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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形之下,欧美作品反而不会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甚至有时候出于“人情味儿”的考虑简直到了无视法律的地步,若以今天中国读者的主流价值观加以衡量,同样不是那么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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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东方快车谋杀案》已经是一个家喻户晓的例子,再如约翰·狄克森·卡尔的《女郎她死了》(She Dead a Lady),这也是一部推理小说黄金时代的作品,故事中的凶手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坏人,但无疑应该接受法律制裁,然而那位聪明的侦探,虽然破解了谜局,锁定了凶手,也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但也许仅仅是不忍伤害一位可敬之人的心(小说并未明确交代,但给出了足够的暗示),不仅没有检举凶手,反而协助凶手销毁证据。最后,除了死者冤沉大海之外,读者等来了一个简直称得上皆大欢喜的结局。当然,从道德上看,死者也不是全然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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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美国作家约翰·莱斯科瓦的《枕边嫌疑人》(The Suspect)出版,这部“法庭推理”作品雄踞《纽约时报》畅销小说排行榜榜首长达25周之久,书中再三强调了一个或许会令周桂笙等人陷入困惑的主题,即“法律的基本功能不是伸张正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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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周桂笙活到今天,或许还会对美国影视作品中屡屡出现的私人执法的主题感到费解。在美剧《数字追凶》(Numbers)里,警察在破案之际终于放过了“侠盗”,不惜存下一桩悬案;《都市侠盗》(Leverage)每一集的片头,男主角都会如梁山好汉一般地交代该剧的主题:“富人和权贵为所欲为,我们帮你讨还公道。”更有代表性的是《嗜血法医》(Dexter)系列,主人公白天是一名爽朗干练的法医,夜晚便在那些逍遥法外的恶人们身上释放自己的杀戮欲望。以上作品,都是在当代美国相当受欢迎的剧集,显然并不受到主流价值观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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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安东尼·福奎阿执导的电影《狙击手》(Shooter)在全球公映,男主角在亲眼目睹了法律对穷凶极恶的权力者无能为力之后,终于用自己的狙击步枪伸张了正义。美国观众喜欢这样的主题,因为正义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得到了伸张;中国观众似乎也喜欢这样的主题,因为:(1)正义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得到了伸张,(2)这是发生在外国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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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以上这三个例子都是“现实题材”的作品;(19)亚洲国家的通俗文艺虽然也会表现同样的主题,但总会将其设定为“历史题材”。对私人执法(无论是复仇还是行侠)的认同和赞许,在亚洲国家一般被表现为过去时,在欧美则往往被表现为现在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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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文艺是风俗习惯最好的传声筒。在美国的通俗文艺作品里,如此触目惊心地宣扬着对现行法律秩序的大无畏的破坏精神,为读者和观众们展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法制社会”。似乎遵纪守法的精神不仅不是公民社会里一种必要的美德,反而会成为法制的阻滞力量。而任侠精神,不仅不意味着法制意识的淡漠,反而是死叮在法制背上的一只牛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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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个人良知究竟应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呢?——这个问题并不意味着良知可以无视法律,而仅仅意味着:在人们寻求正义的时候,法律手段理所当然地具有优先权,但它既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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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日本的通俗文艺作品给出的回答往往是否定的。这两种价值观哪一种才是更可欲的,才是更加逼近正义的呢?对于这个问题,作为旁观者的我们,究竟是可以给出一个直截了当的答复呢,还是只能站在社群主义的立场,对两种文化传统报以同等程度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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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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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世界的普遍认识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轻法制而重人情的国家。2009年,德·蒙特出版了《中国心灵:理解中国的传统信仰及其对当代文化的影响》,意在给学生、游客和生意人提供一个完善的中国文化概览。书中谈到,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往往会令外国人感到困惑,因为直到现代,中国依然没有一部详细的成文法典;虽然若干世纪以来,帝王诰令之类的东西变得制度化了,但是,从不曾有过像今天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有的那种法典或司法体系。于是,不同于西方的是,中国官员在判案的时候所依据的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习俗与诰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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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看法当然不合实情,但它之所以尚有市场,是因为它颇合于人们对中国“轻法制而重人情”的经典认识。德·蒙特甚至这样归纳道:“直到近时,中国人的行为主要不是被法律,而是被风俗习惯和哲学信仰所控制的,这与西方的法制传统是如此地不同。”(21)——只有身在中国的人,才会感到德·蒙特关于中国观念里的人情与法制的关系的看法是何等的落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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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以2010年发生在一座中国小镇上的一起凶杀案为例。这个案件是在电视节目上被公开报道过的,其主要情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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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名在押犯人给公安机关写了一封检举信,检举了发生在8年前的一起谋杀:一名当时被认为死于疾病的男人很可能是被妻子下毒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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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侦破工作证实了这封检举信的内容,谋杀案的前因后果渐渐浮出水面。案件里的丈夫和妻子是一对名副其实的冤家,丈夫对妻子在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所以我在这里宁愿略而不谈,以免善良的读者们会因此产生终生都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妻子离婚而离不得,逃跑而逃不得,只得以非凡的忍耐力挨过逆来顺受的漫长的每一天,直到她终于亲手结果了丈夫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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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故事似乎是一个俗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8年之后终于真相大白,杀人凶手认罪伏法,此情此景足以警醒世人。但是,当我对照这一案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发现电视节目在报道这个案件的时候,或许是出于疏忽,漏掉了一个似乎并非可有可无的情节:妻子虽然只是一名既无文化、亦乏阅历的普通村妇,在实施谋杀之前却也知道向“当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只是后者似乎颇得宪政精神之神髓,始终拒绝插手“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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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一名农妇来说,这就等于关闭了合法解决问题的所有渠道,那么,除了忍受和自杀之外,其余的选择也就只剩下谋杀亲夫这唯一的一条路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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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名农妇如果受过高等教育并且见多识广,应当还能找到其他的不那么极端的解决方案。这当然可以说明教育对人是何等地重要,然而我们当下的问题是:在现有条件下,她应该怎么做,她还能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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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更难回答的问题是:该怎么对她定罪并判刑呢?——如果按照德·蒙特对中国法制观念的理解,当所有的同情心都集中在这名农妇身上的时候,“情有可原,法无可恕”当真是一种公正的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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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以一则古代的国际事务作为参照:《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郑国伐陈之后向盟主晋国献俘,晋国对郑国未得盟主号令而擅自用兵的行为颇为不满,但郑国的回答振振有词:陈国之前背信弃义,依仗楚国的帮助攻打我国,所过之处填平水井、伐尽林木;我们曾经请求贵国出面干涉,但贵国不予准许,弊国不敢使祖先蒙羞,只有对陈国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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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国际关系,国际纠纷理应由盟主出面处理,所以郑国在受到陈国的侵凌之后才会率先向晋国申诉,晋国也理应为郑国讨还公道。那么,在晋国置之不理的前提下,郑国应不应该“私自”对陈国用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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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传》的下文里,晋国负责处理此事的士庄伯无法反驳郑国的申辩,只好向上汇报,请赵文子定夺。赵文子接受了郑国的理由,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郑国对陈国的私自用兵的确是合情合理的,而对有理之人加以刁难是很不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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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在这件事上展现出了如此杰出的外交辞令,以至于连《文心雕龙》都举这个例子作为文辞在实际功用上的一个典范。(24)重要的是,郑国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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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我们将会面临的问题是:人际关系与国际关系,个人主权与国家主权,彼此之间可以构成适当的类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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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pp.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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