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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15 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 [:1703339954]
1703340116 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 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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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18 现今大多数人都知道自由主义即将面临一个重大的危机。但是很不幸,人们却未能充分了解此一危机的整个意义。有些人想让我们相信,自由主义乃是放任资本主义(laissez-faire capitalism)的一个旁支;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就不必特别担忧它不能应付一个日趋“垄断化”(monopolistic)的世界情势了,唯一的问题是如何尽快地——尽量不要痛苦地——去把它埋葬在过时的政治观念坟场中。然而,事实上,近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某一个社会团体的所有物,而它的追随者也不限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支持者。它是所有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政治传统的近代化身。自由主义如果无法生存下去,实不啻是说西方的政治传统也宣告结束。从这一点来看,当代的危机实有其不可以等闲视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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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20 有鉴于人们经常从一个褊狭的派系观点来使用自由主义一词,我们可能会感到难于把自由主义和西方文明一般性的问题等而视之。然而,就今天之正常意义而言,“自由派”(liberal)一词却囊括了所有信仰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理想与制度的人、社会民主党人(social democrats)、主张自由放任制度的工业家(laissez-fairs industrialist)、基督教民主党人(Christian democrats)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团体,在社会与经济的目标上虽然有着极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一致接受某些政治原则。近代自由主义相信,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乃是人类应当享有的生存环境,而此一自由之维系,则有赖于政府官员对独立组成的公意(public opinion)机构的遵从。这些信念在这样或那样的形式下,一向是西方政治所特有的“假定”(assumptions)。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强调我行我素、不受控制的政治权威;这和自由主义对政府的看法完全背道而驰。因此,一旦极权主义成为立宪民主制之外的唯一选择时,接受或不接受近代自由主义,也就成了接受或不接受西方政治传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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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22 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降,法律下的自由这个概念,便一直是西方政治生活最明显的特色。在许多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人们曾经试图以伦理而非法律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他们通过诫言与典范,想要创造出一些具有高度伦理义务感的人,认为经过这种培育,这些人必能一本开明的判断来治理其同胞,而尽量不援引固定的法律规条。这种思想模式和正常的西方习惯极端不同,西方强调政治的核心乃是法理,而不是伦理。多数西方思想家的目标,都是想要建立这样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在既有法定权责的架构下享有自行决定行为的特权与责任,而尽量不依赖统治者已裁断的权威。既然法律必含有不论个别差异而求一体适用的概化条文,它充其量也只是社会行动的笨拙工具而已;由于强调法理的结果,遂使西方失去许多其他文明所具的伦理精致成分。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它僵化不变,一个稳定的法律体制的存在,也能使生活变得比较安全,比较可预期,这是它“得”的部分。西方世界所特有的成就——包括工业组织与官僚组织这两种惊人的奇迹——大部分都是几个世纪以来,人们想要通过一套有效的法治来使人类行为合理化的企图所造成的。这是西方世界对人类历史的一个特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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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24 近代自由主义,乃是西方文明的世俗形态。如果要法律有效节制政府官员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创设某种外在机构,使其强大到足以约束那些官员去执行他们的法律责任。