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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52 然而实际情况并不这么简单,我们以上文提到的臧洪事件为例,臧洪杀掉爱妾给守城将士吃肉,我们可以对他发出这样的质问:“如果你自己不愿被杀,不愿被人吃掉,就不该杀掉自己的爱妾给将士们吃。”但是,臧洪是当时著名的“天下义士”,是天下人的道德楷模,而那些赞美他、景仰他、效法他的人里,诸如韩延之和元岩,也都是知书达理、大义凛然的一时俊彦,他们怎么可能不晓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则孔夫子亲口教导的至理名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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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54 事实上,他们当然晓得这个道理,但另有两个理由:(1)身份等级有别,妾的身份即便不能说“不是人”,至少也是在人格上不能和夫君平起平坐的人;(2)仁义或善也是有等级的,为了更高一级的善,可以牺牲掉次一级的善,“大义灭亲”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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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56 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现实当中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公式,而是在其他的若干正义原则之下伴随而行的。要想彻底驱除这些干扰,把有条件的黄金规则变为无条件的黄金规则,我们就会遇到康德的定言令式,即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1)而且,康德认为,“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般说来,这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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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58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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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60 在康德设计的几个例子里,说谎的例子是最有名的一个。说谎是否道德呢?如果说谎变成了一条普遍准则,人人都说谎,那么谎话也就没人相信了。也就是说,在康德的规则下,说谎变成了一件自我毁灭的事情,所以我们不该说谎。这是一个相当简单的准则,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理解并便捷地采用。用康德的原话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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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62 为了给自己寻找一个最简单、最可靠的办法来回答不兑现的诺言是否合乎责任的问题,我只须问自己,我是否也愿意把这个通过假诺言而解脱自己困境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规律;也愿意它不但适用于我自己,同样也适用于他人?我是否愿意这样说,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假诺言?这样,我很快就会觉察到,虽然我愿意说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也就不可能作任何诺言。既然人们不相信保证,我对自己将来的行为,不论作什么保证都是无用的。即或他们轻信了这种保证,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回报于我。这样看来,如果我一旦把我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那么它也就毁灭自身。因此,用不着多大的聪明,我就会知道做什么事情,我的意志才在道德上成为善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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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64 康德的规则看上去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属于同一类型,然而康德是不赞成这一条古老格言的,因为“它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它既不包括对自己责任的根据,也不包含对他人所负责任的根据。好多人都有这样一种看法,除非他有借口不对别人做好事,别人也就不会对他做好事。最后因为,它不是人们相互间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那些触犯刑律的人,还会以此为根据不服法官的判决,逃避惩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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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66 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原则的缺陷是它太有功利性,甚至罪犯可以对法官说:如果你自己不愿意被人判刑,就请你也不要判我的刑。这样的逻辑自然无法被人接受,所以康德要找的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准则,这就是他著名的定言令式(又译做定言命令、绝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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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68 但是,这一纯粹的道德规则也引来过一些相当棘手的问题。就近来说,桑德尔设计了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朋友躲避追杀而逃到你家,杀手追到门口,向你打听你朋友的下落,那么你该不该说谎呢?——答案是:你依然不可以说谎,亦即不可以违背康德的定言令式,但你可以讲些“有误导作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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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70 邓晓芒举过一个贪污的例子以说明康德的过于形式主义的缺陷:譬如你受托保管别人的财产,你该不该中饱私囊呢?应用定言令式,如果所有受托保管别人财产的人都去贪污,也就不会有任何人委托他人保管财产了,贪污这个规则也就自我毁灭掉了;但是,这个论证是以私有产权为前提的,如果换到公有制下,委托的财产就算被贪污了,但委托人还是有可能继续找人托管财产,因为财产反正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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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72 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列举很多,但我想症结主要出在表述方式上。在康德的说谎者的例子里,说谎者有其特定的处境,即“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所以他要用定言令式裁决的并不是简单的“是否应该说谎”,而是“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时,我是否也愿意把这个通过假诺言而解脱自己困境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规律”。桑德尔则把问题过度简化为“是否应该说谎”,所以才会蹊跷地得出“在朋友被杀手追杀时,自己也不该对杀手说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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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74 而所谓“有误导作用的事实”,既是“误导”,就已经怀了欺骗的动机,已经属于欺骗之一类;“以真话骗人”从来都是狡黠的人们相当擅长的事情,那么,难道说谎是不可以的,欺骗却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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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76 对于桑德尔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换一种表达方式,即“我该不该以说谎的方式做出有利于一个陷于急难中的朋友的事情?”或者索性换成“该不该保护朋友”,再以定言令式加以考核;同理,在邓晓芒的那个问题上,我们也完全可以把具体的“贪污”换作其背后的更具实质性的抽象内容,亦即“我该不该做损害无辜者利益的事”,而这一标准对委托人当然也同样适用。种种五花八门的具体问题都可以被抽象化地表述成“有利”与“不利”的问题,然后再代入定言令式做一番道德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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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78 但这样一来,我们马上又会面临新的问题:“利益”究竟是什么?