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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23 理解差异原则,必须牢记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随着正义两原则相互配合地发挥作用,它们便在分配份额的实际决定中合并成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们适用于基本结构及其资格获得制度,在恰当的限制范围内,任何分配制度的结果都是公正的。只有通过发挥一种公平的社会进程在时间中的实际作用,才能达到一种公平分配,而在这一公平社会进程中,人们按照各处公共宣布的规则来获取并尊重各种资格。这些特征正是对纯程序正义的界定。因此,如果有人抽象地提出一种既定资源的分配对于那些已经明知其欲求和偏好的个体来说是否比另一种分配更为公正的问题,那么,他就绝对找不出任何解答这一问题的答案。[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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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25 因之,正义诸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适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的各种主要的公共原则和公共政策。可以用它们来调整资格(权利)和工薪制度,平衡这种制度所使用的各种为人们熟悉的日常标准和格准。比如说,差异原则就适用于收入和财产税制,适用于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它还可以应用于已经宣布的公共法律和法规系统,但不适用于各种特殊交易或特殊分配,亦不适用于个体和联合体的决定,然则却又完全可以适用于人们处理这些特殊交易和作出这些决定的制度背景。不能有任何未经宣布的、人们不可预测的对公民的期待和获取的干涉。资格(权利)是人们按照公共规则系统所宣布的条件来争取并得到尊重的。各种税收和限制原则上都是人们可以预见到的,而人们的财富则是在已知条件的基础上获得的,这些条件肯定会转移和重新分配人们的财富。一种反驳意见认为,差异原则要求不断校正各种特殊分配,任意地干涉私人事务。这种反驳是基于一种误解而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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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27 再者,正义两原则并不坚持认为,实际分配在任何既定的时候(或是永远)都符合任何人们可遵循的模式,比如说符合平等。或者说,它们并不认为,按分配来估算的不平等程度只限于某一确定的范围,比如说限于基尼系数的范围。[313]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各种(可允许的)不平等,应该使某种功能性的分配有利于获利最少者的期待,只要这种功能性的分配是由各种公共制度中资格系统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然而,这一目的并不是想消除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偶然性因素,因为某些偶然性因素不可避免。因此,即使一种不平等的自然资产分配看起来更能保持自由个人的平等,也不会产生重新分配这些资产的问题(假如这种重新分配是可以设想的),因为它与个人的正直不相容。我们无须对各种重大的自然变化做任何特殊假设,我们只是设想,当这些自然变化发生在我们随后的生活中时,它们也受到许多偶然性的影响。制度必须组织起社会合作,以便能激励人们进行各种建设性的努力。我们拥有对我们天赋能力的权利,和一种通过参与公平社会运行而获得各种资格的权利。当然,问题是如何描绘这种公平社会运行的特点。正义两原则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任何人的拥有不应该少于他们在一种平等的首要善分配中所得到的,而在社会合作可能产生一种普遍改善的结果时,现存的不平等要有利于那些地位改善得最少的人,并把平等分配作为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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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29 正义两原则也为基本结构具体规定了一种理想形式,而运作中的制度过程和程序过程正是按照这种形式来控制和调整的。这些控制即是对财产积累的限制(特别是,假如存在生产性资产和私人财产的话),而这些限制是从政治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公平价值中推导出来的,也即以考虑稳定性和可以谅解的嫉妒为基础的,这两个方面又都与自尊这一根本性的首要善相联系。[314]我们需要有这样一种理想来指导各种保持背景正义所必要的调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第四节),即便是每一个人都按照这些规则(将这些规则强加于个体身上既合乎理性又实用)所规定的那样公平地行动,许多各不相同的交易结果最终还是会削弱背景正义。一旦我们把社会看作(也必须将其看作)包含世代合作的系统时,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因此,即使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基本结构的调整也总是必要的。所以,在基本结构与直接应用于特殊交易的规则之间,必须建立一种制度化劳动分工。在执行各种维护正义之基本结构所必需的具体操作的背景制度之框架内,各个个体和联合体都可以自由地发展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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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31 对一种具体规定这些限制并指导各种调整的结构性理想的需求,并不是由非正义决定的。即使严格遵从所有理性规则和实践规则,我们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实际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常充满着大量非正义,这一事实恰恰突出了此种必要性。一种不包含任何正义社会秩序的结构性原则的纯程序理论,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将毫无用处,在这个世界上,政治的目标是消除非正义和引导社会朝一种公平的基本结构变化。一种正义观念必须具体指明政治行为的总体方向。对于背景正义来说,缺少这一理想形式,要想不断调整社会运行的过程以保存背景正义,就没有任何合理的基础,要消除现存的非正义也没有任何合理的基础。因此,理想的理论规定着一种完全正义的基本结构,也是非理想理论的一种必要补充;没有这种理想的理论,要求改变的欲望就缺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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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3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17]
