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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成为地中海世界的主人后,罗马的法学家又发现了全新的领域可一展长才。所有的意大利人到了共和晚期都获得了公民权,但是帝国其他地域的人民却很晚才享受到同样的权利,直到卡勒卡拉(Caracalla,公元211—217年在位的罗马皇帝 )统治期间,这项工作才具体地完成。在罗马人既存的法律概念下,臣属民族彼此往来或与罗马往来时不具法律权利乃是不可思议的事。罗马人体认到必须达成有效的法治,同时也很成功地做到这点。在共和晚期,与外族的政治、经济接触首度成为罗马人关切之事;于是任命一位专门的司法官员——“外务司法官”(peregrine praetor)去处理涉外案件。借着颁布民政诏令这个惯用的方法,外务司法官与他的顾问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规范不同国籍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罗马人一方面改编并简化既有的罗马法,以适应习于不同法律传统者之需,另一方面,则采用一些以当时眼光看来似为所有文明民族共有的法律思想原则,从而完成了此项工作。斯多葛学派(the Stoics)与其他后来的希腊哲学家曾获致一个结论,认为建基于人性共同需要并为理性所知的正义共识(common sense of justice),乃是所有特定立法体系的基础力量。通过斯多葛学派自然法(natural law)的学说,希腊科学与哲学的声威乃一致起而支持罗马人对有效的“万国公法”(jus gentium )的追求。如是,希腊人的推理才华便和罗马法学家的专门技术结合,终使一套能为一般人接受的新式法律制度迅速发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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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民权终于扩及帝国所有自由臣民,古老的“法律下的自由”概念也发展到了巅峰。希腊人虽然率先创出“由法律制度结合个人以构成社会”的理想,但是却始终无法使这理想在狭小的城邦领土之外实现。罗马人则把自然的城市居民社群转变为虚拟的公民社群(fictitious a community of citizens),从而克服了上述的天然限制,使城邦的理想能应用于普世的规模。结果造成了一种和从前截然不同的帝国体制。罗马人比稍早的古典时期更能把臣民看作能负法律责任的个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去处理本身事务。当时大多数帝国当权者都用武力与道德说服力来统治人民,但罗马人却寄望于法律,将法律当作达成社会和谐的工具。伦理与宗教信仰对个人可能非常重要,只要它们不鼓动人违背法律义务,国家往往也不去干涉。这时,文明世界大部分居民比从前更可能预估他们应有的权利义务,从而为自己的生活制订计划。后人将这空前繁荣的帝国早期视为黄金时代,而这繁荣正是“法律下的自由”概念所造成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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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古典传统即使在最后的表现中也包含了分崩离析的种子。罗马法将人与人的关系置于法律基础上,在这一点上,罗马人虽然相当成功,但是却无法把同样的模式用到政府的活动上。为了庞大帝国的行政,罗马人必须建立完备的官僚体系,当官僚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如何使其接受法律的约束对维持有效的法治也就更为重要。就当时罗马帝国的情况而言,这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共和体系(the republican system)虽然曾以严格的法律约束官员的活动,后来却无法担负起帝国式的统治责任,于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便是让皇帝掌握无限权力。理论上,罗马人民仍然被认为是帝国权威的来源(一如他们与早期行政长官的关系一样),但实际上却找不到合法的途径使民意付诸实现。这意味着罗马人无法以法律手段把皇帝及其臣仆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唯一能用的方法是道德制裁(moral sanctions),然而在长久以来便是法律重于伦理的社会,道德制裁力总是比较微弱的。亚洲帝国的皇帝若是暴虐、荒淫无度,必定会遭到有力的道德抵制,但是在罗马,这样的皇帝却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而不受惩罚。即使在较开明的统治者治理下,文武官员也都企图以不受控制、同时也无从加以控制的方式,用苛捐杂税与无效率的行政榨干国力。罗马帝国会在野蛮人的压力下崩溃,大部分要归咎于这种情况造成的内部败亡因素。由于这个显著事件,我们终于明了古代世界的失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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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覆亡的原因和早先希腊败亡的原因本质上殊无二致,都是因为无法运用有组织的公意控制官员的行动。在希腊的民主制度中,政府就是所有公民日常生活的主体,在党派互争公职行使权的争斗过程中,公意已消耗殆尽。由于把注意力完全集中于竞争性的权力政治上,希腊社会越来越难提醒人们必须以法律来约束权力。罗马帝国的情况虽然完全相反,但是结果却一样。