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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公平正义的解释把实现一种政治之公民理想的欲望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和他们的各种正常能力联系起来了,而公民的这些能力正是通过公共文化及其解释的历史传统的理想教育培养起来的。这一点说明了一种政治观念作为教育的广泛作用(见第四节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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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此我们便可以谈公民所具有的第四个独特特征,即公民有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140]我们归于公民的这些特征——他们准备提出并遵守公平合作条款的意向;他们对判断负担的认识和只认肯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做法;以及他们想成为公民的需求——为我们把这些特征归结为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提供了一个基础,而该心理学的好几个方面都是这些特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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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非常简要地概述如下:(1)除了善观念的能力之外,公民还有一种获得正义与公平观念的能力,和一种按照这些观念而行动的欲望;(2)当他们相信制度或社会实际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如同这些观念所具体规定的那样)时,他们便准备并愿意履行他们在这些安排中所负的责任——假如他们有理由确信其他人也将履行他们自己的责任的话;(3)如果其他人有明确的意图[141]去努力履行他们在正义的或公平的安排中所负的责任,那么,公民就容易发展相互间的信任和信心;(4)合作性安排的成功保持得愈长久,这种信任和信心便变得愈强烈愈完善;(5)同样真实的是,随着确保我们根本利益(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制度更稳固、更能为公民乐意承认,这种信任和信心也将变得更加强烈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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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道德心理学:哲学的而非心理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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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节将完成我们对个人之道德心理学的概述。我强调这是从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中所引出的一种道德心理学。它不是源于人性科学的心理学,相反,它是表达某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一种概念和原则的图式。就我们的意图而言,这一图式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能否了解它、理解它,取决于我们在政治生活中能否应用和认肯它的原则与理想,取决于我们是否发现它所从属的政治正义观念能为【人们】恰当的反思所接受。人性及其自然心理学是可以允许的:它们可以限制可行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限度,可以限制各种可能支持它们的道德心理学,但并不给我们颁布必须采取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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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那种认为我们的解释不科学的反驳意见的回答。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地谈论一切,因为这种解释必须满足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有关它的合乎理性的思想。就像任何其他的政治观念那样,由于它是实践性的,所以它的各种要求和公民理想就必须是人们能够理解和运用的,也必须是人们有充足的动机激励他们去尊重的要求和理想。这些都是形成一种可行的正义观念及其政治理想所需的足够严格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与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人类心理学之条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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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然,一种理想可能要以一种人性观和一种社会理论为其前提条件;而如果我们确定了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目的,我们就可以说,它将努力把最合乎理性的个人观念具体化,而有关人性和社会的普遍事实则似乎可以允许这样一种个人观念。麻烦在于,如果超出历史经验的教训和这一点点并不是过分依赖于偶然性动机和能力(比如利他主义和高度的理智)的智慧,问题就得不到更多的解释。历史充满着各种惊奇。我们不得不系统阐明一种立宪政府的理想,以弄清它是否对我们产生作用,且我们能否在社会历史中成功地将其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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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限制之内,立宪政体的政治哲学在两个方面是自律的。一个方面是,其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一种规范性思想图式。其根本理念族类不能按照某种自然基础来加以分析,譬如说,它不能按照心理学概念和生物学概念族类来加以分析,甚或是按照社会概念和经济概念来加以分析。如果我们能够了解这种规范性图式,并能够在我们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与我们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中用这一图式来表达我们自己的思想,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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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能够自律的另一方面是,我们并不需要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来解释它的作用和内容,比如说,我们不需要按照自然选择的理论来解释它的作用和内容。[142]如果政治哲学在其环境中没有毁灭自己,而是获得了繁荣,且自然也允许它的存在,那也足够了。我们所努力争取的是,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好的结果。[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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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政治建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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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讲中,我将讨论政治建构主义,一方面将其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进行比照,另一方面将其与作为一种道德实在论形式的合理直觉主义进行比照。这一讲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至第四节探讨建构主义的意义,并为其建构程序提供一种一般性解释;第五至第七节考察两种建构主义的客观方面;第八节考查为什么政治建构主义——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只限于政治领域。