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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41 甲、合作与纯粹的社会性协调活动不同,比如说,与那种根据某中心权威发布的命令而进行协调的活动不同。合作是由公共认可的规则与程序来引导的,合作者把这些规则和程序看作是恰当规导他们行为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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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43 乙、合作包含公平合作项目的理念:这些项目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予以接受的—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样接受它们的话。公平合作项目将一种相互性理念具体化了:所有介入合作并按规则和程序履行其职的人,都将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受益于合作,而这适当的方式则由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估价。政治的正义观念刻画了公平合作项目的特征。由于正义的第一主题便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公平项目是通过一些原则来表达的,这些原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主要制度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永远规导背景正义的安排,以使靠大家的努力所产生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并为世世代代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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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45 丙、社会合作的理念要求有一种各参与者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善的理念。这种善的理念具体规定了介入合作的那些人(无论是个体、家庭,还是联合体,甚或是民族政府)想要获得什么——当他们从他们自己的立场来看这种【合作】图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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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47 第二要素所引入的相互性理念需要做几点解释。第一点是,相互性理念介于公道理念与互利理念之间,公道理念是利他主义的(受普遍善驱使),互利理念则被理解为每个人按其在事情中的地位(现在的和预期的)而获的利益。[75]按照公平正义来理解,相互性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规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此一社会世界,每一个人所得的利益,都以依照该社会世界定义的一种适当的平等基准来判断。由此便有第二,相互性是一种秩序良好社会(第六节)里的公民关系,它是通过该社会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因此,正义两原则,包括差异原则(第一节之一)以及它含蓄指涉的平等分配基准,系统地阐明了一种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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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49 最后,从这些观察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相互性理念不是那种互利理念。试设想,我们把人们从一个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运气和幸运的结果)极不平等的社会,移置到由正义两原则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之中,如果他们仍以他们先前的态度来判断问题,就没有任何东西能确保他们通过这一位置改变而有所收获。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人可能会损失惨重,而历史地看,他们一直是抵制这种改变的。任何理性的正义观念都不可能合乎这种解释的互利检验标准。然而,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的目的是,具体指明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自由平等的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究竟为何。所谓承诺的紧张,乃是在这样的社会里所产生的该社会之正义要求与该社会公正制度所允许的公民之合法利益之间的紧张。在这些紧张中,重要的是发生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可允许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紧张。这些紧张并不是从一种意欲保持以前不公正利益的欲望中产生的。这类紧张属于转化过程中的紧张,但与之相联系的问题却是由非理想的理论掩盖的,而不是由秩序良好之社会的正义原则所掩盖的。[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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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51 3.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个人的基本理念。[77]当然,人性的许多方面都有重大意义,这就看我们的观点如何。这一点已经为诸如“政治人”、“经济人”、“游戏人”和“组织人”一类的表述所证实。由于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解释是从把社会设想成一种世代公平合作的系统之社会理念开始的,所以,我们采取了这样一种个人概念与该社会理念相配置。自古代世界起,个人的概念在哲学和法学中,一直被理解为某个能够参与社会生活,或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因之能践行和尊重社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人之概念。因此,我们说,个人便是某个能够成为公民的人,也就是,能够成为一个正常的终身能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我们之所以加上“终身”一词,是因为我们不仅把社会看作是封闭性的(第二节之一),而且也把它看作是一个或多或少完善自足的合作图式,它自身内部已为人们终身所需的一切生活必需和活动准备了条件。我们也把这样一个社会设想为永久存在的社会:它世世代代生产和再生着它自身以及它的制度和文化,生生不已,万代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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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53 由于我们是从民主思想的传统内部着手的,所以,我们也把公民当作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来思考。这一基本的理念是,个人凭借其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和理性能力(判断能力、思想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联系的推论能力)而成为自由的。拥有这些能力,使他们在所要求的最低程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这一点又使每一个个人成为平等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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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55 详细解释一下:由于个人能够成为公平社会合作系统中的充分参与者,所以,我们才说他们具有与上面谈到的社会合作理念中的三种要素相联系的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条款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假定政治观念的本性是具体规定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那么,正义感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如果说不是一种欲望的话——这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按照他人也能公开认可的条款(第二讲第一节)来行动的意愿。