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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00 所以,就算是引入了神的概念(像伏尔泰所建议的那样),只要我们对神学抱有几分真诚,就很难解决这样一对矛盾:一边是神的任意性,另一边是俗人心目中的公平。除非我们完全放弃世俗的公平观念,单单凭着信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相信神的至公。然而这样一来,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也就失去了独立的身份,甚至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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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02 (1)[罗马尼亚]米尔恰·伊利亚德《神圣与世俗》,王建光译,华夏出版社,2002,pp.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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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04 (2)[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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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06 (3)[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pp.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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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08 (4)[晋]干宝《搜神记》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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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10 (5)[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27。当然,康德也是接纳上帝的,在他的宗教研究里,虽然前提是“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然而结论是“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这样一来,道德也就延伸到了人之外的一个有权威的立法者的理念”。(见该书1793年第1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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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12 (6)[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2,pp.34-35,引鲁斯(H G. Rose)《希腊的原始文化》,1925,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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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14 (7)[古罗马]奥古斯丁《教义手册》第30章,《奥古斯丁选集》,基督教文艺出版社(香港),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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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16 (8)《研读版圣经》,环球圣经公会有限公司,2008,p.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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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18 (9)《西敏斯特信仰宣言》3.5,《研读版圣经》,环球圣经公会有限公司,2008,pp.214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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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20 (10)《西敏斯特信仰宣言》3.5,《研读版圣经》,环球圣经公会有限公司,2008,p.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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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22 (11)[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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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24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2,p.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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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26 (13)[美]威廉·克莱因、克雷格·布鲁姆伯格、罗伯特·哈伯德《基道释经手册》,尹妙珍、李金好、罗瑞美、蔡锦图译,基道出版社,2004,p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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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28 (1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p.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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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30 (15)[德]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荣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4,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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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32 (16)[法]蒙田《蒙田随笔全集》上册,潘丽珍等译,译林出版社,1996,p.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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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34 (17)[日]本居宣长《石上私淑言》,第85节,《日本物哀》,王向远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pp.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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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40 我们为什么离正义越来越远 第八章 康德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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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42 事实上,任何一种经过理性的审慎权衡而得到履行的责任,都是一种偏好,一种“情感上的”偏好,因而也都是逐利的——换句话说,是追求幸福的,而道德价值与幸福无关的说法是不可能成立的。康德的谬误就在于把道德问题当做了理性问题,而道德是本该属于情感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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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46 种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在刨根问底的追问之下都显出了或多或少的尴尬,也许我们应该换个思路,从世界现有的道德秩序入手,在各个国家与民族当中寻找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亦即找出那些最基本的、普世共同遵守——或认为“应当”遵守——的规则。这规则不该是一些具体的目标(譬如敬神、守信、助人为乐),而最好是某种抽象的公式(譬如康德的绝对律令、米塞斯的行为通则、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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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48 这件工作的确有人做过了。1993年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伦理大会上,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抽象的道德公式定名为“黄金规则”,因为在各个民族、各种文化背景里,都有着与之相同或极其相近的箴言,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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