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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699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56]
1703353700 四 制度框架: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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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02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创制的政治哲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首先是作为理论前提预制的基本理念系统;其次是由基本理念开出的主要理念系统;最后是作为政治理念之社会实践图式的政治制度框架设置。三个层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高低等级之别,它们的理论重要性并不是由其逻辑开展顺序决定的。相反,在政治自由主义体系中,它们的关联是互动互补性的,或者毋宁说,三者之间有着某种循环往返的特征。以公平的正义为轴心、以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个人观念与由公平正义理念所主导的秩序良好之社会观念为两翼的基本理念系统,构成了罗尔斯称之为的“最合适于现代民主立宪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而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和“公共理性”三者组成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则构成了罗尔斯政治哲学对现代合理多元化社会之宽容基础的完整解释。但这两个政治自由主义之基本问题的解释还不是正义问题的首要课题,因为所有这些都依赖于一个社会前提预设:它们只能在正义的或民主立宪的社会条件下才能给予上述解释。易言之,没有一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先定前提,上述解释就不能成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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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04 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第三部分的开篇,罗尔斯便开宗明义地写道:“契约论正义观念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乃是正义的第一主题。”[671]何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按罗尔斯的理解,它是指主要社会制度共同构成一种恰当系统的方式,以及这些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划分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的方式。[672]显然,与通常的理解不同,罗尔斯不是从社会制度的构成本身而是从这些制度构成的运作方式来动态地而非静止地理解社会之基本结构的。在这里,社会的政治制度、合法认可的财产形式、经济组织和家庭的自然组织都属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之所以被看作是正义理论的第一主题或首要课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新的社会契约理论,“公平的正义”必须首先设定一个可以作为其社会构成解释起点的前提。由于该理论的基本性质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而且她意欲系统阐明的基本正义原则本身所与之联系的对象是或主要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正义安排和合理运作,因此,她既排除了从某种完备性哲学学说、道德学说或宗教学说的普遍性理论预制(如某种形式的人性论)开始的可能性方式,也放弃了从某种背景文化观念入手的理论建构企图。相反,她从一开始起便从现代民主立宪社会如何构成(作为人类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又如何达于基本合理或公正(作为人类现代社会理想的基本理念)这一社会政治问题开始,因之,作为其核心理念的“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二节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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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06 按照政治的正义理念来理解的社会制度框架当然是现代民主立宪制的,它以社会契约的达成为其构成基础。在这里,社会契约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契约”(a hypothetical agreement),它限于(1)所有的社会成员之间,而非某些社会成员之间;(2)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之间,而非作为拥有某种特殊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的个体之间;(3)作为自由而平等之道德个人的各派之间;(4)这种契约的内容将是规导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原则。这四个方面的规定揭示出社会契约的基本内涵,虽然它只是假设性的,但作为一种限定性预制前提,它可以获得其理论合理性。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了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所推出的社会基本结构具有的第一主题性质。首先,如果我们设定社会契约中的各派是“作为自由平等的(和有理性的)道德个人”来参与契约活动的,那么,我们就有各种充分有力的理由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政治的公平正义的第一主题。最起码的理由是,这一设置直接预制了公平正义的“个人(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而如前所述,后两个观念属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其次,鉴于这一基本结构的独特特征,我们必须以一种特殊方式来理解这种最初的契约,也就是说,必须把这种契约与其他类型的契约区分开来。这种最初契约的达成过程是纯程序性的,这一点已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置和解释得到说明。但是,通过这种纯程序性的契约所要达到的并非只是正义程序本身,而是要使之进一步转化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具体体现着一种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它们既约束着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制定和展开行程,又持续调理着个体财产转换的积累性结果。所以,在这里,社会最初契约的达成与正义原则的确定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原始契约的假设,正义原则就无以开出;反过来,原始契约的达成从一开始就必须基于一种正义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基础。