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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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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色拉叙马霍斯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现代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conflict theory)的支持,该理论认为:“发达的社会是由各自具有无法相容的利益的群体组成的。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有权者或有势者的利益。因此,统治群体(ruling group)以牺牲贫穷者为代价保护他们的利益,贫穷者的行为变成了法律惩罚的目标,甚至在表面上是为了共同利益而禁止行为时,就像在惩治谋杀、伤害、强奸的法律中那样,也是有选择性地禁止某些行为,以便使统治群体的行为不受惩罚。例如,英国的强奸犯罪法只是在近来才扩大到婚内性强制(sexual coercion in marriage)。”[英]布莱克本《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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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记·循吏列传》的一则故事颇形象地说明了“君子”的原义:楚国有爱乘矮车的风俗,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车的马奔跑,就下令把矮车加高。相国孙叔敖说:“政令太多会让人无所适从,大王若一定想加高马车,不如先让乡里加高门槛。乘车的人都是君子,君子是不会频繁下车的。”楚王同意了孙叔敖的意见,半年之后,楚人全都自动把马车加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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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6,pp.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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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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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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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狄德罗《哲学思想录》,《狄德罗哲学选集》,江天骥、陈修斋、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7,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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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pp.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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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bid.,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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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这一学派主张,行为的对错不是由与该行为相关的功利,而是由道德规则来决定的;而道德规则的对错则是由与这些规则相关的功利来决定的。这种论调的确像它看上去的那样充满了调和色彩,似乎消弭了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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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西方概念来说,前者是希伯来型,后者是希腊型。今天来看,不仅具有道德洁癖的人更愿意遵循原则主义,即便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以原则主义的方式行事也会被认为是最可取的方式。规则功利主义者支持这个看法,自由主义者也会支持这个看法——即视“自由”为最高原则。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如是论述:“总而言之,主张自由实际上就是在集体行动中提倡遵守原则而反对实用思想,如同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法官,而非行政管理者,才能实施强制。19世纪自由主义的精神领袖之一——本雅明·贡斯当曾将自由描述为‘原则的体系’,真可谓一语中的。自由不仅是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政府行动必须受原则的引导,而且它还是一种理想,除非把这种理想视作支配一切立法行动的原则来接受,否则它很难保存。我们如果不坚持这样一种基本准则,把它看做是一个不会因物质利益的考虑而有所折衷的最终理想的话——即使它在某种紧急情况下会暂时受到侵害,但它仍然是一切永久性安排的基础——自由几乎必定会被零零碎碎的侵害所毁灭。因为在任何特殊情形下似乎都可以通过缩减自由而获得某些具体而明确的好处,而因此被牺牲的利益在本质上总是未知和不确定的。”[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p.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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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离正义越来越远 第二章 何谓正义,是具体的目标还是抽象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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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中国的百家争鸣到现当代西方世界里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喋喋不休,对正义的困惑就像圣奥古斯丁对时间的困惑:“如果没人问我,我是明白的;如果我想给问我的人解释,那么我就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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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家伊弗林·沃在他的“荣誉之剑”三部曲里塑造了一个既可敬又可怜、既可爱又可恨的主人公盖伊·克劳奇贝克的形象,他是一个没落的世家子弟,才智平庸,继承着祖先传下来的天主教信仰和旧派的绅士作风,在“二战”的时代背景下处处吃亏碰壁,几乎在所有的人际关系里都只会遭人白眼。但盖伊始终不肯向新兴的小市民道德风尚作出任何妥协——是的,他看着自己的累累伤痕,不得不承认自己是一个失败者,但是,无论如何,与其他失败者不同的是,他坚持要做一个“体面的失败者”(a good lo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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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任何一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所谓“体面的失败者”就像“椭圆的正方形”一样,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那么,作为旁观者的我们是否会对盖伊寄予十足的同情呢?——在做出答复之前,我们不妨来看盖伊和一名军官的一段对话:军官问盖伊,如果今天有人来找你决斗,你会怎么办呢?盖伊说,我只会一笑置之。军官表示赞同,继而议论道:“我是在思考荣誉的问题,你不觉得荣誉是随着时代而改变的吗?我是说,假如150年前有人找我们决斗,我们只能接受,现在我们当然会一笑置之。在150年前,这还真是个棘手的问题。”盖伊应道:“是的,决斗不再有了,道德家和神学家没能做到的事被民主时代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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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读者可能会重新考虑方才的那个问题了,但还不急,我们再看军官接下来的一句应答:“那么,等下次打仗的时候,我们彻底民主化了,军官把士兵丢在身后置之不理也会是一件很有荣誉感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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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短短的几句对话里显然包含着诡辩的成分,但除了对“民主化”一词显而易见的曲解之外(这却符合柏拉图的见解),问题究竟出在哪一个环节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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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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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感是与正义性直接相关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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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到底是某些具体的目标,还是某种抽象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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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可以达到绝对的正义?如果不可能的话,是否至少可以将之清晰地描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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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究竟是永恒不变的,还是一时一地的?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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