一般公民距离政治责任的中心十分遥远,也无法对公众事务抱有什么恒久的个人兴趣,这一点也使得政府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任何古代民族都无法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中维持有效的平衡,基于此一事实,古代民族虽企图创造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却终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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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这许多限制,古人对法治社会的实验却对西方历史过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罗马帝国崩溃后,数百年间都是动乱与贫困的局面,这期间的人民从未忘怀往日黄金时代的和平与繁荣,在那时代整个文明世界都臣服于法治之下。即使在最黑暗的日子里,人们也不曾放弃恢复昔日光荣的希望。虽然近代世界终于在旧世界的废墟上崛起,却依然和古代城邦的法律概念紧紧联结。近代人试图用新的观念与制度解决“建立法律下的自由”这个古老的问题,今天我们仍从这个角度去构思社会问题,正是对远古时代于西方世界恒久影响的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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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 第二章 基督教会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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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会的崛起,奠定了有效法治的基础,确立了西方文明的风貌。古代世界的宗教与政治功能,都必须结合在同一组织中,宗教仪式的行礼如仪是政府官员的主要任务之一,私人群体虽然也可以举行祭仪,但却不得损害官方祭仪的效力。远东与其他伟大的文明中心也都有类似的情况,显示这是政治权威运用的最单纯、最自然的基础。然而,以西方世界而论,随着基督教的出现,这种正常的模式便消失了。基督徒和其他教派的信徒不一样,他们坚持“恺撒之事归恺撒,上帝之事归上帝”,他们承认国家有权处理世俗事务,但也相信唯有他们的教会组织才有权处理性灵事务(spiritual affairs)。他们是当时教派中唯一不愿参加官方礼拜仪式的,因此成为无情迫害的目标。最后,迫害失败,罗马帝国不得不承认基督教为官方宗教,古代政治的破产终于昭然于世。从那时开始,教会与国家就以不同权威的形态并存,各自主张有权规定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如是,早先单一同质结构的社会观乃为极为不同的双层社会组织的新理想所取代。除了法律概念外,“二元社会观”(social dualism)或许就是形塑西方文明特色的最大力量。我们必须对导致这种发展的力量稍有认识,才能了解西方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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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独特的人生观(亦即二元社会观的基础)和西方的法律观念一样,都是在进步的文明架构中融合了原属于原始民族的思想方式而产生的。世界各地的部族与地方社会,都想利用适当的魔法仪式来控制神秘的自然力量。原始宗教和原始法律(这二者几乎无法区分)一样,都是小社群经验的产物,其功能乃是使社群与邻近社群有所区分,而不是团结在一起。因此,不论是在宗教史或法律史上,大规模的政治组织形式出现时,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激烈的再调适(readjustment)时期,为了建立更广泛的政治权威,官僚体系取代了法律;同样的,为了建立更广泛的宗教意识,人类也往往必须放弃原始的宗教概念。然而,基督教的发展途径却不同,我们已经谈过,希腊人与罗马人的政治天分在于,他们能够把原始的法治思想原则普及化,以适应大帝国的需要。犹太民族的宗教天分(最有力的影响表现在基督教上)也造成了类似的结果。犹太民族把原始宗教原则普及化的结果,也很成功地将某些原始思想的重要层面融入现代世界的宗教生活中。这一点使他们有权和希腊、罗马人并立为西方文明的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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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宗教的特色和成长期的宗教思想有别,它只关切某一特殊历史社群之需要,如果这个部族或村落消失了,则该部族或村落的神祇也就没有崇拜者。由于原始民族的生命朝不保夕,因此对他们而言,宗教的基本精神便是找到超自然力量为群体保命。原始民族以献祭、遵守禁忌(tabus)和其他程序试图邀宠于神秘的自然力量,使这力量成为战友,以对抗那些较不友善的力量,魔法仪式的目的也是要消除干旱与疾病。为了使种族的生命绵延不断,原始民族家庭生活的各层面都受到精细规则的约束。为了防止社群失去同一性,原始民族遂禁止本族人与外族人往来,要不然就以谨慎劝导的方式来疏导。