因此,我们将看到,政治建构主义为政治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合适的客观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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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如任何时候都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我们设想,这一程序具体体现了所有实践理性的相关要求,并告诉我们正义的原则是如何从那些与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以及实践理性的理念本身联系在一起的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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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观念之充分意义,在于它跟理性多元论事实以及民主社会保证对其根本性政治价值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之可能性的需要之间的联系中。这样一种观念之所以可以成为各种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核心,是因为该观念通过利用公民们的共同实践理性原则,从公共的和共享的作为一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中开出了正义的原则。从政治上讲,由于公民们尊重这些正义原则,他们表明自己是自律的,因而也用一种与其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容的方式表现出他们自己的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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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种建构主义观念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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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是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而不是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144]为了确定这些理念,我首先考查一下以合理直觉主义形式出现的道德实在论,我们可以在由克拉克、普赖斯、西季威克、罗斯,以及其他人所形成的英国传统中找到这种合理直觉主义。在第二节里,我将对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和公平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作一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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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直觉主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使它与政治建构主义区别开来。我先陈述这四个基本特征,然后通过阐述四个与之相对应的特征来描述政治建构主义。[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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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直觉主义的第一个特征是,它认为,如果道德的第一原理和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它们就是关于一种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真实陈述。进一步说,这种秩序既不依赖于任何实际的(人的)心灵活动,包括理性活动,也不能由任何实际的心灵活动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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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征是,它认为,道德的第一原理是通过理论理性而为人们了解的。这一特征由下列理念表现出来,该理念是:道德知识部分是通过一种知觉和直觉获得的,也是通过在恰当反思层面上可接受的那些第一原理组织起来的。直觉主义者把道德知识与算术和几何学中的数学知识进行比较,使这一理念得到了强化。他们认为,道德价值的秩序存在于上帝的理性之中并指向神圣的意志。[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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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特征是,合理直觉主义缺少充分的个人观念。尽管他们没有明确地陈述这一点,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中见出这一特征:这就是,合理直觉主义并不需要一种更为充分的个人观念,且更不需要那种作为认知者的自我理念。这是因为,第一原理的内容是由那种适合于靠知觉和直觉去了解的道德价值秩序所给定的,也是通过在恰当反思层面上可接受的那些第一原理所组织和表达的。这样,最主要的要求就是,我们能够认识表达那些价值的第一原理并受这种知识支配。[147]在这里,一个基本的假定是,由于人们能够认识那些第一原理是真实的,他们就会产生因这些原理本身之故去行动的欲望。道德的动机便通过诉诸那些具有着特殊起源(即一种直觉性的关于第一原理的知识)的欲望而得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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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理直觉主义并不非得利用这种稀罕的个人观念不可。它只是不需要更为复杂的个人观念和社会观念而已,而在建构主义这里,对于提供其建构主义的程序之形式和结构来说,这些观念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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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补充谈谈合理直觉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它以一种传统的方式来看待道德判断,即认为当道德判断是关于并接近于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时,它们便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这正是合理直觉主义设想真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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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建构主义所具有的四个相应却又不同的特征可陈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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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特征(我们已经谈到)是,政治的正义原则可以表述为一建构(结构)程序的结果。在此一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这些原则去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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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征是,建构的程序从根本上说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理论理性的基础之上。按照康德区分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方式,我们可以说,实践理性关注的是根据对象的观念(比如一种被当作政治奋斗目标的正义的立宪政体观念)来创造这些对象,而理论理性所关注的则是有关某些既定对象的知识。[148]请注意:说建构的程序在根本上是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并不否认理论理性的作用。理论理性塑造着参与建构的那些合理个人的信念与知识,而这些个人也利用他们普遍的推理、推论和判断能力来选择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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