只有这样,正义原则才能成为规导社会基本制度的制定和运作、调节个人间利益关系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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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08 正义原则需要从一种特定的契约中开出,这一事实本身证明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理论之第一主题的重要意义。上述理论预制和推理无疑是合理的。但是,这中间隐含着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缔结原始的社会契约时,人们如何达成最初的契约呢?或者说,我们有什么理由假定这种最初契约的可能性乃至必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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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10 这是自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后最先遇到的,也是最棘手最复杂问题。历史地看,用以解释人类社会起源的理论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哪一种理论,都无法完全脱出假设或预制的范围,包括进化论和文化人类学的解释。就现代社会形态的生成性解释而言,虽然也出现了多种解释理论,但大致可作一些理论上的分辨。依我个人的理解,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界有关现代民主社会形态的原始生成问题,至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思路:一种可称之为道德—文化哲学或历史哲学的解释思路,另一种可称之为社会—政治哲学的解释思路。前者如早期人文主义者,现代历史主义学派和宗教神学家,等等;他们所注重的是为现代社会的生成提供某种道德合理性解释或文化历史的批判性解释。后者如十八世纪法国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社会契约论者和现代新自由主义思想家,等等;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解释的关键不在于某种泛道德主义或历史主义的文化背景,而在于现代民主社会形成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在于现代社会自身的实践运动所展示出来的实质性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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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12 罗尔斯的解释立场显然属于后一种类型。但是,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第一,无论是哪一种解释类型,都有某种引以为终极性依据的价值立场;第二,具体到某一位哲学家或思想家的解释来讲,这种思路或解释类型的分别常常是交叉变化的,比如,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与其道德哲学就不仅难于分别,而且也有着内在的冲突,以至于既有人把他称为道德理想主义者和充满浪漫主义气质与自然主义情绪的思想家,也有人将之斥责为希特勒式的“国家社会主义”的预言家和“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673]而且,即使是就社会—政治哲学的解释思路而论,具体的解释方式和原则观点也不是统一的。譬如,近代以来所形成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因为各哲学家所持有道德观和哲学方法论不同,就出现殊为不同甚至是相互对峙的社会解释理论。霍布斯相信的是人性本恶,其由人—狼关系的哲学预定所推出的消极性社会契约论解释(我视之为“have to be”式),当然就不同于康德从“自然人”与“理性人”的分辨(得益于卢梭的理论提示,[674]我视之为“ought to be”式)中演绎出的积极的社会契约论解释。然而,迨至十八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社会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无论其具体价值立场如何,他们对现代民主社会的生成论解释总是依赖于某种先定的道德预设和价值偏向的支持,而这类道德预设和价值偏向又往往服从于思想家预先判定的某种理论结论的推理需要。马基亚维里、霍布斯和曼德威尔等人的人性本恶预设,完全是为了给人为的或强制性的社会政治主张预定一种必然性逻辑前提:既然人性如此这般,所以人类社会的构成就必然这般如此。康德的道德预设虽不同,但对一种理性化了的人性设定,同样内涵着相同的逻辑蕴涵关系和推导形式,不同的只是前提与结论的内容。这类解释的共同特征就在于,它们首先是道德的,然后才是社会政治的,或者换句话说,它们从一开始起便带有明显的道德或价值判断倾向。马克思曾经对这类社会解释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对新黑格尔主义者施蒂纳“惟一者”理论的批评即是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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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14 无须详释,任何从某一先定的道德价值立场出发所作的社会解释,都只能是特殊主义的,无法保持一种普遍性解释所必需的价值中立立场。因而,一种逻辑的可能便是,由此推出和论证的现代性社会解释模式就只能是特殊化的,而这一结果与现代民主社会所追求的开放理性的社会图式(“公共理性”)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又是自相矛盾的。罗尔斯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围绕着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在近二十多年的论证与反驳中逐步理清了自己的思路并一步步逼进其所中意的政治哲学原点:从首先反驳一种特殊道德理论,即功利主义,入手(《正义论》),进而建立一个更有效因而在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上更为可能的现代社会道德之核心理念:“公平正义”。在《正义论》中,作为一种社会性伦理理念,“公平正义”虽然尚未明确其政治特性与道德特性的区分(见前面第一部分第一节备述),但它至少完成了如下两个重要的理论转化步骤:第一,它将现代社会占支配地位然而却越来越不合时宜的社会伦理学基点从一种“最优化”、“理想化”的价值理想层面,下移到“最起码要求”、“最基本正义”的社会道义层面。不用赘述,这一由“上”而“下”的转移,显然更适合于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道德现实,其较高的合理性在于,它比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和康德理想主义的理性伦理更能解释民主多元社会条件下的社会道德问题。而且,我们可以察觉到,在这里,罗尔斯虽然还没有明确或完全摆脱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理式,但他对康德道德形上学的存疑,和他对近代伦理学过于强烈的理想化价值企图的矫正,已经为他尔后从社会伦理学立场进一步转向政治哲学的立场埋下了伏笔。第二,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从某种特定形式的(具有特殊道德先验立场的)人性论预设出发的思维框架,力图为这一现代社会形成的原发性解释理论重新寻代到一种无先验立场或无特殊偏颇的逻辑起点,即通过“无知之幕”的原始性“代表设置”而预制的“原初状态”。