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46474
1703346475
4.这段简明的探讨告诉我们,公共理性的恰当限制的改变,取决于各种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如果说,要使这一提示真正令人信服,可能还必须给予大量解释才行,那么,这种解释的要点则是,就目前环境所允许的条件而言,公民们是被驱使去尊重公共理性的,但我们可能常常被迫发表长篇大论。在不同流行学说和不同实践的条件下,我们最好还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在良好的时代条件下,则按照看起来可能是包容性的观点来实现这一理想。
1703346476
1703346477
在这里,我假定政治正义观念和人们所尊重的公共理性的理想是相互支持的。一种为人们承认的政治观念所公开而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之社会的公民能够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使他们乐于履行其公民文明义务,不至于产生与之相对抗的强烈冲动。另一方面,秩序良好社会的制度又反过来支持已在其公民行为中坚实确立起来的公共理性的理想。然而,这些假设是否正确?是否可以建立在我第二讲第七节所概述的那种道德心理学基础上?这些都是我在此尚无法考虑的大问题。然则,显而易见的是,倘若这些假设是错误的,那么,我所提出来的公平正义就有严重问题。诚如我自始至终所希望的那样,人们也必定希望该政治观念及其公共理性的理想是相辅相成的,而在此意义上,它们也是稳定的。
1703346478
1703346479
5.回顾前述,我想再解释几个主要观点。公共理性的理想是对立宪民主的恰当补充,而公共理性的文化必定具有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一点是我经常谈到的,且在某种意义上讲也肯定正确无疑。然而,我们很难用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来具体规定这种理想。在努力尝试这一具体规定时,我提出了公共理性应用于其中的各种政治问题:即将公共理性应用于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问题(第一节之一),而且我们也考察了这些问题之所在(第五节)。至于公共理性该应用于何人,我们认为,它应该应用于公民——当他们介入公共论坛之政治辩护立场时,比如当他们介入政治选举阵营时,还有在他们对那些根本性问题投票表态时。公共理性总要应用于政府论坛上的公共要员和政府官员,应用于他们在立法层面上的争论和投票表决行为(第一节之一)。公共理性还特别应用于司法机关及其各种决议,而司法机关乃是公共理性的一种制度范例(第六节)。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这一内容有两个部分: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实质性正义原则(正义的政治价值);使公共理性成为可能的探究指南与美德观念(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第四节之一至之三)。
1703346480
1703346481
我强调,公共理性的限制显然不是法律或法规的限制,而是我们尊重一种理想时所尊重的限制,这种理想便是:民主公民努力按照那些得到政治价值支持的、我们可能合乎理性地期待他人签署的条款,来处理政治事务。这一理想也表达了一种倾听他人必须说出的声音,并准备接受他人合乎理性的友好意见,或修正我们自己观点的愿望。公共理性进一步要求我们平衡那些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合乎理性的价值,我们也真诚地认为,他们亦能将这一平衡看作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平衡。抑或,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则认为,人们至少不在下述意义上把这种平衡看作是不合乎理性的,这一意义便是,那些尽管反对这一平衡的人,也能理解那些理性个人认肯这一平衡的方式。这就保持了各种市民友谊的联系,并使之与公民文明义务相一致。这可能是我们对某些问题力之所能及的最好解释罢。[291]
1703346482
1703346483
所有这一切都可能有某种波动幅度,因为并非所有理性的平衡都千篇一律。只有那些在既定问题上不符合公共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才无法在其所提出的问题上支持各种政治价值的理性平衡(第七节之二)。在某些情况下,某些完备性学说也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我们必定希望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的完备性学说在所有或在许多情况下都能做到这一点。
1703346484
1703346485
如果说我对公共理性的解释有什么创新的话,可能有这样两点:第一,作为一种民主理想的公民文明义务的中心地位(第二节之一至之三);第二,由政治价值和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公共理性的内容(第四节之一至之四)。公共理性的内容不是由一般政治道德给定的,而只是由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给定的。为了检查我们是否遵循公共理性,我们可以追问:我们的论证可能会以怎样的方式促使我们以最高法庭的形式提出我们的意见?[292]理性的?还是无法无天的?