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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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57 除了具有这两种能力之外,个人也具有一种他们在任何既定时刻力图实现的决定性善观念。我们切莫狭隘地理解这一观念,相反,必须把它理解为包含着一种人生价值观念的善观念。因此,一种善观念通常都由一种或多或少具有决定性意味的终极目的(即我们因其自身之故而想实现的目的)图式,以及对他人的情感依附和对各种各样的群体和联合体的忠诚所组成。这些情感依附和忠诚产生了奉献和仁爱的情感,所以,作为这些情感之对象的个人和联合体的繁荣发展,也是我们善观念的一部分。我们也把这种观念和一种有关我们与世界之关系的观点——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观点——联系起来,通过这种联系,才能理解我们目的的价值和意义,理解这种情感依附。最后,个人的善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他们不断成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他们的整个生活历程中,可能或多或少会发生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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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59 4.由于我们是从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开始的,所以我们假定,作为公民的个人具有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合作成员的所有能力。对于我们来说,这样做就可以获得一种有关什么是政治正义的基本问题之清晰而有条理的观点,这个基本问题是:具体规定公民——他们被视作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和终身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合作条款的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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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61 当然,我们把这个问题作为基本问题,并不是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受病痛和意外,人们可以预期到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这类不幸,也必须对这些偶然事故作出规定。但是,就我们既定的目的而言,我暂时不考虑那些临时伤残者和永久伤残者或精神错乱者,这些状态使他们不能成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成员。因此,当我们从一种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个人理念开始探讨时,为了首先集中谈论主要问题,我们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这一理念理想化和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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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63 我们可以稍后谈论的其他问题以及对它们的解答,可能要求我们修改我们业已达成的结论。这种前后往返的程度是预料中事。我们可以把这些其他问题看作是基本问题的延伸。因此,有一种延伸的公平正义问题,它包括我们对后代的各种义务,这类问题属于公正储存的问题。[79]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把公平正义延伸到万民法的领域,就是说,使它包括适用于国际法和各政治社会之间关系的那些概念和原则。[80]而且,由于我们已经假定(如上所述),个人是正常的和终身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所以他们具有承担这一角色的必要能力,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对待那些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人?他们或是暂时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因为疾病和意外事故);或永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这两类情形都包含各种各样的个别情况。[81]最后,还有一个如何对待动物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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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65 如果我们想最终回答所有这些问题,我非常怀疑,在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公平正义范围内是不是可能。我认为,公平正义可以对前两个问题——代际正义和万民法问题——做出合乎理性的回答,还可以回答第三问题的一部分,也就是对提供我们可以称之为正常保健的问题作出回答。对于公平正义可能回答不了的那些问题,有好几种可能性。一种是,政治正义的理念并不囊括一切,我们也不应期待它这样。或者,某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政治正义的问题,但公平正义在此一情况下不正确,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很可能是正确的。这种错误有多大,得有待于考察这种情况方可确定。也许,我们只是缺少了解这种延伸如何进行的智巧而已。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期待公平正义或者任何有关正义的解释囊括所有是非问题。政治的正义永远需要其他美德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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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67 在这些演讲中,我撇开了这些延伸的问题,而集中谈论我前面所说的政治正义的基本问题。我之所以这样作,是因为这些演讲所谈的(如同导论中所说明的)《正义论》一书中的错误,正在于对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而且,下述事实表明,这一问题的确是基本的:它一直都是十七、十八世纪对贵族政治进行自由主义批判的焦点,也是十九、二十世纪对自由主义立宪民主进行社会主义批判的焦点,还是现在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围绕着私有财产的要求和各种与已被人们称之为的“福利国家”相联系的社会政策之合法性(与有效性相对立)等问题产生冲突的焦点。正是这一问题确定了我们讨论的初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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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69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655]