这一改变在形式上保持了康德自由主义理性伦理学注重伦理学之理论出发点的合理设置的风格,但否定了功利主义轻视建立社会道德的前提之正当合理性论证而片面关注于社会道德结果的理想达成的思维理式,这就一方面预定了罗尔斯理论开展的政治哲学前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价值理想的最基本可能性的持续追寻,必然追溯到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建构的可能性条件或限度上来,后者是前者的解释前提之一(除这种社会政治前提外,还有其经济结构和文化背景的前提),另一方面也预定了罗尔斯尔后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前提的论证必须首先从其政治结构的探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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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16 但这还只是罗尔斯理论演进的第一步。反驳和否证某一种特殊的道德学说,并不等于完全摈弃从道德或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来论证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立场。近代以来,西方学者的通行做法几乎是毫无疑虑地把道德考虑作为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先定的不言而喻的理论基点或最终归结点(除作为一种特例的宗教神学以外)。但近三十余年来,学者们对这一惯性思维定势产生了怀疑,如法学家哈特等人。[675]而更尖锐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当代现实不断给思想家和理论家们提出着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和日常合理化的状态下,仅仅依据于某一种无论是多么完备的道德学说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或其他方面的解释是否可能?即便有所解释,又是否合理?或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正是这一问题的日益突显,引起了许多当代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的注意,给他们提出了新的理论课题。我们看到,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或“交往理论”,罗蒂等人的“后哲学文化理论”,乃至某些“后现代主义社会理论”等等相继登台,出现了多种与以前的社会哲学理论大为不同的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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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18 罗尔斯的解释方式是政治哲学的。虽然他仍然立足于“现代主义”的理论视境,[676]但他不再遵循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思路。就是说,他不仅不再从某一种道德学说(如功利主义)出发,而且排除了从任何一种道德学说、哲学学说[677]和宗教学说出发来解释社会政治问题的企图。因此,他批评并放弃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解释方式,把社会政治的解释立场从“道德建构主义”转到了“政治建构主义”;进而,他又批评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和诺齐克的“历史主义的解释立场”。对于后者,罗尔斯坚定地指出:“……必须把社会契约论视为前提假设性的和非历史性的(nonhistorical)。”[678]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作为其新社会契约论的一个解释性概念),许多西方学者都提出过且仍然持有批评[679],但诺齐克的批评是最尖锐的。因为诺氏的批评所指,给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指控:如果通过一种人为面纱(即罗尔斯的所谓“无知之幕”)的掩盖来求得某种理想公平的社会起点,那么就势必会强行否认个人之间的实际差别(如原始财产的积累、个人能力和权利等等),以至最终出现个人间权利侵犯的不公正后果(如对于先在或既有的个人财产权),这非但无公正可言,反而动摇和破坏了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立足的根本价值原则——“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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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0 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诺齐克的指控是虚假的:通过“无知之幕”的假设所构成的“原初状态”预制只是一种必要的前提假设,不具备实质性价值规导作用。它的出现是为了给原初的“代表设置”奠定必需的条件,而这种“代表设置”是形成作为合作系统的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在罗尔斯看来,要使一种正义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就必须为缔结社会契约设定一种无差异的平等起点,在这里,既不能允许历史既定或已有差别的存在,也不能允许任何参与者(无论是某种形式的团体或共同体,还是某一个人),惟一需要认可的事实是契约各方的社会成员资格。所以,罗尔斯断定:“一种社会契约的情景……必须容忍三个事实:在我们的社会中,成员资格是既定的;我们无法知道我们不属于该契约时将会是怎样的(也许这种想法本身没有意义);社会作为整体没有任何联合体和个体所具有的那种目的或目的秩序。”[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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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2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是什么?达成这一目标的基本条件又是什么?罗尔斯认为这才是最基本的,因而也是“公平正义”之政治哲学的第一主题。具体言之,社会契约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也就是说,首先必须缔结一个统一而公平的作为我们合作系统的社会框架,然后才能谈得上其他问题。就诺齐克的指控而论,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有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侵犯个人权利的主要原因,不是历史的既定事实,而恰恰是社会的现存制度条件和制度保障。所以,建立以根本宪法为核心的社会基本制度框架是最重要的。但是,如何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除了预制必要的原始契约起点外,最根本的是首先确立一套公平正义的原则,以规导制定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过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罗尔斯基于“公平正义”理念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并把基于这套原则之上的现代立宪民主社会看作是人类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因为这种社会不再是某种按照一特殊价值学说或终极目的观念建立起来的联合体或共同体,而毋宁是迄今为止(在罗尔斯看来)最可能满足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之实际状况的社会合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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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4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1703344757]
