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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我们终于逐步触及到了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像我已经刻画的那样。这也就是说,特殊政治领域的价值,即全部价值王国中次级领域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如何才能压倒任何可能与之相冲突的价值?换而言之,我们如何才能够认肯我们的完备性学说,然而却又坚持认为利用国家权力来获取大家对这一学说的忠诚可能是不合乎理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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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现在起将讨论该问题的各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政治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之是不能轻易僭越的,这些价值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即我们存在的根基[184],并具体规定着政治和社会合作的根本条款。在公平正义中,这些重大价值中的某些价值(如正义的价值)是通过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这些价值中,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的价值、机会均等的价值、经济互惠的价值、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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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重大的价值(如公共理性的价值)是在公共探究的指南中,在为使这类探究成为自由而公共的、明智而理性的探究所采取的各步骤中表现出来的。在第二讲第四节之一中,我们已经看到,在政治正义观念上达成的一致,若没有一种与之相伴随的一致契约,就不会影响公共探究的指南和评估证据的各种规则。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就像遵守常识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存在争议时接受科学的方法和结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我们也要尊重支配合乎理性的政治讨论的那些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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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价值都共同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即:由于政治权力是作为一个合并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强制性权力,所以,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产生危机时,这种权力只能以人民可以理性地期待全体公民都能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来认可的那些方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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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故尔,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对这些价值作出一种解释,将其解释为一特殊领域即政治领域的价值,因之解释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至于各个公民如何看待与其完备性学说相联系的这些政治领域的价值,则有待每个公民自己作出判断——这正是良心自由的一部分。因为我们总是假定,公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完备性的,另一种是政治的;而他们的总体观点又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并恰当地相互联系着。我们希望,通过这样处理,我们能够在有效的政治实践中把这些政治价值作为建立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制度的惟一根据,并把这些价值理解为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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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坚持这一主张,我们还需要对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作出另一补充性部分的回答。这一部分答案就是,宗教和哲学的历史表明,我们可以有多种合乎理性的方式来理解这一较为广阔的价值王国,认为它与政治正义观念所具体规定的特殊政治价值领域相互一致,或相互支持,抑或互无冲突。历史告诉我们,不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这就使重叠共识成为可能,因而也减少了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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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稳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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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正义在下列两个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第一讲第三节之六)。[185]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当然不是道德的)社会基本结构观念而制定出来的。惟其如此,且惟有我们临时把握该观念的内容,即它的正义原则和理想,我们才能在第二阶段谈论公平正义是否足够稳定这一问题。若非如此它就不能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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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包含着两个问题:第一,在正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按照政治正义观念来界定的)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第二,考虑到表现一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特征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假定,这种共识是由各种有可能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它是按照政治观念来界定的)内部长期得以保持、并不断赢得信奉者的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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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的这两个问题各有其不同的答案。第一个问题是通过建立道德心理学来给予回答的(第二讲第七节),根据这一道德心理学,公民在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可以获得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因而他们能服膺该社会的正义安排。第二个问题是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来给予回答的,而且它可以处理与该理念相联系而产生的各种困难(第四至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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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起就一直铭记在我们心中的话,那么,由于直到第二阶段,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所以只能在第二阶段开始明确探讨稳定性问题。正义原则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可能在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从有关公民的决定性善观念的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且是从共享的政治之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它们是运用实践理性的理想和原则所必需的——开始的。所以,如果说政治的正义观念表明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那么,该观念并不是以一种错误的方式表现为政治的。也就是说,它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受现存各完备性学说之间均衡的政治力量的影响。而它的原则也不会对较为强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妥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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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澄清稳定性的理念,让我们区分政治观念可能关注于这一理念的两种方式。[186]一种方式是,我们把稳定性看作是一个纯实践的问题。如果某一观念失去稳定,那么,想要实现这一观念的企图就是徒劳的。也许我们认为有两种各不相同的工作:一种工作是制定出一种政治观念,它至少在我们看来是健全的或合乎理性的;另一种工作是找到使那些反对这一观念的人也能与我们一起分享该观念的方式。或者,如果找不到这种方式,则尽力使他们按照这一观念来行动,若有必要,可以通过国家权力实施惩罚来达此目的。只要我们能够找到说服或强制的手段,就可以把这一观念看作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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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公平正义却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关注稳定性。寻找一种稳定的观念,并不只是一个如何避免徒劳无益的问题。它所包括的毋宁是这样一种稳定性,即各种确保该稳定性的力量之本性。为了回答上面所提到的稳定性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力图表明,如果可以有某些具体规定一种理性的人类心理学和正常的人类生活条件之假定的话,那些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中成长起来的人,就能获得一种足以保证这些制度稳定的正义感和理性忠诚。换言之,假如公民的品性和利益是通过在正义的基本制度底下生活而形成起来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足以抵制各种非正义的倾向。