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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心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也是人类争取平等的心理动机。我们会在生活中轻易得到如下的经验:你会为朋友某甲拿到了设计大赛的金奖而由衷地喜悦,也会为朋友某乙出色的短跑成绩而耿耿于怀,原因很简单,你自己是一名短跑运动员。如果你只是市一级的选手,那么你一般不会妒忌世界冠军,也不会妒忌退了役的前辈名将。同理,一位权倾一时的专制君主有可能妒忌一位敌国的皇帝,但不太可能妒忌一名专权的县令,也不可能妒忌全能的上帝。也就是说,嫉妒心永远被限定在“平等”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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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自由、平等这三者之中,先有了平等,才会有独立和自由。这里的“先”,是逻辑意义上的“先”。你之所以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是不该被别人的专断意志强迫的,是因为你首先认识到你和其他人是平等的;你之所以认为自己是独立的,是享有完整主权的,同样是因为你首先认识到你和其他人是平等的。平等既是独立、自由的逻辑基础,也是嫉妒心的永恒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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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陈胜、吴广这句极富煽动力的口号所表达的正是对“平等”的一种朴素认识:虽然有的人贵为王侯将相,虽然我们自己卑为下僚甚至贫民,但我们都是平等的人,王侯将相所享有的好处我们也有同样的权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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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始皇的豪华排场面前,刘邦感叹“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项羽感叹“彼可取而代也”。比之碌碌众生,他们认识到自己和秦始皇虽然境遇判若云泥,但彼此都是同样的人,是完全“平等”的。既然彼此平等,那么你有的我为什么不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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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晚唐诗人罗隐如此评价刘、项二人的“英雄之言”:想来他们未必没有退逊之心、正廉之节,大约是看到了秦始皇的靡曼骄崇,然后才起了上述念头。刘、项这样的英雄人物尚且如此,何况常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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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种平等意识,不把对方看做和我一样的人,而是看做高于自己这个等级的某种存在,那么即便受到对方的虐待,往往只会激起敬畏之情而不是感到自尊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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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平等”的出处一点都不高贵,似乎完全体现不出人作为人的道德尊严,所以霍尔姆斯才说“我一点也不敬重追求平等的热情,在我看来,它似乎只是将妒忌理想化而已”;所以罗尔斯也曾以相当不以为然的口吻谈道:“许多保守主义作家认为现代社会运动中的对平等的追求不过是嫉妒心的表现,所以他们贬损这种倾向,认为这会危害整个社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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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平等的热情确实只是嫉妒心的理想化而已,也确实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正如它同样会促进社会的发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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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下的协商者们大约很愿意在新社会里把嫉妒心的危害减到最低,譬如加大社会多元化就是很有帮助的,可以使怀揣各种理想的人有太多的领域可以发挥才干,实现自尊。但是,丹尼洛夫的担忧依然是避不开的,因为无论怎样的社会,总会有一些“你所没有的而又特别看重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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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可以成为最好的短跑运动员,或者最好的裁缝、最好的政治家,你有与之相称的才干,也有足够你表现自己的舞台和足够公平的机会,但你偏偏想成为一名优秀的艺术家——尽管你不具备任何艺术天分,而艺术这种东西又是鲜有客观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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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嫉妒心总是驱使弱者向强者看齐,反其道而行之的例子尽管不是绝无仅有,却永远都是凤毛麟角的。但显而易见的是,绝对的平等,无论是“结果平等”还是“起点平等”,都是事实上不可能的。所以历来的“结果平等”和“起点平等”之争完全争错了方向,对平等的追求实则是对规则的追求,是试图建立一些规则,以便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而规则意识之产生是人类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反复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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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熟悉的一项规则就是法律,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意味着,人人不妨各自“或富于天赋,或贫于天赋;或富于爱情,或贫于爱情”,只要人们还没有对这些具体内容达成新的契约,那么这些不平等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只有在法律面前,无论是富于天赋或贫于天赋的人,还是富于爱情或贫于爱情的人,一律同罪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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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以把金钱设成规则,即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富于天赋或贫于天赋的人,还是富于爱情或贫于爱情的人,只要付出同样的钱,就可以买到同样的东西。至于自由市场的界限究竟何在,这又需要另外的规则,社会秩序正是由许多如此这般的规则的经纬交织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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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不是可以被任何正义理论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来的,因为它取决于人们的偏好,而人们的偏好总是随着社会结构与社会风尚的变化而迁流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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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嫉妒心是永存不灭的天性,它促使人们产生“平等”的意识并萌发对“平等”的追求,后者又使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与自由,在(无论任何领域里)向强者看齐的过程中博弈出自己的权利。而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妒忌使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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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国平《各自的朝圣路》,北岳文艺出版社,2004,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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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hn Rawls,A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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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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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2,pp.64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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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3,上卷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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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pp.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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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马塞尔·莫斯《礼物》,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p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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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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