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45100
1703345101
3.相反,我转向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并探询政治哲学怎样才能为解决下述问题找到一个共享的基础,即能够确保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最合适的制度系统是什么?也许,政治哲学最可能做的事,是缩小分歧的范围。然则,即令是人们曾坚定执守的那些确信也在逐渐改变:宗教宽容现在已为人们所接受,也不再有对迫害的公开辩护;同样,奴隶制——它曾引起我们内战——也被作为天然不公平的东西予以摈弃;然而,奴隶制的许多后果可能还残存于各种社会政策和不公开表现出来的态度之中,尽管任何人都不会为之辩护。我们把诸如信仰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这样一些已定的确信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要知道,这些确信都是些临时固定的观点,而任何合理的概念都必须对之加以解释。这样,我们就得从留意公共文化着手,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我们希望能足够清晰地系统阐明这些理念和原则,以使它们能够结合成一种适宜我们最确信的政治正义观念。我们将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表述为:一种可为人们接受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恰当的反思、或在我于其他地方所讲的“反思平衡”[65]中,必须在所有普遍性层次上符合我们所考察的这些确信。
1703345102
1703345103
在一种非常深刻的层面上,公共政治文化可能由两种精神(minds)组成。的确,这必定与一种有关自由和平等之最合适理解的持久争论相关。这就提示我们,如果要成功地为公共一致找到一种基础,就必须找到一种将人所熟悉的各种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政治正义之观念的方式,该观念能用多少不同于以前的方式来表达这些理念和原则。公平正义试图通过利用一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来寻求这种方式,在这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内部,所有理念和原则都可以系统地相互联系和关联。这种组织化的理念便是作为一种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他们被看作是终身都能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系统的理念。它为我们回答第一个基本问题设定了一个基础。我将在第三节讨论之。
1703345104
1703345105
4.现在我们设定,公平正义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而且也找到了一种能为人们公共接受的政治观念。这样,该观念便提供了一种获得公共承认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公民都能面对面地相互检验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公正。通过引征已在他们中间公开认可为充分有效并经过这种观念本身而选出的理由,就使他们能够作出这种检验。每个公民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评价社会的主要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共同适应一种社会合作系统的,不论该公民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他更特殊的利益是什么。
1703345106
1703345107
因之,公平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它本身表现为一种正义观念,该正义观念可以作为一种理性、明智而又代表公民意愿的政治一致的基础而为公民所共享。它表达了他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但是,要获得这样一种共享理性,正义观念就应该尽可能地超脱公民们所认肯的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哲学学说与宗教学说。在系统阐述这一观念时,政治自由主义将宽容原则运用到哲学本身。以前许多世纪被公开认定为社会基础的各种宗教学说,已经逐步让位于所有公民——不论他们的宗教观点如何——都认可的立宪政府的原则。完备性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同样都无法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而且它们再也不能——如果说它们曾经能够的话——作为人们公开承认的社会基础来发挥作用了。
1703345108
1703345109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66]获得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支持,便为我们回答第二个基本问题,即因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公民,怎样才能维护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奠定了基础。为达此目的,人们在通常情况下所欲求的是,我们在对有争议的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中,习惯于使用的那些完备性哲学断定和道德观点应该让位于公共生活。公共理性——亦即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现在最好由一种政治观念来引导,该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是全体公民能够认可的(第六讲)。这也就是说,该政治观念将是政治的,而不是形上学的。[67]
1703345110
1703345111
这样一来,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也就是寻求一种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观念。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涵的特殊形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作为对诸种政治价值的解释,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并不否认存在其他价值,比如说,应用于个人、家庭和联合体的价值;它也不是说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分离无关。如我所言,它的目的之一,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规定政治的领域及其正义观念,即认为,政治领域的制度可以获得一种重叠共识的支持。在此情形下,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他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他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他们的价值相冲突。
