼓励人们思考他们周围的世界这个立场出发,执迷不悟的意见好过没有意见。即使政治极端主义可能对民主是个危害,有些时候自由民主国家必须充分信任它们自身公民的独立思考能力。在此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应置于第十四修正案的精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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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竞选资金改革的案子应该得出大不一样的结论。2007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2002年的《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有些部分违宪。那是竞选资金改革的一项法案,试图禁止利益集团在选举前数日利用它们的资金广播旨在推举或挫败特定候选人的广告。法庭以5——4的多数票认定,禁止这种广告的举动侵犯了热心于将自有资金花在这种目的上的那些人的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要求我们宁可在保护政治言论上失之于偏,也不可压制言论”,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写道。从多数派的观点看,它的判决是早期的言论自由拥护者如小奥利弗·霍姆斯等人的努力的延续——让这些事情由市场而非政府管制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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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对它的批评者来说,多数派的裁决忽视了一个明显事实:如果你听任资金充裕的集团不惜血本投入选举,好帮助它们的人胜出,你就给予了它们别的候选人无缘占有的优势,后者的观点较少可能吸引富裕奥援的财政资助。因而这个案子,亦即“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组织案”,是对言论自由的真正意谓展开的更大战争中的一场战役。此案的批评者相信,钱归钱,言论归言论,不可彼此替代。不仅如此,各种形式的言论也不相同:言语可以如宣传般用于支撑特殊集团的私利,也可以为了告知和启迪而用。所以,据竞选资金改革的支持者看来,不但限制争端各方所能花费的金额以期使各方平等是合宜的,而且在帮助选民发现谁在提供金钱及其缘由的过程中引入更大透明度也是合宜的。建立竞选资金的公平规则不是压制言论自由的一种管制,而是代表提高所言质量的一种努力。在这个领域,站在第十四修正案的坚持平等一边,比进行第一修正案的抽象解读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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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组织案”这样一桩案子,有意思的是多数派和少数派都没说他们反对言论自由;就此而言,自由主义对开放的最重要信守之一理论上被一切人等普遍接受了。不过,这个案子也说明,一切都取决于人们认为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如果言论自由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不只做决定而且做明智的决定,这个案子就是一大倒退。一则,此处所涉的言论是公司或利益集团的言论,公司可以说在经济意义上成长了,唯有个人方可说在康德、密尔和杜威等思想家所意指的发展意义上成长了。再者,从布兰代斯式视角来看,竞选资金改革代表了调节某些扭曲现象的一种举措,当筹集政治经费的过程变得无非是合法化的贿赂,财力雄厚的赞助者借此送钱给政客,换取后者在对施主很重要的一些公共政策问题上的照顾之际,那些扭曲现象势必沓来踵至。这样一种体制不仅促进不了商议,还通过助长自利的争论并美之曰信息,阻碍了把理性和启蒙带入政治讨论的努力。如果我们打算珍视言论自由,我们需要考虑人们实际上在说什么。缺乏任何公共调控的一个自由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那种言论,不是值得保护周至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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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最后的话应该留给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他生活在1872——1964年间。米克尔约翰是一位受过训练的哲学家,出生在不列颠,执教于布朗大学,在那里他最终成为学院院长(时至今日,布朗的学长辅导计划还挂着他的名字)。接下来是在大学行政部门的一段职业生涯,先是当上了阿默斯特学院的校长,然后成了威斯康星大学实验学院和旧金山的社会科学学院的一把手。米克尔约翰太理想化,脾气太坏,而且说实话,对别人的态度也太专横,不过他仍然作为一般而言的公民自由、特别言之的学术自由的坚定辩护士而驰名;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就以他的名字命名其学术自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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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8年结集成《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出版的三篇演说中,米克尔约翰自问自答了言论自由何为这个问题。他写道:“第一修正案不是不受管制的贫嘴饶舌的守护人。犯不着在每个场合下让每个公民都参加公共争论。”米克尔约翰说,想想吧,二十人的会议,人人观点相同,让每个人都发言可能起到什么作用呢,除了拖长会议之外?“至关重要的不在于人人都会发言,而在于值得说的一切都会被说到”,他接着说。一旦我们认为人们是自治的,关键要素就“不是言者的话,而是听者的心。会议的最终目的是选出明智的决定。所以须使投票者尽可能地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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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密尔或小霍姆斯一样,米克尔约翰是言论自由的拥护者。