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原始民族曾经在不同时候、不同地点设计出许多方法,但是存在于令人困惑的原始宗教习俗背后的却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在所有可能灭种的人为与自然力量威胁下,维持某一特定社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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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的宗教意识对满足原始需要或许有其价值,但却不足以满足更大规模的政治、社会组织的需求。若无相当多人的共同努力,高度文明就不可能存在。如果最小单位的群体仍然只关心本身的特殊习俗,未体认到与邻族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就不可能共同努力。因此,文明的进步往往牵涉到彻底的宗教革命。在相当广大的地区达成宗教团结的唯一方法,就是说服人们拒斥地方性神祇,至少也要使它们臣服于一普遍神明(universal god)之下。因此,各种形式的一神教(monotheism)遂成为大多数伟大文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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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还可以从别的角度来了解一神教。世界各文明的歧异处,大半是因为他们超越原始宗教经验时采取的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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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曾通过佛教对大多数远东国家的进步宗教思想产生深远影响,它建立一神教的方法是拒斥原始宗教的基础,代以极为不同的人生观。原始宗教的目的是维持某一特定个人与群体的实质福利与历史生存,佛陀与其他印度思想家的任务却是要否认人类历史有任何意义。他们认为,原始心灵所关注的物质世界之可见现象,只不过是永恒轮回的“时相”(phases)而已,万物必经轮回,也必定再归返轮回。每一历史事件虽然各具明显的个别性(individuality),但是都已在过去发生过无数次,而且也会在未来再发生无数次。因此,所有形式的历史存在基本上都没有意义。唯有以神秘冥想的生活才能突破永恒的轮回,掌握宇宙的真正本质与达到真正的幸福。意志与欲望(即使求生存的欲望也一样)都是苦难的来源,只有依循涅槃寂静之路的人才能克服这些痛苦。佛教徒虽然明白人类是灵魂与肉体之结合,但是却训诲人们说,肉身对于达到唯一有意义的生命形式——精神生命(the life of the spirit)——充其量也是无关之物,更糟时甚至是障碍。佛教用这方式使人相信他们对特定个体生存形式的关心乃是无意义的,从而克服了原始宗教的分裂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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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东盛行的政治与社会情况下,佛教这种教义传达的讯息是最吸引人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远东社会有相当多的人都在过纯为神秘冥想的生活。果真如此,社会便几乎无法继续存在。但是,若佛教也和其他进步宗教一样揭橥一种超乎常人能力以外的目标,则此一目标便将成为人们广泛热切追求的对象。佛教教导说,和所有人应努力追求的宇宙真如比起来,其他任何特定信仰与利益都是无意义的;如此一来,佛教遂帮助统治者,于协商与折中之际建立了道德领导地位。佛教证示“我执”(self-assertion)的欲望乃是苦难之源,因而促使帝国的臣民接受事实——在遥远而无法控制的官僚体制统治下,他们是无法安排自己在尘世的命运的。如是,佛陀与其他远东神秘主义者所提倡的“听天由命”的态度遂极适合于结合不同传统与信仰人民的帝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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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古后期的历史可以发现,神秘主义并不是特殊的东方现象,而是人类对官僚帝国主义所产生的正常反应。当城邦强大得可以控制本身事务时,大多数人都只关心如何履行公民责任,而很少对实相与个人行为的重要发生疑问。但当公民权的实际价值日趋低落之际,失望与挫折感愈积愈深,促使较具内省力的希腊思想家采取渐趋神秘的观点。柏拉图自己虽对获取政治影响力并未完全绝望,但对当时的实际政治情况却已心生嫌恶,且使他相信,冥想真如乃是人类幸福的基础,而真正的哲学家唯有在万不得已时才离冥想生活而缠缚于人世事务。他甚至曾被神秘主义反历史立场的基本概念“历史是不断重复的循环”所吸引。柏拉图后期弟子的著作,更进一步地阐述了这种神秘思想。随着罗马官僚帝国的兴起,城邦崩溃,无助的人民遂和远东帝国一样拒斥了可见的世界,而接受一些来世的补偿。有些人企图分享普罗提诺(Plotinus,205—270,罗马新柏拉图学派哲学家,生于埃及 )与其他新柏拉图主义者的经验而于希腊哲学中获得满足;另一些人则求诸东方的神秘宗教,这些宗教允诺皈依者于来世永享无疆之休。不论在何处,人们总想否定世俗事务之重要,而强调人类纯粹的灵性。当西方政治生活也步上东方官僚帝国的后尘时,类似东方的神秘思想一度似乎成为满足西方世界宗教需求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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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成功克服了彻底东方化的趋势。