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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49 当然,这些具体制度并不能充分满足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我们所讨论的不是这些原则要求什么,而是开列出基本结构的前提条件,在这一结构内,当公民们自觉追寻公共理性的理想时,它就可能保护基本自由,防止过度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由于公共理性的理想包含一种公共政治慎思的形式,这些具体制度——前三项最为明显——是使这种慎思可能而有效所必需的。对于一理性的立宪政体来说,一种对公共慎思之重要性的信念乃是根本性的,而要支持和鼓励这种政治慎思,就需要制定各种具体详细的制度安排。公共理性的理念告诉我们如何刻画政治慎思之社会根本性基础的结构和内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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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51 我想以有关公共理性之协调性局限的评价作为本节的结论。有三种主要冲突:即公民间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所导致的冲突;他们不同的社会身份、阶级地位和职业所导致的冲突,或他们不同的种性、性别和民族导致的冲突;最后是由各种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政治自由主义能够缓和但无法消除第一种冲突,因为从政治上讲,各种完备性学说是不能相互调和一致的。然而,合乎理性的公共立宪政体之正义原则,却可以帮我们调和第二种冲突。因为,一旦我们接受正义原则,或者把这些原则看作至少是合乎理性的(哪怕不是最合乎理性的),并了解到我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这些正义原则相一致,第二种冲突就不再发生,否则就会强烈爆发。我相信,一个合乎理性的公共立宪政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些冲突发生的根源,因为其政治正义的原则满足相互性的标准。[53]《政治自由主义》没有讨论这些冲突,而是将它们留待公平的正义【原则】去解决(如同在《正义论》中那样),或者留给某种其他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去解决。然则,由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却依然存在,它限制着公民可能达成一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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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53 7.《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都力图探讨理性而公正的和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如何可能,为什么公平正义在政治和社会世界的诸种政治观念中应享有一种特殊地位。当然,许多人都准备接受这样一个结论:公正而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是可能的,甚至把它看作是明显的事实。一部分人富强起来,而另一部分无辜者则不可避免地失落下去,这难道是不可接受的吗?但是,这是我们可以如此轻松地接受下来的结论吗?我们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对我们的政治世界观来说会产生什么结果?甚至,如果从作为整体的世界来看,这样做的后果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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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55 哲学可以在许多普遍和抽象的层面研究政治问题,包括所有有价值的和有意义的政治问题。它可以探询,为什么在战争中用普通炸弹或原子武器对平民实施空中攻击是错误的。更一般地说,它可以探询正义的宪法安排形式,而这类问题恰当地说属于宪法政治学。更一般地说,它可以探询正义而良序的立宪民主是否可能、如何可能的问题。我不是说,较一般的问题就是较哲学化的问题,也不是说它们就较为重要。所有这些问题及其答案,只要我们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及其答案,它们就具有相互联系,并共同充实着我们的哲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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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57 正义的民主社会是否可能?它能否基于正当的理性而保持稳定?我们对此问题的回答影响到我们对整体世界的背景思考和态度。而且,它在我们逐渐进入实际政治学问题之前就影响到我们的这些思考和态度,限制或激励我们参与实际政治的行动。对一般哲学问题的争论,不可能成为政治学的日常材料,但这并不会使这些问题成为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我们对这些问题之答案的思考,将塑造我们对政治文化的基本态度和我们的政治行为。[54]假如我们姑且把不可能有正义而良序的民主社会当作共同的知识假定下来的话,那么,我们态度的品德和基调就将影响到这一知识。魏玛立宪政体失败的原因之一,乃是德国的传统精英都不支持其宪法,或是不愿意合作使其生效。他们不再相信有可能建立一种像样的自由议会政体。时机错过了,这一政体首先沦落为1930—1932年集权主义的内阁政府。当政府由于缺乏大众的支持而日见削弱时,兴登堡总统最终又被劝退,让位于希特勒,而希特勒却获得了民众的支持,于是,保守派的思想便有可能控制这些民众。[55]另一些人可能更喜欢列举别的不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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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59 本世纪的多场战争以其极端的残暴和不断增长的破坏性,在希特勒的种族灭绝的狂热罪行中达到顶峰,这些战争以一种尖锐的方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关系是否注定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于正义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民普遍无道德——如果还不是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自我中心论者——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56]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社会是可能的;惟其可能,所以人类必定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这当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本性,然而却是一种可以理解、可以依其行动并足以受一种合乎理性的正当与正义的政治观念驱动的道德本性,以支持由其理想和原则所指导的社会。《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力求勾画出适合民主政体的较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并为最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提出一种预选观念。它们也都考量了公民们需要如何设想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第三讲)这些较合乎理性的观念,他们必须以怎样的道德心理学去长久地支持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57]对许多读者来说,对这些问题的集中讨论无疑只是部分地解释了本书抽象而又不常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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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61 我不想为此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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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63 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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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65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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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70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650]
1703345071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第一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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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7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651]
