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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公民们把彼此都看作是世世代代社会合作系统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那么,当他们准备按照他们认为最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来相互提供公平的合作条款时,他们就是有理性的;而当他们一致同意按照这些条款——假定其他公民也接受这些条款——来行动,即使在特殊境况下以牺牲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这时候,他们也是有理性的。相互性的标准要求,当这些条款被提出来当作最合乎理性的公平合作条款时,那些提出这些条款的公民也必定认为,其他人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非受到宰制或操控的或者是因政治或社会地位较低而承受压力的公民,来接受它们至少是合乎理性的。[504]当然,公民们对于哪些政治正义的观念最合乎理性还会相互见异,但他们会一致认为,所有这些政治正义的观念都是合乎理性的,即便只是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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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宪法根本或者基本正义问题上,当所有合适的政府官员都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遵从公共理性时,当所有合乎理性的公民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理想意义上仿佛他们就是遵从公共理性的立法者时,表达大多数人意见的法律制定就是正当合法的法律。这种法律不可能被每一个人都看作是最合乎理性的,或者是最为合适的,但它在政治上(或道德上)对于作为一个公民的他或她具有约束力,并被当作合乎理性的法律而接受。每一个公民都会认为,所有人的言论和投票至少是合乎理性的,因而所有人都会遵循公共理性,并以文明公民的义务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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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基于相互性标准的政治合法性理念认为: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那些理性(由)——假如我们作为政府来陈述这些理由的话——是充分的,且我们也能合乎理性地认为其他公民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这些理由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行为才是合适的。这一标准可应用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应用于宪法结构本身的层面;另一个是应用于按照该宪法结构所制定的法令和法律的层面。要合乎理性,政治观念必须证成惟一能够满足这一原则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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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公共理性中表达的相互性标准的作用,还需要注意,它的作用是在宪政民主政体中,具体规定作为公民友谊之一的政治关系的本性。因为当政府官员在其公共理性推理中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且其他公民也支持公共理性时,这一标准便塑造着他们的根本制度的形式。比如说,我权且引用一个简明的例子,假如我们论证要否认某些公民的宗教自由,我们就必须告诉他们理由,这些理由不仅能够为他们所理解——如同塞尔维托(Servetus)能够理解,为什么加尔文要在紧要关头烧死他一样;而且我们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作为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他们也可以合乎理性地接受这些理由。任何时候,只要基本自由(权利)遭到否认,相互性的标准通常就会遭到僭越。什么理由既能满足相互性的标准,又能向某些个人证明否认宗教自由(权利)的正当合理性?什么理由又能把他人视为奴隶、给投票选举的权利强加一种财产资格,或者否认妇女有投票选举的政治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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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理性的理念在最深刻的层面上具体规定了基本的政治价值,并具体规定了该如何理解这种政治关系,所以,那些相信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完整真理的理念——包括他们的宗教性或世俗性完备学说——来看哪种是最佳理由的理性,而不应该根据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可能分享的理性来决定根本政治问题的人们,当然会否认公共理性。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坚持政治之完整真理的观点看作是同民主公民【的理念】和合法性的法律的理念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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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肇始于古希腊,并传承至今;因而历来也有着许多不同的民主理念。[505]在此,我只关注良序宪政民主,这是我从一开始就使用的术语,也可理解为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明确理念,即是协商本身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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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们协商时,他们相互交换观点,对各自提出的各种支持公共政治问题的理由展开争论。他们设想,他们的政治意见是可以通过同其他公民的讨论,而得到修正的;因此,这些意见就不是他们现存私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简单混合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理性尤为关键,因为它表现出这类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民理性推理的根本特征。因为我无法在此充分探讨协商民主的本性,所以我只是指出几个表明公共理性地位与作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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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有三个根本要素。一是公共理性的理念[506],尽管并非所有这类理念都是一样的。二是具体规定着协商立法实体之背景的宪政民主制度的框架。三是对公民们普遍具备的、遵循公共理性并在其政治行为中实现公共理性之理想的知识和愿望。这些根本要素的当下含义,是为选举筹集公共资金,为公民们有序而严肃地讨论公共政体的根本性问题和议题所提供的公共机会。倘若人们认识到公共协商是民主的基本特征,就必须使公共协商成为可能,并使之摆脱金钱的魔咒。