1703345170 第四节 原初状态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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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72 1.现在,我来谈谈原初状态的理念。[82]引入这一理念,是为了弄清楚,一旦社会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平合作系统,那么,哪一种传统正义观念或其中某一观念之变体,具体规定着最合适的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假定我们想知道哪一种正义观念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为什么还要引入原初状态的理念呢?它又如何帮助我们回答这一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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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74 让我们再考虑一下社会合作的理念。如何决定公平的合作条款?难道它们仅仅是由某种不同于个人合作的外部权威所制定的吗?比如说,它们是由上帝的法律制定的吗?或者,这些条款是由那些公平的个人通过诉诸他们对某一独立的道德秩序的知识来认识的吗?比如说,它们被认为是自然法所要求的,或是理性直觉所了解的价值王国所要求的吗?抑或,这些条款是通过那些个人本身之间自认为是相互有利的事业来确立的呢?由于我们的答案不同,我们所获得的社会合作观念也就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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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76 公平正义更新了社会契约学说,并采取了后一种形式的回答:它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设想为那些介入社会合作的人一致同意的条款,即是说,是那些生长在该社会中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一致同意的条款。但是,他们的一致同意和其他的一致同意一样,必须在合适的条件下达成。特别是,这些条件必须使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处于公平的境地,绝不允许某些个人占他人的便宜。进而言之,必须排除武力威胁、强制、欺骗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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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78 2.迄今为止,一切尚如人意。前面的各种考虑都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熟悉的。但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致是在某种多少还明晰具体的境况下达成的,而这种境况又处在基本结构的制度背景之内。然而,我们的任务是将一致契约的理念延伸到这种背景框架本身。在此,我们面临着一个对于任何使用契约理念(无论是社会的,还是其他形式的)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说都存在的困难。这种困难是:我们必须找到某种观点,排除那种包容一切的背景框架的特殊特征和环境,不受其干扰,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间就可以达到一种公平的一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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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80 带有我称之为“无知之幕”特点的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种观点。[83]原初状态必须从社会世界的各种偶然因素中抽象出来,不能受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其理由是,在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对政治的正义原则达成一种公平一致的条件,必须消除交易中的占便宜现象,而在任何社会的背景制度内,从各种积累性的社会、历史和自然的趋势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些便宜。这些来自过去的偶然性便宜和偶发性影响不应该影响原则的一致,这些原则从现在到将来都规导着基本结构的各种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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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82 3.在此,我们又面临第二种困难,然而这种困难只是表面的。解释一下:从我们已谈到的情况中,可以清楚见出,原初状态被看作是一种代表设置,因而各派所达成的任何一致,都必须被看作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但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由于假设性一致不能产生约束力,原初状态又有什么意义呢?答案包含在我们已经说过的话中:其意义是由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的各种特征所赋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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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84 【原初状态】要求各派处于相互对称的位置,如果把各派看作是公平条件下达到一致的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的话。而且,我假定,我们所考虑的确信之一是:我们占有某一特殊社会地位这一事实,并不是我们提出或期待别人接受一种有利于这种社会地位和正义观念的充分理由。同样,我们认肯一种特殊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完备性学说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善观念这一事实,也不是我们提出或期待别人接受一种有利于这些说教的正义观念的理由。要在原初状态中铸造这种确信,就不能允许各派了解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的社会地位,或各派所代表的那些个人的特殊完备性学说。[84]同样的理念也要延伸到有关人类种族、民族群体、性和性别以及诸如体力、智力一类的自然天赋的信息,一切都应在正常范围内加以考虑。我们是通过把各派都说成是处在无知之幕背后,来想像性地表达有关信息的这些限制的。因此,原初状态只是一种代表设置:它把各派——每一派都对一自由平等的公民之根本利益负责——描述成处于公平地位,并按照适当限制他们可以提出充分理由的那些条件来达成一致契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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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86 4.这样,上面所提到的两个困难,都可以通过把原初状态看作一种代表设置而得到克服:它铸造了我们此时此地视之为公平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自由平等公民的代表将具体规定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社会合作条款;而且,由于它在这种情况下也铸造了我们认为是可接受的约束,即对适合于各派拥护此一政治正义观念而非彼一正义观念的各种理由的约束,各派可能采纳的这种正义观念,便一致认同了我们此时此地视为公平的、并可得到最好理由支持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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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5188 这一理念用原初状态这一方式来铸造自由和平等,铸造对各种理由的约束,这种方式是,作为公民代表的各派可能达成的一致契约是完全公开明了的。甚至各方拥护和反对每一种正义观念的理由都应该是合适的,也将是确定无疑的,所以,还会对明确拥护某一种观念而反对其他观念的种种理由进行一种全面的平衡。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是作为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它帮助我们厘定我们的思想,一旦我们能够采取一种清晰而有条理的有关正义要求的观点,我们便会把社会设想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世世代代坚持的合作图式。原初状态还作为一种中介理念而发挥作用,通过这一中介理念,才能使我们所有人认可的确信产生相互沟通,无论我们的确信所达到的普遍性程度如何,也不管它们是关注于使各派置于公平相同之地位的公平条件,还是关注于对各种理由的合理约束;亦不论它们是关注于第一原则和戒律,还是关注于对特殊制度和行动的判断。这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各种判断中确立更高的一致性,而通过这种更深刻的自我理解,我们就能达到相互间更广泛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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