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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下与其广度相联系的各种考量。其中主要的考量之一是,一种纯政治的和程序性的宪法共识过于狭窄。因为,除非某一民主的国家达到了充分的统一和融通,否则,它将无法颁定涵括现存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所必需的立法,而围绕这些问题就会产生冲突。必须有根本立法来保证良心的自由和普遍的思想自由,而不仅仅是政治言论和政治思想的自由。同样,也必须有立法来确保结社的自由和移居自由;除此之外,还要求有各种维度来确保全体公民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以便他们能够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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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最后一点,该理念并不是指满足于与纯粹欲望和需求相对立的那些需要的理念,也不是按照有利于更高平等【的要求】来进行再分配的理念。在这里,宪法的根本毋宁是指,在达不到某种物质福利和社会福利、以及训练与教育的层次的情况下,人们根本无法作为公民来参与社会,更不能作为平等的公民来参与社会。一种政治观念并不涉及决定这一福利和教育的起码层次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我们所讨论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之根本本身不是完全清楚的。这里所要求的正是要给予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应有的重视,而不是在实践中(如果说不是在言论中的话)把它视为需要有高论雄辩方能讲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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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共识广度的要点就是,宪法共识所包含的权利、自由和程序,仅仅涵括了人们对将要发生争论的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各种力量都倾向于对宪法作某些方面的修正,以使其包括更深刻的宪法根本内容,或者想要用必要的立法来达到相同的效果。在这两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各集团往往都想发展更为广阔的包括整个基本结构的政治观念,以便用一种在政治上一致而连贯的方式来解释他们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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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后,这种共识究竟有多具体?或者说定义该共识的自由主义观念的范围究竟该有多广?在这里,我们有两种考虑。一种有关各种观点的范围,我们可以从立宪政体的公共文化中所发现的社会与个人的根本性理念出发,对各种观点的范围作出令人信服的详细解释。从社会的基本观点来看,公平正义是作为与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相关的一公平合作系统而发挥作用的。我们把这些理念看作是民主理想的核心理念。是否还有其他理念同样具有这种核心地位呢?如果有,它们是否会产生根本不同于公平正义理想和原则的理想和原则呢?我们可以猜想,如果我们有可能达成这种共识,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这些核心理念所精心论证的一种政治观念,当然也是一种重叠共识的典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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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考虑是,人们可能因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支持不同的自由观念。观念的差异部分表现出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让我们把与每一种观念相关的利益定义为在该观念所规导的稳定的基本结构中可能会鼓励人们或得到人们支持的利益。自由观念的范围将由这些利益之间的对立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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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时间去考查这些高度思辩的问题了。我只是猜想,当自由观念正确地建立在民主的公共文化中那些根本性政治理念之基础上时,那么,这些自由观念之间的差别愈小,在由它们所规导的稳定的基本结构中支持着它们的各种基本利益愈具有相容性,则规定着该共识之焦点的自由观念的范围也就愈小。为了使公平正义能具体规定这一焦点的核心所在,似乎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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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它要正确地建立在更为核心的根本性理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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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由于有支持它和受到它鼓励的那些利益,它应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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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这种自由观念是根据那些受到各种有着深刻冲突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支持和鼓励的民主公共文化的根本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且如果找不到任何方式来设计立宪政体以克服这些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则一种充分的重叠共识似乎就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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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节和前一节里,我大致勾勒了在一种自由的正义观念中,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最初默许,是如何随时间而变化,先变成宪法共识,再变成重叠共识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假设了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这就为发展一种有助于达成共同政治观念的独立的忠诚留下了余地。这种独立的忠诚又反过来引导人们以明确的意图去按照宪法安排行动,因为他们有了理性的确信(基于他们过去的经验),相信别人也将服从这些宪法安排。慢慢地,随着政治合作的不断成功,公民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便不断增强。这就是我们对那种认为重叠共识的理念乃是一种乌托邦的反驳意见的全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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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观念与学说:如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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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已经把一种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区别开来,并注意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在前者中,政治观念被确认为一种道德观念,公民们准备按道德的根据来遵循它而行动。我们还陈述过,承诺政治自由主义论题的根据有二:第一,政治价值是非常伟大的价值,不得轻易僭越;第二,存在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们都理解一个更广阔的价值王国,这些价值与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具体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相一致,或是支持那些政治价值,或至少不与之发生冲突。这两个根据确保了公共理性的基础,因为它们意味着根本性政治问题可以通过诉求于由重叠共识所认可那种政治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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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条件下,从每一个公民的完备性学说内部来看,一种理性的平衡并不是在环境的压迫下所产生的妥协,而是公民们尊重公共理性限制的基础。任何现实的秩序良好之社会的理念似乎都可能包含某些类似的妥协。的确,“重叠共识”这一术语可能会暗示这样的意思。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告诉人们,这一点并非事实。