[507]否则,政治活动就将被公司和其他利益组织所宰制,这些组织通过给竞选阵营的大量捐资,来歪曲(如果说不是消除的话)公共讨论和公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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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也承认,如果不就宪政民主政府的基本方面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教育,如果公民们对最急迫的问题没有充分的了解,公民便无法做出关键性的政治决策和社会决策。甚至于那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领袖们若想实行彻底有效的变革和改革,也会如此,他们无法说服一个信息紊乱不畅且充斥着犬儒之风的公共社会,接受并遵从他们的领导。比如说,对于究竟该如何处置正在发生的社会安全危机,人们提出了各种合理的提案:慢慢降低社会福利层次的增长速度;逐渐提高退休年龄;对那种仅仅是为了延长几周或者几天生命而实施的昂贵的晚期医疗保险施加各种限制;以及最后,立即提高税收,而不是坐等税收猛涨。[508]但是,实事求是地说,那些遵循“伟大的政治游戏”的人知道,这些合理提案中的任何一项都不会被接受。人们还可以告诉我们同样的故事:关于支持国际制度(诸如联合国)的重要性;适当提供外援的重要性;关注国内外人权的重要性等等。在持续寻求竞选资金的过程中,这种政治体制很难发挥作用。它的协商能力也瘫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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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理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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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介入公共理性后,就会在一个被他或她真诚地视为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框架内进行协商,这一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是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其他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也能认可的。我们每一个人一定都有自己的原则和准则,我们所诉诸的原则和准则需满足这一标准。我已经提到过,认同这些原则和准则的方式之一,是告诉人们: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的原初状态中,他们可以就这些原则和准则达成一致。[509]另一些人会认为,以其他不同方式来认同这些原则才是最合乎理性的。因此,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一系列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而不是由某一单个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有许多种自由主义和与其相关的观点,因此便有许多为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具体规定的公共理性形式。当然,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只是其中之一,无论其优点如何。这些形式的限制性特征便是相互性的标准,它被目为可应用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标准,这些公民把他们自己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和合理的。使这些观念别具特色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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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个包含某些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诸如那些为人们所熟悉的源自立宪政体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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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给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特别优先性,尤其是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主义价值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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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衡量确保全体公民有效利用其自由(权利)之充分而高效的手段的尺度。[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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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自由主义中的每一种都认可基础性的、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和作为长期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然而,由于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解释这些理念,我们会得到各种不同的正义原则公式,所达成的公共理性的内容也会各有不同。各种政治观念也会在它们如何规范各种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的秩序,甚至于在其具体规定相同的情况下,如何保持这些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之间的平衡的方式上各有不同。我也假定,这些自由主义包含着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因而它们所涵盖的远不只是程序正义。它们需要具体规定平等公民的各种宗教自由和他们的言论表达自由,同时也要具体规定各种包含着公平机会并确保【全体公民有效利用其自由的】充分而高效之手段,以及其他内容的实质性的公平理念。[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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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政治自由主义并不试图使公共理性固定不变,并以一种受到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形式去解释所有问题。[512]这可能不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探究路径。举例说,政治自由主义既承认哈贝马斯的商谈合法性观念(有时它被说成是激进民主的观念,而非自由主义的观念)[513];也承认天主教的公共善与团结之观点——只要这些观点是按照政治价值来表达的。[514]即使相对说来极少【政治】观念会逐渐成为长时间具有宰制力量的观念,某一种观念甚至可能占据中心地位,可允许的公共理性形式也总会有好几种。而且,各种新的观念变种可能会不时出现,而较为陈旧的观念则可能寿终正寝。