1703353725 五 进与退:政治自由主义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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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7 让我们扼要总结一下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基本理路:在是书中,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力图从其《正义论》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其基本步骤是:第一,区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使之成为更明确的政治哲学概念,从而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二,围绕着“政治的正义”理念推演出作为民主社会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和由该理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第三,进而引绎和论证其“主要理念”系统,该系统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与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组成;第四也是最后,提出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适宜的社会制度框架设想,并阐明其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价值规范。诚如罗尔斯本人所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系统。她的第一步是打通正义论伦理与正义论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节,重新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系统。第二和第三步则经由一种一而二(从“政治的正义”到“公民个人”与“立宪社会政体”)、二而三(再到三个主要理念)的观念推理程序,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体系。而最后的一步则是对第一步的理论回应,证明作为“公平正义”之第一主题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框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基本理念”所解释的,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指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的解答;而“主要理念”则是或主要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的解答。两者的综合,即“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探讨的中心课题。[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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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29 显而易见,罗尔斯建构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其理论构成形式、论证推演程序和实质内容等多方面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一体系是自洛克、卢梭、康德以来西方政治哲学最完整最先进的表达。其与众不同处在于,她以一种非形上学的或现代理性分析的社会契约论方式,依据现今最具影响的美国式现代民主社会的经验文化背景和西方自由思想的传统资源,建立了一种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模式,为自由主义这一西方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理想提供了一种圆通的正义论解释。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仅仅是法学家艾克曼教授所说的关于政治权力问题的探究方式,[683]而毋宁说,她是一种基于人类正义这一古老的社会价值理念基础而发展出来的关于社会正义秩序及其政治合理性与个人自由及其理性规范两方面和谐合理实践的理想性理论解释图式。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框架的公平性、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社会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与现代公共理性的协调基础,以及个人权利或自由的优先保障与相互间的公平合理性,构成了她的基本主题系列。其中,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社会实质性构成前提条件是正义论的第一主题,“公平正义”作为正义论的核心理念是整个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系统的“基始”,社会政治权力操作的正义合法性与个人自由权利实现的公平合理性、以及两方面的协调稳定之社会基础,则是政治的正义理念探究所追寻的理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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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1 大致了解罗尔斯的基本理论后,我们现在可以提出两个一般性的问题:第一,由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直接从其正义伦理学发展而来的,所以我们首先要问,从《正义论》的理论构架中能否开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图式?或者说,从正义论伦理学中能否开出一种正义论的政治哲学?第二,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罗尔斯所精心建构起来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现代性的社会政治哲学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可行的?前一个问题有关罗尔斯理论探究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后一个问题有关其理论的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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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3 关于前者,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程度的疑虑;关于后者,则由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始刊不久,尚属一个开放性的研究课题。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艾克曼认为,罗尔斯努力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雄心和他所达的基本原则和结论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正义论》中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是一种无法得到正当合理性证明的前提假设,罗尔斯无法从《正义论》过渡到《政治自由主义》,即是说,前者的假设不应作为后者的前提预制。