1703345074 第一讲 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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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76 政治自由主义是本书各讲的总标题,这个概念并不陌生。然而,我用它来表示的意思与我认为读者可能设想的意思却殊为不同。这样一来,也许我应该从政治自由主义的定义开始,并解释我为什么把它叫做“政治的”。但是,任何定义最初都可能无用。所以,我便反其道而行之,先从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着手,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世世代代都能终身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公民之间,何种正义观念最能够明确规定其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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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78 我们把这第一个基本问题与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普遍方式的宽容问题结合起来。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这些学说中,一些是完全合乎理性的,而政治自由主义把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多样性,看作是人类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长期结果。因此,第二问题便是:这样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便得: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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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80 政治自由主义设定,最错综复杂的斗争显然是由那些具有最高意义的观念所引发的,即由宗教、哲学世界观和不同的善观念所引发的。我们会惊异地发现,尽管在这些方面有着如此深刻的对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依旧有可能进行公平合作。事实上,历史的经验提示我们,这是很罕见的。如果说,我讲的这一问题太过陈旧,那么我相信,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了人们多少还不熟悉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为了陈述这种解决办法,我们需要一组确定的理念。在本讲中,我设定出其中较核心的理念,并在最后(第八节)提出一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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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82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652]
1703345083 第一节 谈两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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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85 1.如果我们集中考察第一个基本问题,就会发现,过去两个世纪左右间民主思想的发展历程,使下述情况变得很清楚了:当今,人们对于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如果这些制度要满足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条款的话——已没有任何一致看法。这一点已经在围绕如何使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中得到最好的表达、以回答自由与平等的双重要求这一问题的各种深刻对峙的理念中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把这一分歧当作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即那种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之间的冲突,来加以思考,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则;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人的自由”,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58]这种为人熟悉的类型化对比,可能有助于我们确定各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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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87 作为回答我们第一个问题的一种方式,公平正义[59]力图在这两种相互抗争的传统之间作出评判:首先是通过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指导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之价值的指南;其次是具体指明一种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把这些原则看作是比人们所熟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必须说明的是,当我们这样来设想公民时,某种确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就更适合于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我将正义的两个原则(见前备释)表述如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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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89 甲、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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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91 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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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93 这两个原则各自都在一特殊领域里规导各种制度,不仅规导着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而且也规导着平等的要求。而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还保障着这些制度保证的价值。[61]这两个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一起规定着实现这些价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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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95 2.要澄清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应用,可能需要作大量说明。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我在这些演讲中所关注的,所以我只做几点解释便罢。首先,我把这些原则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之内容的范例化。这种观念的内容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它是确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具体化(即一种立宪民主政体所熟悉的那种形式的具体化);其二,它规定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特殊优先性,尤其是它们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论价值要求的优先性;其三,它包括各种确保所有公民充分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自由和机会之尺度。人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些要素,故尔,有许多不同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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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097 进而言之,这两个原则通过三个要素表达了一种平均主义的自由主义形式。这三个要素是:1)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使这些自由不是纯形式的;2)机会的公平(也不是纯形式的)平等;3)所谓差异原则,它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从属于职位和岗位的调整,以便使这些工作机会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无论这些不平等的层次如何,也不论这些不平等的大小程度怎样。[62]所有这些要素的地位依旧如《正义论》所述,其论证基础亦复如此。因而,我在这些演讲中,始终像以前一样,把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念作为预设条件;而且,尽管我提到要随时修正我的观点,但在该观念的这一特征上我却丝毫未改初衷。[63]然而,我的讨论主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构成理念,所以,我的大部分讨论是更一般地谈论自由主义诸观念,包括各种观念变异,比如,当我们考察公共理性的理念时便是如此。(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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