基督教信仰本身的确也包含了神秘隐遁的成分,它和所抗颉的神秘宗教一样,否定世俗成就的终极重要,允诺不朽之生命,以慰藉人类的绝望心境。任何符合当时需要的宗教都必须提出此类允诺,但是基督教是犹太教的一个分支,其神秘成分为基本上非神秘的犹太教(Judaism)传统所限制与超越。和其他民族比起来,犹太人最关心历史性存在(historic existence)的精神价值。印度人片面强调人类的灵性而抹杀人类的肉身,企图以此获得救赎;犹太人则不一样,他们相信个别的历史事件就是上帝整个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类的精神责任不是逃避这“历史的偶然”的世界,而是使尘世生活导向于推展上帝的计划。基督教虽然强烈修正了原始犹太教的立场,但是始终相信个别历史事件是必要的、重要的。就是这点事实,使西方文明在重重困难下走上和远东人民殊为不同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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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的特殊宗教天分是,他们能将通常不相同的原始因素与普世因素融合于单一的宗教体系中。早期犹太教的本质也和其他原始宗教一样,都是为了使某一特定民族免于分崩离析而设计的一套规则。犹太教为了维持有效的集体意识订立了复杂的饮食及其他规则,这些规则收效之宏,可由世上大多数犹太人经过数世纪的离散后仍然维持独特的民族特征之事实看出。古希伯来人与其他民族不同处,是他们颇早就成功地把原始的排外主义与追求普世化的热情结合在一起。或许是和埃及一神教接触的结果,希伯来人获得一个结论:希伯来人的神并非诸多部落神明当中的一位,而是唯一的真神,真神加诸希伯来部族的律法,亦即所有民族应守的律法。印度的宗教思想家要人放弃个别的信仰与利益,以达成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想;希伯来人却将一个个别的宗教体系延伸到普天下以团结人类。希伯来人希望以这种方式,不为他们独特信仰做任何妥协,而获得一神教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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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寻常的一神教形式造成的影响,是给予犹太人极端敏锐的历史意义感(sense of the meaning of history)。原始社会的人很自然地相信,日常生活所有事件都是宗教义务执行成败的反映。由于犹太人认为自己是传布世界福音的使者,这种信念对他们的压力也特别大。若犹太王国欣欣向荣,就代表上帝对这些如约把他的律法揭示给所有民族的“选民”感到满意;如果犹太的国运不济,就代表他们没有忠实遵守他们代表全人类所接受的律法。于是,犹太人的兴衰史,成为揭示支配宇宙的精神目的的工具,具有无比的重要性;这是所有先知赞叹与哀歌的主题,也是最常为人深刻感觉到的犹太宗教经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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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独有的悲剧是,他们如此重视历史,但历史对他们的裁判却充满敌意。这悲剧无可避免,因为再没有比犹太原始一神教更不适合解决宗教一统问题的了。摩西律法(the Mosaic law)对日常生活所有细节都做了非常刻板、详尽的规定,但是成长于其他传统下的人却都排斥这些规定。基于这个缘故,犹太人使其他民族改变信仰的努力虽然得到些许成就,但是整体而言,却相当失败。由于犹太王国在近东诸强中充其量也只是无影响力的小竞争者而已,要以帝国征服的方式来传播其律法也愈加不可能。国势衰弱与孤立可保律法之纯净,以免受广泛的接触与责任所污染,但是这种纯净却是以牺牲普世化理想为代价换来的。犹太人的宗教观念经过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教义的涵容修正以后,对历史过程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其原始形式却只能带给其“选民”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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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克服了犹太教的弱点,它反对母信仰之极端法治主义与历史定论主义(historicism),因而奠定了未来胜利的基础。基督教拒斥摩西律法所有烦琐的规定,而诉诸所有人类的希望与良知,主张遵行少数简单仪式(尤其是洗礼)、接受少数所信服的道德教戒[两大诫命(commandments)便是其最简单总结],便足以为救赎奠定基础。同时,它把神的历史与王国兴亡史划分开来,突破了犹太教的悲剧性困境。耶稣基督宣称“基督王国”(His kingdom)并非世俗之王国,并且明确划分属于国王与属于上帝之事,希望把人类从历史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阐明救赎与政治无关。在历史挫折的冲击下,许多犹太人的宗教思想都走上了同一个方向;对这些人来说,基督福音乃是解放的允诺。对政治社会状况渐感不满的罗马帝国非犹太居民,也同样欢迎这福音。结果很多人改信基督教,使得信仰以色列上帝的徒众远多于过去犹太律法所能号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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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拒斥犹太教对历史的特殊诠释,并不表示基督教也和远东神秘宗教一样,否定可见世界之精神实相或重要性。