在中古时代,法治的概念主要是从基督教的制度中获得认可。遵守法律,乃是上帝所规定的职责,而由一个普世教会的道德构成强制执行,此教会声称有权要所有世俗的统治者都按上帝规定,行使有限职能。然而,随着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的到来,宗教认可作为政治、社会行动基础的效力逐渐丧失。在此之前,教会本有能力约束世俗统治者的自由判断,然而,由于宗教一统之崩溃以及世俗化的发展,教会遂失去此种道德性的权威。其后,绝对国家(state absolutism)兴起,一度甚至有用绝对王权(royal absolutism)取代法律下的自由这个传统看法的危险概念。不过最后证明,西方传统事实上有足够强韧的生命力,在它先前所赖以存在的宗教认可消失后,仍然生存下来。在绝对王权兴起之后的几个世纪当中,西方世界在世俗基础上又重新恢复了其古老的思想与行为习惯。自然法(natural law)的理论兴起,结合了宗教信仰不同或无宗教信仰的人们,使他们一致支持某些普遍的规范(universal norms),这些规范和较早时代由上帝认可的律法一样,成为限制专制统治者独断独行的工具(若非如是,这些统治者会是绝对的统治者)。通过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社会阶级相继对政治责任有所觉醒,西方世界逐渐创造了有组织的公民社会,而这种公民社会也和中古时代有组织的教会社会一样,获取了足够的道德权威,从而控制了许多邦国的运作。这个结果源于多种不同的运动,这些运动的历史也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历史。议会民主制(parliamentary democracy)成为衰微的教会政治权威的世俗替代品,通过这种发展,“法律下的自由”的概念遂再度恢复其传统地位,而成为西方文明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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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26 十六世纪,基督教一统之崩溃造成了危机,当代的危机是此一危机在世俗层面重演。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代的人对一统教会之制度失却信心之际,绝对王权一度几乎成为西方政府的主要形式。当代极权主义的兴起,代表一种类似的对立宪民主制信心的丧失,同时也显示出未来亦有可能发生类似的绝对主义反动。到底议会制度能比中古教会更成功地获取西方的信服,还是也和中古教会一样不能为“法律下的自由”这个概念提供普遍有效的基础?任何关心当代政治问题的人,都该把这些问题当作最先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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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28 此一课题之重要,表示我们必须谨慎地重估近代自由主义的历史地位。过去虽然无法绝对决定未来,但却能相当地界定、限制未来行动的各种可能。立宪政府的支持者必须认清他们所承袭思想系统的力量与弱点,才能最有效地把握住最后的机会。近代自由主义已经成功地为西方政治深固的传统找到了理念与制度上的等值物,就此而言它占有优势地位,足以抗拒敌对力量的压力;但它既然未能抗拒敌力,可见它有弱点,若不迅速补救,这弱点将成为西方文明存续的致命伤。为了防卫、伸张近代自由主义,我们必须彻底明了其根据的各种传统,而且必须实在地评估晚近历史发展中阻碍将此传统移植至近代社会的因素。立宪民主制固然是较晚近产生的现象,但是我们却必须先了解它在西方一般历史中的地位,才能了解其目前之意义。本书的目的便是要从此一立场来分析近代自由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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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34 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 第一章 西方法治思想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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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36 在强调“法律下的自由”的概念方面,现代世界是古希腊与罗马的直系嫡传。此一概念确是古代以及近代的重要接触点,而且使近代世界名正言顺,自居为连绵不断的古典传统的解说者。从许多方面来看,与今日相去最远者固然莫过于古典世界的生活状况,但这一点使我们更有必要了解与西方法治思想的诞生相伴相随的环境。在古典时期,希腊人认为城邦(city state)生活的独特经验使他们有别于其他民族,而在希腊人与蛮人之间划出了一道几乎无法逾越的鸿沟。当代西方人与其他文化接触时在了解以及沟通上遭到的重重困难,点出西方心灵的这种奇特态度从来不曾克服。任何关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分析,若未能虑及历史发轫之初即已对西方文明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其走上独特发展过程的诸种情况,则必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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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38 世界大多数地区,伟大文明之发皇都由官僚体系所造成。任何民族若要超越单纯文化的局限,必须能够掌握充分的物质资源,使至少一部分成员在徒手维生的层次上还享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与闲暇。