又该怎样衡量有利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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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80 譬如有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该不该做素食主义者呢?”将要回答这个问题的两个人都学过康德哲学,但一个是佛教徒,另一个是基督徒。佛教徒(这里特指中国的佛教徒)自从梁武帝以来就秉承素食传统,基督徒则相信《圣经》的话,上帝在洪水之后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做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创世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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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82 不知道康德会怎样回答这个问题,事实上他的确注意到“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幸福概念所包含的因素全部都是经验的,它们必须从经验借来……幸福并不是个理性观念,而是想象的产物”,但是,在他看到了幸福的主观色彩之后,就转而寻找一种客观的普遍规则去了。而不确定的、饱含主观色彩的“幸福”,与“利益”会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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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8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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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86 放弃了对主观性的深入辨析而走上了寻找客观性的普遍规则之路,这应当是康德的一大失误。在他为了说明定言令式而设计的四个例子里,除了说谎的例子之外,另外三个也同样是有马脚可寻的。第一个例子讨论的是主动求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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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88 一个人,由于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脱的恶邪事件而感到心灰意冷、倦厌生活,如果他还没有丧失理性,能问一问自己,自己夺去生命是否和自己的责任不相容,那么就请他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他的行为准则是否可以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他的行为准则是: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我就把缩短生命当做对我最有利的原则。那么可以再问:这条自利原则,是否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呢?人们立刻就可以看到,以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为职志的自然竟然把毁灭生命作为自己的规律,这是自相矛盾的,从而也就不能作为自然而存在。这样看来,那样的准则不可以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并且和责任的最高原则是完全不相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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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90 康德在这里为大自然预设了一条并不与之相符的特质,即“以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为职志”,他认为这样的大自然不可能“把毁灭生命作为自己的规律”,然而今天我们知道,生物体为了基因的复制或传递而牺牲生命的确就是大自然颠扑不破的规律。并不悲观厌世的雄螳螂在交尾之后被刚刚还在一起缠绵缱绻的伴侣吃掉,化作了后者身体内用以抚育后代的养分,甚至连微生物在种群面临危机的时候也会出现可歌可泣的“自我牺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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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92 我们还可以用更简单的办法来质疑康德的这个例证,也就是把厌世者的那条行为准则——“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我就把缩短生命当做对我最有利的原则”——请每一个人回答,或者我们把它表述成“当生活变成无可避免且连续不断的酷刑折磨的时候,我就把结束生命当作对我最有利的原则”,我想除了一些极其坚韧的宗教人士之外,这的确会成为一条广为接受的普遍原则。即便表述为“在犯了违背道德和人情的严重罪行以后,自己悔恨,而不知道如何是好的时候,自杀寻死,借以忏悔罪过,像这样的自杀,就不一定是坏事”,若放到有武士道精神的日本文化里,想来会得到许多有识之士的赞同。事实上,引号里的这段话正是19世纪的日本哲学家中江兆民讲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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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94 古罗马有着极其相似的风俗,自杀在那里甚至是一种普遍的“习惯”。个中缘由,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里多有列举,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应当就是对自尊的维护了。孟德斯鸠以富于诗意的笔调写道:“我们竟然这样尊重自己,那就是我们由于一种自然的和朦胧的本能而同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本能使我们爱自己甚于爱自己的生命。”(7)中国西汉时代的官僚阶层也是以同样的流行方式来维护自尊的,因为他们以接受司法调查为耻,后世的一些儒家学者对这种独特的历史风气颇为缅怀,认为这是士大夫高贵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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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96 是的,若在生与义之间作出选择,对于孟子这样的人,不义而偷生正是“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所以甘愿“缩短生命”;文天祥在《正气歌》里吟咏的“鼎镬甘如饴,求之不可得”,同样表达了求死的心志。他们当会认为,所有人在同样的情形下都应该作出相同的选择,否则才不符合正义的标准,才是真正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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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198 一个相信“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人,在行将就木的时候毅然决然地自我了断,以此为国家节约资源,这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相当高尚的。传说中斯巴达宪法的创始人,伟大的莱喀古士,在决定自我牺牲之前讲过如下的话:“一个有理性的人所具有的一切能力都能够用于行善的目的,而在他毕生为他的国家服务之后,如果可能的话,他是应该使自己的死为国家谋求更多的利益的。”威廉·葛德文,这位信奉唯理主义的政治哲学家,认为自杀是我们的许多天赋能力之一,所以应该受到道德的规范,自杀之前要审慎地权衡利弊才行——莱喀古士就是葛德文所列举的一位在自杀问题上的道德楷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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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3200 “权衡利弊”,看上去这才是合乎理性的做法。即便在相反的情况下,譬如即便像洛克这样主张人既无权剥夺自己的生命,也无权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的伟大哲人,也认为当一个人因为做了坏事而理应处死的时候,他的生命权丧失给谁,谁就可以暂时饶过他的性命,让他为自己服役,“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了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以情愿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9)洛克的隐含道理应该是这样的:这个人因为犯罪该死,所以在理论上已经是个死人了,他因为不堪奴役而自杀,只不过是在事实上完成了自己的死亡。一个人不可能死两次,所以在他活着为奴的时候,其实是作为死人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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