1703345112
1703345114
第二节 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
1703345115
1703345116
1.至此,我一直都是在没有解释政治之正义观念的理念意义的情况下,来使用该理念的。从我的谈论中,人们也许可以集中了解我用这一理念所指的意思,以及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要用这一理念。然而,我们也因此需要有这样一种明确的陈述: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具有三个独特的特征,而每一个特征都通过公平正义而得以范例化。我假定,人们对这一观点有所了解,但了解不多。
1703345117
1703345118
第一个特征关涉政治观念的主题。如果说,这一观念是(当然也是)一个道德观念[68],那它也是为一特殊主题所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亦即为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尤其是,它适用于我将称之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领域,出于眼前的目的,我把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看成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我使用“立宪民主”和“民主政体”这两个相似的短语,它们可以互相替换,除非另作说明。)我说的基本结构,意思是指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融合为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合作的统一系统的。[69]这样,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便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以及这些规范是如何表现在实现其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的。
1703345119
1703345120
而且,我设定,基本结构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结构,也就是说,我们将把它看作是自我包容的、与其他社会没有任何关系的社会。它的成员只能由生而入其中,由死而出其外。这就使我们可以把他们作为天生于斯、善终于斯的社会之一员来谈。这一封闭性社会是一种高度抽象,只是由于它使我们能够摆脱纷纭零散的枝节而集中关注于主要问题,这种抽象才具有其正当合理性。在某一点上,政治的正义观念必定要谈及诸民族间的正义关系,或诸民族间的法律,正如我将谈到的那样。在这些演讲中,从公平正义首先适用于封闭性社会这一考虑出发,我不讨论如何才能制订出一部万民法。[70]
1703345121
1703345122
2.第二个特征有关表现样式: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表现出来的。当我们想诉诸一种或更多完备性学说,来求得政治观念的正当性证明时,该政治观念既不表现为这样一种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学说,也不是从这种学说中推导出来的,仿佛这种结构只是该学说所应用的另一主题。重要的是强调这一要点,即,它意味着我们必须区别这样两种情况:其一,一种政治观念是如何表现在一种完备性学说之中的;其二,它是如何成为该学说之一部分的,或者说是如何从该学说内部推导出来的。我设定,全体公民都认肯一种他们所接受的政治观念在某方面与之相联的完备性学说。但政治观念的突出特征是,它表现为一种独立的观点,对它的解释与任何这类较广泛的背景毫无关涉。用一个流行的语词来说,这种政治观念是一种制式(module),一个本质性构成部分,它适宜于形形色色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能得到它们的支持,这些学说在社会中的长期存在是由这种政治观念规导的。这意味着,它可以在不谈论、不了解、不危及这些学说所属的或所支持的猜想的情况下表现出来。
1703345123
1703345124
在这一方面,政治的正义观念不同于许多道德学说,因为这些道德学说被人们广泛地视为普遍而完备的观点。功利主义是人们所熟悉的一个例子: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功利原则通常都被说成是适用于从个体行为和人际关系到整个社会组织,乃至万民法之全部主题的原则。[71]与之相对,一种政治观念只是力求为基本结构精心阐明一种理性的观念,并尽可能不涉及更广泛的对任何其他学说的承诺。
1703345125
1703345126
请注意: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其他道德观念之间的分别,乃是一个范围问题,这就是说,两者之别乃是一观念所应用的主题范围与一种较广范围所要求的内容之别,由是,这种对比就更清楚了。若一道德观念面向一广泛的主题范围,并普遍适用于所有主题,则该道德观念便是普遍的。而当它作为一个整体,包括各种有关人生价值、个人品格理想,以及友谊、家庭和联合体关系的理想,乃至在我们的一生中,指导我们行为的其他理想时,则它就是完备的。若一观念囊括了人们在相当清楚准确地阐明了的系统内所认识到的全部价值和美德,则该观念就是充分完备的;而当一观念只是部分而非全部地包括各种非政治的价值和美德、且只给予了极为粗陋的阐释时,它就只具有部分的完备性。许多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都渴望成为既普遍又完备的学说。
1703345127
1703345128
3.政治正义观念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内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此种公共文化由一立宪政体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那些司法解释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所组成。所有各类完备性学说,如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都属于我们所称的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这是社会文化,而不是政治文化。它是日常生活的文化,是其许多联合体的文化,简单列举几个,如教会和大学、学术和科学团体、俱乐部和球队的文化。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存在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而一般说来,这种传统的内容至少能为公民的教养常识所熟悉和理解。人们把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被人们所接受的解释,看作是隐含在为公民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之中的资源储备。
1703345129
1703345130