如果要避免贫乏狭隘的地方性,它也必须拥有充分的武力资源,以便加入当代生活的主流,又不失自决的能力。要应付这些需求,除了建立由一有效官僚体系所支持的巨大军事帝国,通常别无他法。帝国征服者使许多地方社群臣服于独一的军事权威之下,同时搜刮民脂民膏以支持有特权的统治群;统治者往往借此创造出适合高度文化成就的物质环境。由是,文明的进展通常以牺牲地方社群为代价,而政府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出军事与官僚组织,借以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中国、埃及以及其他许多有名文明中心的历史都证明了这些方法极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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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40 希腊人与罗马人的特别之处,即在于他们能在社群而非官僚的基础上发展出高度文明。古史形成期中,“城邦”乃是政治组织的典型。由于地中海世界的特殊地理环境及其他特征使然,一些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社会,遂能在当时流行的军事与行政方式下维持地方的独立,并且参与当时的历史大事。城邦文化确实也和其他邻近亚洲帝国一样,主要是建立在对子民的榨取上。奴隶制度在任何地方都是重要因素,而某些更强大的城邦(尤其是斯巴达)更能够搜刮一些非奴隶但却无选择权的社群之资源。然而,和亚洲帝国所控制的广大地区与人口比较起来,这些社群都相当小,不必经过复杂的行政程序便能管理。不论是以古代或近代的标准来看,它们所提供的文化活动发展的物质基础都很小。以物质奢华而言,没有任何城邦能和邻近的帝国文化相比。然而,这些小社群的财富虽不足以筑成金字塔,却已足为其公民提供闲暇,促成高水准的文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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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42 古代西方政治由于发展的特殊性质,一开始便面临着特殊的政治问题。类似亚洲帝国这样的组织,必须考虑大规模的军事与官僚组织问题,而城邦却无须做此考虑;小社群的行政需要比较单纯,可以用较简单的方法解决。例如,雅典城邦即使是在权势最高涨的时期,也能以最单纯的行政程序来处理事务。公众事务的组织形式,使每个普通公民都能胜任最重要的事务,不必借助专业的公务员单位。因此,从一开始,希腊生活的决定性问题便都是政治而非行政的。由于城邦是公民组成的社群,因此其第一要务便是维持有效的“社群精神”(communal spirit)。只要公民团体维持其内部的忠诚与团结,一切就都没有问题。假如公民因为私人或阶级的利益冲突而互相对立,则城邦势将难免于浩劫。因此,古代西方政治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建立和谐的群体行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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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44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古代政治家一致认为,法律乃是团结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这并不是一个创新的发现,而是更久远传统的延续。古代西方人民也和大多数的原始民族一样,最先都是以小规模部落或地方社群的形式群居在一起;遵循远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习俗来治理。于此背景下,政治权力通常都是一种“司法”(judicial)权力。拥有权威的人通常都是村中或部落的长老——人们认为他们特别有资格运用社会行为的传统规则。对习惯法(customary law)的绝对尊敬,乃是维系社群成员团结的力量,同时也是一切合法权力的源头。世界上大多数地区,原始的法治主义(primitive legalism)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衰微。幅员广大的帝国想要把异俗殊方的社群联结起来,这种帝国几乎没办法以一个共同的传统基础建立他们的权威。因此,一个帝国在扩张初期就必须以“有组织的权力”(有效率的军队与文职官僚即其表现)来取代法律,作为团结众人的工具。城邦则无此需要;新的政治单位虽然比它取代的部落或村落社群更大一些,但种类并无不同,只是规模有异而已。城邦人口不多,人种也相似,因此仍然能够以法律团结众人,不必诉诸官僚工具。于是,如何扩充法律概念以适合城邦的需要,遂成为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原始法治主义的重要原理就是这样保留下来,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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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46 另一方面,城邦与法律的关系,却和真正原始社群与法律的关系不同。大多数原始社会都是静态的,只要众人都无条件地服从习俗便足以维系社会生活。然而,古希腊人却是极富活力、极为进取的民族。“城邦”的创立就是对早期的部落与地方群体的突破;希腊人积极参与殖民,广泛从事贸易,并且和经常变化的地中海生活潮流有各种接触。在这种情况下,城邦遂更有必要经常修正内政与外交政策。城邦的各利益集团随即发现,控制城邦的政策乃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于是,尖锐的党派纷争和公开的阶级冲突,遂成为希腊政治生活中的经常性威胁。