1703346634 第十节 对黑格尔批评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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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36 这一节将完成我对第一节里所陈述的四个要点的讨论。我们已经谈到的结论之一,便是对唯心主义的一种回答。问题是这样的:为了制定出一种康德式的正义观念,将康德学说的结构与其超验唯心主义的背景分离开来,并凭借原初状态的建构来给予它一种程序的解释,似乎是件让人称心如意的事情。(这种分离之所以重要,仅仅是因为下述原因:它使我们能够明白,在一种合乎理性的经验主义框架内,对康德的观点做一种程序性解释究竟有多大可能。)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表明,原初状态的建构(它运用了社会契约的理念)不会遭到唯心主义者们对他们时代的契约传统所提出的那些有力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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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38 黑格尔曾认为,契约说把社会和国家与一种私人联合体混为一谈,它使得公共法律的普遍形式和内容过多地由偶然而具体的私人利益和个体的人格关切所决定:它可能使得下列事实,即我们是否生来就存在于且属于我们的社会,变得毫无意义。对于黑格尔来说,社会契约学说乃是理念之不合法的和未经批判的在(他所谓的)“市民社会”中且仅限于“市民社会”中的扩张。他更进一步地反驳,社会契约学说没有认识到人类的社会本性,且依赖于将其属性归诸某些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能力和特殊欲望,并出于各种理论的目的,使他们的这些属性成为先于社会的东西。[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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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40 我已经努力对这些批评做了回答。首先,我坚持认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它负有建立背景正义这一根本性任务(第四至第五节)。如果说,这种争辩乍一看来似乎是一种退让,然而实际却不然。我们仍然可以这样来刻画原初状态的特征:它在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公平契约,而且他们能够达成合理一致的契约。这种特征刻画仰仗于我们以一种确定的方式来设想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并按照首要善的说明来解释他们的需求(考虑到原初状态作为论证的目的)。当然,我们必须把基于正义观念所达成的契约与所有其他的契约区别开来,但这一要求并没有什么让人吃惊之处:我们应该可以期待这种为基本结构设定原则的契约具有那些使其不同于所有在该结构内部达成的其他契约的特征(第六至第七节)。最后,我指出了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培植人类社会本性的方式(第八节)。与此同时,由于公平正义是从一种适当的个体主义基础开始的(原初状态被设想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间的公平状态),所以,它是一种道德观念,该观念在不牺牲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的情况下,为各种社会价值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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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42 其他的契约观可能无法回答唯心主义者的批评。诸如,霍布斯和洛克的历史过程学说或自由意志论的观点,尽管它们之间有着重大差别,但所有这些观点似乎都会受到反驳。首先,由于社会契约论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达成的(如霍布斯和洛克),或者认为,个体一致同意成为那种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委托人(根据自由意志论的图式),下述情况似乎就不可避免,即他们所认可的这些契约项目或环境条件,必定受到那种看似正义的历史过程中各种偶然性和偶发事件的实质性影响,而这种看似正义的历史过程趋势决不能保存或趋向背景正义。洛克的学说已对这一困难给予了鲜明的阐释。他假定,并非所有受这种社会影响的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一些公民凭借他们拥有财产而具有投票权,而无产者却没有任何投票权,也无权获得政治权威。[316]在假定的意义上,这种看似正义的历史过程世世代代所积累起来的多样性结果,使得许多人没有财产,而这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过错;虽然从他们的立场来看,这种社会契约和随之产生的政治权威的托管状态完全合理,且与他们对上帝所承担的责任并无矛盾,它却不能确保他们拥有这些基本的政治权利。从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来看,洛克的学说不恰当地使道德个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屈从于那些外在于,并最终削弱着他们的自由和平等的历史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洛克强加于这种看似历史过程的那些限制,并不足以刻画出一种可以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所接受的背景正义观念。我们可以通过下述设想来表明这一点:社会的影响是紧跟着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创造而产生的。假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境况能恰当代表他们的自由和平等,而且(正如洛克所认为的)上帝并没有赋予任何人以发挥政治权威的权利,那么,在假定的意义上,他们就会承认各种能够在尔后整个历史过程中保证人们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当我们设想在这一相关时期内,人们过于分散,以至难以达成任何契约时,对洛克观点的这种阅读就使得它成了一种看似非历史性的学说。洛克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这一点表明了其理论的历史性。[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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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44 我还提出过,任何契约论都必须认识到,有必要在维护背景正义时基本结构的具体操作与直接运用于个体和联合体,并支配其特殊交易之法规系统的规定和强化之间进行一种劳动分工。