1703346486
1703346487
最后,对公共理性的这种理解或某种其他理解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这只能通过考查这种理解所导致的在较可能的情况下和广泛范围内的各种答案才能决定。而且,我还必须考虑宗教信仰和宗教陈述可以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其他方式。我们也可以追问:林肯在一八六一年八月发表的“国家戒斋日宣言”,和他在一八六三年十月、一八六四年十月发表的两篇“感恩节宣言”是否冒犯了公共理性的信念。而且对其第二次就职演说及其用先知(《旧约》)式的语气把美国内战解释为上帝对罪恶奴隶制的惩罚,并认为这场战争对于南北双方都是一次失败的说法,我们又能说些什么呢?我倾向于认为,就我的探讨而论,就林肯所处的那个时代而言,林肯并没有冒犯公共理性——而就我们的时代来说,这是否冒犯了公共理性?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他所讲的,并没有任何涉及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的涵义。或者说,不管他的讲话可能有什么涵义,都肯定会得到公共理性价值的坚定支持。我提出这些问题,仅仅是想指出,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诚然,并非所有的自由主义观点都会接受我所表达的这种公共理性的理念。对那些可以接受这种理念的某种形式(可能有多种变化形式)的自由主义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
1703346488
1703346489
1703346490
1703346491
170334649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第三部分 制度框架
1703346494
1703346496
第七讲 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293]
1703346497
1703346499
第一节 正义的第一主题
1703346500
1703346501
契约论正义观念的本质特征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乃正义的第一主题。这种契约论观点一开始便力图为这一特殊却又明显极为重要的情况制定出一种正义理论,而作为其结果的正义观念,则对适合于其他情况的原则和论题具有某种规导性的首要意义。我们把基本结构理解为这样一种方式,主要的社会制度以此种方式在一个系统中相互匹配,并分配着各种根本权利和义务,也塑造着通过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划分。因此,政治上的宪法、法律承认的财产形式、经济的组织和家庭的个性都属于基本结构。这一理论的最初目标是寻找一种观念,该观念的首要原则是为那些与此种制度的复杂构成相联系的、经典的却又是为人们所熟悉的社会正义问题提供理性的指导。也就是说,这些问题规定着该理论为之寻求一种解释的材料。但它没有任何系统阐述同样适用于所有主题的首要原则的企图。相反,按照这一观点,一种理论必须以某种适当的顺序,一步一步地为各种相关主题开出各种原则。
1703346502
1703346503
在本论中,我想讨论把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第一主题的理由。诚然,把这种最初的探究限制在基本结构内是完全合法的。我们必须从某个地方开始,而这一出发点可以通过该理论如何使各种结果很好地联系在一起而被证明是正当合理的。但是,还应该有一个比这更富于启发性的答案,该答案引出了一种与其他社会安排相对的基本结构特征,并将这些特征与正义原则本身的独特作用和内容联系起来。我希望给出的答案恰是如此。[294]
1703346504
1703346505
现在,一种社会契约论便是一种设定的契约:(1)它是所有社会成员而非某些社会成员之间的一致;(2)它是作为社会成员(即作为公民)的他们而非作为在社会内部占有某种特地位或具有某种特殊作用之个体的他们之间的一致。在这一学说的康德形式(我称之为“公平正义”)中,(3)各派被认为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4)这种契约的内容是规导基本结构的首要原则。我们先把道德哲学传统中所有的正义观念排成一个简要的表列,然后再来探问:当我们这样来限制各种选择时,各派会一致同意这些正义原则中的哪一种?假定我们具有一种足够清楚的、为确保各派达成契约的公平无偏所必需之条件的理念,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人们采用的原则,来确定基本结构的正义内容,或者至少可以近似地确定这一内容。(当然,这要以道德哲学传统的合乎理性为前提,但除此之外,我们又能从什么别的地方开始呢?)因之,纯粹的程序正义是在最高层次上被诉求的:即条件的公平转换为人们所承认的原则的公平。
1703346506
1703346507
我将提出以下几点:首先,一旦我们把参与社会契约的各派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且具有合理性的)道德个人,我们便有各种充足的理由把基本结构当作首要主题(第四至第五节);其次,鉴于这一结构具有各种不同的特征,最初的契约和达成这种契约的条件,必须以一种将此契约与所有其他契约区别开来的特殊方式来加以理解(第六至第七节);第三,这样做使一种康德式的观点能够解释各种人类关系的深刻社会本性;最后,如果纯粹程序正义的重要因素可以转换为正义的原则,则这些原则仍然必须具体体现基本结构的一种理想形式,按照这一形式,我们将能控制持续发展的制度进程,并能不断地调整个体交易的积累性结果(第九节)。
1703346508
1703346510
第二节 通过适当的顺序达成统一
1703346511
1703346512