在阶级冲突早期,人们仍然可以援引传统法律来解决问题。例如,雅典低阶层民众对贵族法官依不成文习俗所做判决的公正性丧失信心时,贵族可以把此类习俗制订成成文法典,暂息民怨;这就是我们所知的《德拉古法典》(the Draconian Law,雅典立法者Draco编制的法典。说明:本书楷体括注均为译者所加 )。但后来自觉受到变迁的社会环境压迫的人对率由旧章的做法不满,他们经常有意地制定新制度,以适应新需要。于是,城邦不得不放弃把法律当作绝对传统力量的原始法律观,而把它看成是富创意的政治手腕问题,必须赖众人慎重努力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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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48 结果便树立了一种模式,不但影响了古希腊,也影响了未来的西方文明。中国人与其他具有高度文明的民族,政治思想的特色都是伦理而非法律;希腊人则自始就将大部分政治精力放在立法与施法上。像梭伦(Solon)之类的领袖人物,如果生在东方,必然会满足于以伦理典范去形塑社会,但是在希腊,他们却发现,做个立法者,以适当的宪政改革消弭城邦的派系纷争,才是最能一展长才的方法。如是,“道德与智识的领导必须形诸法律方为完整”的观念便深植在希腊传统当中,而以柏拉图(Plato)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治著作为其传世不朽之表达。此一观念至今仍为西方世界最显著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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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50 希腊人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不仅表现在杰出思想家的事业上,也见诸一般人的生活中。在希腊的民主制里,立法、执法乃是全体公民的责任。伯里克利(Pericles)时代的雅典人,以大部分时间从事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ies)或公民陪审团的工作。就某一程度而言,甚至政党的竞争也披上法律的外衣。为了削弱反对党领袖的地位,控诉他有违法行为乃成为习见的程序。对于一个野心勃勃的新人而言,此类控诉乃是在政治上发迹的最稳当途径。雅典社会使其公民相当习于立法与司法制度,其他社会鲜能做到这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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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52 希腊城邦这种特殊体制为时甚短,近代也无类似的体制,这种体制的重要在于,它们为西方世界提供了新的政治理想,即“公民自由”(civic freedom)的理想。历史上,大多数社会都认为要过好日子,众人就必须服从英明睿智的统治者。个人对自身事务固必须负责,但却唯有在不可逆料的上级权威所立下的界限以内,个人才能行使职权。古希腊人的态度则与此相去甚远,他们相信法律是团结人心的最基本纽带,因此他们无法满足于纯专断权威的行使。政府官员与普通公民的权责都由法律条文来界定,而随着时日流逝与立法技巧的改进,这些界定权利责任的条款也益趋明确。结果是赋予一般人相当大的自由与责任范围。在法律定下的已知与可预测范围内,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心目中的幸福生活,而不必顾及统治者个人的意愿。法律条文所及范围甚广乃是事实;同时对一个像古代城邦这么密集、整合程度这么高的社会而言,非制度化的社会压力就足以造成相当程度的团结现象,这也是事实。然而,和大多数民族比较起来,古希腊人的公民自由却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希腊人对这项成就都颇引以为荣,伯里克利的葬礼讲词便是这种心态的动人表白。这幅雅典民主政治的画面无疑是经过理想化的,但这理想本身却成了恒久启示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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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54 希腊人的法治理想不仅影响了政治,也影响了西方思想的一般风貌。思想历程的体验仅局限于单一的文化架构之内的人,往往会认为该文化的思想方式特征乃是不变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然而,当我们比较不同的文明,就会发现思想的风格很明显地也和建筑或服饰的风格一样变化多端。欧洲人在和远东民族接触的时候,经常要和一些行为似乎极端暧昧、不合逻辑(以西方标准衡量)的人交往,这一点使他们备感困惑。他们获得的初步结论是亚洲民族智能比较低劣。然而,一旦他们体会到东方文化的成就,就会发现这个观点是荒谬的。东西文化彼此了解的真正困难,乃是缘于西方文化的基础受到古代城邦经验的制约,而远东文化则是在官僚帝国主义的影响下成长的。这两个地区由于成长的背景殊为不同,故知识发展也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今日东西方互相沟通的困难,乃是不同的历史经验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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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56 远东民族的思想特征是尽量避免明确的逻辑区分,强调表面上看似不相容的现象有内在的统一性。这反映了一个由伦理而非法律所联系的社会的正常需要。