最后,我谈到,在一种康德式的契约论中,对比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境况与其在社会中的境况毫无用处。这种比较只属于背景制度框架内缔结的那些契约,而对于决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毫无作用。况且,在公民的各种相对有利因素之间进行比较的基准线,必须以他们现在的关系和社会制度目前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基准,而不是以实际的(或者是某种看似正义的)上溯到过去世世代代的具体交易之历史连续性结果是如何改善(或可能会如何改善)每一个人的环境条件——与原初的(或某种假设性的)自然状态相比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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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46 我此处的目的,并不是批评其他的契约论。要进行这类批评可能需要进行一种不同的探究。相反,我是在努力解释为什么公平正义要把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第一主题,并尝试着为此开辟出一种特殊的理论来。假定这种结构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和作用,那么,就必须对一种契约理念进行适当转化——倘若我们意识到了这种康德式契约学说的意图的话。我已经力图表明,我们如何才能进行这种必要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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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48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18]
1703346649 第八讲 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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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51 H.L.A.哈特指出,在拙著《正义论》对自由及其优先性的解释的诸种缺陷中,含有两个严重的裂缝。在本讲中,我将大致勾勒且只能大致谈谈如何弥合这两个裂缝。第一个裂缝是,我未能对各派在原初状态中采用这些基本自由并一致同意它们具有优先性所依据的那些根据给予充分说明。[319]这一裂缝是与第二个裂缝相联系的,后者是在立宪、立法和司法三个阶段运用正义原则时,对于如何进一步具体规定基本自由,并使这些基本自由作为已为人们所了解的社会环境条件而得到相互调整,尚无任何令人满意的标准。[320]我将通过实施已在我的杜威讲座中介绍过的那些修正来填补这两个裂缝。我将大致勾勒出这些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是如何建立在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观念之基础上的,同时也连带着对首要善做出一种改进性的解释。[321]这些修正显示出,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依赖于一种可以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而不是像哈特所以为的那样,只依赖于对合理利益的考虑。[322]但尽管如此,公平正义的结构和内容仍然大体相同;除了正义的第一原则有一个重要的短语变化之外,正义两原则的陈述没有改变,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亦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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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5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19]
1703346654 第一节 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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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56 在谈论基本自由解释中的两个裂缝之前,应该先解释几个基本的问题。首先,我们把正义的两个原则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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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58 (1)在一有关平等之基本自由完全充分的图式(该图式是与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类似的图式相容)中,每一个人都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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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60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使各种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必须最有利于获利最少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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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62 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个原则中的改变是:“完全充分的”这些语词取代了《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最广泛的总体系统”。[323]这一改变导致了我在“相容的”一词前面插入了“该图式是”这几个字。稍后我将解释做出这一改变的理由,而对于完全充分的基本自由图式的概念,我将在第八节讨论。