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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休谟在《出版自由》(1741)一文的第六段对此有所评述。另见A.G.迪肯斯《英国的改革》(伦敦:丰坦纳出版社,1967),第440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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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述最后两段引述了J.B.谢林温德编辑的两卷本《道德哲学文选:从蒙田到康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见第一卷的导论,第18页。我从这两卷及谢林温德的多篇论文中获益匪浅,非常感谢,其中有一篇论文尤为有益,即“自然法,怀疑主义和伦理学的方法”,该文载于《观念史杂志》,第52期(1991),第289—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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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谢林温德这样谈论康德,见其《道德哲学》,第29页,但我以为这也适用于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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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谢福勒的论文后来发表在《哲学研究》杂志,第35期(1979),第397—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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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罗尔斯与权利》(劳伦斯:堪萨斯大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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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装本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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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我当感谢几位帮助我成就这篇导论的人士:佩西·勒宁与我就如何撰写本篇导论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帮我几次校改开篇;诺曼·丹尼尔斯与我就稳定性在政治自由主义的作用问题作了多次富有启发的谈话;艾林·凯丽、T.M.斯坎伦和丹尼斯·汤普逊给予我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议,对此我都高兴地接受之;最后还有伯顿·决本,我与他有过多次长时间的谈话,并从他对如何组织和改进最后文本定稿的不胜枚举的思考与批评中,获益良丰。没有他们以及稍后我还要提到的其他人士的帮助和努力,我是难以完成这篇导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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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之所以用黑体字标示“公平正义”这一短语,是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正义解释的恰当名称,而且人们总是这样来理解它。我将用学说这一术语来表示各种完备性的观点,用观念这一术语来表示一种政治观念及其组成部分,诸如,作为公民的个人观念。理念这一术语则被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术语来加以使用,它可以根据上下文指这两个词的任何一个。凡参考《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书,均以括弧标明第几讲、第几节或页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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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该事实是这样的:如果该社会的制度是自由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包括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的多元性,乃是民主文化的正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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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已对完备性学说作了界定(第十三节)。它与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相区别,因为它适用于所有主体及其生活各部分的美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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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这一短语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文本中并未出现过,但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语境中,“稳定性”[这一语词]通常都表达了这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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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作为一种完备性的道德观点,它表示公平正义乃是公平正当性的一部分(《正义论》,第17页,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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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所谓基本结构,意指社会主要的政治、宪法、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如何相互契合,形成一种永久性社会合作的统一图式(第11页以后)。这种结构完全属于政治领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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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这并不需要改变公平正义学说的许多内容。比如说,除了其所属的构架之外,正义两原则和基本结构的意义与内容都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正如我将要在稍后的行文中谈到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了政治自律与道德自律的差异(见第二讲之六),并很谨慎地强调指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只包括前者。《正义论》没有作这种区分,在该书中,自律被解释为康德式的道德自律,是从康德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中引申而来的(见《正义论》的第四十、七十八、八十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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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强调“理性地”这一语词出现在该系统表达的两端时,我根据需要,对相互性的标准作了较《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更为充分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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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例如,我们可以在第145页所描述的第三种观点中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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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见《论自由》第三章,尤其是第一至第九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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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此,请读者回顾一下脚注⑧所谈到的康德的自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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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于现存的[社会基本]结构,我们只能因死而出其外。见第136页,注释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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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我想解释一下,严格地说,在这里不存在任何争论的余地。前面一段文字仅仅描述了一种制度情景,在这一制度情景中,公民们处于某些确定的关系之中,并考量某些确定的问题,如此等等。然后我们可以说,从这一制度情景中,产生了对公民遵循相互性标准的义务要求。这种义务缘于该书第49页以后所刻画的个人之理性的理念。在T.M.斯坎伦的《允诺与实践》(载《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9卷,第3期[1990年夏季号])一文中,人们可以发现类似的推理,但所例举的例证却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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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以上两段文字总结了第135页以后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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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此处的术语用法遵循前面注释②的用法。《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都谈到了(完备性的)善观念。从此处开始,我们都将它作为一种学说来参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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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另见第九讲第二节,第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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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政治自由主义》是把这些条件作为特点来讨论的。“条件”这一术语要比“特点”更好些,因为依我理解,正是这些条件界定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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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这一术语涉及到首要善,正如《政治自由主义》第五讲第四节所界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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