公民们之所以愿意这样,是为了他们相互之间永远公正相待。稳定性是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来保证的。[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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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即如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则公平正义就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们是否不仅必须要讨论这种共识的理念及其所提出的各种困难,而且还有必要表明,公平正义怎样才能通过我们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所使用的那种相同的理性之道德心理学,来确确实实地发挥这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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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正义所需要的这种稳定性,是建立在它作为一种自由主义政治观点的基础上的,它以能够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并诉诸他们的公共理性为目的。在前面(第一节之二),我们已经了解到,在立宪政体中,自由主义的这一特征是如何与政治权力的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乃是作为一集体性实体的平等公民的权力。如果公平正义不能赢得那些认肯合乎理性然而却是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这些相互冲突的学说的存在,乃是自由主义观念本身所鼓励的那种公共文化的特征之一)的公民之理性支持的话,它就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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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关键在于,稳定性问题并不是让那些反对某一观念的人来分享该观念的问题,或者说,如果需要的话,是通过有效制裁让他们按照该观念来行动的问题,仿佛我们的任务就是,一旦我们确信这一观念是健全的,就要立刻找到将该观念强加于人的方式。相反,公平正义只有用一种恰当的方式通过在其自身框架内表明其用意,来赢得每一个公民的理性支持,才能首先成为合乎理性的。[188]惟其如此,公平正义才是一种对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解释,这一解释与另一种解释是相对立的,后者认为,那些掌握着政治权力并只关心如何才能满足他们自己而不是普遍满足所有公民的人的所作所为是恰当的。[189]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寻求公共的证明基础为目的,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视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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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叠共识的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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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始讨论重叠共识之前,我回忆一下有关重叠共识理念的两个主要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我们要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作为与非理性的或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第一讲第六节之一)。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多样性看作是一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人类理性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不是一种人类生活之不幸条件,就像我们可能谈到的一般多元论那样,因为后者允许各种不单是非理性的、而且也是疯狂的和侵略性的学说存在。在构造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使其能够获得一种重叠共识时,我们不是屈服于现存的非理性,而是服从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自由条件下自由人类理性之自由发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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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叠共识的第二个要点,请回顾一下,在第一讲第一节之三和之四的末尾,我说过,在立宪民主【社会】里,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这意味着,在其解释的第一阶段,就要把公平正义理解为一种表达政治正义观念的独立观点。它不提供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意思之外的特殊的宗教学说、形上学说和认识论学说。正如我在第一讲第二节之二所评论的那样,该政治观念是一种制式(module),一个根本性的构成性部分,它在不同的方面都适合于各种各样在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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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这种建立在对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社会统一性理念,人们很可能会提出四种反驳意见。我从也许是这些反驳中最明显的一种反驳意见谈起。该反驳意见认为,重叠共识是一种临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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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这些理念,我将用一种重叠共识的模式化情形来表明其含义;而且我将不时地利用这一例子。重叠共识的理念包括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因为它的宗教手法和它对自由信仰的解释[190]导致一种宽容的原则,并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而第二种观点则是在诸如康德或密尔一类的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之基础上来认肯这种政治观念。然而,第三种观点却不具有这种对称联系,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系统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长串非政治的价值。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元论的观点,因为这类次要部分的价值有其自身的解释,它们的解释均基于从其内部引申出来的各种理念,使所有价值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能达到相互平衡,无论是在群体中,还是在单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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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模式化情形中,康德和密尔的宗教学说和自由主义都被看作是普遍性和完备性的学说。第三种观点只具有部分的完备性,但它通过政治自由主义,主张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使民主成为可能,而且认为政治价值通常都要任何无论是什么样的与其相冲突的非政治的价值。在这一方面,前面两种观点与最后一种观点是一致的,所以三种观点都能导致大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因而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到重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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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在让我们开始讨论这种反驳意见:某些人会认为,即便重叠共识足够稳定,也必须摈弃一种建立在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政治统一理念,因为它在根本上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抛弃了政治共同体和政治解决问题的希望。对于这一反驳意见,我们说,政治共同体的希望的确必须抛弃掉——如果这种政治共同体的意思,是指一种在认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上达到统一的政治社会的话。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以及否定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来克服这种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做法,都排除了这种可能性。[191]实质性的问题关涉到这种共识的各种重要特征,关涉到这些特征如何影响社会和谐和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现在我转过来谈谈为什么说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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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协定”这一短语的典型用法,是刻画两个发生民族目的和利益之冲突的国家间的一种条约。在协商条约时,每一个国家都会明智而谨慎地弄清楚,它们所提出的这一契约代表着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说,条约的款项和条件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双方都公开承认,违反这一条约对任何一方都无益处。由是,该条约之所以可以得到遵守,是因为双方都把遵守条约看作是维护自己的民族利益,包括其作为一个尊重条约的国家的声誉。但一般说来,两国均想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如果它们可能这样做的话,其谈判条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这一背景突出显示了这类条约只是一种纯粹临时协定的方面。当我们认为社会共识只是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基础上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认为它只是建立在政治谈判的结果之上的时候,也会出现类似的背景。这时的社会统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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