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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293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43]
1703347294 第一节 公共理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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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296 1、在最为深刻的层面上,公共理性的理念具体规定了那些将要决定宪政民主政府同其公民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之基本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简而言之,它关乎我们将如何理解这种政治关系。那些拒绝宪政民主及其相互性[490]标准的人,当然也会拒绝公共理性的理念本身。对于他们来说,政治关系可能只是敌友关系,即:与那些属于某一特殊宗教或世俗共同体的人的关系,或者是同那些不属于某一特殊宗教或世俗共同体的人的关系;抑或,政治关系可能是一种为了整个真理而赢得整个世界的毫不留情的斗争关系。政治自由主义同那些以此方式来思考政治关系的人形同陌路。那种试图实现政治之完整真理的热情同一种仅属于民主公民的公共理性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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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298 公共理性的理念具有一种明确的结构,而且,若忽略其某一个或多个方面,它就可能不真实、不可信,正如我们将公共理性应用于背景文化时所看到的那样。[491]公共理性具有五个方面:(1)它所应用的根本政治问题;(2)它所应用的那些个人(政府官员和公共职位的候选人);(3)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公共理性的内容;(4)这些观念在民主的民族讨论那些以正当法律的形式来具体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时的应用;以及(5)公民对这些原则(它们由正义的观念推导出来)是否满足相互性标准的实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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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00 这种理性的公共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其主题是关乎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这些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有两种,一是宪法根本,二是基本正义问题;[492]最后,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通过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推理而得以表达的,这些观念被认为是能满足相互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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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02 绝对必要的是要意识到,公共理性的理念并不适用于所有有关根本问题的政治讨论,而只适用于那些我诉之于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讨论。[493]这一论坛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法官判决中的言谈,特别是最高法庭上的法官判决中的言谈;政府官员的言谈,特别是那些主要的执行官和立法者们的言谈;最后是那些公共职位的候选者以及他们的竞选管理者们的言谈,尤其是他们的公开演讲、政党宣言和政治陈述。[494]我们之所以需要对之做出这三个部分的区分,是因为如我稍后解释的那样,公共理性的理念在这三种情形,以及在其他地方的应用方式是各不相同的。[495]在讨论我所谓的宽泛的公共政治文化观点时,[496]我们将会明白,公共理性的理念更严格地应用于法官,而非其他人,但是,对该理性的公共证成之要求却总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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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04 同这种由三部分整合而成的公共政治论坛有所不同的,是我所谓的背景文化。[497]这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在民主社会里,这种文化当然不是由任何一种核心理念或者原则——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宗教的——所引导的。背景文化的许多相互不同的文化主体和文化联合体及其内在生活,都不越出法律的框架,正是这种法律的框架,确保了人们所熟悉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自由结社的权利。[498]公共理性的理念既不应用于背景文化及其许多非公共理性的形式,也不应用于任何一种形式的媒体。[499]有时候,那些似乎拒绝公共理性之理念的人实际上也认为,在背景文化中,我们需要充分而公开的讨论。[500]对此,政治自由主义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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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06 最后,诚如前述通过五个特征所阐明的那样,与公共理性的理念所不同的是公共理性的理想。无论何时,只要法官、立法者、执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共职位的候选人按照公共理性的理念而行动,遵从公共理性的理念,并且按照公民们视为最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义观念来向其他公民解释支持根本政治看法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理想便得以实现,或者说,便得以达成了。以此方式,他们履行了我所谓的他们相互间的文明公民之义务(duty of civility)。因此,法官、立法者、执政首脑是否按照公共理性行动并遵从公共理性,便持续地表现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言谈举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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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08 然则,那些不是政府官员的公民们又怎样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呢?在一个代议制政府中,公民们投票选举代表——执政首脑、立法者以及诸如此类,而不是投票选举特殊的法律(除非在某一州政府或者地方层面,他们有时可以直接就某些问题举行全民公决,但这些问题极少是根本性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理想的公民将会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立法者,并且反问他们自己,什么样的法令能够得到满足相互性标准的理性支持,其制定也是他们认为最合乎理性的。[501]当公共理性的理想在公民社会获得坚实的基础并广泛传播开来时,公民们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理想的立法者,并拒不承认那些违反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和公职候选人的心理倾向,便是民主的诸种政治根基和社会根基之一种,并且这一根基富有生命力,足以给予民主以持久不断的力量和旺盛的生命力。[502]因此,公民们通过监督政府官员忠诚尽职,来履行他们的文明公民义务,支持公共理性的理念。就像其他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一样,这种文明公民的义务乃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义务。