但是他的支持理据有别于他们的。密尔和小霍姆斯想要言论自由,好让愚者不会压制智者。米克尔约翰想要言论自由,好让愚者尽可能稀有。开放社会的最佳保障不是在言论自由受到威胁之后英勇反击,而是采取预防措施以便它一开始就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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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未来 开放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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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的那些社会并非对外国人全然封锁;战争,不确定的国境线,宗教迫害和流亡,初期的殖民冒险,语言类同——所有这些造成了足够的跨界流动,至少可以赋予旧秩序的城市一种世界主义的面目。但要在并非某人故国的土地上获得公民权,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就像荷兰法学家胡戈·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一书中提到的,视外侨如敌人的趋向始终存在。在大不列颠,外国商人不能雇用他的同胞;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长期被拒绝给予完整公民身份的好处;晚至1793年,议会还通过一项《外侨法案》,要求航运公司报告船上的任何外国人。在法国,外国人受制于类似的约束,而且不能立遗嘱把财产传给子女;外侨遗产没收权(droit d’aubaine)授权国王在外侨没有自然继承人时继承他们的财产。当议会立法要让市民入籍时,有待归化的市民不多:1660——1790年间,每年大约有五十二个出生于外国的人被授予法国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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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许会想,第一代自由主义哲学家,惊骇于对待外侨的这等方式所隐含的对个人自由的种种束缚,大概会主张社会应该像对思想开放那样对人开放。如果政府是因个人自愿加入的契约组建而成的,他们当然可以在他们选择的任何地方订约立盟。如果个人自由牵连着自由市场观念,那么人类劳动的买家和卖家,就像其他任何商品的买家和卖家一样,应当获准周游四方寻求最好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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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超绝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无一从事移民问题的持久探讨。洛克的确设想过一种形势,人们可以“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管辖权……中退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建立新的政府”,但是他接下来继续论证,由于默认的同意这个观念,即一旦你从一项契约获利,你对它的追溯的同意就蕴涵其中了,所以一个人脱离某契约以便加入另一契约的权利备受限制。亚当·斯密抨击重商主义加诸经济活动的几乎一切约束,他却从未撰文为今天我们或可称之为自由市场的移民政策一辩。《国富论》对美洲殖民地劳动力的更高的议价能力稍作评论,此外简直没有包含对工人从一国移居另一国寻找更优机会的益处的持续探讨,更别说探讨雇主从海外募工追逐更高利润了。尽管密尔后来逆斯密之道而行,试图证明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他却分享了斯密对移民的兴趣索然;《政治经济学原理》在不同的二十八段里提到移居国外(emigration),只有三段提到入境移民(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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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入境移民问题缺乏讨论,是因为大不列颠正忙着把它的大量居民送往海外,顾不上担心正抵达它的海岸的相对较少的人。既然他们那么多人都在动身前往美洲殖民地,大西洋另一边的形势——移民问题和宗教问题皆然——有点像是一场设计好的思想实验,意在看看事情能不能做得跟它们在欧洲不一样。与亚当·斯密在移民问题上的缄默相对照,独立宣言包含了对殖民地接纳新成员的权利的激动人心的辩护。独立宣言绝不孤单;事实上它的辞藻与汤姆·潘恩的《常识》比起来黯然失色:“啊!你们这些热爱人类的人!你们这些不但敢反对暴政而且敢反对暴君的人,请站到前面来!旧世界遍地盛行着压迫。自由到处遭到追逐。亚洲和非洲早就已经把她逐出。欧洲把她当作异己分子,而英国已经对她下了逐客令。啊!接待这个逃亡者,及时地为人类准备一个避难所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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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需要人口充实这个国家,美洲殖民地——后来的合众国——并未公然慨允向所有愿来者开放自身。本·富兰克林在大多数事情上都是自由主义人士,但一谈到德国移民,他就是个排外分子。独立宣言的作者托马斯·杰斐逊,担心太多外国人会败坏共和国的美德观念。美国的全部缔造者中,最热烈支持入境移民的是汉密尔顿,他本人就是移民,而汉密尔顿亲近欧洲保守主义,远过亲近北美自由主义。这就难怪,美国历史充斥着想要管制甚或阻止移民流的限制性情绪的事例;主张封锁边界的每一场运动,都能诉诸制宪者们的矛盾心理,重申富兰克林的忧虑——“到这里来的人一般都是他们本国最无知的蠢夯之辈”,或者杰斐逊的忧虑——“他们将随身带来他们离弃的那些政府的原则,那在他们青少年时期即已透入骨髓;不然若能丢掉它们,则将照常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代之以无法无天,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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