在展开这些观点之前,我想首先从基本结构出发,然后再依次开出其他原则,以显示出公平正义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特点。[295]
1703346513
1703346514
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先考虑【公平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对比:人们通常都把功利主义解释为一种完整的普遍理论。当然,就西季威克所明确系统阐述的作为其经典学说的功利主义来讲,此言确乎不谬。[296]功利原利同样适用于所有社会形式,适用于所有个体的行动;除此之外,对品格和品质特性的评价,以及赞赏与指责的社会实践,也将受到功利原则的指导。可以肯定,规则功利主义认识到了可能产生各种特殊问题的各主题之间的区分。但除了其本身的普遍性之外,规则与行为之间的区分乃是一种范畴区分或形上学区分,而非此类社会形式内部的区分。它引发了有关功利原则如何越过各种范畴差异而得到应用的种种疑问,而规则功利主义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普遍方式又与契约论的观点恰成对照。
1703346515
1703346516
当然,功利主义理论认识到了各种不同情况的独特性,但它把这些独特性当作源自各种必须允许的因果关系的独特性来对待。因此,人们一致认为(让我假定),基本结构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复合体——假如它具有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心理影响的话。人们也可能会一致同意,把这种结构与该结构内部的各种特殊联合体、以及较大的周边国际体系区别开来是有益的。这些区别在系统应用功利标准时可能会有所裨益。但无论如何,第一原理决不会产生变化,尽管我们当然要根据不同问题的不同特征来证明各次级规范和格准的多样性(它们是从功利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因此,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影响功利原则之普遍范围的,既不是个体的数量,也不是由个体决定和活动组成的那些制度形式。人数和制度仅仅是以间接的作用方式,即通过最有效地实现最大的净满足值(即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总和)的方式,才成为相关因素的。
1703346517
1703346518
公平正义的首要原则显然不能胜任普遍理论的角色。[297]这些原则要求(如我稍后在第六节最后一段将陈述的)该基本结构确立所有人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并确保在一种公平机会的背景下,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最有利于那些所处地位最不利的人。在许多(如果说不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原则均给人们以不合乎理性的指导。比如说,对教会和大学来说,差异原则明显要更合适一些。它们的成员通常都把某些共享的目的和目标作为最适当的组织形式的根本指南来予以认肯。我们充其量只能这样说,由于教会和大学是基本结构内部的联合体,它们就必须适应这种结构为建立背景正义所强加的各种要求。因此,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限制教会和大学,比方说,可以通过维护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和机会均等所必需的方式来限制之。
1703346519
1703346520
乍看起来,契约说可能毫无希望达到系统化。因为,应用于不同主题的各种原则如何才能相互联系在一起,这还是个问题。但是,除了完全由普遍的首要原则所规定的理论统一性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理论统一性。我们有可能寻找到各类主题的顺序,并可以设想参与社会契约的各派都会经由这一顺序开始,以理解每一派别稍后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都要服从于早先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或者是按照某些优先性规则来适应全体早先所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基本的统一性是由下述理念所提供的:即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将根据他们对这类组织化原则的需要,和它们在社会生活(我们推定这种社会生活具有这些原则及其相应主题)中的作用,来建构合乎理性的和有益的道德反思指南。
1703346521
1703346522
为了避免误解,应做这样的提示,在为基本结构或者的确是为任一主题建立一种政治观念时,我们并未假定,单是用数量的变化就能解释差异原则的恰当性。相反,各种制度的结构和社会作用的差异是最根本的,尽管数量变化有时也是一个必要条件,且推进着某些制度形式的发展。因之,立宪民主社会要大于一个家庭。对于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成员人数来说,较多的数量是必需的。但是,不同种类的主题之所以对应着不同的原则,就是因为该社会结构的各部分的不同目的和作用也与各部分的组织方式有关。确实,人们似乎会很自然地提出这样的设想:社会各种组成要素的不同特点和自主性,要求它们在某一范围内按照它们自己的原则行事,而这些原则是按照适合于它们的特殊本性来设计的。
1703346523
[
上一页 ]
[ :1.70334647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