我想强调指出,这种义务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在此情形下,它可能会与言论自由不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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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10 2、现在,我来讨论我所谓的公共理性的第三、第四和第五个方面。公共理性的理念源于宪政民主社会中民主公民的观念。公民的这种根本的政治关系有两个独特的特征:首先,它是社会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公民关系,对于该结构,我们只能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503]其次,它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关系,这些公民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行使着终极的政治权力。这两个特征旋即又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具有如此关系的公民如何才会尊重他们的宪政民主政体的结构,并遵守在此政体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呢?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更为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因为它意味着公民之间源于他们的完备性学说的差异——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学说——可能是无法相互调和的。那么,这些平等分享着终极政治权力的公民们依靠什么样的理想和原则才会行使这种权力,以便每一位公民都能向大家合乎理性地证成他或她的政治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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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12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公民们把彼此都看作是世世代代社会合作系统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那么,当他们准备按照他们认为最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来相互提供公平的合作条款时,他们就是有理性的;而当他们一致同意按照这些条款——假定其他公民也接受这些条款——来行动,即使在特殊境况下以牺牲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这时候,他们也是有理性的。相互性的标准要求,当这些条款被提出来当作最合乎理性的公平合作条款时,那些提出这些条款的公民也必定认为,其他人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非受到宰制或操控的或者是因政治或社会地位较低而承受压力的公民,来接受它们至少是合乎理性的。[504]当然,公民们对于哪些政治正义的观念最合乎理性还会相互见异,但他们会一致认为,所有这些政治正义的观念都是合乎理性的,即便只是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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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14 因此,在宪法根本或者基本正义问题上,当所有合适的政府官员都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遵从公共理性时,当所有合乎理性的公民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理想意义上仿佛他们就是遵从公共理性的立法者时,表达大多数人意见的法律制定就是正当合法的法律。这种法律不可能被每一个人都看作是最合乎理性的,或者是最为合适的,但它在政治上(或道德上)对于作为一个公民的他或她具有约束力,并被当作合乎理性的法律而接受。每一个公民都会认为,所有人的言论和投票至少是合乎理性的,因而所有人都会遵循公共理性,并以文明公民的义务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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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16 因之,基于相互性标准的政治合法性理念认为: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那些理性(由)——假如我们作为政府来陈述这些理由的话——是充分的,且我们也能合乎理性地认为其他公民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这些理由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行为才是合适的。这一标准可应用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应用于宪法结构本身的层面;另一个是应用于按照该宪法结构所制定的法令和法律的层面。要合乎理性,政治观念必须证成惟一能够满足这一原则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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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18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公共理性中表达的相互性标准的作用,还需要注意,它的作用是在宪政民主政体中,具体规定作为公民友谊之一的政治关系的本性。因为当政府官员在其公共理性推理中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且其他公民也支持公共理性时,这一标准便塑造着他们的根本制度的形式。比如说,我权且引用一个简明的例子,假如我们论证要否认某些公民的宗教自由,我们就必须告诉他们理由,这些理由不仅能够为他们所理解——如同塞尔维托(Servetus)能够理解,为什么加尔文要在紧要关头烧死他一样;而且我们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作为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他们也可以合乎理性地接受这些理由。任何时候,只要基本自由(权利)遭到否认,相互性的标准通常就会遭到僭越。什么理由既能满足相互性的标准,又能向某些个人证明否认宗教自由(权利)的正当合理性?什么理由又能把他人视为奴隶、给投票选举的权利强加一种财产资格,或者否认妇女有投票选举的政治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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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20 由于公共理性的理念在最深刻的层面上具体规定了基本的政治价值,并具体规定了该如何理解这种政治关系,所以,那些相信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完整真理的理念——包括他们的宗教性或世俗性完备学说——来看哪种是最佳理由的理性,而不应该根据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可能分享的理性来决定根本政治问题的人们,当然会否认公共理性。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坚持政治之完整真理的观点看作是同民主公民【的理念】和合法性的法律的理念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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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22 3、民主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肇始于古希腊,并传承至今;因而历来也有着许多不同的民主理念。[505]在此,我只关注良序宪政民主,这是我从一开始就使用的术语,也可理解为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明确理念,即是协商本身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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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24 公民们协商时,他们相互交换观点,对各自提出的各种支持公共政治问题的理由展开争论。