所以,罗尔斯实际上不得不面临一种两难抉择,要么他必须摈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他必须摈弃政治自由主义。因为,“无知之幕”一类的假设无法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理论前提。[684]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哈贝马斯等人。哈氏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啻一种人为的“信息强制”(information constraint),它违背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理念,因为这一概念意味着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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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5 对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预设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是自《正义论》问世以来一个聚讼最多的议题之一。我个人以为,作为一个理论预设性概念,其合理与否不仅在于理论家所赋予它的内涵规定,还在于它在整个理论框架中与其他相关论证的关联形式和它对整个理论系统所具有的解释功能。从这两方面看,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概念假设并不是完全没有正当合理性意义的。应该说,这一概念本身在形式上并未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假设方式,但在其内容上却有了重大改进,这一点往往为西方学者所忽略。就我个人的理解和我与罗尔斯教授本人的面谈所得,无论是“原初状态”的假设,还是“无知之幕”概念本身,都寄予了罗尔斯先生一个深远的理论改建意向:这就是,竭力消除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传统中长期存在的道德形上学幻想,使其理论前提预制摆脱或从某种形式的人性论出发或流于道德怀疑主义[686]的思维理路,获得一种明确而理想的(在罗尔斯的理论意义上)中立性起点。而就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制而言,情况更为复杂些。概略讲来,我以为,在罗尔斯的正义伦理框架内,“无知之幕”的预设是有问题的;而在其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则有其合理的预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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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7 原因在于,任何伦理学的立场都必然是且只能是价值目的论或规则道义论的。人们不可能全然在既无价值目的论指向又无道义论要求的情况下来谈论伦理学,对规则道义和价值目的可以各有偏执,却无法全然超脱。换句话说,伦理学作为一门特殊的价值学科总是有其价值学品性的。[687]这一理论“事实”意味着,伦理学家不能“无视”或“忽视”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实际差异,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实际差异使伦理学具有了它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在此意义上,罗尔斯预设的“无知之幕”确实成了哈贝马斯所说的不合理的“信息强制”。而诺齐克所提出的“非历史主义”指责也是有其正当理由的。[688]但是,作为以现代民主社会为基本研究对象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其理论立场必须是公共理性的,因为她所考虑的不是一般性意义上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及其社会性行为,是公民们建立社会合作的组织化社会化行为;她所关注的也不是人的行为的善恶价值或(最起码的)正当合理性,而是社会基本组织结构和制度及其运作的合法性和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行为的社会正当性。这里所需要的,恰恰是要摆脱纯粹个人的原始事实,建立一种为全体(在实际情形下常常只能是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公民共享的(公共理性)出发点。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乃至其整个社会契约论预制是合理的,至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预备性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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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39 如果我的上述分析能够成立,那么,余下的就只是罗尔斯能否或怎样(如果可能)从《正义论》过渡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而不是“无知之幕”等预制性概念本身的证明问题。为了更明确地提出问题,我们把前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转换为罗尔斯能否从其正义论伦理学中开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问题。对此,我个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须进一步明确其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限度和实践限度。更具体地说,就罗尔斯建构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身的逻辑和目标而论,这种“过渡”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但从现代世界的社会政治现实和更一般的现代社会政治理论来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主张是否普遍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于是,对本节开始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的解答实际上是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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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1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一种普遍合理的社会公正伦理学基础支持,其理论核心是建立一套既能确保个人自由、又能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这一伦理原则体系的根本立场是个人自由主义,但是,由于它重新解释并较为严格地论证了以下两个方面,使其个人自由主义既不同于近代道德个人主义,也不同于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尽管罗尔斯刻意申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与近代启蒙思想家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价值观念体系的人道主义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689]这两个方面是:其一,罗尔斯没有采取近代人性论前提预制的理论出发点,而是通过重构社会契约理论,从一开始便给予“个人”概念以严格的“社会公民”规定。