为了让人们了解,并不存在任何妥协,让我们先解释一下这样一些不同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一种政治观念可以返回到一种类似于我们在第三节之二所引入的重叠共识之模式化情形,从而与各种完备性学说联系起来(我们用边沁和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来代替密尔的观点的做法除外)。这种共识由四个观点组成。我暂且把宗教学说及其有关自由信仰的解释放在一边,集中考察一下其他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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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宗教的观点之后,第一种观点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自律理想。从他的观点内部或者从一种非常类似其观点的观点内部,可以推导出这种政治观念及其正义原则和这些原则的适当优先性。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的理由,也同样可以从中推导出来。这种关系是演绎性的,即使这种论证几乎不可能非常严格。关键是,某个认肯康德学说或类似学说的人,会把这种观点看作是该政治观念的推演基础,并以这种方式不断地推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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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观点是边沁和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它是一种严格的古典学说。如果有人认为,经过修正后的普通功利主义可能更为可信的话,那么我在此否认这一点。试设想,在此情形下,完备性观点与政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近似的关系。功利主义是出于这样一些理由才支持该政治观念的,诸如我们对社会制度普遍有限的了解和我们对不断发展的环境的了解等等。它进一步强调对法律规则和制度规则的复杂性限制,以及在公共理性的指南中简明性的必要(第六节之四)。这些理由和其他别的理由可能导致功利主义者认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自由观念在内容上需要与功利原则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甚至也许是最好的近似,如果功利主义想将一切做到最大化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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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观点是对价值王国的一种多元论解释,它包括作为涵盖各种政治价值的一部分的政治观念。这一观点的特征是,它认为,不同的价值领域——政治价值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都通过从它们自己领域中所抽引出来的理念和观念而达到广泛的统一(就它们是统一的而言)。这样一来,每一个价值领域都有其自身的独立解释。在这种完备性的多元论观点中,政治观念是通过平衡各种判断而得到人们认肯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中,这些判断都支持重大的政治价值,并反对任何在正常情况下与这些政治价值发生冲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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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许多其他可能的完备性观点,但我们所提到的这三种观点将足以说明各种完备性观点与政治观念之间的某些可能的关系。还可以加上宗教学说及其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在这里,我设想(也许这过于乐观)除了某些形式的功利主义之外,历史上所有主要的宗教都承认这种解释,因而这些宗教学说也可以被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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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在,让我陈述一下本节要点:在这种存在于我们刚刚描述的几种观点的重叠共识中,对该政治观念的接受,不是那些持不同观点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妥协,而是建立在每一个公民认肯的完备性学说内部所具体规定的种种理由的总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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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每一种完备性学说都以一种不同的方式与政治观念相联系。虽然它们都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然而第一种方式认可的是给予该政治观念以推演的支持,并在它们各自内部继续支持这一政治观念;而第二种方式是在正常社会条件下,令人满意的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最后一种方式是,依赖于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价值之成熟判断,来考虑到事情的方方面面。任何人都不会出于政治妥协的理由而接受该政治观念。当然,接受该观念也取决于某些条件。功利主义诉诸对信息和对法规复杂性的限制;而政治自由主义则把这种普遍的事实看作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甚至,在康德的学说中,当它应用于人类时,特殊的绝对律令的内容也要适应于自然法则,一如任何合适地应用这种绝对律令的方式所可能表明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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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种学说如何调整其要求以使这些要求适应此类条件,都不存在政治的妥协,或是对世界施加任何野蛮的力量影响或非理性影响。它仅仅是适应正常的和人类的社会世界之普遍条件,正如任何一种政治观点都必须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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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一下:在本讲中,我讨论了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四种反驳意见及其对社会统一的看法。在这些反驳意见中,有两种特别重要,一种是怀疑论和冷漠的指控;另一种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来确保人们服从其正义原则。我们通过寻找一种理性的自由观念,对这两种反驳给予了回答,此种理性的自由观念可以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因为,通过使该政治观念与各种完备性学说及其对政治美德的重大价值的公共认识之间达成一种一致和谐,这种共识便得到人们的顺应。为了成功地找到这样一种共识,政治哲学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哲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摆脱哲学中那些旷日持久的疑难问题和争执。这样做会产生下列反驳: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在怀疑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真理,或是对这些真理的价值无动于衷。但一旦将政治观念的作用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联系起来,并把这种政治观念与公共理性的共享基础之根本性的东西联系起来,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反驳大谬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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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与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这一更大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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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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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权利的优先性理念是一个根本要素,而在公平正义中,该理念作为公平正义观点的一种形式具有其核心作用。人们对这种优先性可能会产生种种误解。比如说,人们可能会认为,该优先性意味着,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根本无法使用任何善的理念,也许那些纯粹工具的善理念是个例外;或者那些作为偏好问题或个体选择问题的善理念可以例外。这种看法肯定不正确,因为权利(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正义观念都无法完全从权利或善中抽演出来,而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将权利与善结合起来。权利的优先性并不否认这一点。我力图通过全面考察公平正义中所使用的五种善理念来排除这些误解以及其他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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