他们设想,他们的政治意见是可以通过同其他公民的讨论,而得到修正的;因此,这些意见就不是他们现存私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简单混合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理性尤为关键,因为它表现出这类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民理性推理的根本特征。因为我无法在此充分探讨协商民主的本性,所以我只是指出几个表明公共理性地位与作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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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26 协商民主有三个根本要素。一是公共理性的理念[506],尽管并非所有这类理念都是一样的。二是具体规定着协商立法实体之背景的宪政民主制度的框架。三是对公民们普遍具备的、遵循公共理性并在其政治行为中实现公共理性之理想的知识和愿望。这些根本要素的当下含义,是为选举筹集公共资金,为公民们有序而严肃地讨论公共政体的根本性问题和议题所提供的公共机会。倘若人们认识到公共协商是民主的基本特征,就必须使公共协商成为可能,并使之摆脱金钱的魔咒。[507]否则,政治活动就将被公司和其他利益组织所宰制,这些组织通过给竞选阵营的大量捐资,来歪曲(如果说不是消除的话)公共讨论和公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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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28 协商民主也承认,如果不就宪政民主政府的基本方面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教育,如果公民们对最急迫的问题没有充分的了解,公民便无法做出关键性的政治决策和社会决策。甚至于那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领袖们若想实行彻底有效的变革和改革,也会如此,他们无法说服一个信息紊乱不畅且充斥着犬儒之风的公共社会,接受并遵从他们的领导。比如说,对于究竟该如何处置正在发生的社会安全危机,人们提出了各种合理的提案:慢慢降低社会福利层次的增长速度;逐渐提高退休年龄;对那种仅仅是为了延长几周或者几天生命而实施的昂贵的晚期医疗保险施加各种限制;以及最后,立即提高税收,而不是坐等税收猛涨。[508]但是,实事求是地说,那些遵循“伟大的政治游戏”的人知道,这些合理提案中的任何一项都不会被接受。人们还可以告诉我们同样的故事:关于支持国际制度(诸如联合国)的重要性;适当提供外援的重要性;关注国内外人权的重要性等等。在持续寻求竞选资金的过程中,这种政治体制很难发挥作用。它的协商能力也瘫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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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30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44]
1703347331 第二节 公共理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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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33 1、公民介入公共理性后,就会在一个被他或她真诚地视为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框架内进行协商,这一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是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其他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也能认可的。我们每一个人一定都有自己的原则和准则,我们所诉诸的原则和准则需满足这一标准。我已经提到过,认同这些原则和准则的方式之一,是告诉人们: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的原初状态中,他们可以就这些原则和准则达成一致。[509]另一些人会认为,以其他不同方式来认同这些原则才是最合乎理性的。因此,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一系列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而不是由某一单个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有许多种自由主义和与其相关的观点,因此便有许多为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具体规定的公共理性形式。当然,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只是其中之一,无论其优点如何。这些形式的限制性特征便是相互性的标准,它被目为可应用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标准,这些公民把他们自己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和合理的。使这些观念别具特色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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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35 第一,一个包含某些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诸如那些为人们所熟悉的源自立宪政体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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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37 第二,给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特别优先性,尤其是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主义价值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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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39 第三,衡量确保全体公民有效利用其自由(权利)之充分而高效的手段的尺度。[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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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7341 这些自由主义中的每一种都认可基础性的、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和作为长期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然而,由于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解释这些理念,我们会得到各种不同的正义原则公式,所达成的公共理性的内容也会各有不同。各种政治观念也会在它们如何规范各种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的秩序,甚至于在其具体规定相同的情况下,如何保持这些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之间的平衡的方式上各有不同。我也假定,这些自由主义包含着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因而它们所涵盖的远不只是程序正义。它们需要具体规定平等公民的各种宗教自由和他们的言论表达自由,同时也要具体规定各种包含着公平机会并确保【全体公民有效利用其自由的】充分而高效之手段,以及其他内容的实质性的公平理念。[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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