因此他的“个人”概念从一开始起就不是一种抽象的“自然个人”概念,而是处于同一社会化起点上的社会公民,即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作为民主社会之参与者的“自由平等的个人”。尽管这一预先规定仍然带有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假设特征,但它在理论上赋予了“个人”一种社会特性的界定。[690]而且,由于罗尔斯是从解释人的社会合作行为开始,而非从“理性化个人”的哲学预设开始的,因之也使其个人概念比康德的“理性人”概念更为具体和明确。由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个人”(实则为“社会公民”)概念出发所提出的“个人权利优先”主张,显然不同于从某种抽象的哲学一般化的“个人”概念出发所推出的个人主义主张。其二,与近代主导性的“天赋人权”观念不同,罗尔斯用一种颇遭异议的“非历史性”方式,不仅严格限制甚至剔除了影响个人间社会平等的诸种先天性和历史性因素,而且通过对“代际正义”或“储存正义”、“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和“合法期待”、个人能力和“按劳取酬”等问题的详细分梳,[691]强调了在社会条件下兼顾公平(“惠顾少数最不利者”)的必要性。在此情况下,罗尔斯所主张的“平均主义的自由主义”就远非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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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3 无庸赘述,从这两个方面足以见出,罗尔斯《正义论》所创立的与其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倒不如说是一种现代型社会正义伦理学。而作为这一社会伦理的核心理念“公平正义”本身,从一开始起便被罗尔斯设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之基本组织结构的构成性过程中,它既是其社会正义伦理的理念基始,又成为罗尔斯心中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基础。如果我们理解罗尔斯对现代民主社会理念的设想(建立在“公平正义”理念基础上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和他对这一社会结构的主题性强调(作为正义论之“第一主题”),那么就不难理解罗尔斯由正义论伦理学走向正义论政治哲学的内在必然性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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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5 如何评价罗尔斯的这一理论步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理论的进步,如哈贝马斯等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一种理论退却,如诺齐克等人。[692]的确,从形式上看,罗尔斯似乎已经放弃了建构一种普遍性正义伦理学的努力,从正义论伦理学到正义论政治哲学的理论“转变”,确实意味着罗尔斯本人对正义论伦理的“非现实主义”理论理想的自觉,并力图通过观念的转换,使正义论退出一种理想性的道德哲学境界,落脚于一种现实的民主社会之政治哲学层面。[693]但从实质上看,这种转变并不是一种思想退却。首先,作为人类对自我生活的理论思考方式,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差异不是理论反思层次的高低差别,而只是反思方式、论证方法、主题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一种完整合理的社会政治哲学当然需要一种道德理论的价值合理性论证支持。但同样确定无疑的是,一种现实合理的道德哲学也需要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的实践合理性证明。在社会层面上,正如道德与政治常常相互交织一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也常常相互交错。具体言之,一种社会伦理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政治哲学的基本解释,其理论前提的预制尤其如此——如果该社会伦理学不想丧失其基本的社会现实合理性的话。反过来,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社会道德哲学提供价值合理性的支持,尤其是在社会的目的性价值论证上——如果该政治哲学不想成为某种政治权术或政治权力的权宜设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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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3747 其次,按照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自身的逻辑,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是一种必然的理论进步,而不是理论退却。我们看到,罗尔斯竭力探究的并不是某种抽象普遍的社会正义论图式,相反,他自始至终所追求的理论目标,都是探讨如何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一种最基本最适宜的正义观念,从而为现代民主社会找到一种最恰当最普遍的公共理性与多元宽容的价值理念基础。不难看出,在罗尔斯这里,表达这一价值理念基础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他的伦理学表达是两个正义原则,它们是正义伦理的基本道德要求或“最起码要求”(the minimal requirements),而他的政治哲学表达同样是两个正义原则,所不同的是,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即是说,它从一开始起就表达着一种政治要求和社会理想,而不是一种道德价值理想。因此,它表现为对所有社会公民的政治要求,和对于现代民主社会之普遍有效的“公共理性”要求,这种政治要求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可普遍化的;而且惟其“基本”,才使其成为“最可普遍化的”。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往往是直接与社会政治或法律的基本要求相关联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相重叠的。也就是说,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同时也就是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因此,要保持正义论伦理在“最起码要求”层次上的普遍有效性和现实性,就必须首先使它与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衔接或贯通起来,而打通两者的关节正是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这正是罗尔斯所选择的理论推进方式,也正是通过这一方式,他才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使其正义论获得了更现实更可行的社会实践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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