因此,公平正义是从某一政治传统内部开始的,而且也把作为世世代代长期传延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看作是它的基本理念(第三节)。[72]这一核心的组织化理念,是和两个与之相伴的基本理念一起发展的,一个与之相伴的基本理念是作为自由平等个人的公民(即那些介入合作的公民)理念(第三节之三和之五),另一个是由政治的正义观念(第六节)[73]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我们还设想,这些理念可以被精心阐释为一种能够获得重叠共识(第四讲)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这种共识由所有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所组成,在多少还算公正的立宪政体里,这些学说很可能世代相传并赢得相当数量的信奉者,而在这种立宪政体中,正义的标准便是政治观念本身。[74]公平正义(或某种类似的观点)能否获得这样定义的重叠共识的支持,乃是一个思辩性问题。人们只能通过创造这种公平正义,并展示它可能获得支持的那种方式,才能作出一种明智的猜想。
1703345131
1703345133
第三节 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
1703345134
1703345135
1.正如我所指出的,公平正义之基本组织化理念是一种世代相传的、长期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其他基本理念在该理念内部系统联系着。我们从这一理念开始解释,把这一理念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之中的。在公民的政治思想和他们对政治问题的讨论中,他们并不把社会秩序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自然秩序,或看作是通过宗教价值或贵族价值而得到正当性证明的一种制度等级。
1703345136
1703345137
在这里,强调下面一点是重要的:如果人们从其他观点,比如说,从个人道德观点,或是从一联合体成员的观点,抑或从某人的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的观点来看,就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一般说来,我们不把这些观点引入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讨论中。
1703345138
1703345139
2.我们可以通过解释社会合作理念的三个要素使之更具体些。这三个要素是:
1703345140
1703345141
甲、合作与纯粹的社会性协调活动不同,比如说,与那种根据某中心权威发布的命令而进行协调的活动不同。合作是由公共认可的规则与程序来引导的,合作者把这些规则和程序看作是恰当规导他们行为的规则和程序。
1703345142
1703345143
乙、合作包含公平合作项目的理念:这些项目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予以接受的—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样接受它们的话。公平合作项目将一种相互性理念具体化了:所有介入合作并按规则和程序履行其职的人,都将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受益于合作,而这适当的方式则由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估价。政治的正义观念刻画了公平合作项目的特征。由于正义的第一主题便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公平项目是通过一些原则来表达的,这些原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主要制度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永远规导背景正义的安排,以使靠大家的努力所产生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并为世世代代所分享。
1703345144
1703345145
丙、社会合作的理念要求有一种各参与者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善的理念。这种善的理念具体规定了介入合作的那些人(无论是个体、家庭,还是联合体,甚或是民族政府)想要获得什么——当他们从他们自己的立场来看这种【合作】图式时。
1703345146
1703345147
第二要素所引入的相互性理念需要做几点解释。第一点是,相互性理念介于公道理念与互利理念之间,公道理念是利他主义的(受普遍善驱使),互利理念则被理解为每个人按其在事情中的地位(现在的和预期的)而获的利益。[75]按照公平正义来理解,相互性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规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此一社会世界,每一个人所得的利益,都以依照该社会世界定义的一种适当的平等基准来判断。由此便有第二,相互性是一种秩序良好社会(第六节)里的公民关系,它是通过该社会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因此,正义两原则,包括差异原则(第一节之一)以及它含蓄指涉的平等分配基准,系统地阐明了一种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
1703345148
1703345149
最后,从这些观察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相互性理念不是那种互利理念。试设想,我们把人们从一个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运气和幸运的结果)极不平等的社会,移置到由正义两原则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之中,如果他们仍以他们先前的态度来判断问题,就没有任何东西能确保他们通过这一位置改变而有所收获。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人可能会损失惨重,而历史地看,他们一直是抵制这种改变的。任何理性的正义观念都不可能合乎这种解释的互利检验标准。然而,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的目的是,具体指明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自由平等的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究竟为何。所谓承诺的紧张,乃是在这样的社会里所产生的该社会之正义要求与该社会公正制度所允许的公民之合法利益之间的紧张。在这些紧张中,重要的是发生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可允许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紧张。这些紧张并不是从一种意欲保持以前不公正利益的欲望中产生的。这类紧张属于转化过程中的紧张,但与之相联系的问题却是由非理想的理论掩盖的,而不是由秩序良好之社会的正义原则所掩盖的。[76]
[
上一页 ]
[ :1.703345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