就此而言,“救世主”(The Messiah)观念便是新宗教之精神理想与其母信仰之历史观点间最重要的联系。许多世纪以来,以色列的先知都在企盼——圣王(divine ruler)的降临,以建立永远统治其他民族的犹太王国。耶稣基督的降生普遍被认为是此预言的实现。基督坚持不愿成为世俗之国王虽使很多犹太人失望,但是他的追随者却从未放弃“耶稣即先知所言之圣人”的信念。他们认为上帝之子降临人世,不仅是要拯救犹太人,也要拯救全世界的人类。基督徒持着救世主的概念,认为“基督降世为人”(the incarnation)这个独特历史事件仅此一次地揭示了上帝的意旨,这些基督徒和犹太人一样难以接受“可见世界乃永远轮回的无意义景象”这种神秘宗教的观念。在基督教思想中,只是将犹太人的“犹太民族之历史具有无比崇高之精神意义”的观念,转化成“人类获得救赎的历史具有无比崇高之精神意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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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独特性在于它的戏剧化历史观,这也是基督教有别于远东神秘宗教的最重要因素。在大多数原始宗教信仰中,农时节令之更迭、牲畜之繁殖以及其他自然界的循环都被认为是某一神祇之降生与复活的表征。“生命乃是死亡与再生的无尽循环”这个神秘观念,便是从此最原始的宗教经验形式归纳出来的。罗马帝国盛行的各种神秘宗教,基本观念便是神的一再死亡与复活(这原来被认为是使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方法),亦能带给初学教徒永生之福祉。基督教也援引了同样的观念,但是却从全新的角度解释它。根据基督教的宇宙观,人生并不是无意义的循环,而是一场有意义的戏剧——有开始、有中间、有结束。世界在过去有一确定之起点,将来也有一个确定的终点。在这两个端点的某一时刻,上帝降临人世,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救赎人类。因此,从基督教的立场来看,人类的所有历史便都囊括在单一的生、死与复活的戏剧化连续段落中。世界是一个舞台,人类被赋予唯一一次机会参加这出救赎戏。结局乃是使人类由永恒的循环中解放出来,并使个体的生命获得独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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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督徒对人类本质与命运持这种戏剧性的看法,因此也和他们之前的犹太人一样,必须对历史担负起痛苦的责任。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类的生命一样,都是一段为生死所束缚的短暂宝贵时光。当这出戏剧落幕,“最后的审判”到来,每个人都必须述说自己在人世间的一切,然后据此被判永入地狱或天堂。既然此生是每个人获得救赎的唯一机会,他便必须把握这一段出现在舞台的短暂时间,尽量利用。于是,犹太人以其民族历史为上帝律法做见证的责任,遂被转化成每个基督徒以自己的一生做见证。生存的每一时刻都必须转化、升华为服从“爱”的神律。基督徒也和远东的宗教思想家一样,认为物质需求与欲望的世界乃是痛苦与诱惑之源。然而,基督徒获救之途却不是弃绝此生,而是要把握住人生,把它当作遂行负责任之行为的机会。“自杀是最大的罪”这观念对大多数宗教体系都是陌生的观念,但它却是“人生是神圣的”这特殊观点的表现。对基督徒来说,历史的终极意义乃是接受天赐的动物性存在,并且用宗教意志的至高作用去使它升华。此如一来,即便是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导入了一种戏剧性的急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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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的人性观里,此生与来世两股力量有令人难以忍受的紧张,因此自始就受到两方的攻击。多数人都会发现,人要不是认为超自然的价值(supernatural values)具有绝对重要性,就是认为尘世的一生才是最重要的。基督徒的二元立场则具矛盾的外貌,而人性很自然会去反对矛盾。一方面,有些基督徒由于专注于历史存在的价值,再度堕入暧昧的伦理唯物主义(ethical materialism)中,认为宗教只不过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人类福祉而设立的教诫体系,对来世只不过是敷衍地提一下而已。即使基督教会早期,也无法完全避免因追求尘世利益而失去精神价值。自是以后,这成为反复出现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些基督徒由于专注于来生的价值,信仰一些神秘的学说,而把尘世生命的价值降到最低限度。对尘世生命的漠然,在独身主义与静思的修道生活中表现得最明显;狂热的信徒往往受到吸引,认为这就是通往天国的途径;神秘的极端主义者也一再倡导这种方式的生活,认为这是所有真实信徒必须履行的责任。如何在神秘力量与历史力量之间维持有效的平衡,从而保全“尘世生命乃是使灵魂得救所不可或缺者”的矛盾观点,一直都是一个难题。在世上伟大宗教体系中,基督教独具不安与动态的紧张感,这是基督教双重人性观中固有困难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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