眼下,我姑且对这个问题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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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64 一个更需先弄清楚的问题是,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中,平等的基本自由可以具体化为下列表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完整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最后是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我们并不赋予一般自由以任何优先性,仿佛某种被称为“自由”实体的东西之运作具有一种突出的价值,并且是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主要目的——如果说不是惟一的目的话。当然,我有一种一般性的推定,即:反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给人的行为施加法律限制和其他限制。但是,这一推定并不给任何特殊自由以某种特别的优先性。然则,哈特解释说,在《正义论》中,我有时利用一些论证和短语暗示了实体性自由的优先性,尽管诚如他自己所明白的那样,这并不是一种正确的解释。[324]纵观民主思想史,其焦点一直都汇集在取得某些具体自由和宪法保证的问题上,一如人们在各种各样的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中所见到的那样。我对基本自由的解释遵循这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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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66 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用一种清单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基本自由,乃是一种哲学的正义概念所不该为之的权宜之计。我们习惯于各种以普遍性定义和完备性第一原理的形式出现的道德学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有关各种自由的清单方式,当我们把正义两原则分为两个部分时,这一清单就可以引导原初状态中的各派一致同意这些原则,而不是同意那些同样适合于他们的其他正义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称为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即可实现。这一目的是为了表明,正义的这两个原则比那些与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完善论学说或直觉主义学说相联系的第一原理能够提供一种更好的对民主社会中自由与平等要求的理解。当这一初始目的被规定好时,有待于原初状态中各派去选择的正是这些第一原理以及正义的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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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68 我们可用两种方式开出基本自由的清单。一种方式是历史的,我们可以概观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并将那些得到正常保护的自由集结成一个清单,然后再来考查这些自由在那些具有良好效果的宪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说这种信息并不适合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派的话,那也适合于我们——适合于正在建立公平正义的你和我——因之这种历史的知识可能会影响我们允许各派进行选择的那些正义原则的内容。[325]第二种方式是,考虑一下,对于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在整个生活中的充分发展和充分实践来说,哪些自由才是根本性的社会条件。这种考虑使基本自由与公平正义中所使用的个人观念联系起来,我将在第三至第六节里回过头来讨论这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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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70 试设想,我们已经发现了一种道德上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的基本自由清单。我们把这一清单视为一个出发点,该出发点能够通过发现第二种清单而得以完善,以使原初状态中的各派有可能一致同意与第二个清单相应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与第一个清单相应的那两个【正义】原则。这一过程可以不确定地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在原初状态的层次上,哲学反思的分辨能力可能会很快耗尽。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以我们最终偏向的清单为准,然后在人们了解了有关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一般知识时,进一步在立宪、立法和司法阶段将这一清单具体化。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上所引证出来的各种考虑,足以决定基本自由的一般形式和内容,也足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所有原则中仅有的、包含基本自由并赋予其优先性的原则。由此可见,我们通过这种方法,便可以有效地、一步步地接近自由清单及其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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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6672 最后要谈的一点关涉到自由清单的使用问题。对自由之优先性的论证如同所有从原初状态引出的论证一样,总是与给定的选择算计相关,各派都在这些选择中挑选自己的原则。其选择之一即正义两原则,该选择作为其具体化的一部分,包含着一种基本自由的清单及其优先性。这些选择的来源便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传统。我们将把原初状态和对各派协商特征的刻画,看作是从已出现的各种选择中挑选正义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且这会带来一个重要的结果:确立自由的优先性,既不需要告诉人们,个人的观念——它与原初状态的其他各方面结合在一起——本身足以推导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自由清单和赋予这些自由以优先性的那些正义原则;也无须表明,人们会依据任何选择算计——无论通过其他原则的补充使正义两原则变得多么丰富——来采纳正义的这两个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也包含于其中)。[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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