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乃为常态,否则,各种因社会变化而产生的集团主张或利益主张就会受到压抑,且他们的政治声音便无法得到适当的表达。[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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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必须把公共理性与人们有时说的世俗理性和世俗价值区别开来。后者同公共理性是不一样的。因为我把世俗理性界定为按照完备性的法宗教学说来推理的理性。这类完备性的非宗教学说和价值太过于宽泛,以至无法实现公共理性的目的。然而,政治价值不是道德学说[516],无论这些道德学说可能多么适合于或可以进入我们的理性推理和常识反思。道德学说同宗教和第一哲学处在同一个层次。与之相对,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尽管也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却是由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具体规定的,且属于政治范畴。这些政治观念具有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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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们的原则应用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社会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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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们的表达独立于任何形式的完备性学说(当然,尽管它们可以获得这类学说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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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可以从那些被视作隐含在宪政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根本理念中,创造这些政治观念,诸如,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观念;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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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一系列满足这些条件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原则和价值所给定的。当人们对根本政治问题发生争论时,人们介入公共理性,便是诉求于这些政治观念中的一种,亦即是诉求于它们的理想和原则、标准和价值。这一要求仍然允许我们在任何时候将我们的完备性学说——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引入政治讨论,假如我们在恰当的时候恰当地给出公共理性(由)来支持我们的完备性学说也能支持的那些原则和政策的话。我把这一要求称为限制性条款(the proviso),并随后给予详细考量。[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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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的特征之一,是它完全从政治正义观念的内部开始。政治价值的例子包括美国宪法前言中所提到的那些例子: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正义、国家安宁、共同防御、普遍福利和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的自由祈福。这些价值还包括其他隶属于它们的价值,比如说,在正义之下,我们还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机会均等、各种关乎收入和税收之分配的理想,以及许许多多的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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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迥然不同,前者是在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实现并表现其特征的。这并不意味着类似的价值就不能表现其他社会形式的特征。有效性和效率的价值就可以表现出团队和俱乐部等社会组织的特征,也可以表现基本社会结构的政治制度的特征。但是,只有当这种社会形式本身是政治的时候,其价值才真正是政治的;比如说,当它在【社会】基本结构及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某些部分中得以实现时,它才真正是政治的。由此可以推出,许多政治观念都是非自由主义的,包括贵族政治和寡头政治的政治观念,独裁政治和专政政治的政治观念。所有这些政治观念都属于政治的范畴。[518]然而,我们只关注那些对于宪政民主政体来说是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而且正如前面的段落所清楚陈述的那样,这些政治观念是通过合乎理性的自由主义政治观念所表达的理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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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理性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政治观念应该是完整的。这意味着每一种【政治】观念都应该表达原则、标准和理想,以及探究的准则,以便它具体规定的各种价值都能够合适地加以排序或者统一起来,俾使这些价值可以对所有或几乎所有的包含着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主题的问题给出一种合乎理性的解答。在此,价值是按照它们在政治观念本身内部的结构和特征来排序的,而基本上不是根据它们在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中的发生方式来排序的。我们不能通过分别看待各种政治价值并且将它们看作是相互分离的,或者是同任何确定语境相分离的,来给这些政治价值排序。它们不是受各种完备性学说幕后操纵的木偶。[519]这种价值排序也不能被那些完备性说学所歪曲,倘若公共理性将这种排序看作是合乎理性的话。并且,公共理性的确可以将一种政治价值的排序看作是合乎理性的(或者是不合乎理性的),由于制度结构开放地面对各种观点,因而这种政治【价值】排序内部的错误和裂缝都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由是,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说,政治价值的排序不能被特殊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歪曲。(我强调一下,歪曲的惟一标准是:政治价值的排序本身是不合乎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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