在生活的任何领域(例如当代的劳工关系),当众人接受的法律原则不足以构成司法行动的基础时,唯一解决社会冲突而又不用武力的方法,乃是诉诸仲裁与协调程序。早期幅员广大的远东帝国使用的都是官僚或军事的统治技巧,通常都不能对治下人民行使彻底的司法权威(judicial authority)。因此唯有在特殊重要问题上才采取高压手段,一般都用“仲裁”(arbitration)作为获得社会和谐的方法。东方帝国教导人们尊重某些宽广的伦理原则(例如儒家的伦理原则),希望借此建立一个基础,使道德上受人崇敬的领袖能以仲裁的方法消除潜在冲突。而由于仲裁的艺术是减少而不是强调人的差异,因此东方最优秀的智识天才致力的便是避免“概念的清晰”(conceptual clarity)。有经验的演说家都知道,要从复杂的听众中得到一致的反应,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一些模糊的概念,例如“美国主义”(Americanism),因为此类概念定义很不清楚,每个听众都能从一己的角度接受。东方的贤哲都很明了,精确的定义往往使人分歧,而不是团结;他们从经验得知,要达成使命的最好方法,乃是把他们的思想演化成格言与别有所指的小故事。所有哲学的目的都是要阐明,未受教化的人虽然各执一端,但他们的看法其实都包含在更高层次的统一(unity)中。于是,官僚帝国的特殊经验造成了特殊的思想模式,这个思想模式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相当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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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58 另一方面,西方思想一向以争讼为特征。自古希腊时代以来,西方人便认为逻辑是发现真理的基本武器。逻辑程序的本质就是以一套清楚界定的范畴(categories)体系为实相(reality)作分类。这种本质也是所有司法行动的基础。法官的任务是,决定一组既有事实是否为某一明确法律原则所辖、是否会引起明确的法律结果;这就是法官与“仲裁者”不同之处。法学思想的目标,则是尽可能清楚地为概念下定义,并在实际案例中判别最精微的差异。古代城邦居民非常关心司法问题,因此很习于这种思想方式,遂令这种思想方式成为他们的第二天性。苏格拉底的对话录就以界定范畴与区分实例的基本争论过程作为发现哲学真理的方法。对现代读者来说,苏格拉底这套方法的危险与弱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个像律师一样巧辩的哲学家常常会逼他的对手在诸多“两者皆错”的情况下做选择,最后不得不承认:“苏格拉底,你对!”而支持他一些极不可能存在的命题。仲裁者易犯的毛病是以假想的一致(fictitious unity)掩盖真实的差异,法官的毛病则是以辨析入微与非实际的区分违反了常识。西方思想在系统分析上的成果辉煌,同时又倾向分裂性的逻辑极端主义(logical extremism),这都证明了其渊源是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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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60 晚近成为西方文明最惹眼特征的自然科学发展,也是古代法治思想的直接遗产。古希腊人也和大多数原始民族一样,自然地把他们崇拜的诸神当作社会的朋友及保护者。当众人都认为法律的维持是城邦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时,他们就会认为神许可合法的行为而非难不合法的行为,认为这就是神庇护社会安宁的表现。此种信仰与“诸神亦当负责的物质世界秩序,及受到法则之约束而非杂乱无章”的假定已只有一步之差了。因此,希腊哲学家便开始寻找可以解释自然现象的基本法则。当时科学研究的方法较不发达,因此这些早期自然科学家提出的假说多少都近于幻想。然而,当时许多领域的成就都足以显示,“有一可观测出的规律秩序”的基本科学观念已足够作为研究的可用基础。这观点在中古虽然沉寂一时,但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又随着希腊学研究的复兴而再度出现,成为近代科学发展的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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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0162 从政治的观点来看,自然科学兴起的最大影响,在于它和“自然律”概念发展的关系。思想史中最有趣的现象是,某些“假设”(hypothesis),原本得于某一经验领域,但是应用到另一领域的时候却更成功,然后以更高的威望回过头来对源起的领域产生新的影响;法律史便是这回归现象的典范。最初法律成为城邦居民关心的主要问题时,支持其存在的主要都还是宗教力量,神谕与其他的神意直接示现,为伟大立法者的工作提供了存在的理由,而服从法律也成了一种宗教义务。随着文明的进展,古老的宗教渐趋式微,宗教认可(religious sanctions)的效力也随之下降。然而,在这种认可的效力十分衰落以前,自然科学却已颇具威望,可以用来为法治政治观(legalistic conception of politics)提供新的更具说服力的认可。晚期的希腊学术界曾经投注极大心力,企图发展出科学的法理形式;希腊医学家曾对人体构造分析归类,提出维护每一身体结构健康所应遵循的法则,促进了医学的具体进步;同样的,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样的政治学家也为政治结构做了类似的分析与归类工作,他们的目的不仅是要把城邦法律当作宗教义务那样维护,也要当作自然状况那样维护,因为破坏了这种自然状况,就会危及社会健康。自然科学曾从法律秩序汲取最初的灵感,现在人们却反过来利用自然科学为维持法律秩序提供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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